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干调采购公告 | |||||||||||||||||||||||||||||||||||||||||||||||||||||||||||||||||||||||||||||||||||||||||||||||||||||||||||||||||||||||||||||||||||||||||||||||||||||||||||||||||||||||||||||||||||||||||||||||||||||||||||||||||||||||||||||||||||||||||||||||||||||||||||||||||||||||||||||||||||||||||||||||||||||||||||||||||||||||||||||||||||||||||||||||||||||||||||||||||||||||||||||||||||||||||||||||||||||||||||||||||||||||||||||||||||||||||||||||||||||||||||||||||||||||||||||||||||||||||||||||||||||||||||||||||||||||||||||||||||||||||||||||||||||||||||||||||||||||||||||||||||||||||||||||||||||||||||||||||||||||||||||||||||||||||||||||||||||||||||||||||||||||||||||||||||||||||||||||||||||||||||||||||||||||||||||||||||||||||||||||||||||||||||||||||||||||||||||||||||||||||||||||||||||||||||||||||||||||||||||||||||||||||||||||||||||||||||||||||||||||||||||||||||||||||||||||||||||||||||||||||||||||||||||||||||||||||||||||||||||||||||||||||||||||||||||||||||||||||||||||||||||||||||||||||||||||||||||||||||||||
2021-06-04 10:32 | |||||||||||||||||||||||||||||||||||||||||||||||||||||||||||||||||||||||||||||||||||||||||||||||||||||||||||||||||||||||||||||||||||||||||||||||||||||||||||||||||||||||||||||||||||||||||||||||||||||||||||||||||||||||||||||||||||||||||||||||||||||||||||||||||||||||||||||||||||||||||||||||||||||||||||||||||||||||||||||||||||||||||||||||||||||||||||||||||||||||||||||||||||||||||||||||||||||||||||||||||||||||||||||||||||||||||||||||||||||||||||||||||||||||||||||||||||||||||||||||||||||||||||||||||||||||||||||||||||||||||||||||||||||||||||||||||||||||||||||||||||||||||||||||||||||||||||||||||||||||||||||||||||||||||||||||||||||||||||||||||||||||||||||||||||||||||||||||||||||||||||||||||||||||||||||||||||||||||||||||||||||||||||||||||||||||||||||||||||||||||||||||||||||||||||||||||||||||||||||||||||||||||||||||||||||||||||||||||||||||||||||||||||||||||||||||||||||||||||||||||||||||||||||||||||||||||||||||||||||||||||||||||||||||||||||||||||||||||||||||||||||||||||||||||||||||||||||||||||||||
服务类竞争性谈判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干调采购 项目编号:LNZR2020SH011 编制单位: 辽宁正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 录
采购公告 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2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干调采购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干调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正润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10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NZR2020SH011 项目名称: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干调 采购人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560603.80 元/年 最高限价:采购人南二批发市场、十二线批发市场调研价格最大上浮率3.5%。 采购需求:干调采购和配送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a.有能力完成本次采购的全部内容的供应商。 b.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c.谈判公告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d.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及运输能力:一次性供货500袋(箱)。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12年6月3日2021年6月8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辽宁正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方式:电子邮件或邮寄 售价:500元/本(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10日10点00分 地点:辽宁正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10日10点00分 地点:辽宁正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本项目接受供应商邮寄响应文件,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6甲科协大厦819室。请供应商掌握好送达时间,须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邮寄以签收时间为准,超过截止时间将被拒绝接收。 2. 请供应商在获取文件时间内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使用);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购买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发送至邮箱(tenderee_ln@163.com),代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发送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至供应商,供应商缴纳文件费用后,视为获取采购文件成功!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联系方式:024-246908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正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6甲科协大厦819室 联系方式:024-31041039 邮箱地址:tenderee_ln@163.com 开户行:盛京银行沈阳市中山支行 账户名称:辽宁正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03346101020000155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彬 谭福磊 电 话:024-31041039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响应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本项目不适用)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谈判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谈判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不附中文注释,视为无效材料。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谈判前答疑会 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谈判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6.3现场考察及谈判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人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采购文件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谈判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谈判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9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谈判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谈判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4 政府采购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谈判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谈判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 ★16.2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或在修改处盖公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 (2)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该响应文件修改后并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前还可接收;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响应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响应内容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谈判及评审★20.谈判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谈判会议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谈判,但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0.2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家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以确保在开标前未被他人启封或替换,供应商确认无误后进行记录。 20.3供应商代表对谈判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谈判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人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谈判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谈判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 ★22.资格审查 22.1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4.样品及演示(本项目不适用)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样品或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 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谈判 26.1谈判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谈判结束后,对于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谈判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谈判不影响退出谈判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谈判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9.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29.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相关材料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3 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4依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最后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29.5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五章 评审办法。 ★30.终止本次谈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谈判。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5条规定外,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33条规定情形除外。 31.2谈判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特殊情形 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对本供应商须知第20.1条、22.1条、23.1条、27.1条、30条第(3)项、31.1条内容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 七 确定成交3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4条。 ★35.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6.成交通知书 3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东北新闻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7.签订合同 37.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7.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采购文件、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7.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8.履约保证金 38.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8.2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9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0.廉洁自律规定 40.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4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1.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2.质疑与接收 4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人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2.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2.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42.3条。 43.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并加盖公章,如不清晰,谈判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材料的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供该材料。)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否则视为未提供该内容;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材料。(自然人参与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 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封口格式: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 应 文 件
所响应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任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授权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传 真: 电 话: 日 期: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格式、内容自拟,也可参照文件所给内容和格式)
本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内容自拟,也可参照文件所给内容和格式)
本单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8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9 响应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 人民币元的谈判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6)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 (7)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9)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账号: 日 期: 格式10 报价一览表 包号: 报价单位:%
注:1、以采购人南二批发市场、十二线批发市场调研价格进行下浮或者上浮比率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上浮率不得超过3.5%。 2、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填报)。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1 服务需求响应表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商务条款偏离表 包号: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 日期:
格式13 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
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14 服务方案 (格式、内容自拟,需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采买方案、运输方案、售后服务。)
第三章 服务需求 1.格式11和格式12里的全部内容。 2.具体清单:
注:★1.表中的“数量”为采购人依照往年实际采购情况进行测算后得出的预估值,实际采购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采购人不对采购数量做任何承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供应商提供的干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干调,具体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供应商须严格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干调(包括品牌、规格)。 ★3.供货价格:以采购人南二批发市场、十二线批发市场调研价格为基准,按照供应商提报的下浮或者上浮比率确定实际供货价格(供货价格每季度确定一次)。
第四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技术要求 …… 2、服务要求 …… 3、合同草案条款 …… ……
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五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 谈判及评审”、“七 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一、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二、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谈判 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 4、最后报价 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 5、比较及评价 5.1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在谈判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5.3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 0.3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服务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响应无效 详见供应商须知28条。 ★7、推荐成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具体的处理办法如下: 报价相同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谈判小组投票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表34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附件1 资格审查表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 期:
第六章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条款 术语定义 本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采购程序、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服务”指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检验”指需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8 “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第三人”是指本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2“采购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3“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响应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所响应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所响应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供方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服务质量 6.1供方应保证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 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 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 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8.检验和验收 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9.违约责任 9.1如果供方未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 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0.不可抗力 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争端的解决 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采购合同 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采购合同。 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采购合同义务。 12.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采购合同义务。 15.适用法律:本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6.采购合同生效 16.1本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17.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1采购文件; 17.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17.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合同条款; 17.5成交通知书; 17.6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采购合同格式 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采购合同文件 本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4.采购合同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采购合同标的 本采购合同的标的为采购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 四、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采购合同文件要求,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 1.服务时间: 2.服务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 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 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 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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