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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马术项目竞赛委员会团餐服务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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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2 15:08

一、项目编号:FHGJ-2020-0521

二、项目名称: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西安古都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四路999号

成交 金额 : 1,379,58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二次报价.pdf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 高春霖、潘静、张亚萍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8,036.64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马术项目竞委会

联系人:王工

联系地址:兰池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029-3318513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婷婷

电话:029-68976696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大话南门壹中心13楼1309室

联系方式:029-68976696

十、附件:

磋商文件—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doc

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02日

政 府 采 购

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马术项目竞赛委员会

采购项目编号:FHGJ-2020-0521

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797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磋商方法 27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33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3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4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 西咸新区)直接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6-01 14:0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FHGJ-2020-0521

2、项目名称: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1,380,000.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1项,采购预算:1,380,000.00元,项目概况:每天每人配送1份完整早餐、1份完整午餐、1份完整晚餐(具体要求见采购文件),根据季节调整种类。简要技术要求、用途:为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配送工作餐。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5-21 00:00:00 至 2021-12-21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 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融资平台: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文件精神,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11)需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供应商须具备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经营范围外其他产品的,需提供所属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①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资料: 提供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提供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4)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采购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9年或2020年度的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7)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磋商;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仅限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及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0)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5-28 17:00:00 止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 西咸新区)直接下载。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1)供应商须在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xxxq.sxggzyjy.cn/)报名;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报名回执单、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须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限内(同文件发售时间)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咸新区)系统,直接下载采购文件。逾期下载通道将关闭,未及时下载采购文件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

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完成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入库,具体详见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理CA锁方式:供应商初次使用交易平台,需前往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CA 锁,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西安市高新三路九号信息岗大厦一层 101室,咨询电话:4006369888 ;西安市长安北路 14 号省体育公寓B 座一楼,咨询电话:029-88661241 ;西安市凤城九路海博广场A座 1707室,咨询电话:029-89608985。

(5)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与纸质响应文件并行的方式。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签封、加密、递交及开标时解密等相关招投标事宜。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21-06-01 14:00:00

地点: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拍室0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马术项目竞委会

联系人:王工

联系地址:兰池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029-3318513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 话:029-68976696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大话南门壹中心13楼1309室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马术项目竞赛委员会

地址:兰池大道中段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永宁国际(大话南门)13楼1309室

1.1.4

采购项目名称

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

1.1.5

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采购内容

为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配送工作餐,每天每人配送1份完整早餐、1份完整午餐、1份完整晚餐(具体要求见采购内容及要求),根据季节调整种类。

1.3.2

服务期

具体时间安排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3.3

质量要求

满足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与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4.1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及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供应商须具备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经营范围外其他产品的,需提供所属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①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资料: 提供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提供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4)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采购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2019年或2020年度的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6)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7)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前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查询)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磋商;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仅限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及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0)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

不接受

1.4.4

竞争性磋商现场需

携带原件

/

1.10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采购文件的

其他材料

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答疑以及往来通知、函件等。

2.2.1

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01日14时00分

2.3.1

供应商提出询问和

质疑的时间

已经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均为无效,不予受理。

联系人:杨工

联系方式:029-68976696

3.1.1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根据采购文件相应条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各供应商必须及时从采购代理人处获取。

3.2.1

磋商报价

本项目采购预算:138万元。

1、本项目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服务期具体时间安排以采购人要求为准。最终结算价以实际配送人数和天数据实结算,当结算金额的总价高于磋商报价时以磋商报价作为结算金额。

2、该价格包含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总和,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价格、人工费、配送费、包装费、运杂费、管理费、保险费、检验检测费用、伴随服务费用、税金、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

3、凡因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3.3.1

磋商有效期

90日历天(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3.4.1

磋商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形式: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

重要提示:

1、转帐事由:(项目名称全称或简称)磋商保证金。

2、磋商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或支票形式。供应商转账、电汇凭证请打印或者复印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担保函的请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至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岗换取收据,换取收据的投标担保函应为银行保函。保函及收据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若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投标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有效担保函的且未在响应文件中附投标担保函及收据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以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已到帐单位名单为准。

3、采用电子保函的形式作为担保方式的,供应商须使用CA登录“西咸新区公共资源金融服务平台(http://221.11.78.102:8081/financeplatform-html/index.html)”后完善相关信息后即可申请电子保函。申请成功后供应商须将电子保函文件附在响应文件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磋商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至以下账户:

(根据西咸交易中心要求,保证金需由供应商在诚信库备案的基本户账户转出)

户名: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缴纳账号:26130101040020892000000774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

5、供应商可联系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岗(地址: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西咸大厦933室)确认缴费信息,财务电话:029-33585725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的

具体要求

采购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的,供应商只要一项内容即可。

采购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和盖章”的,供应商必须既签字又盖章。

3.7.4

响应文件份数

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电子版二份(U盘,每个U盘中电子版格式为PDF和WORD各一份)。

3.7.5

装订要求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响应文件应装订成一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正本”或“副本”

十四运小轮车、马术测试赛工作餐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FHGJ-2020-0521

供应商名称:

2021年6月1日(星期二)14时00分之前不得启封

4.2.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拍室01

4.2.3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但由于按无效响应处理等原因未启封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资料袋除外

5.1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竞争性磋商时间:2020年06月01日14时00分

竞争性磋商地点: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拍室01

6.1.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 3人。

7.1.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1-3名。

7.1.4

成交公告

公告媒体:陕西政府采购网、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3.1

履约保证金

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2%。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被认为已包含在总报价当中,并不得再单独列项向采购人要求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单位一次性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2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供应商查询记录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

10.3

本采购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采购文件正文对同一事项描述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采购项目实施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计划规划周期和质量要求

1.3.1 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采购项目的服务期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及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其他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其他特定条件的要求;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竞争性磋商。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得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则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无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竞争性磋商。如果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则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无效。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4.4 竞争性磋商现场需携带的资格证件原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 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供应商须知;

(3) 磋商办法;

(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 采购内容及要求;

(6) 响应文件格式。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单位。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相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2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当采购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3 采购文件的询问或者质疑和答复

2.3.1 已经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2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若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3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的延长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单位。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书

4)资格证明文件

5)技术部分

6)其他材料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说明填报价格及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以及供应商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磋商报价应是竞争性磋商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磋商报价一经提交,则将被视为发包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磋商报价内,供应商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磋商报价中。

3.2.2 采购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磋商报价。

3.3 磋商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竞争性磋商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

重要提示:磋商保证金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方为有效。请供应商考虑资金在银行之间的转账要求和时间成本,确保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能收到所交的磋商保证金。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响应供应商在缴纳磋商保证金及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成交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3.4.3 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本采购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相关证明文件。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3.5.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核查资格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竞争性磋商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6 备选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竞争性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报价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规划周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竞争性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视同签字、盖章不全。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电子文件(U盘)单独密封包装一袋。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竞争性磋商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的密封: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须分袋密封。密封袋正面注明“响应文件”,并分别标明“正本”“副本”。

4.1.2 响应文件封套的标记: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封面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4.1.2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但竞争性磋商会现场收到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代表仅进行递交响应文件的签字登记,采购人不再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竞争性磋商

5.1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竞争性磋商,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2 竞争性磋商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竞争性磋商:

(1) 宣布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及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响应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竞争性磋商会开始,同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2) 宣布竞争性磋商会议纪律。

(3) 介绍竞争性磋商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竞争性磋商工作人员。

(4) 宣布参加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名单。

(5) 监标人组织各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查验、确认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6) 评审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进行评审。

(7) 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按递交文件顺序单独与磋商小组成员就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响应供应商代表需参加磋商并就磋商中所作出的最终报价、承诺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8) 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9) 公布成交结果公示媒介。

(10) 宣布竞争性磋商会议结束。

6.磋商

6.1 磋商小组

6.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4年第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采购人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7)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3 磋商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6.3.3 在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3.4 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5 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7.合同授予

7.1 定标程序

7.1.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成交候选人,作为磋商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7.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1.3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7.1.4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印章的质疑函向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7.1.5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1.6 质疑材料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质疑材料不予受理。供应商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成交通知

7.2.1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成交公告发布之日,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2.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7.3.1 本项目需要履约保证金,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2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5 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

7.5.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 重新竞争性磋商或采用其他方式继续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5.2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9.5.3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联系人:杨工

联系方式:029-68976696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永宁国际(大话南门)13楼1309室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信用担保附表:

(1)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融资等环节可自愿选择采取信用担保的形式。

(2)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格式见附件一)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格式见附件二)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3)具体详见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财发〔2014〕167号)及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

联系方式如下:

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

序号

合作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备注

1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五部

李晓
何彦君
张华

88499422 13572821281
88499422 13679255205
88499422 18220823060

信用担保

2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三部

夏靖颜
朱筠祥

88606038-6027
18591406320
18629282228

信用担保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公司业务部

胡涛
叶楚沙

88360743 18629048822
88360749 13772153612

信用融资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公司部

杨向晖

87281468
13379229383

信用融资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牛国群
张航

87609569 18992851811
87609761 13891883334

信用融资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

公司业务部

贾珊
高雅

87617245 13891957123
87613444 13659192425

信用融资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

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

个人贷款中心

李卫公
雷强

87297632 13991290525
87272444 18629362690

信用融资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公司银行部

杨皓
马秦香

62811553 15002905553
62811553 13609183259

信用融资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城建金融部

李楠

88266088-8450
13572058213

信用融资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光大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对公客户经理部

高艺瑄

15619006186

信用融资

11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

机构投行部

韩天清

86978975
15609108028

信用融资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业务发展七部

祝捷
王尧

18629505188
18591767577

信用融资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营业部

范诗阳
曹英

13991945764
18691892195

信用融资

1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新城业务总部

徐常磊
鲁旸

15991623666
15389081886

信用融资


附件一: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代理机构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磋商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采购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提供服务/完成工程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磋商方法

一.磋商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4年第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依次排序。

二.磋商程序

按照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并进行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1、响应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1资格性检查:

1.1.1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4.1条的要求。

1.2符合性检查:

(1)供应商名称和公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一致;

(2)磋商报价是否未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限价;

(3)响应有效期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4)响应文件的数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是否合格、有效;

(5)磋商保证金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并进行磋商:

2.1 对于可能出现的磋商报价不一致和文字文本差异按以下方法确认更正。

2.1.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评委会将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2 对于响应文件中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评审的响应供应商进行单独磋商;磋商后,响应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报价。

3、评审价格的确定:

经初审合格的采购文件,为有效采购文件。对于所有有效采购文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价格的确定。

3.1政策性价格优惠折扣规定

3.1.1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含联合体)的评审价计算规则:

3.1.1.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由小微企业承担服务。

3.1.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1.1.3评审价的计算: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情况:

小型企业,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微型企业,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2)供应商为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价计算:

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2%);

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2%)。

3.1.2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评审价计算规则:

3.1.2.1本办法所称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监狱划分标准;

(2)由本企业承担服务。

3.1.2.2本规定所称监狱企业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确定的企业;

3.1.2.4评审价的计算: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情况:

监狱企业,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3.1.3 环保、节能产品的评标计算规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以下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2)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3)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

(4)若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所投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所投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6)对于同时列入环保品目清单和节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7)文件中所投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的不给予计分。

3.1.4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价计算规则:

3.1.4.1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2)由本企业承担服务。

3.1.4.2本规定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确定的企业;

3.1.4.3评审价的计算: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情况: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评审价=磋商报价*(1-6%);

3.2对于不享受以上政策性优惠价格调整的,其评审价等于按照以上2.1条款修正后的磋商总价。

4、比较与评价:

对所有有效响应进行了最后报价确认之后,由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因素及权重分解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比较、评价打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5.1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后的评审总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推荐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2编写竞争性磋商报告。

6.特殊情况处理:

6.1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投标报价分的计算。

6.2相同品牌产品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者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若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 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6.3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若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 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6.4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标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评委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磋商报价

(20分)

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经评审后价格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经评审的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价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配送方案

(12分)

提供合理完善的配送方案,包含整体配送计划方案、详细的专职配送队伍安排、流程控制、质量管理、食材数量及总类管理、采购计划单及配送时间管理、安全管理、验货标准等说明,

配送方案完善、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可行性高的计(7-12分];

配送方案基本可行,方案不完整的计(3-7分];

其他情形的计[0-3分];

营养搭配

(10分)

餐食营养搭配合理、可行,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及本项目特点的计(5-10分];

餐食营养搭配基本合理可行的计(2-5分];

其他情形的计[0-2分];

质量控制及存储

(12分)

1、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可行的食品质量控制方案,能确保食物质量及安全性,制度完善、措施完整,可确保食物安全性的计(3-6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2、具有可靠的产品储藏、保鲜体系和生产、储存场所,空间能够保证空气良好的流通性、适宜的储藏的温度等,且有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储存场所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巡查记录等),存储制度完善、证明材料齐全的计(3-6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应急方案

(15分)

1、有极端天气下的食品配送服务应急方案,方案合理可行性的计(2-5分];其他情形的计[0-2分];

2、具有突发食品安全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方案,方案合理可行性的计(2-5分];其他情形的计[0-2分];

3、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服务方案,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人员及车辆的消杀检验制度及检验标准:专项服务方案的完整、可行的计(2-5分];其他情形的计[0-2分]。

运输车辆配备

(8分)

有符合安全运输标准的运输专用车辆等相关配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类型、用途、配置说明、保温保鲜条件、使用年限、车况等,能满足保温保鲜等配送要求,企业有专用车辆8辆以上计8分,4-7辆得4分,4辆以下不计分。

备注:提供车辆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有食品流动送货车标识等证明材料。

合法来源渠道证明(5分)

对产品及原材料的采购链、采购渠道、货源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货渠道正规、货源充足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服务承诺

(9分)

提供食品保鲜承诺、安全保证承诺,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承诺等,承诺全面、详细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2、提供食品供应时限保证承诺,承诺2小时内送达的计(2-4分];其他情形的计[0-2分]。

业绩

(6分)

近一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内有类似项目业绩,每份计1分,最高得6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商务响应

(3分)

供应商对配送地点、服务期、付款方式、验收、质量要求等主要条款进行响应,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备注: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中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