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注册资金须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投标人须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近3个月内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提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证明材料及资信证明)。
4、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款凭证的记录复印件。
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不少于2个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或学校食堂或金融行业单位食堂或政府机关食堂提供食品调味品配送服务的案例(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提供同一业主累计10张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合同或销售发票须体现食品调味品相关内容)。
7、投标人须在南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仓储场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作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8、投标人须具有在90分钟内响应招标人配送要求的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9、投标人须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在中国银行不得有不良记录。
10、投标人不存在环境污染、非法用工等引发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11、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2、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3、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关联关系投标人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投标人;
(2)与本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14、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5、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中标后不得转包或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