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GXZC2021-C1-001521-KLZB,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广西政采[2021]8085号-001 二、项目名称:中餐烹饪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桂林厨之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AGHD7A 供应商地址: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3号旅游公寓7-12-3号 成交金额: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元整(¥1493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五、磋商小组名单:李桂生、阳 鸿、汤凯麟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服务类收费标准计算,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人民币):¥20423.00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信息公告发布媒体: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kl.com(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西桂林农业学校 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346号 联系人:唐峥峥;联系电话:136278656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22号 联系人:何格、张智睿 联系电话:0773-5442911、0773-5442932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格 联系电话:0773-5442911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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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科 联 招 标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中餐烹饪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XZC2021-C1-001521-KLZB
采 购 人:广西桂林农业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26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229877"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HYPERLINK \l "_Toc4422989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
HYPERLINK \l "_Toc4422989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
HYPERLINK \l "_Toc44229896"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
HYPERLINK \l "_Toc44229897"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2
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中餐烹饪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23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6月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XZC2021-C1-001521-KLZB(采购计划文号:广西政采[2021]8085号-001 )
2.项目名称: 中餐烹饪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预算金额:人民币 1500000.00 元
5.最高限价(如有):
6.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 |
1 |
操作台 |
8张 |
设备用于广西桂林农业学校中西面点和中餐实训室,详见采购需求。 |
2 |
不锈钢推拉门打荷台 |
16张 |
|
3 |
电烤箱 |
2台 |
|
4 |
热风炉烤箱 |
1台 |
|
5 |
多功能厨师机 |
10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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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门冰柜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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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匹冷暖挂机商用空调 |
2台 |
|
8 |
电磁台式煎饼炉 |
2台 |
|
9 |
双缸电炸炉 |
1台 |
|
10 |
商用猛火灶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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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单炒单尾煤气炉 |
2台 |
|
12 |
蒸包炉 |
1台 |
|
13 |
电磁四眼煲仔炉(柜式) |
1台 |
|
14 |
油烟净化一体机 |
4台 |
|
15 |
双星洗物池 |
2台 |
|
16 |
不锈钢墙幕 |
8米 |
|
17 |
油烟管 |
32㎡ |
|
18 |
弯头 |
8个 |
|
19 |
微波炉 |
1台 |
|
20 |
录直播一体机系统 |
1套 |
|
21 |
录直播一体机 |
3台 |
|
22 |
台式一体机电脑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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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多媒体教学一体机 |
1台 |
|
24 |
不锈钢网架 |
5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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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商用烤盘 |
200个 |
|
26 |
法棍槽盘 |
50个 |
|
27 |
烤盘架车 |
6个 |
|
28 |
电磁炉 |
6台 |
|
29 |
净水器 |
2台 |
|
30 |
破壁机 |
6台 |
|
31 |
均质机 |
2台 |
|
32 |
喷砂机 |
2台 |
|
33 |
法式甜点喷砂机 |
4个 |
|
34 |
制冰机 |
1台 |
|
35 |
烘焙电子小秤 |
10台 |
|
36 |
电子计重秤 |
10台 |
|
37 |
裱花转台 |
30个 |
|
38 |
手动打蛋器 |
60个 |
|
39 |
带刻度量杯 |
60个 |
|
40 |
硅胶刮刀 |
70把 |
|
41 |
不锈钢铲刀 |
40把 |
|
42 |
不锈钢针车轮 |
10把 |
|
43 |
不锈钢拉网刀 |
10把 |
|
44 |
切油条滚轮刀 |
10把 |
|
45 |
抹刀套 |
30把 |
|
46 |
不锈钢锯齿刀 |
30把 |
|
47 |
片刀 |
30把 |
|
48 |
不锈钢切面刀 |
10把 |
|
49 |
不粘吐司模具 |
120个 |
|
50 |
戚风蛋糕模具 |
6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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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不锈钢打蛋盆 |
9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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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慕斯模具 |
6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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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小蛋糕模具 |
50个 |
|
54 |
手柄粉筛 |
30个 |
|
55 |
不锈钢面粉筛 |
3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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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磅蛋糕不粘模具 |
50个 |
|
57 |
派盘 |
50个 |
|
58 |
U 型饼干模具 |
30个 |
|
59 |
耐高温烘焙油布 |
40张 |
|
60 |
平 底 麦饭石色不粘锅 |
18个 |
|
61 |
羊毛刷 |
20把 |
|
62 |
喷火枪 |
8个 |
|
63 |
6 连水果慕斯硅胶模具 |
10个 |
|
64 |
6 连 3D 玫瑰花型慕斯硅胶模具 |
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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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2 连芒果慕斯硅胶模具 |
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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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法式半圆球慕斯模具 |
2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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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8 连心型慕斯硅胶模具 |
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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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半圆形星空巧克力模具 |
20个 |
|
69 |
耐高温手套 |
20副 |
|
70 |
双炒单尾 |
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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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炉灶拼台 |
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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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油烟净化一体机 |
4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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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一体式电海鲜蒸柜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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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台式绞肉机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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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全自动切片机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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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六头煲仔炉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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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储物柜 |
4台 |
|
78 |
双星洗物池 |
4台 |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2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23号)。
方式: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非法定代表人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购买;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副本复印件。(邮购文件的,报名供应商将汇款凭证、上述证件及材料的扫描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内发送至邮箱42059402@qq.com,电子邮件内请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供应商的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电子邮箱、开票信息等;同时报名供应商须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内将上述材料寄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收件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23号,收件人:赵莉,联系电话:0773-5442846)。
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250元 ,售后不退。
邮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开户银行和账户:
开户户名: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桂林桂湖支行
账 号:2103260229201002537
四、响应文件提交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1年6月7日10 时00分(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号)开标室。
注:供应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五、开启
1.时间:2021年6月7日10 时00分(北京时间)后
2.地点: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23号)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15000 元。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缴纳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的信息:
开户银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相思湖支行
开户名称: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8000 5435 9168 889
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原件给采购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网上查询地址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kl.com(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4.为配合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及备案,未入驻政府采购云平台的供应商请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商家入驻,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5.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务必提供准确的唯一电子邮箱, 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更正公告将统一发至该电子邮箱。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广西桂林农业学校
地 址: 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山街346号
联系方式: 唐峥峥 联系电话: 136278656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23号
联系方式: 何格、张智睿 联系电话:0773-5442911、0773-54429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格
电 话: 0773-5442911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6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3 |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2 |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 |
6.3 |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分包内容: 。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 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 。 |
12.1.1 |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内连续 3 个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4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能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或者供应商自拟的截标时间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财务情况说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要求,则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联合竞标体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联合体竞标时,第1-5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分别盖章和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12.1.2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 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售后服务承诺;(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格式后附);(如有请提供) 10.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自拟)【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后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必须提供) 11.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
12.2 |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文档格式1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PDF格式)1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U盘)单独密封(外层包装封面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供应商名称)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
15.2 |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竞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竞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和税费。 ?竞标报价包含验收费用 □竞标报价不包含验收费用 |
16.2 |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 |
17.1 |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缴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缴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竞标无效。供应商必须于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原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3.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磋商保证金,其缴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方式缴纳的,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金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18.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肆 份。 |
20.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其他文书、文件递交: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三、响应文件的编制20.4款”。 |
24.1 |
磋商小组的人数: 3 人。 |
26.2 |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磋商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商排序到最后磋商),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磋商。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者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
|
28.1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成交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参照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并由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个工作日内转入采购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 设备安装施工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成交供应商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详见附件1)及《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详见附件2),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在收到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缴纳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的信息: 开户名称: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阁支行 银行账号: 660010007045600010 备注: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或者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有效履约保证金。 |
29.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
31.2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73-5442911),通讯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B单元18层17-23号 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北京时间):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0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32.1 |
1.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支付方式) 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以项目(?成交金额/□采购预算/□暂定成交金额/□其他 )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32.2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费基准价格下浮 %/□收费基准价格上浮 %)收取。 □固定采购代理收费 。 3. 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账户的信息: 开户名称: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桂林桂湖支行 银行账号:2103260229201002537 |
33.1 |
解释: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33.2 |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如有)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如有)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转包与分包
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6.3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及分包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参加报价评审;最后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则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材料必须为供应商所拥有。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4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该澄清或者更正公告以邮件方式发至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的邮箱,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桂财采【2007】 6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采用网上下载磋商文件形式的除外),否则视为已经收到。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竞标报价要求
15.3.1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如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以转账方式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的,由供应商代表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原件退还手续。
17.2.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包封袋/箱上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响应文件的密封以不露出响应文件为合格,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19.3条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0.4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请同时单独递交响应文件签收回执(不用密封包装,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响应文件签收回执” 的要求填写)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17.4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6.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7.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8.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缴纳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2.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