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食堂原材料采购配送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食堂原材料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11日10点00分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1AGGFN00150
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食堂原材料采购配送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0万元
最高限价:240万元
采购需求:柏堰产业服务中心职工食堂原材料采购及配送等,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两年,合同分四次签订,每半年一签。每半年期满根据履约情况,双方同意签订下一期合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05月28日09:00至2021年06月3日17:30
2.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3.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采购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
4.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1年6月11日10点00分
2.提交(上传)响应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11日10点00分
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1楼1号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采购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采购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地 址:合肥高新区铭传路188号
联系方式:0551-653683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联系方式:0551- 658650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 工
电 话:0551- 65865033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按自然月据实结算
2
服务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
3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两年,合同分四次签订,每半年一签。每半年期满根据履约情况,双方同意签订下一期合同。
4
初审业绩
无
5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餐饮行业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香樟大道与铭传路交口东北角柏堰科技园产业服务中心大楼内,经营面积约800㎡,现在职工120人。采购人拟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一家职工食堂原材料配送供应商,包含粮油类、蔬菜类、鲜肉类、家禽类、蛋类、水产类、蛋类、奶制品、干货、蔬菜、水果、副食调料类等,具体种类、数量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
三、服务需求
(一)供应品种
类别
名称
要求
粮油
大米(优质米、籼米、粳米、糯米等)、面粉(高筋面粉、中筋面粉、低筋面粉、无筋面粉等)、面条等
非转基因,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食用油(花生油、调和油、菜籽油等)
肉类
新鲜猪肉、牛肉、羊肉等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为在政府规定的屠宰场所屠杀的生鲜禽畜肉,具有屠宰证明。为非病死禽畜肉,为非“注水”禽畜肉、母猪肉、老猪肉,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过宰杀、清理,保持新鲜,表面有光泽,颜色均匀,有弹性,不得呈现青紫色死斑。
家禽
净膛过的鸡、鸭、鹅等
蔬菜
根菜类、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果菜类、菇类等
经过分拣、清理,保持新鲜,可使用率达90%以上。
水果
浆果类、柑橘类、核果类等
经过分拣、清理,保持新鲜,可使用率达90%以上。
蛋类
鲜鸡蛋、鲜鸭蛋、皮蛋、咸蛋等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奶制品
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果汁饮品
保持新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水产
鲜鱼、虾、蟹、贝、藻类等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具有相对应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过宰杀清理,保持新鲜,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可使用率达90%以上。
干货
木耳、香菇、黄豆、绿豆、红豆、八角、桂皮、干辣椒、 榨菜、梅干菜、干豆角、干扁豆、干笋、海带、紫菜等
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标准,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调味品
盐、生抽、老抽、辣椒酱、豆瓣酱、牛肉酱、胡椒粉、麻油、豆豉、料酒、醋、味精、鸡精、卤料、白糖、虾皮等
豆制品
豆腐、豆干、豆腐果等
其他
洗洁精、固体酒精、菜刀、菜板、钢丝球、保鲜膜、牙签、餐盘、筷子、餐勺等厨房日常用品
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二)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配送的货物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执行。未具体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本省标准地方执行,无国家质量标准或本省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成交供应商配送的货物均为正规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检验检疫合格,无毒、无害、无辐射、无侵权,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全程冷链运输,必须可追溯源,不得采购来路不明的货物,不得采购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要使用有效期的货物。如因食用成交供应商供应的食材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成交供应商除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外,还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成交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未结账货款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赔偿预付款。
3、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供应以下食材,采购人除全部退货外,有权立即停止成交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无定点屠宰证明、无卫生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加、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材;
(9)其他可能存在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隐患的食材。
4、所有食材必须索证索票,做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齐全。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每日或每批次提供的食材经过相关检验检疫,提供肉类屠宰证明、肉禽检验检疫报告和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5、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尽量避免冷冻食材。
6、规格包装的货物,包装必须完好清洁无损(无破、无漏、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采购人发现货物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7、成交供应商配送的货物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时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其中奶制品、豆制品、果汁饮品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上述要求与验收要求不一致的,以验收要求为准。
8、成交供应商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食品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验收要求
1、大米
(1)有“QS”食品安全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有产品合格证,供货时的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质量符合大米国家标准与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2)包装方式和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外包装完好,包装破损率为零,不允许有糟糠、碎米、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
(3)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等。
(4)蒸后可口有粘性、有香味,不允许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及其他质量问题。
(5)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生产(供应)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交货时提供本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单和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面粉、面条
(1)有QS食品安全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2)外包装完好,卫生无破漏。
(3)面粉新鲜、色泽呈现乳白或微黄色、手感细腻、颗粒均匀、有自然浓郁的麦香味、手抓后自然流出、松开手后不成团、用它制成的成品如馒头有麦香味、香甜入口不粘牙、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面条色泽均匀一致,气味、口感正常,无肉眼可见异物,无异味,质量达到国家粮食局规定的挂面标准。
(5)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食用油
(1)有QS食品安全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等内容,有产品合格证,供货时的剩余保存期不少于保质期的二分之一,外包装完好。
(2)首次供应时提供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3)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加热试验(280℃)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4)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鲜肉类、禽类
(1)鲜瘦肉。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黏液渗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虫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虫。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无注水。
(2)五花肉。带皮的肥瘦肉,肌肉与脂肪相间多层。
(3)排骨。带肉的排骨,排骨带少量肉,不带肥油,厚实,完整,不得剔降,骨肉不分离。
(4)猪肝、猪心。肝叶完整、暗红、质地柔软、湿润、有光泽、边缘薄。心冠脂肪洁白、组织结实有弹性、用手可挤出鲜红的血液和血凝结块。
(5)猪腰。表面有一层光亮的薄膜、呈浅红色,柔软有光泽、有弹性。
(6)猪肚。呈浅白、色泽光润、不带肥油、内部干净、无异物、极小味道。
(7)猪手。腿骨,圆管形、浅黄骨髓充满全部管状骨腔,带部分肌肉、干净、完 整、无毛、无黑斑、无指甲、表皮光滑、肉质有弹性。
(8)鲜牛肉。肉色深红、肉质有弹性、指压陷部分立刻恢复,切面有光泽及微湿润,极小渗出物;具有浓郁的牛肉气味,脂肪白色或乳白色,无寄生虫,无注水。
(9)鲜羊肉。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而细腻、有弹性、外表微干、不粘手、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注水。
(10)牛腩。肉色为均匀的红色、有光泽、肉质紧密面细腻,有弹性、外表 微干、不粘手、肉皮为白至浅灰白色、无注水。
(11)鲜鸭。表皮光滑而有光泽、肉质弹性好且丰满、表皮无毛或少毛、无破皮、无花皮、无显眼淤块;无注水、肚内无一切内脏、无血水、无异味。
(12)鲜鸡。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外形特征、大小符合要求、鸡肚内无一切内脏、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因品种不同而呈淡黄、淡红、灰白或灰黑等色、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具有鲜鸡肉正常气味,淤血斑无或极少,无打水症状、无破皮、鸡的 翼部或鸡关节,不能有骨折和因骨折破皮而使骨头外露。
(13)鱼类。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肚;无嘴烂及其它外表损伤。鱼鳞完整有光泽,不易脱落,眼隔膜有光泽、透明,眼球突出;腹部坚实不膨胀,肛门内部洁净无异常红尾。大小均匀。
(14)虾类。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眼突起,虾身较挺,肉质坚实;虾壳发亮、发硬,呈青绿色或青白色。
6、蛋类
(1)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蛋与蛋制品相关要求。
(2)色泽: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微红色,蛋内无黑点及异物;去壳后蛋黄呈橘黄色至橙色,蛋白澄清,蛋黄凸起完整并带有韧性,蛋白稀稠分明,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气味:蛋液具有固有的蛋腥味,无异味。
(4)状态:蛋壳清洁完整、无光泽、无裂纹、无霉斑、摇动无声、大小均匀。
7、蔬果类
(1)蔬菜。新鲜、青嫩、干净、无破损、无发黄、无腐烂、无杂质、无杂草、无黄叶、无老叶、无浸水泡水或注水、无异味、无冻害、无病虫害、无污染,色泽正常、无变色、光泽、色亮鲜艳,水量充足、但无过分萎蔫、皱皮,枝叶丰满、大小适中、曲线谐调,叶菜挺立、爪菜饱满、结实、无空心、根菜略硬,根部干净、无多泥根、无生芽现象,成熟度适中、未过熟、腐烂,相同新鲜条件下无外力条件造成的伤害(如挤伤、压伤、碰伤、切口、裂伤等),机械伤不超过2%,无污染、无残留农药、无运输造成的污染,农药残留不超标,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尽量采用当地时令蔬菜。
(2)水果。新鲜、无破损、无发黄、无腐烂,色泽正常,大小适中,个头均匀,农药残留不超标。
8、干货调味类
(1)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可追溯来源。
(2)产品生产厂家应持有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产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装上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
(4)产品无发霉、无变质、无变味、不掺杂、不掺假、不掺水、干货无受潮。
9、海鲜冻品类
(1)货品来源渠道正规,有QS 认证,食品安全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海鲜冻品类质量要求和卫生检疫标准。
(2)外包装完好,包装上印有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3)内透明塑料袋封闭包装,袋内无杂物、无破损、无漏气。
(4)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如新鲜度等),货品未解冻,规格均匀,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产品中间不能有过多冰块,产品重量必须和包装箱上标明的重量一致。验货时,拆箱检查,如含水量太多称重时适当按比例除冰块的重量。称重时要扣除纸箱、以货品净重为准。如果外包装箱有标有净重,按净重入库;如果没有净重标识,按5%扣除含冰量。
(6)肉眼辨认验收品质,如出现肉制品风干、变色之冻品不能收货。
(7)必须全程冷链运输。
三、车辆和人员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安排专人专车负责配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具体事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货物装卸、搬运上下楼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运输时食材必须摆放整齐,对易破损的物品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如有破损的现象,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损失。
四、配送要求
1、采购人于供应前一天下午14:00前以电话或网络通讯方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订单,成交供应商在接到订单通知后2小时内须回复确认。
2、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日上午8:30前按照采购人指定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要求完成采购工作,并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以其它货物代替。延误时间在30分钟之内的,采购人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延误批次货物总价的10%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延误时间超过30分钟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或另行安排采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延误批次货物总价的20%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成交供应商每月延误累计3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偿权力。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估计可能影响按时送货的,成交供应商应提前2小时与采购人沟通,在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供餐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
3、成交供应商每周提供一次报价单。采购人有权对价格进行核查,实际结算以采购人确认价格为准。如果遇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决。
4、成交供应商每日送货时,提供一式两份送货清单(含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每日或每批次所供食材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货到后,供货方配合采购方对食材进行抽检,对于抽检发现存在以上第二款“质量要求”中的不合格食材,采购方有权依具体状况立即退货,发现一次的扣除供货方当日天次供应全部食材价款,同时处以当日天次所供应食材总价款3倍罚款,以此类推。采购方在使用过程中有权进行复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品质不一或不能正常使用及其他情况,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该批食材的全部货款,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供货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采购人验收签单的货物,视为无效供货。遇到临时需求时,供货商能够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供补货。
5、成交供应商供货量与采购人订单误差10%以内的,按实际数量验收。超过10%的部分,采购人有权予以退回;不足90%的,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需要即时补足,需即时补足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一小时内补足。如成交供应商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采购人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采购人可扣除差异数量的3倍以上的货款。
6、如遇有漏开菜品需临时增加或因采购人临时性采购需要,采购人提前2个小时与供应商联系,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落实办理,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把采购人指定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7、成交供应商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8、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9、粮油、肉类、鸡蛋等主要食材,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要求的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配送。
10、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成交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人供货(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成交供应商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人,承担采购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金额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
12、因成交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采购人伙食供应延时且成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每次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等同于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三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3、如供货方已在货物包装外明示标准数量,经采购方检验实际数量低于该明示数量的,供货方应及时进行补充,拒不补充的,采购方可扣除差异数量的3倍货款;如采购方在验收时发现缺斤少量现象的,发现一次扣除该项供应食材的价款,如供货方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间先后出现三次实际货物数量低于采购方明示数量的,采购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五、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40万元,报价采取综合费率方式报价,综合费率不得高于100%,否则报价无效。结算价参照合肥本地大型商超(家乐福、大润发、永辉超市)之一的相应物品零售价(同一物品若零售价不同时,按零售价低的,促销、特价商品除外),以零售价为基准报统一综合费率(即折扣率)。〔如:某类物品“零售价目表上”公布的零售价为 10 元/千克,若报价为 90%,那么该类物品的结算价为 10 元/千克×90%=9元/千克。〕
2、个别采购品种若合肥本地大型商超(家乐福,大润发,永辉超市)没有信息价,则按照不高于平均市场价结算
3、报价应包含所供货物涉及的配送、运输、人工、搬运、装卸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税金和应缴的费用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在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4、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成交供应商应遵循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事先与采购人协商并在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六、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供货前的风险和运费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由于采购人就餐人数不是完全固定,所以每次采购的食材数量变化较大,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安排,供应商报价前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
3、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保障节假日食材采购配送,供应商要充分考虑到所属员工的加班费用支出等,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4、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分包或采取挂靠方式。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责任。
5、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期间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6、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所在地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7、成交供应商负责承包服务期间自身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期内所发生的有关民事、刑事、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8、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署保密协议。
9、未尽事宜,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10、如因商品(农产品)质量不符要求现场退货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合同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质量事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1、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账期及时支付成交供应商账款,如采购人违约,成交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