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SCG-FCG-2021-07(招标文件编号:详见公告)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东兴市港大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194-9号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折扣率(%):95.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东兴市港大商贸有限公司 | 详见公告 | 详见公告 | 详见公告 | 详见公告 | 详见公告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详见公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公告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项目编号:GSCG-FCG-2021-07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东兴市港大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194-9号
价格折扣率:95%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2: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海萍(采购人代表)、黎姣媛、陈远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收取。
2.收费金额: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2.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或受托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防城港市东兴市兴东路402号
联系方式:何警官;13877025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联系方式:0770-288511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芬香
电 话:0770-288511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主要标的信息
3.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防城港市东兴市兴东路402号
联系方式:何警官;13877025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联系方式:黄芬香 0770-28851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芬香
电 话: 0770-2885119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
项目编号:GSCG-FCG-2021-07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678171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HYPERLINK \l "_Toc1678171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HYPERLINK \l "_Toc16781717"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16781718" 1、总则 10
HYPERLINK \l "_Toc16781719" 2、磋商文件 11
HYPERLINK \l "_Toc16781720" 3、响应文件 13
HYPERLINK \l "_Toc16781721" 4、响应文件提交 15
HYPERLINK \l "_Toc16781722" 5、评审及磋商 15
HYPERLINK \l "_Toc16781723" 6、评审结果 21
HYPERLINK \l "_Toc16781724" 7、合同授予 21
HYPERLINK \l "_Toc16781725" 8、其他 22
HYPERLINK \l "_Toc16781726"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23
HYPERLINK \l "_Toc16781727"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7
HYPERLINK \l "_Toc16781728"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HYPERLINK \l "_Toc16781729"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CG-FCG-2021-07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年预算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玖佰元整(¥367,900.00元)
最高限价:年预算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玖佰元整(¥367,900.00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国家及地区法定节日 |
慰问提货券品种 |
慰问节日数量 |
年预算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元旦、春节、清明、三月三、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
慰问提货券品种包括:大米、食用油、生抽、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牙膏、牙刷、洗洁精、抽纸、毛巾、牛奶、水果、食品等慰问品 |
5 |
367900 |
1.每个节日慰问金额、人数、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2.慰问节日,根据实际慰问情况选取5个节假日慰问; 3.慰问节日数量增减,可根据后续情况,经领导批准而定。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有效期为三年。供应商按采购人每年每次实际慰问节日及慰问人数发放提货券。本次采购实行一次完成招标,分年度签订合同。即先签订一年期限的合同。(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方式:现场发售,不接受邮寄。
售价:250元/本。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申请人其他的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防城港市东兴市兴东路402号
联系方式:何警官;13877025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联系方式:0770-28851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芬香
电 话:0770-2885119
采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东兴市兴东路402号 联系人:何警官 联系电话:13877025090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联系人:黄芬香 联系电话:0770-2885119 |
1.1.4 |
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 |
1.1.5 |
项目编号 |
GSCG-FCG-2021-07 |
1.1.6 |
采购预算 |
年预算总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玖佰元整(¥367,900.00元) |
1.1.7 |
预留采购份额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1.3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诚信要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以上具体内容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按本项目公告规定方式获得磋商文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1.5.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2)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 银行账号:8000 5743 5701 559 |
1.6.1 |
现场勘查 |
不组织 |
3.1.1 |
价格文件组成内容 |
价格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按要求提供,并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非必须提供的文件,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评标时将不予认可。) (1)磋商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2)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①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②属于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
3.1.2 |
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 |
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包含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应按要求提供,并按要求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非必须提供的文件,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评标时将不予认可。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必须提供的文件,如未提供,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模糊不清以致关键信息无法辨认的,磋商小组有权认定该材料无效。): (一)资格审查资料 磋商声明书;(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包括无纳税记录或零报税)的证明(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是:银行已缴纳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第三方有效的相关业务托缴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二)商务文件 磋商书;(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见附件,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供应商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格式见附件)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技术文件 技术响应偏离表;(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3.1.3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需要提供,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需同时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要求: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全部响应文件正本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已签字盖章且未加密的PDF格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 □不需要提供 |
3.4.1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 天(日历天)内 |
3.5.1 |
磋商保证金 |
不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 |
3.6.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即:“价格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3.8.1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1年6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
3.8.2 |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
4.2.1 |
演示要求 |
演示时间、地点及要求: 无要求 □有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
4.3.1 |
样品要求 |
样品接收时间、地点及要求 无要求; □有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 |
5.1.1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组成:共3人组成。 |
5.2.2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5.3.1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间、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具体规定如下: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内容: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或界面截图;查询或打印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内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5.3.4.1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磋商时间:2021年6月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磋商地点: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
5.3.4.2 |
磋商需要携带的材料 |
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
5.3.4.3 |
磋商顺序 |
随机 |
7.1.1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
8.1.2 |
质疑函接收及联系方式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质疑函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部门: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0-2885119 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大道9号红林海湾8号楼2单元32层3203号房 |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不符合要求的作响应无效处理。 2.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不符合要求的或漏签的作响应无效处理。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4.本采购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编制,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 |
1、总则
l.1 项目概况
1.1.1适用范围: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磋商、评审、成交、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预留采购份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定义
1.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
1.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2.5“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2.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2.7“书面形式”如无特殊规定,“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购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1.2.8本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若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当供应商是企业的,则对应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对应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则对应指法人登记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当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则对应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当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对应指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自然人本人。
1.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诚信要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内容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以上具体内容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1.3.2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3.3按本项目公告规定方式获得磋商文件。
1.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4 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1.4.1磋商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1.4.2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1.5 磋商费用
1.5.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1.5.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1.6 现场勘查
1.6.1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4)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5)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6)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1.2除本供应商须知第2.1.1款所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2.1.3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果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拒绝。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宜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5天,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澄清。
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介上发布)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未及时实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澄清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介上发布)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未及时实时关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的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分为价格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两个部分组成。
3.1.1价格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2 商务技术文件: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自行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含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3 磋商报价
3.3.1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3.2报价采用折扣率报价,供应商报价时应考虑:折扣后的价格包含货物原材料费用、配套服务、货物的设计、制造、运输、装卸、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利润、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一切费用。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3.3.3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有效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最后折扣率报价将不予接受。
3.3.4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内的,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3.5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确认。
3.4 响应有效期
3.4.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
3.5 磋商保证金
3.5.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并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6.3 响应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响应文件正本均需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的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每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署名的授权委托书。
3.6.4响应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
3.6.6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可为已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3.7.1 将响应文件“价格文件”书面版本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内层包封上应写明“价格文件、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字样;
3.7.2 将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书面版本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内层包封上应写明“商务技术文件、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字样;
3.7.3 将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封,包封上标明“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7.4 将按上述第3.7.1项至第3.7.3项的规定包封好的“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响应文件电子版”全部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即采用双层包封法密封,提交响应文件时为一个包封)。在外层包封上写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外层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示密封。
3.7.5 未按本章第3.7.1条或3.7.4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8 响应文件的提交
3.8.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3.8.2 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提交响应文件,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收。
3.8.3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8.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3.9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3.9.1 在本章3.8.1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9.2 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3.9.3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第3.8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响应文件提交
4.1响应文件提交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第3.8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接收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到场或未按时签到的,视同认可响应文件提交结果。
4.2 演示
4.2.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3 样品
4.3.1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5、评审及磋商
5.1磋商小组组建
5.1.1磋商小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人数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2评审原则及方法
5.2.1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2.2 评审方法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5.3评审程序
5.3.1响应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对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3.1.1资格审查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未按本项目采购公告规定方式获得磋商文件的。
(3)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6)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材料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内容的。
5.3.1.2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2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3.3修正
5.3.3.1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5.3.3.2修正后的最终报价(最终折扣率报价)若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不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3.3.3修正后的最终报价(最终折扣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并以此报价计算价格分。
5.3.4 磋商
5.3.4.1磋商时间及地点:按须知前附表规定。
5.3.4.2供应商参加磋商需要携带的材料:按须知前附表规定。
5.3.4.3磋商小组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供应商未在通知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参加磋商的,或未提交书面说明退出磋商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应答文件和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磋商。
5.3.5最后报价
5.3.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3.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
5.3.5.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3.5.4 除5.3.5.3款情形外,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3.5.5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3.5.6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3.5.7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不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折扣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不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
5.3.5.8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4评审与比较
5.4.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4.2磋商小组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5.4.3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5.5 评审过程的保密
5.5.1 在评审活动中,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5.5.2 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磋商资格。
▲5.6 特别说明:
(本条款所述投标人等同于供应商,评标等同于评审,投标等同于磋商或响应)
5.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5.6.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5.6.3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本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6.4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5.6.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6.6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6.7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然后再参加投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7 终止采购
5.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7.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监督部门。
6、评审结果
6.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2成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合同授予
7.1 履约保证金
7.1.1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7.2签订合同
7.2.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7.2.2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7.2.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如政府采购活动或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2.5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8、其他
8.1询问、质疑和投诉
8.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8.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计算起算时间如下: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有关部门投诉。
质疑函接收及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1.3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行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应按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编制,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8.2 适用法律
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内容所涉及的专利、专有技术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同时,具有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的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专有技术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被侵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2、下表中所列的条款均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的商务、技术或服务要求,供应商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有时间限制,请各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以免耽误报价。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时,供应商只需报一个总价(最后折扣率报价)。
4、下表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或优于,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5、本项目所属行业:零售业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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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国家及地区法定节日 |
慰问提货券品种 |
慰问节日数量 |
年预算总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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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元旦、春节、清明、三月三、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
慰问提货券品种包括:大米、食用油、生抽、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牙膏、牙刷、洗洁精、抽纸、毛巾、牛奶、水果、食品等慰问品 |
5 |
367900 |
1.每个节日慰问金额、人数、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2.慰问节日,根据实际慰问情况选取5个节假日慰问; 3.慰问节日数量增减,可根据后续情况,经领导批准而定。 |
||
以上采购内容仅供参考,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每次实际慰问情况提供相应提货券。 |
|||||||
注意: 1.产品领取以提货券方式领取。 2.①假设慰问金额为260元,供应商折扣率为95%,则供应商提供的提货券金额=260+260*(100%-95%)=273元。 ②折扣后的价格包括商品、税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包含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供应商按采购人每年每次实际慰问节日及慰问人数发放提货券,提货券自采购人收到提货券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1年。提货券可购买店内销售所有商品,商品价格以购买当天销售价格为准。 4.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5.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6.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提高商品价格或恶意提高商品价格,如经采购人询价发现,成交供应商无故提高商品价格或恶意提高商品价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
二、涉及项目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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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具体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以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
||||||
规范标准 |
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具体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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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 |
见本表“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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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条款(不满足商务要求的磋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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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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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1)本项目服务有效期为三年。供应商按采购人每年每次实际慰问节日及慰问人数发放提货券。 (2)本次采购实行一次完成招标,分年度签订合同。即先签订一年期限的合同。 (3)采购人根据相关业务考核办法对成交供应商项目进展情况或相关食品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进行综合考评,如成交供应商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采购人考核成交供应商未具备下一年度项目承担的能力或未按采购人实际情况要求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则下一年不再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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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发放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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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要求 |
1.本项目采用折扣率方式报价,报价有效报价范围:折扣率95%(含)以下为有效报价。95%以上报价为无效报价。 2.供应商报价时应考虑:折扣后的价格包含货物原材料费用、配套服务、货物的制造、运输、装卸、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利润、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一切费用。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
||||||
付款条件 |
1.供应商按采购人每次实际慰问节日及慰问人数提供提货券,供应商每次提供提货券金额算法为:提货券金额=采购人每次慰问金额+采购人每次慰问金额*(100%-折扣率),采购人在每次收到提货券验收核对无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人每次慰问金额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支付款项时,成交供应商需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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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
|||||||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成员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补充修改文件作为评定依据进行评审,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修正文件等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四)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磋商;
3、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磋商后确定最终设计解决方案);
4、最后报价(最后折扣率报价);
5、详细评审;
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方法
(一)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1、资格性审查
由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表如下,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性审查视为不合格。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审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须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须有效。 供应商是企业则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则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审查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则审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则审查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供应商不是以上所列的法人、组织、自然人的,则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审查商业信誉声明。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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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审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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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审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新成立的且不足一个月的企业按实际提供)。 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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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审查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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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诚信要求 |
A、审核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B、审核内容: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主体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或界面截图(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提供给磋商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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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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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应商不得参加资格性审查的情形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
2、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缺少任何一项或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符合性审查视为不合格。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已按要求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有效,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
响应文件唯一性 |
同一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的除外。 |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得含有采购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磋商报价 |
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内的,响应文件无效。提交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响应文件无效。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
3 |
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条款响应 |
对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所有要求响应均无负偏离。 |
响应文件格式 |
响应文件按第二章第3.1款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编写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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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有效期 |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并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磋商书做出响应的。 |
(二)详细评审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及双方磋商的书面结果,进行详细评审。具体评标标准见《评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价格分 (满分30分) |
价格分(满分30分) |
(1)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折扣率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有效供应商最后折扣率报价最低/某供应商的最后折扣率报价)×30 ①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之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②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①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附件); ②属于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③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附件); |
2 |
技术分(满分36分) |
质量保证措施(满分8分)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含产品包装、存放、摆放等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0分):无质量保证措施。 二档(3分):质量保证措施不全面,实施性、合理化、可行性一般。 三档(6分):质量保证措施较为全面,实施性较高,质量保证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档(8分):质量保证措施详实、完整、科学、严密、合理,操作性强,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属于有效期的货品。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满分8分) |
一档(0分):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档(3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合理完善、基本符合项目需求。 三档(6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详细,完善、且制度合理。 四档(8分):质量保证措施详实、完善、科学、严密、合理。 |
||
应急预案措施(满分10分)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应急措施(如缺货情况等如何保证货源)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0分):无应急措施。 二档(3分):方案不全面、合理化、可行性一般; 三档(6分):方案较为全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档(10分):应急措施完善,科学、全面、可行性高,符合现状。 |
||
售后服务方案(满分10分) |
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等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0分):无售后服务方案。 二档(3分):售后服务方案和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措施不完整,可行性不高; 三档(6分):售后服务方案和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 四档(10分):售后服务方案和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措施完善,可行性高。 |
||
3 |
商务分(满分34分) |
提供相关食品安全(或合格)证明材料分(满分24分) |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产品安全或合格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质检报告或合格证等)复印件,每份得2分。(满分24分) |
信誉分(满分4分) |
(1)供应商2018年1月1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在卫生监督部门无食品卫生事故记录的、无不良诉讼等的得2分,须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2)供应商承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须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满分2分) |
||
产品贮藏能力(满分6分) |
供应商企业注册地在东兴市市辖区或外地企业在东兴市市辖区设有服务机构(门店或商品储备地)的(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或承诺成交后设立的,如实提供承诺书得6分,此项满分6分。 |
||
总得分=1+2+3。 |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甲方):
成交供应商(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会慰问品定点供应商采购
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成交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订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一)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二)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三)成交通知书;
(四)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如有)。
二、采购内容(可附件)
序号 |
国家及地区法定节日 |
慰问提货券品种 |
慰问节日数量 |
年预算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元旦、春节、清明、三月三、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
慰问提货券品种包括:大米、食用油、生抽、洗发水、沐浴露、洗衣液、牙膏、牙刷、洗洁精、抽纸、毛巾、牛奶、水果、食品等慰问品 |
5 |
367900 |
1.每个节日慰问金额、人数、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2.慰问节日,根据实际慰问情况选取5个节假日慰问;3.慰问节日数量增减,可根据后续情况,经领导批准而定。 |
以上采购内容仅供参考,乙方根据甲方每次实际慰问情况提供相应提货券。
三、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有效期为三年。乙方按甲方每年每次实际慰问节日及慰问人数发放提货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