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招标通

正宁县教育局食堂承包中标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标公告 > 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21年06月03日 18:14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其他农副食品

采购单位正宁县教育局
行政区域正宁县公告时间2021年06月03日 18:14
评审专家名单张燕, 冯鑫, 郭永智, 石海波, 王晓艳
总中标金额¥0.294775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学平
项目联系电话0934-6121150
采购单位正宁县教育局
采购单位地址正宁县南街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934-6121150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由佳苑小区北排3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393631036
附件:
附件1正宁县营养餐招标文件(最终版).pdf
附件2标的信息.pdf

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ZNZC2021-024

二、项目名称

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正宁县绿佳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一包)

甘肃省省庆阳市正宁县城商业街98号

0.05918

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二包)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乡坳马村八组300号

0.059255

甘肃丰晖商贸有限公司(三包)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西街 1 号

0.0584

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四包)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山河镇西关行政村四组14号

0.0592

兰州民生早餐食品有限公司(五包)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东环路主食厨房工业园区C2-2

0.05874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正宁县绿佳源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一包)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二包)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甘肃丰晖商贸有限公司(三包)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四包)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兰州民生早餐食品有限公司(五包)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燕,冯鑫,郭永智,石海波,王晓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文件[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计费。

收费金额:9.3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文件[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计费。收费金额:各包均为1.87万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正宁县教育局

地 址:正宁县南街10号

联系方式:0934-61211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由佳苑小区北排3号

联系方式:18393631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学平

电 话:0934-6121150

1 监督单位签字、盖章 招标文件编号:ZNZC2021- 正宁县教育局 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正宁县教育局 代理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 :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2 3 目 录 投标邀请函 .................................................... 4 第一章 投标须知 ............................................... 9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 第二节 投标须知 ........................................ 13 第三节 评标方法及评审细则和评审表格 ..................... 24 第二章 货物需求及主要参数 .................................... 33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 43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53 第五章 附件 .................................................. 73 4 投标邀请函 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正宁县教育局的委托,对其正宁县教育局 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进行公 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前来参加。 一、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 二、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 三、公告期限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四、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以便及时了解相 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 因素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六、开标时间:见公告,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提前半小时签到、做准备工作及抽取本项目评审专家) 七、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1.采购单位:正宁县教育局 联 系 人:张学平 联系电话:0934-6121150 联系地址:正宁县城南街16号 2.代理机构: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小翠 联系电话:18393631036 联系地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由佳苑小区北排 3号 3.监督部门:正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4-6123157 4.主管预算单位:正宁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34-6121242 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 月 日 5 正 宁 县 教 育 局 2021-2022学 年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营 养 改 善 计 划 食 堂 供 餐 原 辅 材 料 采 购 项 目 招标公告 正宁县教育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47.97.207.119:808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5-31 09:30 (北京时间) 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NZC2021-024 项目名称:正宁县教育局 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 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0万元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米、油、调味品、肉、蛋、面包类、蔬菜类等食堂供餐原辅材料一 批(价格以招标价为准,不随市场或季节变化调整价格,采购数量以学校实际使用 量为准;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分包及区域划分: 一包区域:山河镇、宫河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包区域:永正镇、湫头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包区域:榆林子镇、三嘉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四包区域:周家镇、西坡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五包区域:永和镇、五顷塬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注:本项目由于供货量大,配送范围分散、时间紧张,为保证产品质量,每家 投标企业限投一包。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2022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企业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1.1、供应商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 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上 6 证件须提供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 身份证及法人授权书;1.3、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2021年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的完税凭证(依法不需缴纳的应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和 2021年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相关材料 (包括缴纳专用发票和 清单。清单显示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人 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投标企业注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 保障资金的投标企业,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4.投标企业须提供安全责任承 诺书(因投标产品涉及学生饮食安全问题,必须承诺不供应三无产品,过期、发霉 等,如发生因供应食品出现问题,自愿承担全部责任);1.5、提交《投标企业信用 承诺书》(注:信用承诺书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1.6、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 诚信承诺书; 1.7、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截止时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 同,以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1.8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1.9、本项 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 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扣除,需提供采集人缴纳社保证明及残疾人就业花名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5- 07 至 2021-05 -12 ,每天上午 0:00至 12:00,下午 12:01 至 23:59 。 7 地点: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47.97.207.119:8083)在线下载获得。 方式:请登录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注:首次在正宁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参与投标的企业,请自行登录正宁县公共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 http://47.97.207.119:8083 投标单位登录”模块,自动跳转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 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并通过认证后,上传相关资料获取招标文 件。 注册咨询:0931-4267890 技术支持:0934-8869129 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5-31 09:30 地点: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创业路 5号)二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要求: 开户名: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 户 银 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行 账 号:61012300800005192 投标保证金金额:每包 30000.00元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 缴纳截止时间:2021年 5 月 31日 09:30时。并在汇款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 项目编号,未按时缴纳、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缴纳金额不足均视为无效投标(以系 统到账时间为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正宁县教育局 地 址:正宁县城南街 16号 联系方式:0934-6121150 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由佳苑小区北排 3号 联系方式:18393631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学平 电 话:0934-6121150 9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 须知 条款 号 内 容 1 1.招标项目名称:正宁县教育局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 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米、油、调味品、肉、蛋、面包类、蔬菜类等食堂供餐原辅材料一批(价 格以招标价为准,不随市场或季节变化调整价格,采购数量以学校实际使用量为准; 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3.报价:指本项目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服务费、税费、运费、装卸、调试、安 装费等全部费用(单项价格设最高限价,投标企业单项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3.1.本项目报价是指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内容”内的要求报价的合计价。 3.2.总价格包括完成全部内容及相关伴随服务人工费等全过程的全部费用。 2 采购人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供货商需按学校实际需求送货,每批次送货必须免费提供样品,必须留样48小时 以上;未提供样品,使用方必须拒收,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合同签订后,供方按照当月实际数量供货(必须保证最新批次,保证学校最终使 用完的保质期控制在10天以上),经验收无任何食品安全及质量问题后,按月结算, 否则不予支付; 投标企业需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供货清单(一式三联)、发票、 项目申请单、验收报告等】。 3 供货期:2021-2022学年 4 投标人资格标准:详见招标公告。 5 投标有效期:90天 6 投标文件份数: 1)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注:投标企业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单独密封和投 标文件文件同时递交),文件递交后不予退还,电子版一份(U 盘)。 2)为方便唱标,请单独密封开标信封,开标信封单独提交【内放开标一览表、投标保 10 证金收据复印件和投标文件电子版 word 文档一份(U 盘)】。 7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地址:以采购公告要求为准(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 截止时间:以采购公告要求为准(北京时间) 8 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开标形式:见招标公告 9 评标专家组成人数:评标委员会成员5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10 评标专家产生:由采购人代表、监督部门及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开标前30 分钟,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1 履约保证金:参与投标企业,中标后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向采购单位缴纳不低于 5% 履 约保证金,具体要求缴纳方式需同采购单位协商,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单位需一次 性退给中标企业(违约或不按要求配合采购单位工作的除外)。 12 资格审查:本项目实行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后审,即:供应 商资格条件在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入后续 环节,审核不通过视为无效投标。 资格审查内容详见:资格性审查表。 13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间、查询记录或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查询结果与投标资料一起封存。 14 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见公告 (1)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未中标投标企业的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无质疑或投诉的 情况下由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投标企业的保证金在采 购合同签订后由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转为履 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2)投标保证金不能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3)如投标企业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企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1 2)投标企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1.招标代理取费标准:乙方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项目预算金额的 1.1%(不包含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并由计入投标成本。 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账户名称: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 账 号:627627410018010095872 16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环保节能中小企业优惠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行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 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企 业在投标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投标企业享受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 的一项累加扣除;投标企业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 6%的扣除,微型企 业给予 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 型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微型 企业承诺 书。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本项 目确 定价格扣除为 10%(疫情期间所有非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一律给 予价格 10%的优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 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和甘肃政府采购网查询。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文件管理 办法: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 新方案的投标企业的进口产品。 12 17 质疑函接收方:书面递交至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具体要求见澄清和质疑要 求内容。 1)单位名称: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由佳苑小区北排3号 3)联系人:杨小翠 4)联系电话:18393631036 注:投标企业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8 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甘肃政府 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13 第二节 投标须知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 “采购人、买方”指正宁县教育局; (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投标人、供应商”指向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 “卖方”指其投标被正宁县教育局接受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5) “招标文件”指由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 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7)“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 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 他有关文件、资料。 (8)“货物”是指投标企业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 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设备等。 (9)“安装”是指投标企业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在项目现场所进行的 安装、调试、检验、验收及修补缺陷等内容。供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全部安 装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10)“服务”是指投标企业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与供货、安装 有 关的服务,包括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售后、维修、更换和 应承 担的其它义务。 (11)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 (12) “技术支持资料”是指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 报告或者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 (1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4)“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内所列型号的产品。 14 (15)“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 2. 招标 2.1 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招标申请,并 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货物服务的供货商。本招标文 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投标企业应认真阅读本招 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投标企业被 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 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企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 企业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企业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 投标无效。 2.2 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 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 投标企业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企业,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企业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 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招标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 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 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为使投标企业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 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企业。 3.投标 3.1 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 1)投标企业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企业投标文 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企业承担; 2)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货物、配件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 及报价中; 15 3)招标人发现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规定的, 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中标 投标企业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招标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 无效。招标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投、中标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采购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 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 5)投标企业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 何,招标人和需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企业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副 本(见须知前附表)。按照下列内容编制投标文制,并给文件编制页码并装订成册, 在封 面分别加盖“正本”或“副本”印样。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4)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5)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商务条款偏离表 8)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9)投标企业一览表(后附资料见附件且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法人私章及“与原 件一致章”,原件备查)附: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内容及其他评标办法所涉及到的证 件。 10)业绩要求(如有):投标企业填写近三年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格 式见附件),投标企业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附业绩证明材料。 11)商务部分:(1).投标企业的履约方案;(2).质量保证;(3).货物的详 细清单;(4).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16 12)投标企业认为需要提交其他资料。招标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投标企业自行 编写。 3.3投标报价 此次投标报价(须标明各品目报价及合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价格 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招标文件另有 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所需货物、运输、安装、检测、保修、保险、利润、税金、 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投标价格采用唯一价格,即不得为某一范围价格。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3.4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正式递交日期起90日内有效。 3.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企业应编制正本、副本(见须知前附表)的投标文件 【另附电子版(U盘)】,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 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要求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 除 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企业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 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公章。 3.6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企业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用标有“正本”和“副本”字样的专用信 封独立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企业名称”(盖 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请勿于 2021年 月 日 时 分 之前启封!”(盖骑缝章)的提示警句等。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注 标志,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且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投标企业请将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投标企业公章的开标 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及投标文件电子版一份(U 盘)密封于信 封内,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 3.7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须知前附表(北京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7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3.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见须知前附表)(北京时间) 3.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企业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 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 文件。 投标企业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 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4.开标 招标人将于(见须知前附表) (北京时间)在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宁县城 文明路北段安居小区西门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举行开标会议,投标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时需带身份证及授权函原件。 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 检查。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外,将检查投标文 件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开标后,将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公开宣读有效投标企业的投标 报价表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企业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从宣布开 标至授予中标合同,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 均不得向投标企业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5.合同的授予 5.1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的评议结果,公布拟中标结果,该结果将作为正式中标或 签订供货合同的凭据。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5.2合同授予原则 招标人将合同授予经评标小组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 投标企业,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 序在该投标企业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企业。 18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货物或材料数量的权力。 5.3合同的签署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监 督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需方签订合同。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 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投标企业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 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招标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 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6.同品牌产品评审情况说明 6.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企业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 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 标的投标企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6.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 不同投标企业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企业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 同品牌投标企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企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 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企业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澄清和质疑 1. 询问 (1)投标企业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 部分投标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 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2)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投标 企业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2.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19 (1)投标企业应尽早购买招标文件,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或质疑,可 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 形式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招标文件之日。须在获 取招标文件时起 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递交澄清或质疑函(原件),并登 记备案。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提供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非法定代表人递交澄清或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澄清或质疑 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澄清或质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招 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天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 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做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 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投标企业 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 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 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 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对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的质疑投标企业认为招标过程和拟中标结果使自己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质疑函(原件),并登记备案。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须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非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 还须提供法人质疑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质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须加 盖公章。招标人应在受理投标企业的书面质疑后,根据质疑函的具体内容及时向递 交质疑函的投标企业做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做出答复 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递交质疑的投标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或在甘肃政府采购网 上予以公告。递交质疑的投标企业和其他有关投标企业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 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 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投标企业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规 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 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0 (1)投标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事实依据; (4)必要的法律依据; (5)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企业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企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 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投标企业 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 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 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 提出的; (5)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 次或 多次质疑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将 视为无效澄清或质疑,对于口头、电话、邮 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澄清或质疑的也将视为无效澄清或质疑,招标人将不予受理且不再另行通知。由 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21 四、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1. 原则及组织 1.1 原则 招标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 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5人,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 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2组织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开标前 30分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 求负责投标文件的商务审核和技术评价。 2)招标代理机构:由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的 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做好投标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 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 中标结果进行审核。 3)监督部门:由相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 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1.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 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22 3)公布投标企业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 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 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 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 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 需求,说明 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 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4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企业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87 号 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企业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 合性审查投标企 业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 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品价格发票及买 卖合同等);投标企业不能证 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应当为 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 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 采购评审 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 的,经主 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 组成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4)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 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 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4 第三节 评标方法及评审细则和评审表格 一、资格审查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 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 资格性审查项目 投标企 业A 投标企 业B 投标企 业C 备注 1.投标企业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1、供应商须提供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 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 照),以上证件须提供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 份证及法人授权书; 1.3、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 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连续三个 月依法缴纳的完税凭证(依法不需缴纳的应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和 2021年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障资 金缴纳相关材料 (包括缴纳专用发票和清单。清 单显示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 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 投标企业注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 时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 资金的投标企业,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1.4.投标企业须提供安全责任承诺书(因投 标产品涉及学生饮食安全问题,必须承诺不供应 三无产品,过期、发霉等,如发生因供应食品出 现问题,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25 1.5、提交《投标企业信用承诺书》(注:信 用承诺书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1.6、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书; 1.7、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 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 截止时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同,以开标现场 查询结果为准。 1.8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 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 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1.9、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注:资格性审查不通过的企业不能进入评标环节。通过打“√”,未通过打“×”。合 格投标企业不足3家的,不得投标。 二、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 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 查 投标文件签署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报价唯一 只能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 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商务部分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无重大漏项 3 投标有效 期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保证 金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否足额缴纳(以交易中心系统查询结 果为准) 26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 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其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 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成员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成员对 同一投标人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 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 复核后,评标委员会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具备推荐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 的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 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根据技术部分响应程度作成评比,由优到劣。 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 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一)评审因素(1-5包) 类别 评审要素 分值 评标标准 价格部分 (30分) 价格部分 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 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 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30×(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四舍五入,小数 点后保留两位。 商务部分 (21分) 标书制作 4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目录完整、对应准确、页码连续;复印件 清晰、完整;签署工整、可辨认;前后内容表述一致、证明 材料充分、详实)。符合要求得4分,一项不满足扣1分。 业绩 6 投标人提供2018年至今政府采购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 得2分,满分6分。(提供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政府 采购网(成交/中标) 公告截图备查,不提供或者少提供一 27 项均不得分)。 企业实力 11 1.投标人提供食品级箱式配送车辆的得3分(以车辆照片、行 驶证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食品销售或经营人员健康证件(有效期内)。 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5分。(原件备 查) 3.投标人电子一票通业务能正常运转的得3分(以提供食品流 通企业经营管理追溯平台备案截图及县级市场监管局出具的 相关证明文书,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均不得分) 售后部分 (15分) 售后服务 15 1.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售后服务体系、 “三包”(包退、包换、包配送)服务、质保期内服务措施) 完善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得5分,部分完善、基本合 理,可操作性一般得3分,其他得1分,未提供者该项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货物保障配送服务体系及配送方案 完善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得5分,部分完善、基本合 理,可操作性一般得3分,其他得1分,未提供者该项不得分; 3.投标人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得5分(以提供保险单原件 为准,否则该项不得分); 技术部分 (34) 技术响应 5 投标产品招标技术要求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 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质量保证 9 1.提供货物来源的保证措施,且能保质保量充足供应得3分, 一般的得1 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具体、科学合理、 可操作性强得3分,部分完善、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得1 分,其他不得分; 3.提供储存方案(必须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材储存仓库的 证明文件及现场照片)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食品安全 控制 10 1.投标人提供(米、油、肉类)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者得5分,质量不合格者不得 分。(以提供质检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厂家鲜章为准,否则 28 该项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证明的得5分,未提供者不 得分(以提供证明原件为准,否则该项不得分) 食品安全 方案 5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食品安全管理方案完善具体、科学合 理、可操作性强得5分,部分完善、基本合理,可操作性一般 得3分,其他得1分,未提供者该项不得分; 配送方案 5 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包括因天气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送 达的应急配送预案),横向对比:优得5分(方案详细,贴合 实际,科学易行);良得3分(方案能满足配送要求,可行但 效率不高);一般得1分(方案基本能满足要求);其余不得 分 备注: 1、本评标办法中涉及到的各类有效证明(如合同书、验收单、中标书及相关证 明文件等)在评标过程中若抽查原件(有二维码的证件可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中二维码必须清晰可以扫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与复印件不符,不予评 分。 2、各单项扣分最多扣完该单项分配的分值,各单项评分均不出现负分值,各单 项得分之和即相应部分的总分。 3、投标报价政策性扣减 1)投标企业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6%的 扣除(疫情期间所有非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一律给予价格 10%的优 惠),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微型企业承诺书。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 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4、对于投标商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扰乱采购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处理。 5、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中标投标企业的确定 5.1、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29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企业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投标企业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企业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8)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 及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否则视为同意评 标报告。 5.2、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企业; (2)接受投标企业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 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5.3、评标结果汇总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0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 评标结果,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 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 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企业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 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4、评标工作的保密措施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 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责任。 5.5、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 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6 、中标投标企业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依法享有经授权的中标投标企业确定权。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为排名第一的 31 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在确定评标最高总得分的前提下,确定拟中标投标企业。 当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投标企业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 标人可以确定评标总得分次高的投标投标企业为拟中标投标企业。 1)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投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 标投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示;中标企业在三十日内必须 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由招标代理机构鉴证。 2)中标候选人放弃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将不按得分 顺序确定中标候选投标企业递补,重新组织招标。 3)中标人如果放弃成交,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7、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企业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企业不足三家 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企业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采购当事人。 8、无效投标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企业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企业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4)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的; 5)投标文件无投标企业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6)投标函、法人授权函、投标报价表、开标一览表及投标货物或工程、服务偏 离表未按规定格式填报的; 7)投标企业未能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加盖与(原 件一致) 和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 32 8)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 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 章或签字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10)投标企业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 要求对投标 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 投标企业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3)投标有效期不足 90 天的; 14)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企业试图在投标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 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 15)投标企业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 假等方式投标的; 16)经核实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有雷同或有抄袭行为的; 1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18)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企业,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9)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 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 20)各投标企业在投不同包时,项目配备人员不得重复。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投标; 22)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 9、串标定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企业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企业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企业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33 (七)不同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发现存 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企业,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或者随机方式(采 购文件没有约定的),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参加采购活动。 10、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否决相关投标企业投标(响 应)文件,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投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企业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2)投标企业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的; (3)投标企业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企业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5)投标企业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企业中标、成交的; (6)投标企业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企业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的; (7)投标企业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企业相互之间,为谋求特 定投标企业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企业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二章 货物需求及主要参数 货物名称 单位 规格 招标价 备注 1、米、油(8) 菜籽油(非转) 桶 5L 65 一级 大米 斤 3.8 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进行 配送,必须同中标货物 品牌规格一致 小米 斤 6.5 红豆 斤 6.5 营养粥 斤 7.5 绿豆 斤 6.5 八宝粥 斤 6 黑米 斤 6 2、调味品(22) 34 陈醋 瓶 500ml 3 符合国家调味品相关标 准要求; 醋、生抽、老抽、红烧 酱油均为酿造。 老抽 瓶 500ml 8 生抽 瓶 500ml 8 白醋 瓶 500ml 6 辣椒酱 瓶 1000g 13.5 红烧酱油 瓶 500ml 11 味精 袋 100g 2.8 鸡精 袋 100g 5.8 番茄酱 瓶 800g 12.5 鸡汁 瓶 500g 28 香油 瓶 200g 9 料酒 瓶 500g 7.5 五香粉 袋 40g 4.5 胡椒粉 袋 40g 4.5 盐 袋 500g 2 碱 袋 250g 2 酵母 袋 450g 17 炒菜王 袋 200g 5 豆瓣酱 桶 500g 6.5 辣面子 斤 500g 10 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进 行配送,必须同中标货 物品牌规格一致。 大香粉 斤 500g 27 花椒粉 斤 500g 45 3、肉蛋面包类(4) 精瘦肉 斤 24.5 生肉制品需经卫生检 疫并加盖检疫章;鸡蛋 必须为新鲜生鸡蛋;面 包必须为真空包装。 熟牛肉 斤 58 鸡蛋 枚 ≧60g 0.65 面包 袋 ≧80g 1.35 4、蔬菜类(34) 青椒 斤 5 新鲜无枯萎 野生木耳 斤 45 原生态 油菜 斤 3 新鲜无枯萎,无烂叶 油麦菜 斤 4 新鲜无枯萎,无烂叶 菠菜 斤 3 新鲜无枯萎,无烂叶 大蒜 斤 6 无出芽 生姜 斤 7 无空心,无出芽 大葱 斤 2.5 无空心,不失水分 土豆粉条 斤 5 原生态 茄子 斤 3 新鲜无枯萎 豆腐 斤 3 原生态豆制品 35 葫芦 斤 2.5 新鲜无枯萎 蒜苔 斤 4 无空心,不失水分 白菜 斤 1 无烂心烧心 葱头 斤 1.5 无空心,无出芽 西红柿 斤 3.5 新鲜无烂心 土豆 斤 2 无腐烂,无出芽 青笋 斤 4 不失水分,叶子鲜亮 红椒 斤 9 新鲜无枯萎 冬瓜 斤 2 新鲜无空心 黄瓜 斤 2.5 新鲜无空心 红薯 斤 2.5 新鲜无空心 花菜 斤 3.5 无烂心烧心,无黑点 平菇 斤 6 新鲜无枯萎 金针菇 斤 5 新鲜无枯萎 甘蓝 斤 1.5 无空心,无黑点 韭菜 斤 3 新鲜无枯萎 白萝卜 斤 1.5 无空心,无出芽 红萝卜 斤 3 无空心,无出芽 西兰花 斤 5 无烂心烧心,无黑点 小葱 斤 3 不失水分,叶子鲜亮 芹菜 斤 2.5 无烂心烧心,不失水分 南瓜 斤 2 果实饱满 香菜 斤 5 不失水分 36 项目要求 1、要求原则 1)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原则。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原则。 3)资源利用化、无害化原则。 4)“三低一简单”原则。即投资成本低、维护成本低、运行费用低,辐射 面广、操作简单原则。 2、总体要求 1)报价为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其他一切杂 费由投标企业承担。 2)中标品种合同期内按中标价供货;如涉及国家发改委及政府价格下调品种, 需依据国家发改委及政府价格进行相应下调。 3)投标的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 的 合格品,无破损、漏液等质量问题。 4)供货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供货产品实际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未标注的可以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注 明 生产企业)、质量必须与投标书内所投产品描述一致。 6)投标企业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确保最新生产批号,不得提供质量不合 格 的产品。 7)中标产品需随货提供产品的相关合格证件。 8)中标企业需承担因其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 9)对于投标企业中标后提供的产品达不到以上所述,招标方有权单方拒绝按 招 标量购进,取消以后投标资格,并保留追诉权利。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大米。 项目要求: 4、食品卫生及安全: 本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 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 37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 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 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 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 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 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 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 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 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 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 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 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 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 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 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 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 38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 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 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 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 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 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 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 39 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 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 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 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 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 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 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 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 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40 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 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 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 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 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 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 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 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 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 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 41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销售食品。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 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5、项目实施: 1.本项目的生鲜类食材配送次数为: 冬季:每周一次 春夏秋季:每周不少于两次 注:投标企业可根据食材的储存时间长短进行调整,保证食材的新鲜、安全、 快 速的配送至每个配送点。 2.投标企业送货时需提供上次货物的正规发票,付款时以发票金额为准。 其他货物配送方式: 1.中标企业按照正宁县教育局提供的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根据学校的实 际需求量(原则上冬季每周配送 1次、春夏秋季每周配送不少于 2次)配送,每次 配送的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校的实际需求量。干调质保期必须在生产日期两个月之内, 蔬菜必须新鲜,超过期限或蔬菜腐烂学校有权拒收。中标企业要确定工作认真 负责 的专人持健康证,专车配送至有需求的学校,配送时要向学校提供该次配送货 物的 质检报告、样品(样品由供货商免费提供)及供货清单(一式三联,教育局一联、 学校一联、中标企业一联),并与学校做好配送货物的签字验收。 2.中标企业如违背合同,不履行承诺,采购单位立即终止合同,投标企业赔偿 相应经济损失。如因中标企业原因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学校供餐由正宁县教育局 安排其它符合条件的中标企业供应,所产生费用由合同终止的中标企业承担。 3.安全卫生检查:投标企业必须接受由正宁县教育局和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相关单位对所供货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熟牛肉为清真产品,中标企业供货时需向采购单位提供清真食品相关证明材 料。 42 5.应急处置要求: A、学生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时,投标企业必须立即派专人 到学校妥善处理,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B、学校若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须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投标企业主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指导、 处理,慰问学生及家长,做好安抚工作和善后事宜,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C、因质量问题给学生造成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时,由投标企业赔偿由此发生的 一切经济损失。 6、 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要求: 7、售前保障 1)供货方应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保证产品的质量,对确因鉴定表明是质量引起的 任何缺陷应实施补偿,并及时更换保证质量的合适产品,不得加价。 2)投标企业投标时需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计划,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服务体系;2、保质期内的服务承诺;3、质量保证协议书。 8、验收标准: 1、确保货物完好无破损。 2、严格按照招标中提供的参数验收产品是否达到标准 43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2乙方(供方)即中标人,是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 其他组织。 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 达成的书面协议。 1.4合同价格指以中标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 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 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2.货物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 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3.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4.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如需外部技术协助,需经甲方书面同意,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 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 用的全新产品。 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 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44 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 (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按本项目商务要求处理。 5.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 费用。 5.5 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按本项目 商务要求求处理。 6.付款 6.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6.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6.3付款方法: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付款方式的约定。 7.检查验收 7.1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 关证明。 7.2货物验收 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不得低于供方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文件”执行, 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 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 需方一切损失。 7.3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供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 凭据。 8.索赔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 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 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 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8.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 价格。 9.知识产权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 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45 10.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10.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11.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 由供需双方约定。 12.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12.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 章。 12.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12.4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 12.5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 商确定。 46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 中 标 人: 采购代理机构: 47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一、目的及意义 经正宁县教育局申请,正宁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组织在正宁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经专家组综合评定投标人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具体要求,本着公正公平、 诚信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正宁县教育局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供应事 宜,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签订此合同。 二、货物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 (元) 备注 一 米、油 1 菜籽油(非 转) 5L 2 大米 斤 3 小米 斤 4 红豆 斤 5 营养粥 斤 6 绿豆 斤 7 八宝粥 斤 8 黑米 斤 二 调味品 1 陈醋 500ml 2 老抽 500ml 3 生抽 500ml 4 白醋 500ml 5 辣椒酱 1000g 6 红烧酱油 500ml 7 味精 100g 8 鸡精 100g 9 番茄酱 800g 10 鸡汁 500g 11 香油 200g 12 料酒 500g 13 五香粉 40g 14 胡椒粉 40g 48 15 盐 500g 16 碱 250g 17 酵母 450g 18 炒菜王 200g 19 豆瓣酱 500g 20 辣面子 / 21 大香粉 / 22 花椒粉 / 三 肉蛋面包类 1 五花肉 / 2 熟牛肉 / 3 鸡蛋 ≧60g 4 面包 ≧80g 四 蔬菜类 1 青椒 / 2 野生木耳 / 3 油菜 / 4 油麦菜 / 5 菠菜 / 6 大蒜 / 7 生姜 / 8 大葱 / 9 土豆粉条 / 10 茄子 / 11 豆腐 / 12 葫芦 / 13 蒜苔 / 14 白菜 / 15 葱头 / 16 西红柿 / 17 土豆 / 18 青笋 / 19 红椒 / 20 冬瓜 / 21 黄瓜 / 22 红薯 / 23 花菜 / 24 平菇 / 25 金针菇 / 49 26 甘蓝 / 27 韭菜 / 28 白萝卜 / 29 红萝卜 / 30 西兰花 / 31 小葱 / 32 芹菜 / 33 南瓜 / 34 香菜 / 三、供应范围及期限: 1、甲方根据招标公告中所列供货范围向乙方指定供应对象进行供货。 2、乙方供应期限为:2021至 2022学年度,供应量以学校实际需求为准。 四、供货方式及途径: 货物供应设备由乙方自备,设备设施符合食品运送及卫生防疫安全标准,供应 方式和途径由乙方自定,配送费用自理,但要保证按时运送,满足每一所学校所需。 货物交付时必须出具供货三联单(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供货商留存,以上需学校签 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有效)和同批次货物质检报告单;第二次供货时提供第一次所供 货物税务发票。 五、资金结算方式: 资金结算实行每五周结算一次,货物资金由乙方预先垫支,每五周审核一次, 各供餐学校和乙方共同核对数量、质量等相关数据无误后,由乙方向供货学校提供 资金结算所需手续,供货学校先向县教育局提起报账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为乙 方支付供货资金。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指定供货范围和对象,督促学校及时提供食品所需数量。甲方委 托各项目学校负责,按中标规格当场进行验收,并做好登记签单,确保食品安全。 2.甲方对乙方提供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服务等进行监督。对甲方提出合 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乙方对甲方两次书面意见或建议拒不落实 或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第二日停止配送,并由 甲方指定已中标其他标段有资质的供货企业代为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 50 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甲方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规定,随机对乙方所供食品的质 量、数量、卫生、服务进行检查、检测,样品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乙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造成两次(天)误时供应或停止供应所供食品 的行为,有权解除本合同,指定有资质的供货企业代为供货,并扣除乙方 20%-30% 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履行合同的,经甲 方通知后三日内仍不履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指定有资质的供货企业代为供货, 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有关供货仓储、车辆等应标内容进行供货,若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次充优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指定已中标其他标 段有资质的供货企业代为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6.在供货过程中,出现学生因食用乙方提供的食品导致食源性疾患或集体中毒 事故者,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到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 现场取证送检,并承担送检样品及费用。若因乙方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学生的生命、 健康损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乙方的全部履约保障金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 违约金并提起法律诉讼和追偿,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乙方所供食品必须是投标文件承诺的食品,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改中 标食品的品牌、参数、标准、规格、包装等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食品,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指定已中标其他标段有资质的供货企业代为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全权负责。 8.乙方供货期满后,如无违约行为,并能提供完整的报支手续,甲方必须进行 审核并及时协调项目学校向财政局申请支付供货资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专用的保鲜贮存库房、设施、设备和车辆, 确保贮存和运输安全,冬季每周配送一次,春夏秋季按照学校要求,每周至少配送 两次,务必保证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 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的规范要求,在供应过程中出现因食用乙方 51 提供的食品导致食源性疾患或集体中毒事故者或造成学生生命、健康损害,乙方应 对此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 3.乙方对每一批次食品,应留样备查,索证索票,同时,应无偿为标段内每一 所学校每天提供一份食品留样。食品配送到校后,甲方委托各项目学校对配送到校 的食品进行感官验收,如有破损、胀包、发霉、漏气、腐烂、变质等质量或缺斤少 两等问题,乙方应无偿进行调换和补足,并履行送货接收手续,若拒绝调换和补足, 甲方有权用乙方履约保证金直接购买相同品质产品替代。 4.乙方从业人员必须行为端正、无不良嗜好和违法犯罪记录,取得《健康证》 后方可规范着装上岗,在食品配送、运输及保存等环节中人、财、物等一切安全事 宜、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负。 5.乙方应配合甲方随机抽检,检测样品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对每次 配送的食品必须出具同批次检验报告合格单,并应加盖公章分送标段内学校备案。 6.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更改中标食品的品牌、参数、 标准、规格、包装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指定已中 标其他标段有资质的供货企业代为供货,乙方将履约保障金全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所供干调类货物、米油面包必须保证距保质期截止时间不得小于 3个月, 蔬菜、肉类必须保证新鲜,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8.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3 万元,合同期满且未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 无息退还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转包、分包、变更经营者或改变服务性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指定有资质的供货商代为供货,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未列出相关内容,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及 供货商标书承诺为准。 52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公司壹份,正宁县采购办壹 份,正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 九、供货区域 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 甲方(采购人): 盖章: 地址: 电话: 乙方(中标人): 盖章: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账 号: 开户行: 账 号: 开户行: 鉴证方: 地 址: 电 话: 53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 (单项总计) 供货期 投标保证金 备注 1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列; 2.开标一览表在开标大会上当众宣读,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54 附件二: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单项报价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合计 大写: 小写 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投标人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3.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 4.投标人的投标单价均为综合单价,应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利润、税金和风险、保险金等 一切费用。 55 附件三: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相关资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1、投标货物的详细清单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业绩表。 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用户单 位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地点 用户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项目起止 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若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评标标准中要求提供业绩的,投标人所列业绩应按其要求将证明材 料按顺序附后。 56 附件四: 技术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应答 偏离情况 注: 1、不如实填写偏离情况的投标文件将视为虚假材料。 2.有偏离的技术条款须在该表中逐一列明,并在“投标应答”栏填写具体应答内容,在 “偏离说明”中说明偏离具体情形。若无偏离请在“偏离说明”中填写“无偏离”。 3.未声明部分将被视为已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签约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改变。 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7 附件五; 投标函(格式) 致:甘肃锐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已收到“正宁县教育局 2021-2022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 料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编号:ZNZC2021-】,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决定参加 本次投标。我方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愿承担该项目的实施和保 修任务,履行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单位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 1、我方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 他不明事项。 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义务。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 6、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8、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使用以下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8 附件六: 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本次投标; 二、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三、现场所投入的设备和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相符; 四、不出借不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谈判,不挂靠他人名义谈判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若发现我方愿接受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不与其他响应人相互串通报价,不排挤其他响应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谈判人的合法权益; 六、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其他队伍; 七、严格按照谈判人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安全环保要求实施; 八、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九、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应条款的要求投入相应的设备、人员(包括相应证件),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十、我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若食品经营许可证失效,愿意接受 立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我方承诺不供应三无产品、过期、发霉产品等,如发生因供应食品出现问题,自愿承 担全部责任。 十二、若违反承诺事项,愿接受取消中标资格,承担法律责任;已经签订合同的,若违反承 诺事项,愿接受合同中相关要求处理; 十三、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行为的,愿接受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59 附件七: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包号: 序号 招标商务要求 投标商务应答 响应/偏离 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所列商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投标情况在“响应/偏离”项填写正偏 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响应”。 3.该表可扩展。 60 附件八: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表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包号: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要本项目拟任职务 61 附件九 售后服务承诺 注:投标人自拟格式 投标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2 附件十: 投标企业一览表 投标企业名称 须附营业执照复印 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注册年份 注册资金 单位性质 总部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庆阳常驻机构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 真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须附相关证书附印 件并提供认证机构 年审监督报告 类似项目工作经历 年数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主营范围 依法缴纳税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 况 后附资料见附件且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法人私章及“与原件一致章”,原件备查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3 说明:投标人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投标人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 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投标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为准。 64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在(投标人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5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是(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 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 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 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66 (六)庆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我方(供应商名称)自愿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编号为(采购项目编 号)的项目(采购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 求。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原则,共同维护庆阳市政府采购市场良 好秩序,我方郑重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庆阳市有关规定。 二、我方郑重声明,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同时声明,在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方对以上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信 用记录查询。如发现以上声明不实,我方承担相应后果。 三、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 (1)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举报; (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3)不出借或借用资质; (4)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7)不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意低价竞争; (8)不与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协商谈判; (9)中标或者成交后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中标或者成交后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实施 人员; (1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不得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为; (13)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政府采购合同,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4)不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67 (15)不得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16)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违法犯罪或者失信行为。 四、如有违反以上声明或者承诺之一情形的,我方知悉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我方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 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3、约谈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 4、中标(成交)无效; 5、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 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没收违法得所得; 7、吊销营业执照; 8、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9、追究民事责任; 10、追究刑事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 承诺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信用承诺书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2.供应商未承诺的,视同自愿放弃投标(响应)资格;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 4.对本承诺书的承诺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8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承诺书 年 月 日, (申请人)因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事项,现就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承诺如下: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 2.企业法人代表: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手机: 二、承诺事项 1.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2.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对本企业及分包单位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逐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分包 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4.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被拖欠的工资;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可核查方式包括: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陇明公”平台查询、现 场检查,本人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7.本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8.上述承诺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所承诺事项可到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查或者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查,或者进行 现场检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经核实我作出虚假承诺,我自愿承担全部法律 责任和不利后果。 9.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市县(区)政府根治拖欠农 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69 附件十一: 13.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单身协议 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7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注: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必须同时提供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声明函。 7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制造商)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 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接受社会监督。 制造商(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1.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 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询价响应性文件第 至 页。 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见询价响应性文件第至页。 3.请提供《清单》中相关内容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73 第五章 附件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4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 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 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 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 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 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 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 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 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 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 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 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 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 75 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 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 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 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 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 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 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76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 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 年六月十八日 77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 78 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 79 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 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 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 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节 投标须知 3.7投标文件递交 3.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见须知前附表)(北京时间) 3.9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开标 6.同品牌产品评审情况说明 三、澄清和质疑 2.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四、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1.2组织 1.4评标工作中的原则及组织: 第三节 评标方法及评审细则和评审表格 第二章 货物需求及主要参数 2、总体要求 5、项目实施: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一、目的及意义 四、供货方式及途径: 五、资金结算方式: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 九、供货区域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附件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