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HTZB2021-015
二、项目名称: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成交
供应商名称:商洛正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乾佑镇桃园小区
成交 金额 : 462,500.00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报价一览表.jpg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 陈建军、张莉 | 樊向阳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6,937.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商洛市商州区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樊工
联系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南街14号
联系电话:0914232377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29-89297850转8046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11层
联系方式:029-89297850转8046
十、附件:
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07日
采购项目编号:HTZB2021-015
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商洛市商州区科技和教育体育局(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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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3
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项目潜在的供应商可在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11层招标部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04日 14:30时前递交响应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TZB2021-015
2、项目名称: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3、预算金额:590000元
4、最高限价:/
5、采购需求:
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项目,预算金额:59万元, 项目概况:全区145所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简要技术要求、用途:项目自用
6、服务期:3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二、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2020年度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三表一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5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5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具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
4、供应商应提供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节能设备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6、《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1、时间:2021年05月25日 09:00时至2021年05月31日 17:00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11层招标部。
3、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4、售价: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1、购买磋商文件携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原件;
2、请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五、响应文件递交
1、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4日14时30分
2、地点: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27层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商洛市商州区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南街14号
联系人:樊工
电话:0914-232377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029-89297850-8046
传 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11层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列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采购人 |
名 称:商洛市商州区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地 址:商洛市商州区南街14号 联系人:樊工 电 话:0914-2323776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27层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29-89297850转8046 |
3 |
项目编号 |
HTZB2021-015 |
4 |
项目名称 |
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
5 |
标段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
6 |
采购范围 |
全区145所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 |
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8 |
资金来源 |
财政专项资金 |
9 |
采购预算 |
590000元; 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作为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10 |
出资比例 |
100% |
11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 |
服务期 |
30 日历天 |
13 |
质量要求 |
质量要求:合格。 |
14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2020年度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三表一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5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5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具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 4、供应商应提供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16 |
磋商报价 |
磋商报价=服务费+税费+其他相关伴随费用 |
17 |
是否接受联合体 磋商 |
不接受 |
18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9 |
投标答疑会 |
不召开 |
20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
偏 离 |
不允许重大偏离 不满足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标准的,视为发生重大偏离,按无效标处理;其余偏离视为细微偏离,采购人将通过澄清的方式对细微偏离进行澄清或修正。 |
22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根据采购文件相应条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
23 |
供应商要求答疑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 3 日前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提出问题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同时须将此书面文件扫描件一份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370847813@qq.com) |
24 |
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2021年06月04日14时30分 |
25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答疑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答疑文件后24小时内 |
26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27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响应文件的资格、技术和商务 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 1份 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 光盘或U盘(PDF格式)1份 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版单独密封。 |
28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29 |
磋商保证金 |
交纳金额:伍仟元人民币(¥5000.00元) 交纳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或提供。 交付形式: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从其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账户名称: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账 号:30206462000069 注:1、转账事由: (项目名称、标段号)磋商保证金(可简写) 2、供应商应在保证金到帐后,联系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保证金到账凭证,并将复印件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
30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需要签字和(或)盖章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委托的情况下)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
3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 |
32 |
装订要求 |
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胶印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不允许活页夹装订,由于装订原因造成响应文件的散落、丢失等,责任供应商自负。 |
33 |
封套上写明 |
项目名称-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注: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
34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27层会议室 |
35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36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年06月04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世融嘉轩5号楼27层会议室 |
37 |
磋商程序 |
开标现场监标人核验的原件分别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和供应商代表共同检查; 开标顺序:按响应文件递交顺序开启。 |
38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构成:3 人,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2位有关经济、技术方面专家及1位采购人代表组成。 |
39 |
是否授权评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否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 |
40 |
履约担保 |
/ |
41 |
开标时是否需核验 原件 |
否 |
4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42.1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采购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
||
42.2评标结果公示 |
||
公示地址: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公 示 期:自发布之日起1日 |
||
42.3招标代理服务费 |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1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内容的采购活动。
2.名词解释
2.1采 购 人:商洛市商州区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2.2监督机构:商洛市商州区财政局
2.3采购代理机构: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2.5服务是指供应商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
2.6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文件)。
2.8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企业。
2.9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
3.合格的供应商
3.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且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
(3)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了磋商保证金的;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5)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公司或有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6)遵守国家、陕西省和商洛市有关的法律、条例和法规;
(7)采购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所进行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满足采购文件规定质量、服务期等要求,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
二、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开标程序、评审办法与标准、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采购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采购内容及要求;
(5)合同主要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7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4任何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除质疑外)需要询问或澄清的,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按采购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需要询问或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7.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不组织。
9.采购文件的解释权
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三、供应商
10.供应商资格要求
10.1(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2020年度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三表一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5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0年5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具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
4、供应商应提供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注:上述资格证明材料为必备材料,缺少一项或某项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在响应文件中应附整套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愿意接受由采购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和考证。
如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查询结果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近3年内受到财政部门3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3年内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6)近3年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1.授权委托
11.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2供应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投标,供应商应当委托本单位正式员工为供应商代表。
12.联合体磋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13.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13.1本项目所需主要材料与设备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13.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本采购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需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主要材料与设备)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该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上查找;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需提供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主要材料与设备)所在清单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该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查找。
13.3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之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中小企业。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也视同小微企业;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13.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中小企业证明函,不提供的或提供有瑕疵的,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3.3.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3.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提供的不视为中小企业。
13.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或提供有瑕疵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审时不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4.转包与分包
不允许。
15.供应商的风险
15.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采购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采购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的编写原则和要求
16.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采购文件提供格式的按格式填列,未提供格式的可自行拟定。响应文件应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包括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供应商对本采购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6.2真实性原则
16.2.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6.2.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磋商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6.3响应文件的语言
16.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6.3.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16.4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
16.4.1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采购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16.5报价使用货币
16.5.1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6.6响应文件形式
16.6.1本项目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16.7备选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17.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函
(2)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6)资格证明文件
(7)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8)服务方案
(9)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10)附件
18.磋商报价
18.1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报价实行多轮报价(原则上不超过三轮),以最后报价为准。
18.2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列表。供应商各轮次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若采购需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各供应商的报价应逐次降低,本次报价超过上次报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评审时按上次报价计算。
(2)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应商的报价包括设备、人工费、利润、税金、售后、招标代理服务费、责任等所有费用。
(3)供应商报价应按采购人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自主报价。总报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4)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磋商。当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报价或者部分分项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书面文件予以解释和说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竞价,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8.3本采购采用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19.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保证金数额见供应商须知前列表。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当以人民币提交足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9.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19.3磋商保证金的提交
19.3.1开标现场不办理磋商保证金事宜。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以实际到账时间或送达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9.3.2磋商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以银行转账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以信用担保函形式交纳保证金的,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且是陕西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供应商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9.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9.4.1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9.4.2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按照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19.4.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供应商违反投标函相关内容和条款的;
(6)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0.磋商有效期
20.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列表。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
20.3成交人的磋商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
21.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21.1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1.2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第六章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1.3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21.4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列表”规定的数量准备响应文件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21.5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为节约纸张,建议双面打印所有响应文件。
21.6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1.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胶装,分别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文件胶装装订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
21.8电子文件制作要求:
电子文件与纸质正本响应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采用PDF格式,U盘存储。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内容要求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相应资料。若分包,应以包为单位递交,不得在其中选项递交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3.1磋商前,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电子文件全部密封递交。
23.2所有密封包装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响应文件装订装袋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密封以不泄露供应商商业机密、文件内容为标准。
(2)响应文件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4.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列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供应商须知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份数和递交人等信息。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4.2本次开标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供应商须知第23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响应文件修改”或“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修改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供应商已撤回的响应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5.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25.4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根据情况撤回其响应文件。
26.磋商纪律要求
26.1供应商参加开标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信用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磋商
27.磋商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列表”中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组织磋商,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8.磋商程序
28.1竞争性磋商方式。
28.1.1 采购人当众宣布磋商纪律、采购人参会人员的名单,公布提交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名单。
28.1.2 公布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磋商供应商名单,并将其响应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
28.1.3 采购人及供应商代表负责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
28.1.4 经确认无误后,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独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28.1.5 采购人应记录磋商过程,并由磋商供应商签字确认。磋商供应商拒绝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同意磋商程序和结果。
28.1.6 竞争性磋商会结束,磋商响应文件、磋商记录以及其他磋商资料一并送交磋商小组。
28.2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全程摄(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28.3供应商可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查看结果公示。
30.磋商小组
30.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位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位组成,成员为3人单数。专家人选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0.2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磋商小组成员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开标与评审工作。
30.3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合同授予
31.合同订立
31.1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采购人将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追偿。
31.2采购人与成交人洽谈合同条款及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31.4 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32.合同履行
3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终止投标
33.终止投标的情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34.1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十、质疑与投诉
35.质疑
35.1 供应商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有疑问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办理。
35.2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包号、采购文件获取日期、质疑事项、证据及来源线索、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招标采购活动中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实质内容、质疑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2)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并附法人身份证明。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4)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
(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采购公告。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形式即时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
(5)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
(6)质疑书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
(7)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8)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
(9)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6.4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6.投诉
36.1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主管财政部门投诉。
(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最后报价低的优先;最后报价也相等的,以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有效性 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公章一致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磋商报价 |
未超出采购预算 |
|
服务期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质量标准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资格 审查 |
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资质证书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财务状况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税收缴纳证明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说明: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既合格/不合格。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供应商初步评审未通过。不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本章初步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2.1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供应商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成交单位。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3.2.2评审因素包括:磋商报价、服务方案、保障措施、人员配备及相应的比重或者分值等,但不包括“供应商须知”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评分因素及分值构成:
评分明细表(满分100分)
评审因素 |
权值% |
评价要素 |
磋商报价 |
10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条件的投标人,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服务方案 |
50 |
1、企业组织架构,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具有稳定性和均衡性,经横向比较计1-5分; 2、对项目背景、动作目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经横向比较计1-5分; 3、项目实施方案需有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专项审计方案等内容且具备针对性,有亮点、特色、可行性强,根据方案具体、完整、详细、全面、可行的情况计分;实施方案内容完整明确、全面、详细的经横向比较计10-15分;实施方案内容有较完整、详细的经横向比较计6-10分;实施方案内容欠缺、薄弱的经横向比较计分1-6分;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不计分; 4、对项目审计服务的承诺,根据承诺内容具体、完整、详细、全面,经横向比较计1-8分; 5、项目沟通协调机制,具有完善的沟通管理体系、健全的管理制度,经横向比较计1-7分。 6、质量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计7-10分;质量保证体系较完整、措施一般计3-6分;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均欠缺计0-3分。 |
人员配备 |
22 |
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安排合理、职责划分明确,根据响应程度和优劣程度计0-8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资质优良,结合从业年限、工作经验及业绩等因素,根据响应程度和优劣程度计0-8分; 3、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3分;具有中级职称得2分,近两年从事过相同或类似项目得3分。 |
业绩经验 |
15 |
以合同形式提供供应商2017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份计5分,计满15分为止; |
商务响应 |
3 |
磋商响应文件对服务期、质量标准等商务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计2分,服务期优于磋商文件的,经横向比较后,最多加1分。 |
3.3磋商小组根据以上内容进行综合打分,由高到低进行汇总排序。
3.4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目录、页码;
(6)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
响应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拒不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也不能说明问题的,视为响应文件制作不规范,按每一项非实质性偏离进行扣分处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3.5在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4.无效响应文件的认定
10.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采购文件的;
供应商名称与登记领取采购文件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的;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瑕疵的;
(4)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要求签署、盖章的;
(5)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的;
(7)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格文件或提交资格文件有瑕疵的;
(8)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原件时未按要求提交原件的;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份数和内容的;
(9)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和无法辨认的;
(10)服务期、质量承诺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1)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人的采购预算;
(13)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14)响应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5)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5.特殊情况的处理
5.1 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为准;
(3)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报价为准,并修改报价;
(4)响应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
(5)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2 响应文件中,若某项内容为零报价、无报价,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报价得分为零,不参与磋商报价分值的计算。
5.3 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成员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5.4 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
5.5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审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定。
5.6 评审过程中,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人将依法报请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7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成交结果的,书面报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5.8 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主动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已不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成交原则
6.1采购人从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7.确定成交候选人
7.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以上全部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投票决定。
7.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成交人。同时,复函采购代理机构。
7.4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人“评审结果”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5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过程与采购人情况书面报送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8.成交通知书
8.1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成交人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
8.3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人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4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如有)。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审核范围
全区所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自各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食堂供餐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
二、审核目标
1、督查营养改善计政算落寒情况。通过本次审计,督查各校营养改善计划政落实情况,加强菅养改善计划资金监管,监督学校和供餐业合理使用学生膳食补助专项资金,防止克扣、截留等违纪违规行为。
2、完成省市考核督查任务。省市年度考核将严格检查各校的《学生营养专项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教育部开展纠正截留克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专项整治工作也要求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进行审计。通过本次审计,进一步做好纠正截留克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补助整改工作,完成省市考核督查任务。
3.规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通过本次审计,对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帮助学校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
三、工作依据
1、《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
2、《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 行 )》《陕西省教育厅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省市管理文件;
3、《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制度》《商州区排查纠正截留克扣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区级管理文件。
四、审核内容
1、国省市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2、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是否健全;
3、教师灶及教师在学生灶用餐或教师陪餐情况。账务是否清晰、规范;学校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情况;
4、营养改善计划专账收支处理情况。是否建立严格的预算、审批、核算制度;是否建立了专账,费用支出是否真实、是否经过审批,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票实不符的情况,收支账务是否做到日清、周小结、月总结、期核算;
5、库房管理。是否完整记录出入库情.况;出入库记录是否与购货发票、 日公示一致;出入库账目是否相符;出入库货物是否符合规定;
6、财政拨付运转资金使用情况,占学校需要运转经费的比例及缺口资金情况;
7、建设和改造学校食堂资金投入情况;
8、公示情况。是否按要求做到每天公开公示;
9、食材釆购招标程序是否规范合规,报备是否及时;
10、食谱制定。是否成立膳食营养指导委员会;是否制定带量带价食谱,出库物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11、开展食育教育情况。学校如何开展食育教育;有哪些典型案例;
12、食品安全。食堂炊管人员培训情况;炊管人员健康证、晨检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学校督查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安全教育情况等。
五、审核工作程序
本次审核工作分以下凡个阶段:
(一)审核准备阶段:
按照核查工作计划的安排确立审计项目,制定核查实施方案,确定核查小组及其成员分工,明确核查目标及重点,安排各阶段核查任务和实施时间(具体工作安排附后)。
(二)审查分析阶段:
根据审核实施方案,针对审核内容和重点,釆用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方法,审查被核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审查测试被核查单位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并在检查测试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性复核。具体程序分两步实施:
1、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相关测试和评价;
2、针对第一步审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到各有关单位进行进一步询证, 取得相关核查证据。
(三)总结阶段
1、核查员对审查分析阶段形成的核查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核查意见初稿;
2、核查组长复核核查工作底稿和核查意见书初稿;
3、核查小组与被核查单位交换意见;
4、综合以上情况,形成核查结论,作出核查决定,提出核查建议,最终完成核查报告;
5、将核查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审批。
(四)督促落实阶段
按照经领导批准的核查决定和核查建议,督促被核查单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五)核查终结阶段
工作完成后,将全部核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六、审计报告的出具方式
以各学校为审计主体出具单独审计报告;再将各个学校的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汇总,以镇为单位出具汇总审计报告;最后出具全区审计报告。
附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工作安排
全区接受审计单位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
被审计单位:杨斜镇14 所学校、杨峪河镇 8 所学校、黑山镇 6 所学校、大荆镇 9 所学校、腰市镇 8 所学校、金陵寺镇 6 所学校、北宽坪镇 6 所学校、闫村镇6 所学校、三岔河镇5 所学校、麻街镇 6 所学校,共计 74 所学校。审计年度:2016年 至 2019年共四个年度。
第二阶段:
被审计单位:牧护关镇 15所学校、夜村镇 21 所学校、沙河子镇 7 所学校、板桥镇 11 所学校、大赵峪办事处5 所学校、刘湾办事处4 所学校、陈塬办事处学校5 所学校和思源学校、商丹高新学校、陈塬实验中学,共计 71 所学校。
审计年度:2016年 至 2019年共四个年度。
第五章 主要合同条款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商洛市商州区科技和体育教育局
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商州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1、资金收支情况;2、资金使用情况;3、政策落实情况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委托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对商州区所有实施营养餐改善计划的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范围:学校营养餐改善计划资金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内容:了解各学校专项资金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坐收坐支情况,有无截留情况;支出是否合法、真实,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或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有无侵占、挪用、私分资金和套取现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定期公开,公开是否及时、全面、真实、规范,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的要求。
乙方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甲方的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商州区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等发表审计意见。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
甲方的义务是:
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 方审计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对审计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乙方的义务是: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 内部控制 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漏。
3.审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应根据审计工作的进度确定。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 / 日内支付 / %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1日内支付。
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叁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约定书的有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