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采购食堂外包服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5-27 10:57
一、项目编号 |
5114212021000260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采购食堂外包服务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仁寿县书羽餐饮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仁寿县富加镇富中路145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2900000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采购食堂外包服务;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规定。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评审组长:黄晓群sc1417368,成员:周大友sc1416409、采购人代表:李曦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按照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代理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人民币28000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28000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1.监督管理办公室:仁寿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28-3622-1333、地址: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128号;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1.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
地址: | 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谭老师;联系电话:13890381440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 | 仁寿县南新街186号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28-38176616、18502810507 |
3.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徐女士 |
电话: | 028-38176616、18502810507 |
十、附件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CJWY-2021-MS019号
1
采购编号:SCJWY-2021-MS019 号
采购食堂外包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仁寿)
采购人: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日期:2021 年 05 月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CJWY-2021-MS019号
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第五章 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24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4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1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2
第九章 评审标准............................................................... 46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55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CJWY-2021-MS019号
3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采购人)委托,拟
对采购食堂外包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
加。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SCJWY-2021-MS019号。
2、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食堂外包服务。
3、采购人: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预算金额:344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采购内容:采购食堂外包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采购人)/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
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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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
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
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1年05月12日至2021年05月18日,每日上午9:00-12:00,
下午 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仁寿县南新街 186号 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现场获取:供应商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
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包号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鲜章。(现场获取纸质版磋商文件售价:100元/份)
2.网络办理:
报名供应商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报名信息登记表填写完整后连同
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一同扫描发送至邮箱:1240031645@qq.com。(网上
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售价:0元/份)
注:报名时间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相应纸质资料须在开标当天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代
理机构,报名供应商在收到“报名成功”回复后即报名成功。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
息,对自身参与本项目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四)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要求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获
取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八、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2021 年 05月 25日上午 10:00 分(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
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采购人)/四川省君唯
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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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05月 25日上午 10:00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仁寿县南新街 186号 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通讯地址: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联 系 人:谭老师
联系电话:1389038144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仁寿县南新街 186号 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联 系 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28-38176616、18502810507
2021年 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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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低于 3家供应商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
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2 采购预算 本次采购预算:344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344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
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
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
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是否专门面对中小企业
采购项目
是
5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
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
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
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
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
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
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
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
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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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
微企业)和失信企业报价
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
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视同小微企业)进行采购,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
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的证明文件,以上三类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之一均可。如未
提供,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
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
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
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进行承诺。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28-38176616、18502810507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28-38176616、185028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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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
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四川省君唯源
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28-38176616、18502810507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答复。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省君唯源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省君
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28-38176616、18502810507
联系地址:仁寿县南新街 186号 2楼(时代茗城后门新华保险旁)
邮政编码:6205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
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不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书会被拒收。不符合要求的质
疑书在法定质疑期内及时补充完善,否则作质疑不成立处理。
3、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
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仁寿县财政局。
投诉方式:书面方式
联系电话:028-36221333
联系地址:仁寿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6205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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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备案。
18 政采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
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
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
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
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
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
栏目。
19 其他
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
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
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
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
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磋商文件前后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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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4.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①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的磋商供应商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按照成本支出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代理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人民币
28000 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
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
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
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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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
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
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
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
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
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
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
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
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
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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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
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
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
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
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
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
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
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
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
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
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
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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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
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
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供应商
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
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仁
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
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
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
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
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
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
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
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CJWY-2021-MS019号
14
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
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
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
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
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
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
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
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
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
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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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
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
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
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
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
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
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
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
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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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
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
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
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
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
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
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
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
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
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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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
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
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
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
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
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
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
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
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
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
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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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
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
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
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
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
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
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
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
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
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
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
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
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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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
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
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眉山
市政府采购网公告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
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算书到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办理履约保证
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
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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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
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
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建议在 10%-20%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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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
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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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近 5年(2016年-至今)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
和地域范围内);供应商须将查询结果截图附于磋商响应文件中;
3、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承诺函;
4、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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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2、营业执照(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不提供)副
本(复印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
6、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如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与磋商而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8、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原件)
10、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
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供应商须将
查询结果截图附于磋商响应文件中;
11、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承诺函;(原件)
1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中近 5 年(2016 年-至今)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13、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
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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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名称:采购食堂外包服务
二、项目概况:医院职工,住院病人和家属及时送餐到病区,三餐不缺餐,开饭时间早餐
6:30-8:30,中餐11:30-1:00,晚餐5:00-6:30。
三、服务要求:
1、病人餐费标准:18 元/天,早餐 4 元保证病人 2 个鸡蛋,中餐 8 元一荤一素一汤,保
证荤菜至少 1两肉/人,晚餐 6元两素一汤合理搭配饮食,保证病人吃饱吃好;
2、医院职工工作餐标准:中餐 15元,晚餐 15元,至少两荤一素,保证荤菜至少 1两肉/
人。
3、就餐管理模式:医院职工用餐采取刷卡模式,病人用餐采取按月结算(即按照就餐标准
和实际就餐人数,每月据实结算)。
四、项目要求:
1、内容:食堂外包服务。
2、地点: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3、规模:医院食堂建设面积 130 平方米,水、电、天然气、空调等基层实施齐全,设备
设施和工具用具完好,正在运行。
4:服务范围:
(1)职工就餐订餐及送餐、体检用餐、职工加班用餐(手术室用餐)的配送、进修实习
生用餐。
(2)住院病人和家属就餐和订餐及时送餐到病区。
食堂不得对外经营,必须满足医院工作需要,确保住院患者及其家属陪人的订餐、就餐、
送餐、治疗膳食、职工就餐。
4、承包方式:承包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医院无关(须在响应文
件中承诺)。
5、中标人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营养厨师,按照医院营养师下达的治疗饮食单制作和配送治
疗饮食。菜色风味应以供应本地客家菜为主。
(1)服务原则:确保饮食安全;配送及时,保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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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要求:中标人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遵守《餐饮业和集体送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医
院餐饮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行业规范及医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完成医院管理中
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经营花色品种齐全,价格合理,制度服务水平、饭菜品种、质量、价格水
平、利润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
(3)价格标准:为保证职工和患者利益,食品饭菜价格以不高于市场价格为标准经营,具
体标准由医院及中标人共同制定。
(4)质量保证:饭菜质量好、色香味俱佳、花色品种齐全,严禁经营腐烂变质食品,原材
料进货渠道正规,供应商证件齐全,保证就餐人员吃好、吃饱、吃得营养,职工及患者满意度
在 80%以上 ;治疗饮食就餐率达 90%以上;每月收取中标人 1 万元服务质量保证金 ,根据每
月的考核满意率,按比例返还(考核办法附后)。
(5)监督考核:医院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对
承包方的经营状况、食品卫生、饭菜质量、花色品种、价格、原材料购置渠道、食品留样观察、
服务态度、综合治理、 生产安全、从来人员情况、培训状况、操作规程、食品存储标准、患
者治疗饮食工作的开展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月进行考核(监督办法附后)
(6)能源管理:承包方根据政府的服务台计量数据,每月定期向医院交纳水、电等能源费
(根据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
6、服务人员要求:
(1)本项目需配备管理人员 1 名、厨师 2 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包含至少 1 名三
级及以上厨师证)、1名营养师,并提供相关资历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证书复印件)。
(2)配送餐人员不少于 8名;所有上岗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年。
2、服务地点:仁寿县
3、付款方式:本项目支持预付款(具体金额合同中约定),根据合同金额,按月支付(按
照就餐标准和实际就餐人数,每月据实结算,次月支付);中标单位在完成当月服务工作后,
采购人对中标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采购人根据当月考核结果于次月向中标单位付款;
4、供应商能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履约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6、验收标准及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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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执行验收。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限内服务人员安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若出
现安全事故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单独对此作出承诺并附于投标文件中,否则作无效投标处
理。
2、供应商及其他人员经过采购人同意,可到项目服务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供应商及其人
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自行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
风险。
3、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
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承包人应承诺保持对所承包的房产原状和用途,确需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必须经
采购人同意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先进行,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除房屋主体基建基础设
施外,食堂的其它任何维修、维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不能利用医院资产做不法经营,一经发
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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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食堂日常管理量化考核览表
项目 检查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伙食
质量
35分
面粉、大米、食用油、肉等主要食品原
料必须有供方的卫生合格证或销售许可
证。并建有采购食品台账。蔬菜要求新
鲜洁净无污染。食堂采购的不需加工食
品必须达到卫生标准要求,要标有生产
日期及保质期限,无霉变、异味现象。
有一项不合格减 2 分。
如出现采购质量问题医
院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给
予相应处罚
10
食品食物中出现杂物、不熟或口感较差
现象
有一项减 1 分,有人举
报一次减 2分
5
中、晚工作餐荤、素营养搭配合理。种
类不少于 3种。
每少一种减 2 分。荤素
营养搭配不合理减 2分
5
出售隔夜饭菜时必须经高温加热后方可
出售。超过规定用餐时间出售的饭菜必
须加热。
出现质量问题每次减 2
分并根据造成经济损失
给予相应处罚。
5
高中档菜搭配合理,明码标价,饭菜的
份量和价格要合理。
无明码标价或实际价格
不符减 3 分,超过限价
或质价比不合理减 2分
5
饭菜及主食品价格由医院审定后确定,
不准擅自上调价格。如上调可上报医院
审批后执行。
擅自变更价格 1 个品种
减 1分。
5
服务
质量
35分
炊事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定
时检查。在加工及出售食品时需穿戴整
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
并挂牌上岗。
无健康证并没定期检查
1 人减 2 分,没穿工作
服、工作帽及挂牌上岗
发现 1人次减 1分。
10
炊事人员必须保持整洁,不准佩戴手饰,
两手干净,操作食品时禁止吸烟、挖鼻
孔、对食品打喷嚏等不卫生行为。
发现 1人次减 1分。 5
出售食品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食品必须
使用食品夹。
发现 1 人次接触食品减
1分。
5
食堂服务人员要耐心解答、微笑服务,
不得发生争吵、打骂等不文明行为,有
问题反映相关管理部门解决。
发现 1 人次不文明行为
减 2 分。有人举报 1 人
次减 5 分。如出现恶劣
事件医院将根据造成影
响对当期考核结果作出
调整。
10
按医院规定时间开饭。按时回收餐具。 出现一次减 1分。 5
工作时无苍蝇、老鼠,防蝇、防鼠、防
尘设备齐全、有效。
发现苍蝇一次减 1 分、
老鼠一次减 1 分,无防
蝇、防鼠、防尘设备减
2分。
5
四川省君唯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SCJWY-2021-MS019号
28
卫生
标准
质量
24分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存放及使
用容器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并有明显的区
分标志,生、熟食品分开,食品存放分
类分架,无过期、变质食品。
存在交叉污染并无明显
的区分标志减 2分,生、
熟食品未分开且食品存
放没有分类分架减 3
分。
6
工作间卫生清洁,地面干净、无积水、
无杂物,操作台及灶台及售饭台卫生整
洁。就餐场所地面及桌椅每日清扫,地
面整洁,桌椅洁净无油污。
有一项不清洁减 1分。 8
炊具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定期消毒并
保持清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隔
离”。
无消毒作业减 2 分,不
定期减 2分。
5
食堂
管理
6分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规定,严禁
非食堂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
作间及原料仓库。
不按食品安全工作规定
执行减 2 分。发现非食
堂人员随意进入食堂一
次减 1分。
4
对外聘炊事人员及其社会关系进行严格
审核,对所聘炊事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管
理。并对所聘炊事人员在业务及工作态
度等方面进行管理
对所聘炊事人员无审核
及未登记管理减 1 分,
对所聘炊事人员管理不
力减 1分。
2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总分
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字:
处罚方法:
每月检查一次,每月统计一次。满分为 100分,70分为及格分。在考核中,医院将根据
检查评比结果。95 分以上不罚款,95-85 分每扣 1 分罚款 100 元,85-75 分每扣 1 分罚款 200
元,75-65分每扣 1分罚款 300 元,65-60分每扣 1分罚款 500元;在每月承包方 1万元服务质
量保证金中扣除。如连续两个月月度考核 60 分以下,解除或终止承包协议,没收保证金,所
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
整改,情节较重的,有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1、发生轻微食物中毒(五人以下),认定为当月考核不及格。
2、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毒的,除按《食品卫生法》规定进行处罚外,解除或终
止承包协议。
3、满意度调查不满意率大于 20%的,认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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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件
备注:供应商供应给采购人各类食品的价格属于市场批发价,根据市场价格按照双方
合同约定协商定价,实行浮动。
食堂食材价格参考一览表
序号
食材
品类
食材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序号 食材品类 食材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1
时令
蔬菜
甜椒 斤 3.5 1
粮
油
调
味
品
天芝味芝麻
调和油
4.5升 60
2 洋葱 斤 1.8 2 美乐香辣酱
350g×24
瓶
165
3 红萝卜 斤 2.5 3
海天酱油生
抽
1.9L×6 瓶 80
4 黄瓜 斤 2.5 4 涛胖藤椒油 5升 115
5 土豆 斤 2 5 美极鲜味汁
800毫升×
6瓶
210
6 冬瓜 斤 1 6 鸡蛋 斤 3.5
7 蒜苔 斤 3 7
恒星牌红油
豆瓣
10千克 75
8 二黄芹菜 斤 3.5 8
沾香园一级
大豆油
27升 160
9 蒜苗 斤 3.5 9 川清黄菜油 27.17升 325
10 大蒜 斤 4.5 10
松花江珍珠
米
25公斤 118
11 老姜 斤 7.5 11 干海椒节 斤 12
12
新鲜
肉类
精五花 斤 24 12 细木耳 斤 35
13 净瘦肉 斤 25 13 海椒面 斤 12
14 去骨肘子肉 斤 24
15 精排骨 斤 28
16 熟肥肠 斤 24
17 三黄鸡肉 斤 11
18 兔肉 斤 18
19 鸭子 斤 9
20 净瘦牛肉 斤 43
21 白鲢 斤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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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技术要求:详见第五章
二、服务要求:详见第五章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详见政府采购合同
四、履约能力要求:/
五、其他商务要求:/
六、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鼓励节能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
办发〔2007〕51 号);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
中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 号);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
品清单中的产品。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4)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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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技术要求:无
二、服务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无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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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
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
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
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
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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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
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
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磋商日期:
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参与,需提供法定代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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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我们同意如贵方要求,可以出示相
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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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三、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
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
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
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
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
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
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
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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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函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______”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______),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
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______
万元(大写:______)。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
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天。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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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磋商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
号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报价
合计(万元)
大写:
小写:(万元)
注:1、“磋商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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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 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
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
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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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
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
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请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 如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须填
写此承诺函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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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服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 说明
1
2
3
4
5
注:1. 供应商必须把本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事项列入此表。
2.按照本项目服务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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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商务应答表
采购编号: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
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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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
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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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
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售后
服务
人员
注:以上人员按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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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最终磋商报价表(磋商后提交)
最终磋商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
号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报价
合计
大写:
小写:
注:1、以上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份具体项目需求及经过
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项目需求的所有费用,已包括所有相关税费。
2、本表在供应商首次提供的响应文件中不提供。经过与磋商小组磋商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
供应商才须现场提供此表。
3、各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事先编制好除报价以外的此文档,待现场手工填写报价部份;
亦可只准备空白文档,全部现场手工填写。
4、各供应的最终磋商报价不得高于其在本项目本次响应中提供的首次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处
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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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评审标准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
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
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
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
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
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
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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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
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
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
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
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
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
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
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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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
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
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
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
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
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
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
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2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
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
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
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
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
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
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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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
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
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
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
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
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
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
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
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
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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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
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
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
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
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
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
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
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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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办法。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
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
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
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
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办法
序
号
评 分 因 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 20% 20分
经专家评审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
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保留两位小数)
注:1、按财库〔2020〕46号文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不进行价格扣除。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企业)
2、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
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
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经济类
评审因
素
2
服务方案
32%
32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内部
管理的职责分工;②日常管理制度行;③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及卫生清洁管理制度;④工作流程;⑤服务计划保证措
施;⑥原料存放分类;⑦设施设备操作;⑧节约能耗及控
制物资成本)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清晰完善,符合实际且
详细可行的得 32 分,每缺一项扣 4 分,每有一处有阐述
不明或不满足实际需求或存在逻辑性问题的扣 2 分,扣完
为止。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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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质量安全
保证措施
10%
1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包含但不限于:①
质量安全措施;②食品安全把控方案;③垃圾分类收集;
④清运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清晰完善,符合实际且
详细可行的得 10分,每缺一项扣 2.5分,每有一处有阐述
不明或不满足实际需求或存在逻辑性问题的扣 1.5 分,扣
完为止。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4
内部制度
9%
9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内部制度(包含但不限于:①人员管理制
度;②工作计划记录;③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进行综合评
审:清晰完善,符合实际且详细可行的得 9 分,每缺一项
扣 3 分,每有一处有阐述不明或不满足实际需求或存在逻
辑性问题的扣 1.5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5
应急服务
12%
12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停水、
停电、停气等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②接待保障服务
能力;③食品卫生事件应急措施方案;④公共卫生(疫情)
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清晰完善,符合实际且详细可
行的得 12分,每缺一项扣 3分,每有一处有阐述不明或不
满足实际需求或存在逻辑性问题的扣 1.5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
评分因
素
6
履约能力
14%
14分
1、供应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分。
2、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分。
3、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分。
4、供应商具有 AAA信用等级证书得 1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
5、供应商近 2015 年 1 月至今完成过类似业绩的,每完成
一个业绩得 2分,最高得 1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
共同评
审因素
7
扶持不发
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
地区 1%
1分
供应商人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企业的得 1分。
注: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
为少数民族地区
共同评
审因素
8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2%
2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
细微偏差扣 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共同评
审因素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3本次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通过初审(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评标得分=(A1+A2+……+An)/NA+(B1+B2+……
+Bn)/ NB+(C1+C2+……+Cn)/ NC+(D1+D2+……+Dn)/ NDA1、A2……An 分别
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 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
+……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为技术类评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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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
打分,NC 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
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为评标委员会人数。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
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
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
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
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
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
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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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
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
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
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
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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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与项目编号一致。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 项目(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
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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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
权。
第五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
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缴纳人民币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
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
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
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三日内相应补足。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甲方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
财采〔2015〕32号)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采购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
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接受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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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
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
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服务期内,甲方按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累计二次不达标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按合同总额的 1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仲裁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
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6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2 份,乙方 2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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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 年 XX月 XX日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的实际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