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ZT2021-SN-QC-HW-0246
二、项目名称: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雪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鸣路关山小区10号楼1单元401室
成交 金额 : 443,5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报价表.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二次报价.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 | 潘静、杨鸣 | 李京哲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5,322.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
联系人:范玉坤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韩家村航投大厦1层B区
联系电话:029-3363903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遥
电话:029-88364979-857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楼1001室
联系方式:029-88364979-857
十、附件:
21-0246空港公安分局厨具-磋商文件(定稿).doc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27日
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SZT2021-SN-QC-HW-0246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4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13
A 总则 13
1. 适用范围 13
2. 定义 13
3. 合格的供应商 13
4. 合格服务 13
5. 费用 14
B 磋商文件说明 14
6.磋商文件的构成 14
7.磋商文件的澄清 14
8.磋商文件的修改 14
C.响应文件的编写 15
9.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 15
10.磋商语言 15
11.计量单位 15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5
13.响应文件格式 15
14.磋商报价 15
15.磋商货币 16
16.证明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16
1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18.磋商保证金 17
19.磋商有效期 17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格式 17
D.响应文件的递交 17
21.响应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 17
22.磋商截止时间 18
2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
E.磋商/评审 18
24.磋商 18
25.磋商小组 19
26.响应文件的审核 20
27.响应文件的澄清 21
28.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1
29.评审原则及主要方法 22
30.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接触 25
F.授予合同 25
31.供应商确定及合同授予 25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力 25
33.腐败和欺诈行为 25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26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28
第五部分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4
响应文件目录 35
磋商响应函 36
磋商报价表 37
分项报价表 38
商务偏离表 39
业绩一览表 40
设备简要说明一览表 41
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42
技术方案 43
服务承诺书 44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 45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54
第六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55
第七部分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69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5-25 14:0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T2021-SN-QC-HW-0246
2、项目名称: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
3、预算金额:450,000.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1批, 采购预算:450,000.00元,项目概况: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简要技术要求、用途:厨具购置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5-28 00:00:00 至 2021-06-17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财库〔2019〕9号为准;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财政局《关于宣传推广“政采贷”业务的通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仅限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5-21 17:3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下载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1)供应商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选择本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在采购文件获取时限内(即日起至2021-5-21 17:30:00 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下载获取电子采购文件。逾期下载通道将关闭,未及时下载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未及时下载的后期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无法投标)。(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四、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05-25 14:00:00
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创新大厦)开标室04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
联系人:范玉坤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韩家村航投大厦1层B区
联系电话:029-33639035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肖遥
电 话:029-88364979-857
传 真:029-88364979-888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八、附件:
21-0246空港公安分局厨具-磋商文件(定稿).doc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项目名称: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新址餐厅厨具购置项目 |
2. |
采购项目编号:SZT2021-SN-QC-HW-0246 |
3. |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
4. |
采购人: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
5. |
本次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具体情况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采购内容。本次采购、磋商报价、评审和合同授予均以项目为单位,供应商必须就一个完整项目进行响应。 |
6. |
交货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7. |
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单独协商签订合同。 |
8. |
交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
9. |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交货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满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
10. |
质保期:自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采购人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 |
11. |
报价: (1) 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产品交货/交货安装价是所有产品的,产品到用户现场价加上安装产品需要的所有辅材价格。若漏报,将是供应商风险。(所有税费不必分别填写,计入货价内即可)。 (2)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所列采购内容及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报价。凡本招标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若报价时未报或未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 (3)参照国家、省、市物价等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4)投标报价包含国家现行税率征收的一切税费。 (5)本次项目总价包死,后期不作调整。 |
12. |
磋商保证金:无 |
13. |
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从开标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项目质保期结束。 |
14. |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用户要求。 |
15. |
响应文件应有目录和对应的页码。 供应商应当按项目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和电子响应文件(光盘) 贰 份。电子光盘密封于“正本”纸质文件中。 (电子响应文件中应包含:1、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PDF格式的电子光盘(响应文件中盖章签字处扫描后以PDF格式存储);2、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word格式文件;3、使用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的非加密电子响应文件(非加密.SXSTF格式)。) 响应文件不退还,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同时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SXSTF格式)。 |
16. |
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应胶装成册并有目录及对应页码。 |
17. |
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成果、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18. |
踏勘:自行踏勘。查看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查看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
19. |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
20. |
本项目不允许中标后另行转包或者再分包。 |
21. |
供应商提出提出质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4事实依据; 3.5必要的法律依据; 3.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采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使用单位不予受理: 5.1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2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质疑的; 5.3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 5.4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5.5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5.6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5.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6、质疑答复 使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7、质疑接收方式: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质疑函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送至接收部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然人提交质疑函须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提交质疑函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应采用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接收部门: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接 收 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29-88364979-849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8、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9、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22. |
依据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具体规定如下: 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评标现场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甄别,并对查询结果予以截图留存。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23. |
供应商失信行为:供应商有《陕西省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黑名单系统。 |
24. |
特殊情况处理:当供应商不足3家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
25. |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与纸质响应文件并行的方式。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电子化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招投标事宜。如出现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封面格式、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除外)不一致,按无效投标处理。 2、供应商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陕西省)(http://www.sxggzyjy.cn/)”中下载“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及“政府采购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现场递交响应文件时务必携带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在开标现场进行解密(或报价)时必须使用主数字认证证书,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如未携带数字认证证书、电子投标文件未成功递交等)造成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60分钟)内无法解密或无法现场报价的,按无效投标对待。 3、因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现处于试运行阶段,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因平台稳定性、系统设置可行性等客观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实现线上招投标,经采购人同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确认,本项目可转为线下纸质评标。 |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
A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公告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采购。
1.2本次采购属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1.3 磋商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2.2 “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测试、检验、调试、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机械、仪器仪表、备品配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凡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均可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3.2 供应商必须以磋商公告载明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正规渠道获取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4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4. 合格服务
4.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有关的服务,均应来自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服务的合格来源,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服务。
5. 费用
5.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B 磋商文件说明
6.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货物、服务、采购、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磋商文件包括:
6.1.1 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3 磋商须知;
6.1.4 合同格式;
6.1.5 附件—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1.6 采购内容及要求。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涉及变更或修正内容在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且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磋商文件的修改
8.1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8.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8.3 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考虑,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酌情推迟磋商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8.4 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C.响应文件的编写
9.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
9.1 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
9.2 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9.3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将被拒绝。
10.磋商语言
10.1 由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11.计量单位
11.1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采购人只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唯一响应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12.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2.2.1磋商响应函、磋商报价表以及所有附件内容。
12.2.2按照磋商公告出具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2.2.3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具的报价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2.2.4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内容。
13.响应文件格式
13.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磋商报价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14.磋商报价
14.1供应商应对所列的所有要求按项目进行响应,不得将采购内容拆开投标。
14.2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列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磋商报价将不会因国家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
14.3凡本磋商文件要求(或允许)及供应商认为需要进行磋商总报价的各项费用项目(不论是否要求进入报价),若报价时未报或未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总报价中(项目内容、项目量调整除外)。供应商按上述14.2款要求填写“分项报价表”只是为了方便采购人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14.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如果“磋商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磋商报价表”中的价格为准。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同一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4.5 供应商所报的磋商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14.6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磋商响应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7 采购人只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唯一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15.磋商货币
15.1 采购人只接受人民币作为唯一磋商货币。
16.证明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 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做出清晰准确的答复。
17.2 证明服务质量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业主证明,包括:
17.2.1 提供服务方案。
17.2.12供应商书面承诺:将承担起后期服务的责任,并提供服务承诺书。
18.磋商保证金
18.1无
19.磋商有效期
19.1 响应文件从磋商之日起,磋商有效期为90天。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人有权拒绝。
19.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19.3从磋商截止期至供应商在磋商响应函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格式
20.1响应文件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造成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磋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2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0.3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磋商响应将被拒绝。
D.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
21.1 供应商应制作响应文件壹套正本“响应文件”、叁套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贰份,电子光盘密封于“正本”纸质文件中。((电子响应文件中应包含:1、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PDF格式的电子光盘(响应文件中盖章签字处扫描后以PDF格式存储);2、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word格式文件;3、使用政府采购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的非加密电子响应文件(非加密.SXSTF格式)。每套“响应文件”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主。
21.2响应文件必须进行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磋商时,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正本以密封袋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单独密封,或者正、副本密封袋放入一个密封包装箱里。所有密封袋正面和响应文件封面须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字样;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1.3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2.磋商截止时间
22.1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地址。
22.2 出现第8.3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磋商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2.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3.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其送达时间不得迟于磋商截止时间。
23.3 在磋商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做任何修改。
23.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3.5 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或者废标,其响应文件概不退还。
E.磋商/评审
24.磋商
24.1 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到,并参加磋商会议。如果未按前述规定签到、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4.2磋商时,供应商和监标人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认可。
24.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磋商小组与各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将作磋商价格记录,磋商价格记录包括 “磋商报价表”规定的全部内容。磋商过程中所有磋商报价现场不对供应商公开宣读。
24.4磋商程序:
24.4.1介绍与会各方人员;
24.4.2介绍供应商;
24.4.3宣布磋商会议纪律;
24.4.4签署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
24.4.5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监标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密封情况确认;
24.4.6当众拆启响应文件送至评审室;
24.4.7宣布休会,进入评审和磋商阶段;
24.4.8会议结束。
25.磋商小组
25.1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5.2 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25.3 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5.4磋商小组的权利与义务及监管制度:
25.4.1权利:
25.4.1.1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5.4.1.2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25.4.1.3按照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25.4.1.4按照规定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25.4.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5义务及监管制度:
25.5.1磋商小组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使用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5.5.2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5.5.3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25.5.4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5.5.5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
25.5.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5.5.7磋商小组遵从《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26.响应文件的审核
26.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26.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内容包括并不局限以下部分:
26.2.1交货安装期是否完全响应;
26.2.2付款方式是否完全响应;
26.2.3响应文件有效期是否合格。
26.3经过对供应商及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况者(但不限于),按无效处理。
26.3.1供应商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获取磋商问价或供应商的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名称不符;
26.3.2响应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直接参加除外)或授权书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6.3.3供应商资质的有效性或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26.3.4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但未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6.3.5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6.3.6出现重大负偏差;
26.3.7响应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付款、验收等项),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
26.3.8规定不接受选择方案和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的,供应商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选择报价(包括交叉折扣);
26.3.9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26.3.10提供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除按无效标处理外,还进行相应的处罚;
27.响应文件的澄清
27.1 在评审期间,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7.2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8.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8.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28.1.1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报价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28.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8.1.3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8.1.4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28.1.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8.1.6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8.2如果磋商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28.3评审程序: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先进行资格性审查,再进行符合性审查。
28.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上述审查合格的响应磋商文件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所有磋商所有报价现场不对供应商公开宣读。
28.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8.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其不能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其最后报价为无效报价。
28.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9.评审原则及主要方法
29.1 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9.2 评审过程的保密: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29.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磋商小组根据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底推荐成交候选单位。
评分标准
评审 内容 |
分值 |
评审原则与标准 |
报 价 |
30 |
满足磋商文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 |
产品选型 配置 |
5 |
所投产品的材质、规格、尺寸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程度进行赋分。投标设备选型合理;配置齐全、技术指标清楚、明确,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适应用户当前需要,同时考虑今后发展的要求。得0-5分。 |
10 |
投标产品完全符合、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技术资料、支持证明文件等齐全能够完全体现采购要求中参数指标的得5分(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不全者,磋商小组可根据响应情况酌情扣分),采购要求中技术指标,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优于采购内容及要求的,每优于一项加1分,满分10分。(优于采购内容及要求指标项的供应商须详细说明并附详细佐证材料,否则视为无偏离或负偏离) |
|
质量 保证 |
15 |
所投产品、主材、配件等货源渠道及来源正常,质量保证,符合国内标准,检验手续合法有效。能提供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主要产品原厂正品保证证明文件、产品正品检验或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及国家强制认证等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如:燃气灶具类的《注册登记证》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等)。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齐全,综合比对各家供应商响应程度进行赋分,相关材料齐全、明确者得:10-15分;缺少部分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明确程度一般者得5-10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仅提供个别证明材料或相关材料无法佐证所投产品者得:0-5分。 |
实施 方案 |
15 |
提供详细、完善、科学的供货组织安排、实施方案,方案中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保障、安装所需要的专业设备、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安排、交货安装进度合理、能够在预定交货安装期内完成。 实施方案完整、合理、可行程度(0-5分) (2)安装实施人员均按国家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提供包含但不仅限于职称证、燃气设备安装维修技工技能等级证、人员培训证等能力证明文件)(0-5分) (3)安装实施进度、安全等方面保证措施(0-5分) |
8 |
供应商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所投产品提供本项目详细的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图,并针对布置图进行详细说明。 平面布局合理性、可行性,对工作场地利用效率及满足使用需求情况。(0-4分) 结合现场情况、安全、使用效率等内容,综合阐述布置依据及理由。(0-4分) |
|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措施 |
5 |
1、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具体、可行(包括供应商售后服务机构的设定、售后服务能力、拟投入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情况、项目交付用户后出现故障响应时间等),主要产品须有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根据优劣计0-5分; |
5 |
2、提供详尽的培训方案及培训计划,并列出培训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确保使用人员能够独立操作,并进行简单故障排查处理(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根据优劣计0-5分。 |
|
业 绩 |
5 |
提供投标人2018年1月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得5分。(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原件备查) |
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
2 |
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每符合一项加1分,不重复计分,最高2分。 |
29.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优劣顺序推荐。
29.5提供相同品牌且进入综合评分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29.6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有关情况待磋商小组确定后,再行评定。
30.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接触
30.1 供应商试图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F.授予合同
31.供应商确定及合同授予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31.3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成交通知书》。
31.4《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组成的一部分。
31.5《成交通知书》发出30天内,如果已成交的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澄清、承诺等)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31.6成交供应商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的权力
32.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磋商,以及宣布磋商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磋商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腐败和欺诈行为
33.1 定义
33.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33.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磋商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4.2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磋商将被拒绝。
34. 招标代理服务费
34.1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取方式为:根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方法详见后附表)后下浮20%,最低4000元,最高15万元计取。
34.2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35.1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交纳服务费,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一次性交纳。
34.3接收招标代理服务费账户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四路支行
账 号:102846245822
转账事由: 0246 项目代理服务费
咨询电话:029-88364979-863/846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签署日期:
(参考格式)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范围
采购内容
二、项目交货安装期
交货安装期为
三、合同文件及解释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及招标补遗文件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准、规范
其他合同文件
四、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RMB (人民币大写: ),该合同总价包括包括材料费、包装、运输、仓储、保管、保险、装卸(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培训、售后维护服务、利润、相关税费及市场价格风险在内等一切费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原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金额(元) |
大写 |
小写 |
||||||
交货安装期 |
||||||||
其它 |
2、支付方式
2.1付款方式:
2.2项目质保金:
3、结算方式
3.1、凡因乙方投标漏项、误报等导致的费用差异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此部分合同内容,结算时不予调整。
五、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货的项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能够通过国家验收。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所采购项目内容的预验收工作以及正式验收工作。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所涉及的第三方权利进行免责。
4、甲方有义务保证按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及时间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5、甲方项目负责人为 。
6、协调乙方供货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甲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同时,甲方有权利与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签订新的供货合同。
8、因乙方原因供货延误,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被第三方要求索赔的,乙方应全额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供货,并保证产品质量。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参与项目的预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工作,并确保所供货物符合本项目国家现行标准。
4、乙方项目负责人为 。
5、乙方产品进场时应充分了解甲方的现场各项管理标准文件,并在进场后全面服从甲方的管理制度、管理细则等。
6、遵守货物安装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助甲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7、按甲方指定地点将货物码放整齐,及时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8、遵守国家对施工现场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
9、在货物验收时,向买方提供《货物合格证》、《货物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设备在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2、详见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
七、交货安装期要求
1、交货安装期: 。
八、实施地点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九、货物验收
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产品生产产地证明材料 (加盖公章)。
2、甲方将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达不到国家的质量及企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十、保密条款
双方承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之后,(1)只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属于对方的保密资料,(2)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将对方的保密资料披露给第三方,以及(3)如果披露方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将任何被要求退还的保密资料退还给披露方。
本协议中,保密资料是指任何一方所有的与披露方现有的潜在的业务、运营或财务状况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书面、演示、电子、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包括:价格、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相关数据等),但不包括以下资料:(1)为公众所知的;(2)接受方通过没有保密义务的独立渠道合法获得的资料;(3)接受方在本协议保密条款签订之前已经知道的资料;(4)因法律行为(包括诉讼、仲裁等行为)和执行国家政策的需要进行披露的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供货,每延迟1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或经甲方同意除外,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如5%以上的货物迟达10日的,甲方权解除本合同。
2、项目结算评审后,甲方应在专项资金到达学校账户30天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每延迟1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不可抗力或经乙方同意除外。因乙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但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已及时处理并能保证产品正常使用,甲方仍不支付货款,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达到本企业内控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且乙方应承担甲方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
4、在合同规定的供货期内乙方未如数交货,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承担合同总款的10%违约金。
5、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维修、更换,甲方可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更换,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材料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擅自更换,除恢复原招标产品外,应承担更换部分价款10%的违约金。
7、乙方如对材料以次充好,除全部按要求恢复外,应承担此部分价款10%的违约金。
8、如由于产品质量原因,不能通过验收,乙方除按规定无偿更换外,应承担所涉及产品总价款的10%违约金。
十二、争议解决
合同各方应本着诚信的态度及共同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及谈判来努力解决由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包括本合同项下某一特定货物买卖合同)的任何争议及不同意见。协商、谈判不能解决的,如任何一方通过诉讼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协议期限
1、合同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行生效。
2、合同签订后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风灾和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开发中断时,项目交付日期及付款日期相应顺延,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不可抗力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五、通知和合同修改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信函、传真)发送至对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修改签证,方为有效。
十六、其他规定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示以协议附件为准。
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同意以上条款内容。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释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规定不符, 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