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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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SXZB-21050357Z005/01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7日 点击下载:标书样本附件 | |||||||||||||||||||||||||||||||||||||||||||||||||||||||||||||||||||||||||||||||||||||||||||||||||||||||||||||||||||||||||||||||||||||||||||||||||||||||||||||||||||||||||||||||||||||||||||||||||||||||||||||||||||||||||||||||||||||||||||||||||||||||||||||||||||||||||||||||||||||||||||||||||||||||||||||||||||||||||||||||||||||||||||||||||||||||||||||||||||||||||||||||||||||||||||||||||||||||||||||||||||||||||||||||||||||||||||||||||||||||||||||||||||||||||||||||||||||||||||||||||||||||||||||||||||||||||||||||||||||||||||||||||||||||||||||||||||||||||||||||||||||||||||||||||||||||||||||||||||||||||||||||||||||||||||||||||||||||||||||||||||||||||||||||||||||||||||||||||||||||||||||||||||||||||||||||||||||||||||||||||||||||||||||||||||||||||||||||||||||||||||||||||||||||||||||||||||||||||||||||||||||||||||||||||||||||||||||||||||||||||||||||||||||||||||||||||||||||||||||||||||||||||||||||||||||||||||||||||||||||||||||||||||||||||||||||||||||||||||||||||||||||||||||||||||||||||||||||||||||||
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XZB-21050357Z005/01 二、项目名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西合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街城建宿舍33号 成交金额:700000.2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
五、评审专家名单:孟晶岩、董岩岩、冯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 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件及国家发改委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文件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10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51-79672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 联系人:张鑫 韩露 曹辛鑫 电话:0351-8267256 电子邮件:sxzbqb@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鑫 电话:0351-8267256 评审专家名单:董岩岩 孟晶岩 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费收费金额:1.05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07日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食堂改造
厨房设备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XZB-2105 0357Z005/01
招 标 人: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招标代理: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2"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4" 一、总则 3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5"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4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6" 三、响应文件 5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7"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1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8" 五、磋商程序 11
HYPERLINK \l "_Toc486843009" 六、签订合同 16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0" 七、保密和披露 17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1" 八、询问和质疑 17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2" 九、违约处罚 19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3" 第三部分 磋商评审标准和综合评审方法 20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6"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22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7"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23
HYPERLINK \l "_Toc486843018"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26
HYPERLINK \l "_Toc486843036"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44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10室(项目七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2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ZB-2105 0357Z005/01;
备案编号:购管备【2021】4591号;
项目名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食堂改造厨房设备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10000元
最高限价:809943元
采购需求:本次磋商共1包,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供应商对所报价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厨房设备等 |
批 |
1 |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交货期:签订供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且安装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10室(项目七部)
售价:人民币每包叁佰元整 ¥:300元/包,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获取采购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购买采购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采购文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楼二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2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楼二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51-79672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
联 系 人:张鑫 韩露 曹辛鑫
电话:0351-8267256
电子邮件:sxzbqb@163.com
开 户 名: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太原市建设北路支行
帐号: 83720107
3.项目联系
项目联系人:张鑫
电话:0351-8267256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货物”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
2.2“磋商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2.3“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合格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具有本项目实施及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2 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5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6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指导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8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8.1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8.2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9 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本磋商文件所称“供应商”、“投标方”、“中标人”亦是指供应商。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磋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 合同原则;
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部分 相关附件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按磋商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机构。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财政部指定网站补充公告的形式。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代理机构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磋商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答疑会。如果召开答疑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
6.6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磋商现场对磋商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三、响应文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8.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商务部分和技术服务部分。响应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若分包),所有内容装订为一册,正本1份、副本2份。
资格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
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8.2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
(一)商务部分:
(1)商务部分:
*投标函(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须提供原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4、5、6条,可用具有统一社会代码证的营业执照代替;如供应商为个体户,可用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代替);
*保证金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8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日前18个月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企业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格式见第六部分);
近三年类似项目案例的业绩及相关证明资料(附合同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
(2)技术部分: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第六部分);
商务、技术偏离表;
本项目实施方案;
售后服务方案及相关承诺;
投标货物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
8.3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编排页码保证连续。
为方便评标,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制作。
8.4响应保证金
(1)供应商须在开标前提交磋商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
(2)磋商保证金须采用银行电汇、电子汇款或支票倒送方式其一进行交纳。
收款单位: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太原建设北路支行
银行帐号:83720107
(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附在首次响应文件中。
(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磋商,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5磋商报价
(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完成本次采购货物的所有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报价可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下浮,但低于成本价格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降低服务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也未能提供历史合同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
(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8.6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所投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需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附件3所列性能参数一致。本文件有规定允许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外产品的除外。投报产品中如包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需将所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2、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中如包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指磋商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指磋商公告发布当日及之前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1)投标货物中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性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或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
(2)投标货物中有节能产品的,须如实填写节能产品明细表;投标货物中有环境标志产品的,须如实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3)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
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4)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7、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
(a)中小微企业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
(b)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c)小、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才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
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时:
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部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价格折扣:小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投标货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即非“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
10、执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政策。
9.磋商内容填写说明
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
9.2供应商照搬照抄磋商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响应。
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9.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6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11.3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每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以及其他磋商文件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在规定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
11.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磋商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1.5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副本与正本内容严格一致;
(2)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
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照第六部分格式填写)原件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否则按响应无效处理。
11.6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1.7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2.1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分别用信封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3、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4.1供应商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部分,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14.2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
14.3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五、磋商程序
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进行,但磋商小组也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磋商和报价的轮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磋商结束后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5、成立磋商小组
15.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15.2 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磋商评审工作,并提交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
15.3 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6、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会议,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6.2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6.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前,由供应商代表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由工作人员拆封,进行第一次公开报价。
16.4第一轮公开报价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服务周期、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16.5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第一轮报价做书面记录,并在第一轮公开报价后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响应文件审查
17.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五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7.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7.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7.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3.2磋商小组要求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磋商供应商。
17.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
17.6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响应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要技术性能、数量、服务方案和交货(服务)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磋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磋商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磋商
18.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
18.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8.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磋商供应商接到该书面通知要按照要求由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8.5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磋商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书面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8.6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7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约定时间再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
(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磋商小组认可可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磋商现场由磋商小组另行约定时间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8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9磋商小组应对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文件第18.3条要求进行审查。
18.10根据磋商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新一轮的磋商。
18.11经磋商、审查,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11.1磋商文件中明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合同商务条款在磋商过程中不作任何实质性变动,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11.2磋商文件中明确了在磋商过程中可能进行实质性变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或合同商务条款的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11.3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经磋商、审查,磋商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
18.12磋商过程中,磋商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1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要求书面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的保证金
19.最终报价
19.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3)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必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
20.综合评审
20.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评审标准和综合评审方法中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
2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以评审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2.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未提交保证金;
(2)供应商不符合本须知第3条要求的;
(3)供应商未提供本须知8.2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签署、盖章的;
(7)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8)报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
(9)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服务成本价有降低服务标准的;
(10)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响应被拒绝的其他条款。
23.评审复核
磋商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24、磋商过程保密
14.1磋商开始之后,直到授予入围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14.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磋商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磋商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6.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本次磋商活动: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六、签订合同
27、成交通知
2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7.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代理服务费
28.1本次磋商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8.2代理服务费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周内,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支付。
29. 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29.3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29.4违反29.1条、29.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保密和披露
30. 保密
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 披露
3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1.2 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服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入围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入围人的名称及地址、磋商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入围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八、询问和质疑
32. 供应商有权就磋商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2.1 磋商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2.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2.3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2.4 供应商认为其磋商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2.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2.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磋商,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2.9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10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32.1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九、违约处罚
3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磋商文件提交截止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
(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磋商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
(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部分 磋商评审标准和综合评审方法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依据磋商报价和各项商务技术等因素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磋商报价及折扣;
2、所提供服务方案的合理性;
3、所提供服务与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偏离;
4、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各种服务能力等;
5、财务状况和经营信誉;
6、供应商的业绩情况;
7、供应商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本次磋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分因素的主要因素为报价、商务和服务、技术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数平均值。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评分标准:
本次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并严格按照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审,总分为100分,评审因素及各权重如下:
商务部分:权重为15%,满分即得15分;
技术部分:权重为45%,满分即得45分;
服务部分:权重为10%,满分即得10分;
磋商报价:权重为30%,满分即得30分;
1、资格审查内容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7.2 |
资格审查 |
(1) 承诺函; (2) 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体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 纳税凭证; (7) 财务状况; (8)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9)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记录 (10)履行合同的能力。 |
说明 |
1、提供的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认。则需要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 2、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视为无效。 3、资格审查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磋商截止时间后补正。 4、上述表中所列内容如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行业相关规定为准。 |
|
17.3 |
符合性评审 |
(1) 响应文件装订、正副本份数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投标保证金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 (3) 交货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 (5) 投标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的规定; (6) 响应文件未附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17.4 |
详细评审 |
(1)评分标准详见下表。 (2)所有评分均保留两位小数; (3)商务部分由评委会共同认定、技术服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 (4)各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部分、服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得分之和。 |
2、评分细则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
得分 |
一、商务部分(15分)(评委会共同认定) |
15 |
业绩及信誉(11分) A、投标人需提供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年度内签署的同类项目合同案例(投标人自身合同为准),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份得2分,否则不得分,最高得8分。 合同案例合同的乙方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B、投标人提供工业和商业用电加热食品设备生产许可证、消毒类产品卫生许可证、制冷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每有一项得1分,共3分。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清晰的须查看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将不得分 |
11 |
响应文件响应程度(4分) A、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的编排顺序编制商务、技术内容的扣1分; B、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编排页码或编排页码不完全的扣1分; C、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采用胶订方式装订响应文件的扣1分; D、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位置加盖投标人标准公章的加1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位置加盖投标人标准公章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4 |
二、服务部分(10分) |
10 |
1、组织实施保障(3分) A、有且准确提供本项目总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得1分,否则不得分; B、有实施时间进度表且安排科学合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C、保障措施:根据投标人的响应程度分两个档次分别得1分、0.5分; |
3 |
2、售后服务保障(7分) A、有且准确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或售后服务网点)的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得1分; B、在质保期内对维修、服务时间等的响应情况:7*24小时内电话响应,60分钟到达现场处理问题得1分,30分钟到达现场处理问题得2分,10分钟到达现场处理问题得4分,不响应0分。 C、有且准确提供投标人在供货地点城市的本地化服务机构(或售后服务网点),提供固定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联系人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7 |
三、技术部分(45分) |
45 |
1、依据投标货物的功能、性能和技术质量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2.5分 |
2.5 |
2、依据投标货物的安全、维护、维修进行综合评审,最高得2.5分 |
2.5 |
3、投标人需根据采购清单和勘查现场情况,对投标产品的平面布局作出方案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实施方案,要求方案详实,规划合理,施工进度及安全保障。(25分) 根据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完整、可行性情况分16-25分、15-6分、5-1分三个档次,没提供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分。 |
25 |
4、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1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技术指标得10分,任何一项指标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每有一项主要需求或性能描述正偏离的加1分,加满5分为止,加分须由磋商小组共同认定并在评定意见中注明加分理由。 |
15 |
四、价格分(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100 为保证产品质量,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0%的投标厂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证明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携带原件以备核查。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将不予以按上述规定执行)。 |
30 |
第四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一、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7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标准。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售后服务:质保1年,质保期过后提供终身维护服务。
4、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二、采购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特征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金额(元) |
|
单价 |
小计 |
|||||
蔬菜粗加工 |
||||||
1 |
货架 |
1、四层货架 |
3 |
台 |
||
2 |
工作台 |
1、双层工作台 |
1 |
个 |
||
3 |
大单星柜体水池 |
1、大单星柜体水池 |
3 |
台 |
||
4 |
不锈钢水龙头 |
1、不锈钢水龙头 |
3 |
个 |
||
副食库 |
||||||
5 |
货架 |
1、四层货架 |
9 |
台 |
||
米面库 |
||||||
6 |
货架 |
1、四层货架 |
4 |
台 |
||
7 |
米面架 |
1、米面架 |
4 |
台 |
||
荤类加工 |
||||||
8 |
货架 |
1、四层货架 |
3 |
台 |
||
9 |
工作台 |
1、双层工作台 |
2 |
台 |
||
10 |
大单星柜体水池 |
1、大单星柜体水池 |
3 |
台 |
||
11 |
不锈钢水龙头 |
1、不锈钢水龙头 |
3 |
个 |
||
预进间/凉菜间 |
||||||
12 |
洗手池 |
1、单星柜体洗手池 |
1 |
台 |
||
13 |
水池 |
1、大单星柜体水池 |
1 |
台 |
||
14 |
工作台 |
1、保鲜工作台 |
1 |
个 |
||
15 |
冰柜 |
1、四门冰柜1200*720*1950, |
1 |
台 |
||
16 |
空调器 |
1、挂墙空调1.5 |
1 |
台 |
||
17 |
灯具 |
1、紫外线消毒灯 |
1 |
个 |
||
18 |
货架 |
1、四层货架 |
2 |
台 |
||
19 |
不锈钢水龙头 |
1、不锈钢水龙头 |
1 |
个 |
||
洗消间 |
||||||
20 |
水池 |
1、大单星柜体水池 |
2 |
台 |
||
21 |
洗碗机 |
1、洗碗机,超声波式 |
1 |
台 |
||
22 |
柜台 |
1、柜体工作台 |
1 |
个 |
||
23 |
工作台 |
1、收餐柜体工作台 |
1 |
个 |
||
24 |
消毒柜 |
1、双门消毒柜(热风循环) |
1 |
个 |
||
25 |
碗柜 |
1、四门碗柜 |
2 |
台 |
||
26 |
不锈钢水龙头 |
1、不锈钢水龙头 |
2 |
个 |
||
副食热加工区 |
||||||
27 |
蒸柜 |
1、天然气海鲜蒸柜 |
1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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