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6-02 15:19
项目概况 成都市儿童福利院2021-2022年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http://sale.scbid.net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6月18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0101202100462 | ||
项目名称 | 成都市儿童福利院2021-2022年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采购项目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
预算金额(元) | 834600 | ||
最高限价 | 834600 | ||
采购需求 |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1年06月03日到2021年06月10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http://sale.scbid.net | ||
方式: | 在我司指定网站(http://sale.scbid.net)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在线购买流程”。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 ||
售价: | 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1年06月18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号楼3楼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1年06月18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1号楼3楼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一、本项目情况: 1、计划编号: (2021)1070号 。 2、采购品目名称:A1501 农副食品 二、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 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三、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四: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 、“成财采发〔2020〕20号”)。 五、本项目中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和范围: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金额标准为准。 六、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儿童福利院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泰山三巷1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何老师;联系电话:028-87843672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钟女士;联系电话:1311188192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钟女士 | ||
电话: | 13111881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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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共一个包,采购成都市儿童福利院2021-2022年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采购项目供应商一名,本次采购不保证实际采购项目的保有量,实际需要委托其食品、货物时,采购人按照相关方式确定具体采购品类和数量。
二、项目清单
序号 |
包号 |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所属行业 |
数量 |
1 |
01 |
01-01 |
米 |
零售业 |
具体品种、规格、型号、要求以实际供货需求品目为准 |
2 |
01-02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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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1-03 |
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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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1-04 |
禽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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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05 |
水产品加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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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1-06 |
干制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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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1-07 |
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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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01-08 |
坚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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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01-09 |
豆腐及豆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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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10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三、技术、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
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行业质量要求;定型包装类食品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商品的包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具备产品合格证,不变质,不过期。包装袋无破损,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对原材料产地、用途、使用方法、规格、质量、等级、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商品使用属性密切相关的内容须有清晰的标示。
1.1米:
应具有 SC标记,具有合格证。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包装规格、口味、种类齐全。保质期在3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送货日不超过生产日两日;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三分之二;6个月以上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1.2面:
应具有 SC标记,具有合格证。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包装规格、口味、种类齐全。保质期在3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送货日不超过生产日两日;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三分之二;6个月以上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1.3油:
应具有 SC标记,具有合格证。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包装规格、口味、种类齐全。保质期在3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送货日不超过生产日两日;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三分之二;6个月以上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1.4禽畜类:
新鲜光禽:光禽是指经宰杀去毛以后的鸡、鸭、鹅等禽类,质量好坏,是否新鲜,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来判别:
喙有光泽、干燥、无粘液;
口腔:新鲜的光禽口腔粘膜呈淡玫瑰色,有光泽、洁净、无异味;
新鲜的光禽眼睛明亮,充满整个眼窝;
皮肤:新鲜的光禽皮肤上毛孔隆起,表面干燥而紧缩,呈乳白色或淡黄色,稍带微红,无异味;
脂肪:新鲜的光禽脂肪呈淡黄色或黄色,有光泽,无异味;
肌肉:新鲜光禽肌肉结实,有弹性,有光泽,颈、腿部肌肉呈玫瑰红色。变质的光禽肌肉松驰,湿润发粘,色变暗红,有明显腐败气味;
1.5水产品加工品:
符合《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须为非污染水域产品,执行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水产类食品卫生流通标准。无特殊说明水产类须保持鲜活。用整洁完好的周转箱或水产专用塑料袋封装。水产鲜活,无硬伤及血块,形态正常无包块畸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不定期组织抽样送检,如发现重金属超标、掺假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和全部责任。
1.6干制蔬菜:
应具有 SC标记,具有合格证。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包装规格、口味、种类齐全。保质期在3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送货日不超过生产日两日;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三分之二;6个月以上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1.7水果:
水果类必须保证果型匀称,色泽均匀,无干疤、斑点、裂口、腐烂,口感好;水果保持新鲜,无损坏。食品专用袋或整洁完整的周转箱盛放,不得裸露在外。水果具有水果特有的香气,无磕碰外伤,外形饱满,无腐烂变质。
1.8坚果:
应具有 SC标记,具有合格证。须保证规格品种完全符合采购方要求,包装规格、口味、种类齐全。保质期在3天以内的,必须是送货当天生产的货品;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送货日不超过生产日两日;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三分之二;6个月以上的,送货日至保质期到期日的天数必须大于保质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
1.9豆腐及豆制品:
配送供应豆制品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 无须二次处理可以直接进行熟制做。
1.10淀粉及淀粉制品:
配送供应豆制品须保证食材干净、不含非食品化学物质、按统一标准加工, 无须二次处理可以直接进行熟制做。
1.11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 GB2762-2017 规定。
1.12预包装类食材每批次提供一次由国家认可的官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蔬菜、水果每半年提供一次由国家认可的官方检测机构出具农药、杀虫剂等残留检测合格报告。
注:供应商需对以上质量要求另行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实质性要求)。
2、配送要求
2.1供应商必须自行提供配送服务,不得将配送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包。
2.2所有货物必须无条件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按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如遇不可抗力造成送货延误的,经采购人同意后,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另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及时送达。
2.3配送应保证新鲜,及时生产,及时配送,不得超越新鲜时限;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和货物运输途中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生产、配送、搬运时有专用器皿盛放,无条件更换生产、配送、搬运过程中变质、不清洁、不卫生的产品。
2.4定期对配送车辆清洁消毒。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送货时不得有污染事故发生。
2.5每次供货必须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2.6货物的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7采购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和配送企业,对食堂食品原材料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配送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或不按要求配送,影响正常就餐严重的取消配送资格,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8每发生一次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通知履行送货义务或运送的物资质量未达到磋商文件质量标准或运送的物资经省、市及采购人相关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供应商除承担相应处罚责任,供应商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9配送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因质量、服务等方面发生重大违约情况,或连续两次对其测评结果满意率低于80%(考评标准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确认),将取消该供应商的配送资格解除配送合同。
2.10供应商需要做到售后服务专业化,建立适当配送网点便于各点之间相互调货,尽量满足采购人需求。
2.11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临时配送需求,并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拒绝或未按时完成的,采购人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3、验收要求
3.1所有货物及外包装必须安全、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相关质量要求。
3.2供应商要在和采购人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由采购人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所有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检查、验收、双方签字确认,完成交货。未达到采购人所要求质量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更换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200元-1000元的违约金。
3.3原材料在验收时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供应商无条件重新更换配送货物,
3.4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所供应食品中不出现含瘦肉精等类似违禁添加剂。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3.5食材验收时若发现送货数量与订货数量不相符,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所送食材超过采购人订单数时,超过10%以上的部分采购人可不验收;供应商所送货物低于采购人订单数时,低于10%以上的部分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补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到的食材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在送货前电话告知各食堂管理人员后可作适当调整,供应商不得擅自主张调整。
3.6供应商对其所送食材均应承担必要的初加工,初加工人员(持健康证)由供应商负责安排。
3.7所有食材来源要有可追溯性,应为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准予市场流通的合格产品,采购人要求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要求
供应商须对以下全部服务要求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定)。未进行承诺的响应供应商,视为无效响应。
4.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4.2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实行成交供应商管理人员备案制度,不得擅自更换管理层人员,若在服务期间,需更换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得到采购人确认,并将更换人员的信息资料在采购人处备案,更换的管理人员也必须为本单位人员。若擅自更换或实际参与的管理层人员非成交供应商本单位人员,视为虚假响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4.3在供货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建立定期回访制度,若发现供应商不守信用、以次充好或其它违规行为,由采购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人须立即终止其供货合同。
4.4在合同期内,采购人有权抽取成交供应商所配送的物资送至国家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品牌同批次产品第一次送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第一次送检结果不合格的则成交供应商可申请进行第二次送检,第二次送检费用仍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抽检的权利。若供应商产品经采购人抽检不合格,采购人有权退回当批次物资,并处以当批次货物金额20%的罚款,如供应商对采购人检查的结果有异议,供应商可送检国家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检费用由供应商先行支付。若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为不合格,则采购人有权退回当批次物资,并处以当批次货物金额的全额罚款,情节严重者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如检验结果未发现问题,该批次货物采购人继续使用,送检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4.5若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物资的质量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采购人被卫生防疫、检疫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款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并进行赔偿。
4.6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若因供应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食堂就餐者)投诉,一经查实,对未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10%—50%的违约金。因供应商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事故,供应商应无条件承担由此导致的医药费、差旅费、误工费以及其它受害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以及采购人遭受的损失等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该批次产品价款二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采购人可终止合同。若因供应商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的,供应商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支付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四、商务要求
1、供货时间: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采购人订单之日的第二天8:00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如果采购人临时改变订购的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将货物送达,待采购人验收、核对后完成供货,临时变更原则一天不超过两次。
2、供货地点:成都市郫都区犀浦泰山三巷16号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及营门口246号成都市儿童福利院。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年或预算金额指标用完之日。
4、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派专人负责验收,货品的品质以采购人验收结果为准。
5、供货品类报价基准价:采购人在每月结算时根据成都市发改委网站市场价格监测页面最近时间公布的主城区部分农贸市场价格中金牛区三个调查点的平均价格为基准
(http://cddrc.chengdu.gov.cn/cdfgw/c112480/jghsf_list.shtml)。成都市发改委网站市场价格监测页面中金牛区三个调查点不含的其它耗材和副食、日用品、消耗品以超市零售价为基准(参考超市仅限:红旗超市、沃尔玛、永辉超市三家中的最低价为基准价,超市搞优惠活动价除外)。
6、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的供货价的确定方式:供货价=基准价*折扣率
7、报价要求:
7.1报价方式: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对自己的报价承担所有风险。
7.2响应报价含配送货物本身的费用、包装费、运输费、运输过程保险费、质量保证费、可能的法定部门检测验收费用、相关的伴随加工服务费、二次加工费、配送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税费以及其他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8、付款方式:根据采购人实际收货数量、当期基准价进行据实结算。一般情况下,结算期限为每月月底。具体操作为成交供应商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款项划入成交供应商账户。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结算周期可适当延长。
9、违约责任:
9.1货品的等级、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监部门及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该批货品的有效卫生质量合格证、结果评价报告书证明材料。若所供货货品不符合卫生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若所供货品由于质量问题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究法律责任,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
9.2若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所供货品出现数量和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贰万元的违约金。
10、拟派本项目相关人员,每人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