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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食品慰问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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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关于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9 11:37

一、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305号

二、项目名称: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中标结果: 中标

供应商名称:西安蜂品会蜂业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107-VO1室

中标 金额 : 2,059,4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投标报价表.jpg

五、 评标委员会名单:

项目名称 专家 采购人代表
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安建博、孔祥虹、李迎朝、马杰 王莉英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13,859.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西安财经大学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

联系电话:81556088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俊杰

电话:029-87373098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联系方式:029-87373098

十、附件:

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09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正衡招字-[2021]-305号

采 购 人:西安财经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44977833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44977833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449778340" 第三章 评标方 23

HYPERLINK \l "_Toc4497783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 27

8

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西安财经大学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服务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305号

三、采购人名称:西安财经大学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029-81556088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方式:029-87373098

五、采购内容、预算和要求

1.采购内容及预算:

1.1采购内容: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包括粽子、蜂蜜、大米、饺子粉、花生油、老婆饼、蛋黄酥、小米、组合油、瓜子、香菇、木耳、粉条、鸡蛋、烤鸡蛋、挂面,共计1400份。)。(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2 采购预算:210万元

2.项目用途:自用

3.项目性质:自有资金。

六、投标人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5、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声明;

6、出具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文件发售

1. 发售时间:2021年05月19日至 2021年05月25日17:00时止。

2. 发售地点: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发售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4. 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6月08日09:30 时;

2. 开标时间:20201 年06月08日 09:30 时;

3. 投标开标地点: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会议室。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政策: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9)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10)《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1)需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详见采购文件

十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购项目联系人:王俊杰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29-87373098 029-87511349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账 号:12990242031090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采购人

名 称:西安财经大学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

1.1.3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

1.1.4

招标采购项目名称

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1.1.5

实施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1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采购内容

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包括粽子、蜂蜜、大米、饺子粉、花生油、老婆饼、蛋黄酥、小米、组合油、瓜子、香菇、木耳、粉条、鸡蛋、烤鸡蛋、挂面,共计1400份。)。(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3.2

供货期

每批次接到发货通知后10日历天内完成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行业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第五章“采购内容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

5、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声明;

6、出具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4

开标现场需携带

资格证件原件

投标人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被权代表身份证;

1.10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答疑以及往来通知、函件等。

2.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06月08日09时30分

2.3.1

投标人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询问和质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均为无效,不予受理。

质疑联系人:王俊杰

邮箱:1016024256@qq.com

联系电话:029-87373098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各投标人必须及时从招标代理人处获取。

3.2.1

投标报价

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形式。

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及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凡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现场、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负责;如投标人因此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采购人将不予批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肆万元。

形式: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

重要提示:

1、转帐事由: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2、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或支票形式。投标人将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3、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至以下账户:

户名: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299024203109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3.7.3

签字、盖章的

具体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只要一项内容即可。

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和盖章”的,投标人必须既签字又盖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副本 贰 份。

3.7.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将“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装订成一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西安财经大学2021年职工福利品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正衡招字-[2021]-305号

投标人名称:

内容:“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在2021年06月08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但由于按无效投标处理等原因未启封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资料袋除外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 年06月08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楼会议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4人。

专家抽取方式:开标当天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1.4

中标公告

公告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3.1

履约担保

否,不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下浮48%计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费缴纳到以下账号:

户名: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299024203109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10.3

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0.4

不允许重大偏离。不满足以下两个方面要求的,视为发生重大偏离,按无效投标处理;其余偏离视为细微偏离,招标人将通过澄清的方式对细微偏离进行澄清或修正。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1)文件组成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符合要求;

3)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一份投标文件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出现两个报价未明确以哪个为准;

2.合同条件:

1)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货物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10.5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10.6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采购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采购内容、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及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投标人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其他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其他特定条件的要求;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得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则该投标无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则该投标无效。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4.4 开标现场需携带的资格证件原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提供探勘现场。

1.9.1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2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 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方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采购内容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询问或者质疑和答复

2.3.1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2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及时作出答复,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长

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资格部分、技术商务部分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部分: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④投标保证金。

(2)技术商务部分

①投标报价函

②产品供货渠道

③供货保障措施

④应急预案

⑤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⑥售后服务

⑦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说明填报价格及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以及投标人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是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报价一经提交,则将被视为发包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3.2.2 采购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投标人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重要提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方为有效。请投标人考虑资金在银行之间的转账要求和时间成本,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指定的账户能收到所交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账户未能收到投标保证金,则该投标为无效。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投标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中标投标人未能按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相关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3.5.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核查资格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由于投标人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招标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视同签字、盖章不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按正、副本分别进行装袋密封。电子U盘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起。密封袋正面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

4.1.2 投标文件封套的标记: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在封面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但开标会现场收到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仅进行投标的签字登记,采购人不再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开标会开始,同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2) 宣布开标会议纪律。

(3) 介绍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和招标工作人员。

(4) 宣布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5) 监标人组织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查验、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6) 按招标文件要求宣读相关投标要素,记标人在《开标记录》上如实记录,采购人委派的监标人监督唱标内容、记录内容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 投标人核对开标记录并签字确认。由监标人和投标人核对开标记录现场签字确认。

(8) 将投标文件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9) 宣布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结论。

(10)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性评审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审。

(11) 宣布公告时间、公告期及相关事宜。

(12) 宣布开标会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7)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3.3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标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6.3.4 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5 如果投标人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评委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评委会根据其投标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标。

7.合同授予

7.1 定标程序

7.1.1 评委会根据评标方法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排序,推荐投标人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作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

7.1.2 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7.1.3 采购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评标后直接确定中标投标人。

7.1.4 中标投标人确定之后,中标结果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7.1.5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鲜章的质疑函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7.1.6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1.7 质疑材料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质疑材料不予受理。投标人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中标通知

7.2.1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中标公告发布之日,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投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不提供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评标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5 中标合同的履约验收

7.5.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继续采购

8.1 开标后,如果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废标后,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重新组织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继续采购。

8.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原则,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继续采购的决定。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 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投标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5.2 投诉。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9.5.3 投标人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质疑联系人:王俊杰

邮箱:1016024256@qq.com

联系电话:029-8737309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方法

一.评标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并依次排序。

二.评标程序

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1、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1资格性检查:

1.1.1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4.1条的要求。

1.1.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足额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1.2符合性检查:

1.2.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审查。

(1)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

(2)投标内容是否有重大缺漏项。

1.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投标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

(2)是否提交了合格有效的本次采购特别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2.3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审查。

(1)投标报价是否未超过采购预算;

(2)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供货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

2.1 对于可能出现的投标报价不一致和文字文本差异按以下方法确认更正。

2.1.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评委会将按照上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2 对于投标文件中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价格的确定: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对于所有有效投标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标价格的确定。

3.1政策性价格优惠折扣规定

3.1.1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含联合体)的评标价计算规则:

3.1.1.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1.1.2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1.1.3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1.1.4评标价的计算: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投标的情况:

小型企业,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微型企业,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标价计算:

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3.1.2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评标价计算规则:

3.1.2.1本办法所称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监狱划分标准;

(2)投标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3.1.2.2本规定所称监狱企业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确定的企业;

3.1.2.4评标价的计算:

(1)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情况:

监狱企业,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3.1.3 环保、节能产品的评标计算规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若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财库〔2006〕90号文件中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图及网页链接,经核实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评审中价格扣除3%,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若为节能产品的,须符合国办发〔2007〕51号文件中要求,提供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图及网页链接,经核实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的,评审中价格扣除3%,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4 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价计算规则:

3.1.4.1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

(2)投标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3.1.4.2本规定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分标准,是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确定的企业;

3.1.4.3评审价的计算:

(1)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情况: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评审价=投标报价*(1-6%);

3.2对于不享受以上政策性优惠价格调整的,其评标价=按照以上2.1条款修正后的投标总价。

4、比较与评价:

对所有有效投标进行了评标价确认之后,由评委会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因素及权重分解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比较、评价打分。

5、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

汇总全体评委对每个投标人的赋分,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按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评审因素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30分)

以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投标报价权值。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磋商应作无效标处理)。

技术

(45分)

供货渠道

(20分)

1.货物存量充足,满足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承诺,计1-5分;

2.供应商产品原材料进货渠道安全规范,有质量保证,提供副食品采购点照片或合同复印件,计1-5分。

3.产品加工工艺精美、先进、可靠,计1-5分。

4.投标人所投产品在各大卖场有售的计5分;(提供卖场照片为准)

保障措施

(10分)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有具体的供货组织安排,详细的人员、财力调配、运输等说明,按其程度评价,计5-10分。

应急预案(5分)

有食品配送服务应急方案。服务方案合理、详细、周到,具有科学性、可操作、实用性等,得1-5分

样品

(10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对样品质量好坏、包装是否精细、材料原产地品质等方面,综合赋分得2-10分。(样品不需提供检测报告,样品规格要求满足第五章技术要求)

商务

(25分)

商务

响应

(5分)

投标人对付款、交货、验收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响应,按其响应程度1-5分。

业绩

(10分)

提供投标单位2018年至今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售后服务

(10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完善,有完整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配备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明确“三包”内容,承诺售后退换不合格货物具体时限与优惠。得3-8分;

供应商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售后服务机构办公地点的产权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合计(100分)

注:有严重错误或漏项的不得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专用条款

甲方(采购人): 合同编号:

乙方(成交投标人): 签订地点:

乙方在 组织的 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成交通知书》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依据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全新的标的(物资/工程/服务)。 单位:元

序号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二、技术标准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以及响应文件的规格响应表、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交货时间:

四、交货地点及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

六、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质保期以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规定为准。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的售后服务详见响应书中售后服务条款。

七、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九、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结算方法及期限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货物送达甲方指定点(并负责分次发放)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提供90%的增值税发票后,采购人将在一个月内支付给投标人90%的货款,三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剩余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后,采购人支付剩余的货款。中标单位的投标内容及其中标总金额,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受市场价变化的影响。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货款的银行利息。

十二、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2、乙方的响应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十四、合同补充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六、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十七、合同纠纷: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

十八、未尽事宜:<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