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WTSB21040700017
二、项目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职工工作用餐服务
三、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四川省科学城九龙宾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成交总价(折扣率):90%
2、供应商名称:四川省科学城美味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绵阳市绵山路64号(科学城8区望江楼1-105#)
成交总价(折扣率):80%
3、供应商名称:绵阳市游仙区十三小厨香榭里餐馆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8-4号
成交总价(折扣率):89%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价(折扣率)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1 | 职工工作用餐服务 | 1项 | 详见本公告三、成交信息 | 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1年(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对乙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通过评价的则协议期限自动延续一年。最多延续两次) | 科学城区域及周边1公里内提供不少于400平米的就餐场所 |
服务要求:(一)用餐时间:采购人认定的工作日;
(二)用餐标准(每人每天暂定):≤60元;
(三)用餐额度(每人每月暂定):60元×当月工作日天数;
(四)用餐方式:职工在用餐标准、用餐额度范围内按天结算,日结日清;
(五)用餐人数(暂定):≤400人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洁(组长)、李素娟、钱水彬、杨立成、向顺禄、徐悦(采购人代表)、龚剑(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不收取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未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为:四川省鸿涛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因:未提供2019年或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加盖公章或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2020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票;未提供2020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
3、投标人得分及排名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得分 | 排名 |
1 | 四川省科学城九龙宾馆有限公司 | 87.65 | 1 |
2 | 四川省科学城美味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83.71 | 2 |
3 | 绵阳市游仙区十三小厨香榭里餐馆 | 79.28 | 3 |
4 | 绵阳市涪城区十三小厨中餐馆 | 62.36 | 4 |
5 | 绵阳科创区上马社区滋味工坊餐饮店 | 41.22 | 5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816-24883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816-2487959/24943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黎军
联系方式:0816-2487959/249433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附件:公开★招标文件-工作餐招标文件(第二次).doc
招标编号:WTSB21040700017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职工工作用餐服务项目
(第二次招标)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绵阳
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2021年5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47041702" 目 录 2
HYPERLINK \l "_Toc4704170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HYPERLINK \l "_Toc4704170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47041705" 第三章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23
HYPERLINK \l "_Toc47041706" 第四章 评标办法 25
HYPERLINK \l "_Toc47041707" 第五章 采购需求 34
HYPERLINK \l "_Toc47041708" 第六章 合同草案 36
HYPERLINK \l "_Toc4704170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0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职工工作用餐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获取第二次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6 月8 日 14 点45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编号:WTSB21040700017
项目名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职工工作用餐服务
采购预算:360万元(一年);最高限价:360万元(一年)。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采购需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主要服务指标 |
服务地点 |
备注 |
1 |
职工工作用餐服务 |
项 |
1 |
(一)用餐时间:采购人认定的工作日; (二)用餐标准(每人每天暂定):≤60元; (三)用餐额度(每人每月暂定):60元×当月工作日天数; (四)用餐方式:职工在用餐标准、用餐额度范围内按天结算,日结日清; (五)用餐人数(暂定):≤400人;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
★科学城区域及周边1公里内提供不少于400平米的就餐场所 |
合同履行期限: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1年(服务期满后,采购人对乙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通过评价的则协议期限自动延续一年。最多延续两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被列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在禁止期内不得参加本次釆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从事餐饮业的其它证件;
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1.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30日(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10-11:40,下午14:10-17:50,在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物资部获取招标文件。
物资部联系人:黎军,联系电话:0816-2494336/2487959,邮箱:728820194@qq.com
2.招标文件免费提供。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需向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方式:现场提供、邮寄提供或电子邮件提供等方式均可。
4. 供应商必须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6月8日14:45(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交易中心(科学城九区外侧原动力部)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优先购买节能产品政策、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强制购买节能产品政策、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策、《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2. 投标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3.本公告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4.绵阳市以外的供应商代表需要到现场参与采购活动的,需在微信小程序中关注《绵阳科学城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号申请外访,访问单位为物资部,接待人为物资部联系人,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购活动现场。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通讯地址:四川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绵山路64号
邮 编:621999
联 系 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0816-2488302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
开户银行:工行科学城支行
账 号:2308415109100007095
通讯地址:四川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中物院物资部
邮 编:621999
联 系 人:黎军
联系电话:0816-2494336/2487959
传 真:0816-2485694
电子邮件:728820194@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预算 |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作无效处理。 |
1.1.3 |
最高限价 |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作无效处理。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职工工作用餐服务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服务时间 |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1.3.2 |
★服务地点 |
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1.7 |
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
联系人:黎军,联系电话:0816-2494336/2487959,邮箱:728820194@qq.com |
1.8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在投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1.9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标的“职工工作用餐服务”属于餐饮业行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与报价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明函。 |
1.10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投标人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四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本项目不涉及)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四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本项目不涉及) 三、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投标人评审排名存在并列情况的,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时,优先确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投标人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投标人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
1.11.1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不适用 |
2.3 |
现场考察和 答疑会 |
不组织 |
3.4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8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设定。 |
3.9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
3.10.1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档1份,开标一览表1份。 |
3.10.4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4.2.1 |
评标委员会人数 |
7人 |
4.3.1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的供应商数量的1/2,且不超过3家。 |
5.2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
5.3 |
合同转包 |
不允许 |
5.5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设定 |
5.6 |
合同公告和备案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合同将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合同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合同将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
7.1 |
投标人询问 |
投标人询问由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负责答复。 联系人:黎军。 联系电话:0816-2494336/2487959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春雷街道办物资部新办公大楼 邮编:621999。 |
7.2 |
投标人质疑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且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事实依据; 2.5必要的法律依据; 2.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质疑由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负责答复。 4.联系人:黎军。 5.联系电话: 0816-2487959/2494336。 6.邮箱:728820194@qq.com 7.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学城春雷街道办物资部新办公大楼。 8.邮编: 62199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人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投标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7.3 |
投标人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816-2482753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8.1 |
信用信息查询 |
截止时点: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http://ztbxx.caep.ac.cn)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将在以上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与招标文件一并存档。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使用规则: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http://ztbxx.caep.ac.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记录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人(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
8.2 |
中标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费。 |
8.3 |
★与中物院职工关系的说明及报备说明 |
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是否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须在书面声明及报备说明中做出详细说明。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响应时,无需提供书面声明。 |
8.4 |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在裁判文书网上对中标候选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若发现中标候选人或现任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
其他说明事项 |
本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不得有负偏离,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招标文件其它章节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采购(外协)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采购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交货期、交货地点
1.3.1服务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投标风险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所有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工作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1.11.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其中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投标报价相同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1.11.1条前述处理。
1.11.2利害关系投标人的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11.3前期参与投标人的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1.11.4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采购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评标办法;
(五)采购需求;
(六)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采购人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但采购人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询问事项。
2.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2.3.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本项目是否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以及是否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语言
3.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投标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即可)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不适宜以中文表述或者已经形成国际惯例的标准、范本、证书证件名称除外。)
3.1.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2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3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3.4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知识产权
3.5.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3.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5.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5.4如采用不归投标人所有的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6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3.6.1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4)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三章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7)投标人与中物院职工关联关系的声明;
(8)商务条款偏差表;
(9)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承诺、文件和资料。
3.6.2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菜品价格构成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本项目需报出投标人承诺的公开菜品的折扣率(折扣率=折扣后价格/公开菜品价格×100%)。
(2)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一览表”报价总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6.3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响应偏差表;
(2)投标产品技术内容的详细描述,包括(若有)但不限于: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型号规格、配置、功能描述、技术方案、实施方案、产品技术资料(如彩页)、验收方式和标准、工作环境条件等;
(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6.4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3.7投标文件格式
3.7.1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3.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8.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设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投标有效期
3.9.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9.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9.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10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3.10.1投标人应按相关要求准备投标文件份数,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0.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3.10.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3.10.4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10.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3.10.6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3.10.7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图纸、报表除外),并自目录第一页开始按自然数逐页编码。
3.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3.11.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3.11.2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其中,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和“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3.12投标文件的递交
3.12.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3.12.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13.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3.13.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3.11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3.1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销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开标、评标和中标
4.1开标
4.1.1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4.1.2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1.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疑义的,可以当场向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4.1.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1.5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用于开标唱标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疑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1.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误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4.1.7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以及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疑义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说明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
4.2评标
4.2.1评标委员会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2.3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4.2.4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
4.3中标
4.3.1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2中标公告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4.3.3中标通知书
4.3.3.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3.3.2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采购人将于中标投标人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4.3.3.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3.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3.3.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投标人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绵阳市科学城中物院物资部领取。联系人:李文波,联系电话:0816-2494336/2487959。
5.签订及履行框架协议和验收
5.1签订框架协议
5.1.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5.1.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框架协议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框架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5.1.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框架协议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框架协议,以此类推。也可以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2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5.3合同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5.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5.5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设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6合同公告和备案
5.6.1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6.2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备案。因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合同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5.6.3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双方应严格执行框架协议条款,履行框架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框架协议的顺利完成。
5.6.4在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7验收
5.7.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验收。
5.8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框架协议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6.投标纪律要求
6.1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的;
(七)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十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二)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未按规定说明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规定的行为。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有(一)~(十)情形的,认定为投标或中标无效。
7.询问、质疑和投诉
7.1询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质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采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处理。
8.其 他
8.1信用信息查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中标服务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3供应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任职人员中是否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的,须在书面声明及报备说明中做出详细说明。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响应时,无需提供书面声明。
8.4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在裁判文书网上对中标候选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若发现中标候选人或现任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8.5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8.6投标人现场讲解: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7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五)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若为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9年或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加盖公章或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可以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0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纳税回单或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依法免征税收的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格式自拟;
提供2020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银行社保缴纳回单或社保局出具的社保交纳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格式自拟;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以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二、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可以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三、其他
投标截止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中物院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被禁止参加的)。
可以通过承诺函统一承诺。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从事餐饮业的其它证件。
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投标管理办法》、《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采购(外协)业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六)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七)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与投标供应商名称是否一致、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除外);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规定的;
(三)技术、商务、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四)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3.4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单位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符合性审查结果、投标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9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投标做无效处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投标人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公平竞争。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3.9.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五)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疑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本条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财务部。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内容 |
分值 |
得分标准 |
得分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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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折扣率 |
10分 |
经专家评审的最低有效投标折扣率作为评标基准折扣率,其投标折扣率得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折扣率得分按“投标折扣率得分=(评标基准折扣率/投标折扣率)×10分”计算。 注: 1、折扣率=折扣后价格/公开菜品价格×100% 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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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餐 |
菜品的丰富程度、餐食质量与价格匹配程度 |
9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公开菜谱菜品汇总表(格式见第七章),评定菜品的丰富程度(根据公开菜谱菜品汇总表上菜品数量排名,排名可并列): 菜品最多的排名第一,得5分,之后依次扣1分,最多扣5分。如果提供的公开菜谱菜品汇总表无效,则本项不得分。 “供应商提供以下几种的菜品的价格构成(回锅肉、鱼香肉丝、青椒肉丝、麻婆豆腐、粉蒸肉,详见:菜品价格构成明细表),按照食材单价之和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可并列,食材单价低的排名靠前。排名第一的得4分,之后依次扣1分,最多扣4分”。 注:1、食材单价=价格/主料份量(单位为克)) 2、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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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餐 |
配餐方案的优良程度 |
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配餐方案(应包含配餐方案汇总表(格式见第七章)),从菜品丰富程度、份量充足性等方面进行计分排名,得分高者排名靠前,排名可并列,排名第一的得8分,之后依次扣2分,最多扣8分. 注:1、未提供配餐方案或配餐方案汇总表的不得分。 2、本项排名分值计算方式:本项分值=配餐种类数量+配餐中荤菜分量之和+配餐中素材分量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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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餐内涵与价格匹配程度 |
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最贵的2种配餐的性价比分值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可并列,排名第一的得8分,之后依次扣2分,最多扣8分 注:1、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2、性价比计算方式:性价比分值= (配餐中荤菜数量×0.7+配餐中素菜数量×0.3)/配餐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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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 |
原材料采购制度 |
6分 |
原材料采购制度包含:①建立原材料采购制度;②索证制度(提供主食、肉类、食用油等食材等级,等级材料证明提供近期原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司鲜章);③出入库记录制度。 每提供以上1项方案或制度,同时内容描述完善、详细具体、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每提供以上1项方案或制度,内容描述基本完善、基本详细、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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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场所 |
供应商提供食品加工制度; 加工场地卫生、整洁、规范程度; |
17分 |
食品加工制度包含:①确保食品加工场所保持清洁;②确保生熟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③确保食品加工分区管理; 每提供以上1项方案或制度,同时内容描述完善、详细具体、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每提供以上1项方案或制度,内容描述基本完善、基本详细、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2)根据供应商提供加工场地照片对加工场地卫生、整洁、规范程度进行排名,排名可并列,排名第一的得5分,之后依次扣1分,最多扣5分。 注:未提供加工场地照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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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 |
供应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
17分 |
供应商提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含:①员工管理及岗位职责制度;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④食品留样制度(供应商需提供近期食品留样照片并加盖公司鲜章) 每提供以上1项方案或制度,同时内容描述完善、详细具体、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4分; 每提供以上1项方案或制度,内容描述基本完善、基本详细、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供应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不具有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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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
供应商建立合理的供餐保障服务制度 |
13分 |
①供应商建立合理的供餐保障服务制度 2分: ②对工作日的集中用餐时间的迅速响应承诺 2分; ③对送餐时间的响应承诺 2分; ④不使用转基因食材、配料及辅料的承诺 2分, ⑤提供早餐服务的承诺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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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场所便利性 |
就餐点的数量与路程远近 |
9 |
①科学城内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每多1个就餐点(不限面积),加2分,最高加4分,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②在12所148所区范围及周边1公里路程内提供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就餐点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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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
3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从业人员的病毒检测、厨房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及从业人员上岗操作规范等防疫措施进行排名,排名可并列,排名第一的得3分,之后依次扣1分,最多扣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注:各项得分有小数点的,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4通过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结果,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即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分值相加后除以相对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5. 废 标
5.1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自身投标无效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6. 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6.2. 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6.2.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的供应商数量的1/2,且不超过3家))。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参加采购活动或响应的供应商数量的1/2,且不超过3家)。
6.2.3 根据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6.2.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评标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六)服从评标现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五章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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