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6月01日 20:49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 |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公安局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6月01日 20:49 |
评审专家名单 | 廖公望、杨成 | ||
总中标金额 | ¥112.552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丹 | ||
项目联系电话 | 0953-2135558 |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公安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953-2128912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953-2135558 |
一、项目编号: NXBT-2021-037CG
采购计划编号:2021NCZ(WZ)000912
二、项目名称: 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供应商联系电话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
宁夏蔬果汇果蔬销售有限公司 |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鑫鲜农副产品市场一期板房 | 0953-2018887 | 1125520.0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
标的名称 | 品牌(如有)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其他农副食品 | 家常大米、特精米(长米)、特一粉、特精粉、雪花粉品牌均为少武;胡麻调和油、胡麻油品牌均为田主玛 | 面粉和大米规格均为25Kg/袋;胡麻油规格均为20L/桶 | 1 | 1125520.00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廖公望、杨成
采购人代表: 丁灵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6380.00元。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2021年06月02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吴忠市公安局
地 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联系方式: 0953-21289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联系方式: 0953-2135558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郭佳
电话: 0953-2128912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李丹
电话: 0953-2135558
十、附件
招标文件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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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最终).doc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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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报告.pdf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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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蔬果汇.pdf |
代理机构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6-01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2021NCZ(WZ)000912
项目编号:NXBT-2021-037CG
采购单位: 吴忠市公安局 (盖 章)
代理机构: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 章)
2021年05月
目 录
第一章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5241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9
一、总则 9
二、磋商文件 11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2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五、开标、评审与成交 14
六、授予合同 19
七、质疑、投诉 20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仅供参考) 22
第五章 采购需求 25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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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1NCZ(WZ)000912
项目编号: NXBT-2021-037CG
项目名称: 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元): 11788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1788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 |
其他农副食品 |
1 |
详见磋商文件技术要求 |
1178800.00 |
家常大米、特精米(长米)、特一粉、特精粉、雪花粉、胡麻调和油、胡麻油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178800.00 |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签订合同后3日历天内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69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1057 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2 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次招标欢迎中小企业投标。(2)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补充通知》(宁财(采)发[2018]161 号)相关规定,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现场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情况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采购人确定对参与本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评审的打分。(3)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非法人代表参加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3)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4)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前);(5)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05-18 17:22:48 至 2021-05-25 17:00:00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ccgp-ningxia.gov.cn)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06-01 15:00:00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五、开启
时间:2021-06-01 15:00:00(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将资格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到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进行现场报名。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
名 称:吴忠市公安局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
联系方式:18995382006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名 称: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
联系方式:0953-2135558 |
3.项目联系方式 |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郭佳 |
电 话:18995382006 |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李丹 |
电话:0953-2135558 |
代理机构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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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吴忠市公安局 地 址:吴忠市利通区世纪大道 联 系 人:郭佳 联系电话:18995382006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联 系 人:李丹 联系电话: 0953-2135558 |
|
2 |
项目编号 |
NXBT-2021-037CG |
3 |
采购内容 |
项目名称:吴忠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米面油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178800.00元 采购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技术要求 注:采购预算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分项报价和总报价均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4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5 |
资金来源 |
专项资金 |
6 |
供货周期 |
*一年(签订合同后3日历天内供货)(重要商务条款) |
7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
8 |
供货地点 |
*交货地点:吴忠市看守所-距离吴忠市区50公里(重要商务条款) |
9 |
投标有效期 |
*60天(从投标截止日期起)(重要商务条款) |
10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
11 |
合同付款方式 |
合同约定为准 |
1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3 |
偏离、分包 |
不允许 |
14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1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
16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数: 壹 份 副本份数:贰份 *电子版:壹 份(U 盘-word 文档) 注: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17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8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
19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06月01日15时00分(文件接收时间为开标前半小时) |
20 |
开标时间 |
2021年06月0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上同) |
21 |
开标地点 |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吴忠市万达广场星河瑞城11幢19层) |
2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递交标书的随机顺序。 |
23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4 |
付款方式 |
中标后详见合同 |
25 |
中标服务费 |
详见供应商须知一、总则第7条 服务费收费标准 |
26 |
中标通知书 领取时间 |
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953-2135558 |
27 |
投标保证金 |
账 户 名: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银滩支行 账 号:5012801700022 保 证 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 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 以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
28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
29 |
资格审查文件 |
非法人代表参加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 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前) (5)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次招标项目资格设定条件,严格按照本次资格设定条件进行报名;供应商因自身资格条件不符参与投标造成的损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概不负责。 |
30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库[2020]46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3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32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装订及密封;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实质性响应; 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9.根据财库【2016】125 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33 |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34 |
政府采购合同公示 |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35 |
政府采购政策及适用范围 1、采购人优先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的标的物。投标人应优先选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的标的物。供应商选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内产品的,须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9〕18号)为准。 2、为了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6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1057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招标欢迎小微企业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供应商投标时需注意,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1.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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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疑投诉工作,提高质疑投诉效率,深化“放管服”,实现“让数据多跑路,采购当事人少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电子化质疑投诉,是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公。 第三条系统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开发维护,全区财政系统共用。 第四条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是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各采购当事人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五条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原则上统一在系统中进行。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采取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不得拒收。 第二章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期。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从供应商投标至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磋商等各程序环节(不包括单一来源公示异议程序)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七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第八条供应商质疑时需登录系统,确认供应商基本信息,在政府采购项目库中选择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善质疑项目信息、填写质疑事项内容(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质疑请求,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等。未在系统注册的供应商需首先在系统申请注册后,再按照上述流程提出质疑。 第九条对自行采购及零星采购项目提起的质疑,质疑供应商需自行维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及采购文件获取日期等。 第十条质疑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相关证据材料、质疑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等。证明材料上传时需质疑供应商加盖公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签字、签章(自然人)。 第十一条相关证据材料的取得要合法合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胁、引诱、欺骗、盗窃、贿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系统根据质疑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函,供应商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上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被质疑人信息将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动发送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质疑供应商应当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 第十四条对供应商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接收,在系统点击质疑“退回”,并说明理由;对质疑事项与被质疑项目无关联、质疑供应商为非潜在供应商或未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但质疑供应商多次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等质疑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但可在质疑答复时选择“其他”,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时应登录系统,选择被质疑项目,依次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列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系统。 第十六条系统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回复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回复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自动发送至质疑供应商,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质疑回复函需发送至其他相关供应商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相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需在系统进行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上传,经采购人在系统中确认后发送。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必须由采购人在系统中自行答复。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在确认发送质疑回复函时,在系统选择是否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并以附件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盖章)上传系统,系统自动发送至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以附件形式上传的文件落款日期与系统确认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系统确认发送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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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作用,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宁夏经济发展,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宁财规发〔2019〕8 号),详见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cgp- ningxia.gov.cn/)“通知”公告栏。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宋晓雨,0951-5069767;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丁辉,0951-5189834。 采购合同涉及融资贷款事宜的, 采购人应积极支持供应商完成有关贷款手续,并保证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到中标供应商在贷款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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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备注 |
(1)在配送途中若发生任何意外均由中标单位承担,与采购单位无关; (2)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以准; |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米面油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吴忠市公安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4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采购人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2.6采购合同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条件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资格
4.1非法人代表参加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4.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
4.3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4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查询截止时间为开标前);
4.5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注: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次招标项目资格设定条件,严格按照本次资格设定条件进行报名;供应商因自身资格条件不符参与投标造成的损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概不负责。
5.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此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有效期
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保证金。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
7.服务费收费标准
7.1本次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约定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由采购人随货物支付给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投标人如果投标即视为同意此约定。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以中标价为基数。详细见下附表: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万元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万元 |
0.05% |
0.05% |
0.05% |
100000万元以上 |
0.01% |
0.01% |
0.01% |
备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方式为: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6000-5000)×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不含税)。
7.2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7.3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报价中单列;
二、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的组成
1.1竞争性磋商公告;
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须知;
1.4合同通用条款;
1.5采购需求;
1.6响应文件格式。
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1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2.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任何异议,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同意及接受磋商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或澄清;
2.3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变更、修改、澄清等文件,不再另行通知,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此以变更公告及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3.投标截止、磋商时间延长
3.1 采购人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3.2 采购人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构成
1.1 响应文件应包括响应文件(格式)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1.2 投标人必须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文件在评审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而终止其作进一步评审。
2.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证明工程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4.1 投标人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工程、辅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2 投标人应注意:磋商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相关标准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磋商文件中技术规格要求的标准。
5.投标有效期
5.1 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6.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贰份、电子版(U 盘-word 文档)壹份。
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字样,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确签署。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6.2 响应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6.3 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包装袋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的副本再装在另一个密封袋中,且在封皮的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口处应盖投标单位公章。标书必须统一胶装成册。胶装成册后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坏、不可拆分,并加盖骑缝章(或公开招标文件内每份材料盖公章)。所有盖章的均为投标单位公章;
1.2正、副本密封袋均应标识: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副本及“请勿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字样;
1.3电子版:一份(U 盘)密封要求:封套上写投标文件电子版、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加盖单位公章);
1.4投标人应在内外密封袋上写明自己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其竞争性响应文件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招标人时,能原封退回;
1.5竞争性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竞争性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发送,并作为竞争性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不接收截止投标时间后所递交的竞争性响应文件。
五、开标、评审与成交
1.开标
1.1 采购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须委派授权代表参加;
1.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采购人代表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2.评审
2.1 开标会结束后,评审随即开始;
2.2 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专门组织的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 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2.3.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3.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3.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3.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4磋商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2.4.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4.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各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4.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4.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4.9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
2.4.10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磋商小组在商务评审时,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2.5.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5.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5.3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单位预算,且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
2.5.4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编制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2.5.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5.6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供应商退出磋商的;
2.5.7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
2.5.8妨碍采购人、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2.5.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6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时,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2.6.1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6.2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供应商的方案、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6.3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评标细则
序号 |
评审 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报价得分 |
30分 |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供应商报价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1)除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被拒绝外。(2)投标单位进行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供货期内价格波动因素。 |
2 |
商务标响应情况 |
5分 |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的得3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中优于招标文件中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1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为止。 |
3 |
技术标响应情况 |
15分 |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1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0.5分,两项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 注:所有技术参数的正偏离加分项,投标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佐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场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佐证材料必须清晰可见,否则不予认可。) |
4 |
企业经营条件 |
10分 |
(1)投标企业具有箱式货车或封闭式货车的每有一辆得2分,满分为4分(车辆必须在投标企业或法人名下、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现场须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 (2)明确本项目配送负责人得2分;除配送负责人外每多配备1名人员,得2分,满分6分。(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所有人员身份证、健康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现场须提供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
5 |
类似业绩 |
10分 |
2018年-至今每有一项同类业绩的得2分,得够标准分为止。(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为准,不提供者不得分) |
6 |
质量保证承诺 |
9分 |
投标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质量保证承诺书,对所供货物做出承诺,出现质量或卫生安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自愿接受经济及法律惩罚,承诺发现不合格货物予以退还,承诺不以次充好的得1~3分。 投标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质量保证承诺书,对所供货物做出承诺,出现质量或卫生安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自愿接受经济及法律惩罚,承诺发现不合格货物予以退还,承诺不以次充好,若提供不合格货物并自愿接受处罚的得3.1~6分。 投标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质量保证承诺书,对所供货物做出承诺,出现质量或卫生安全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自愿接受经济及法律惩罚,承诺发现不合格货物予以退还,承诺不以次充好,若提供不合格货物并自愿接受处罚,承诺因提供的货物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供货方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等的得6.1~9分。 |
7 |
食品安全 |
6分 |
提供建立企业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且食品安全承诺全面、保证措施切实可行、责任明确的得1~3分; (2)提供建立企业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食品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且食品安全承诺全面、保证措施切实可行、责任明确,承诺履约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立即取消其履约资格,须承担所有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得3.1~6分。 |
8 |
配送方案 |
5分 |
(1)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制定配送方案,配送方案详细具体、合理可行的得1~2分; (2)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制定配送方案,配送方案详细具体、合理可行,并提供应急处置预案的得2.1~5分。 |
9 |
售后服务 |
10分 |
提供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全面、措施详细、责任明确的,承诺保证所供货物在1小时内配送到位的,且保证措施可行、责任明确的得7.1~10分;承诺保证所供货物在1.5小时内配送到位的,措施较完善的得4.1~7分;承诺保证所供货物在2小时内配送到位的,保证措施不可行的得1~4分。 |
2.9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均有保密义务;
2.9.2开标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2.9.3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如向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0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2.10.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10.2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0.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0.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1在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1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11.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11.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11.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1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11.6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2.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12.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12.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12.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12.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12.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上述2.12.1~2.12.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授予合同
1.合同的授予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2.1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公布,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2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合同签订及履约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质疑、投诉
1.质疑
1.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二次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1.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3.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3.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3.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4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1.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1.7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具体见下附表:
序号 |
受理内容 |
受理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竞争性磋商文件质疑 |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0953-2135558 |
2 |
评标结果质疑 |
宁夏佰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0953-2135558 |
3 |
行政监督投诉 |
吴忠市财政局 |
0953-2038461 |
4.质疑情形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投诉情形处罚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 、合 同 格 式(仅供参考)
采购合同
委 托 编 号:
买 方:
卖 方:
买方通过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的认真评审并经采购机关确认,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 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货物的名称、技术规格和数量
本合同所采购货物的名称、技术规格和数量在卖方投标文件“供货及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2、合同文件内容
以下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特殊条款);
招标文件说明函;
卖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3、合同金额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卖方承诺,本合同的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分项价格在卖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4、付款条件
卖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货物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卖方凭《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到买方办理付款手续,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日内于需方所在地交货。
5、项目交货时间
卖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并提交一份完整的自我验收报告提交买方进行验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电话:
地址:
乙方: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电话: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要求
名称 |
技术要求 |
数量 |
规格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家常大米 |
符合GB/T1354-2018二级大米标准要求,气味、口味、颜色正常,具体指标如下:水分≤15.5%:碎米率总量≤7.5%:不完善粒≤3.0%;杂质总量≤0.25%;其中糠粉≤0.15%;矿物质≤0.02%;稻谷粒≤4%:黄粒米≤1.0%。 |
2200袋 |
25Kg/袋 |
115元 |
253000元 |
|
特精米(长米) |
符合GB/T1354-2018大米二级大米标准要求,气味、口味、颜色正常,具体指标如下:水分≤15.5%;碎米率总量≤7.5%;不完善粒≤3.0%;杂质总量≤0.25%:其中糠粉≤0.15%;矿物质≤0.02%:带壳稗料≤3%;稻谷粒≤4%;黄粒米≤1.0%,互混≤5.0%。 |
340袋 |
25Kg/袋 |
150元 |
51000元 |
|
特一粉 |
符合GB/T1355-1986特一粉标准要求,气味、口味、颜色正常,具体指标如下:水分≤14%;灰分(以干物计)≤0.7%:含砂量≤0.02%;面筋质(以湿重计)≥26%;磁性金属物≤0.003/kg: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mg/100g。 |
2800袋 |
25Kg/袋 |
103元 |
288400元 |
|
特精粉 |
符合GB/T1355-1986标准粉标准要求,气味、口味、颜色正常,具体指标如下:水分≤14%;灰分(以干物计)≤0.7%:含砂量≤0.02%:面筋质(以湿重计)≥26%;磁性金属物≤0.003/kg;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mg/100g。 |
4000袋 |
25Kg/袋 |
95元 |
3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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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粉 |
符合GB/T1355-1986标准粉标准要求,气味、口味、颜色正常,具体指标如下:水分≤14%;灰分(以干物计)≤0.7%;含砂量≤0.02%;面筋质(以湿重计)≥26%;磁性金属物≤0.003/kg;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mg/100g。 |
260袋 |
25Kg/袋 |
160元 |
4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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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麻调和油 |
符合GB2716-2018标准要求,二级胡麻调和油,酸值≤3.0KOHmg/g;过氧化值≤0.25%;水分及挥发物≤0.15%;色泽黄≤50、红≤16,具有本品种胡麻调和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含60%胡麻油。 |
340桶 |
20L/桶 |
240元 |
8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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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麻油 |
符合GB/T8235-2019标准要求,酸值≤3.0KOHmg/g;过氧化值≤7.5mmo1/kg;水分及挥发物≤0.15%;色泽黄≤50、红≤16,具有熟制压榨胡麻籽油(亚麻籽油)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
260桶 |
20L/桶 |
320元 |
83200元 |
说明:本次招标数量为估算数量,实际数量根据就餐人数及就餐标准据实结算。
备注:以上参数加粗且加下划线的为重要参数。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 式)
(封 面)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