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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海北分校)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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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本州级][材料设备][交易公告]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已发公告]

招标详情

[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本州级][材料设备][交易公告]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已发公告]
【 信息时间:2021/06/03 18:56:25 

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受 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委托,拟对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 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
采购项目名称
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1999504.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各包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点击此处下载招标文件备案[http://www.qhggzyjy.gov.cn/TPFrame/zfcgztbmis/pages/attachmanage/downAttachAction.action?cmd=download&AttachGuid=c632f84d-b16b-4040-b342-7ac895a4651c&FileCode=Z189&ClientGuid=4df15f29-cba0-466e-906c-2b847cfd8484&BiaoDuanGuid=null&FileCode2Show=]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其他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公告发布时间
2021-06-03 18:53
招标文件发布起止时间
2021-06-04 至 2021-06-10 上午09:00-11:30和 下午13:30-17:30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
500.0元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注:需网上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同时将以上资料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保证金信息
分包编号: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1
分包名称: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保证金子账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1-06-15 10:00
开标时间
2021-06-15 10:00
投标及开标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单位: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970-8644773
联系地址: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61687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北州分行
收款人
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63050166363700000199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青海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单位名称:海北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0-8642631

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06-03

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docx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

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6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

采购项目名称

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额度

人民币1999504

项目分包个数

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磋商公告发布时间

202163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2164日至2021610,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午休、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购买或网上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标书购买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61687

电子邮箱425996481@qq.com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留存备案。)

注:需网上购买标书的供应商应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联系邮箱,在邮件中标明购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确认。同时将以上资料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216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采购人联系

采购单位: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970-8644773

联系地址: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

代理机构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0971-6161687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北州分行

收款人

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63050166363700000199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投标网》同时发布;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单位:海北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0-8642631


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1

采购项目名称

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新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2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利仁竞磋(货物)2021-005

3

采购人

海北藏族自治州职业技术学校

4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7

采购预算额度

人民币1999504

8

采购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9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6、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10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收款单位: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0701201000278246

缴费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11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磋商无效供应商将交纳磋商保证金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后装订在磋商文件中。

12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

13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

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及单独提交的“首次报价表”1份,每份磋商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磋商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4

磋商文件的密封

磋商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20216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5

递交磋商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供应商以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的磋商文件

16

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

20216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17

磋商文件开启时间

2021615日上10:00(北京时间)

18

提交磋商文件地点

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7号西海嘉苑7号楼1单元1073室

19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20

代理服务费收取

收取对象: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收费金额: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21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2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贰份原件备案。

23

磋商有效期

60个日历日

24

其他事项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磋商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 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响应人资格要求”。

3.磋商费用

响应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响应文件说明

4.响应文件的构成

4.1 响应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磋商供应商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响应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发布本次磋商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7.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

8.1 磋商报价为磋商总价。磋商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进口产品报关费、验

收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包括招标代理费)。

8.2 磋商报价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8.3 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 磋商币种是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9.1 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须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简写)

磋商保证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

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须注明此次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可简写)

收款单位: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0701201000278246

交纳时间:20216141730(北京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9.2 缴费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3 磋商保证金退还: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9.4 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0.磋商有效期

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磋商保证金。

11.响应文件构成

响应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磋商供应商承诺函

(5)磋商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磋商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0)磋商保证金证明(包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响应文件(下册)

(11)评分对照表

(12首次响应报价表

(13)分项报价表

(14)技术规格响应表

(15)磋商产品相关资料

(16)磋商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7)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9)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20)磋商供应商最终报价表


注:响应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 响应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将原件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 响应人应准备纸质响应文件正本1份(上、下册)、副本2份(上、下册),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响应函、响应报价表及磋商保证金证明。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编码并加盖骑缝公章,封面左侧胶装处须打印此次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2.3 响应文件的正本(上、下册)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上、下册) U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否则,按废标处理。

12.4 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响应文件的“正本(上、下册)”、“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响应函”、“响应报价表”及“磋商保证金证明”须分别装封于不同的密封袋中,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记“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响应函”、“响应报价表”及“磋商保证金证明”字样,并注明响应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 密封后的响应文件密封袋用“于2021615日上1000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 响应人如投多个包,响应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如果有)。

14.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 响应人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响应函、响应报价表及磋商保证金证明)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时由法定代表人提交的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未出示或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

14.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3.1-13.2条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响应报价表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响应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4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

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8.2.1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人的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时,响应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 不具备第一部分“磋商邀请”中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或未从基本户转出的;

(3) 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 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 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7) 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18.2.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法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响应人进行符合性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第11.2(12)-(16)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产品交货时间及质保期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磋商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6)磋商产品未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7)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8)磋商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按16.2及18.3.2进行确认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8.3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3.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款(1)-(16)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有效期、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货物内容、货物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3.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5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货物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管理能力与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8.5.1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8),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6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7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19.评审办法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货物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货物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技术质量方面、类似业绩及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19.2评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类别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30分)

报价分

30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技术水平

(50分)

技术参数

35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要求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3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3 分,直到扣完为止。此项评分以生产厂商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产品彩页或检测报告或技术白皮书等为依据。

节能环保证书

5

节能环保证书(5分):投标产品具有环保认证证书的得2.5 分; 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 2.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政府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网页截屏为准。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10

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有项目管理措施,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优秀的得10分,良好的得7分,一般的得4分,没有不得分。

履约能力(10分)

类似业绩

10

类似业绩情况:提供2018年以来的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10分;不提供不得分。

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能力(10分)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

8

针对本项目有配送、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优秀的得8分,良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

本地化服务

2

在青海省有服务机构的,在青海省有服务机构的或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成交通知

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青海利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磋商活动终止

23. 终止情形

23.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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