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6月10日 17:08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基本支出_1382155189 分类发展-设备购置-饮食服务中心设备购置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6月10日 17:08 |
评审专家名单 | 李向路、崔岩、赵颖燕、杨维英、蔡继勇 | ||
总中标金额 | ¥95.30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周洁琼、黄喆、刘京 | ||
项目联系电话 | 63969957 | ||
采购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68902830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1110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63969957 | ||
附件: | |||
附件1 | 中小企业声明函1.png | ||
附件2 | 中小企业声明函2.png | ||
附件3 | 招标文件 定稿--1382155189分类发展-设备购置-饮食服务中心设备购置 招标文 件2103-HXTC-IP1056.doc |
一、项目编号:JBZC2021_014203_310-JH008-XM001
二、项目名称:基本支出_1382155189 分类发展-设备购置-饮食服务中心设备购置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95.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103号
中标金额:95.3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103号 | 91110112749399615G | 95.3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红外线消毒柜 | 1310*720*1980 | 10 | 0.745万元 | 7.45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立式低压启动锯骨机 | 1000*900*1780 | 1 | 2.98万元 | 2.98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切丁机 | 1900*990*1200 | 1 | 5.75万元 | 5.75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燃气蒸箱 | 1200*920*1850 | 8 | 1.6万元 | 12.8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大锅灶 | 1100*1250*800 | 3 | 1.05万元 | 3.15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六门冰箱 | 1840*760*1965 | 4 | 1.25万元 | 5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洗碗机(污碟台、洁碟台、花洒) | 通道式洗碗机 | 2 | 9.7万元 | 19.4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三层烤箱 | 1225*770*1540 | 4 | 1.28万元 | 5.12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电饼铛 | 810*650*740 | 15 | 0.28万元 | 4.2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电开水器 | 12KW-520*560*1530 | 6 | 0.65万元 | 3.9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砍排机 | 2090*1050*1740 | 1 | 12.6万元 | 12.6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中餐燃气炒菜灶 | 1800*1000*800 | 6 | 1.2万元 | 7.2万元 | 详见附件 |
北京市万通兴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消毒液机 | 360*360*825 | 5 | 1.15万元 | 5.75万元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向路、崔岩、赵颖燕、杨维英、蔡继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7154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师范大学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联系方式:战永佳,010-689028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1110室
联系方式:周洁琼、黄喆、刘京,010-52837446;010-639896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洁琼、黄喆、刘京
电 话: 010-52837446;010-63989602
基本支出_1382155189 分类发展-设备购置-饮食服务中心设备购置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2103-HXTC-IP1056
采购人: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51329605"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
HYPERLINK \l "_Toc451329643"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23
HYPERLINK \l "_Toc451329671" 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6
HYPERLINK \l "_Toc451329685" 第四章 投 标 邀 请 68
HYPERLINK \l "_Toc451329686"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71
HYPERLINK \l "_Toc451329687" 第六章 评分标准 74
HYPERLINK \l "_Toc451329688" 第七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77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人”指有本招标文件所列货物需求的首都师范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指接受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本项目招标的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
“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所列所有货物及与之相关的服务。
“潜在投标人”指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合格供货商。
“投标人”指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货商。
“中标人”指经评标委员会审查通过并获中标通知书的供货商。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2.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4 投标人所投货物如有涉及到节能产品、环境标识产品,应遵守相应政策法规的规定。
1.2.5 本次招标产品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第七章。
1.2.6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2.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分包的投标活动。
1.2.8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2.9 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5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3 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所涉相应分包的投标。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5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5.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1.7 除以上条款外,合格的投标人还需满足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资质要求。
1.7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2. 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内容如下: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1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第1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评标标准
第七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须检查招标文件的页数,若发现有任何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必须立即通知招标人,以便及时纠正上述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格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予以澄清,澄清相关规定参照本须知6.1。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7——业绩证明文件
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9——技术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1——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8.2 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它包括:
9.2.1 货物(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服务)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3 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 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0.3.3? 服务内容从开始到实施完毕所须的全部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10.7 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按 第五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的要求提供足额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中标人拒不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提交代理服务费的;
11.3 投标保证金采用下列形式支付:
详见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和第11.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需)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了代理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1.6 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副本 六 份、电子版 一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否则作为废标处理。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不执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经投标主体在文件所有指定位置签字即视为有效签署。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按包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版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北京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将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7.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9.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9.1.2 符合性审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3 只有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才属于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9.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19.2.1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适用法律等内容及招标文件中带有“应、应当、须、必须、不得”等字样的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 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号条款要求的;
(8)? 投标文件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9)? 投标人以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且未能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1)? 存在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12)?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1. 比较与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
(2)? 技术规格有无偏离;
(3)?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4)? 服务方案和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5)?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6)?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7)? 产品的寿命、经营成本;
(8)? 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9)? 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10)?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11)? 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安装竣工时间;
(12)? 投标人相关业绩;
(13)? 经营信誉、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
21.3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25条规定外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4. 确定中标人
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评标排序,采购人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表决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4.2 采购人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确认。
24.3 如果审查未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顺序对下一个中标候选人进行能否满意的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25.3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 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具体见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28.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7条或28.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按排序确定下一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9. 质疑与投诉
29.1 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29.1 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以及中标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30. 代理服务费
30.1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代理服务费只接受电汇。
30.2 中标人如未按30.1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1. 质疑
31.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31.3 质疑函受理方式及联系人:
(1)接收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出具接收回执。
(2)接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11层1110室
(3)联系人及电话:孙银英,010-52837446
32. 关于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32.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2.2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2.3 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具体比例详见评分标准),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2.4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2.5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参考附表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校内项目编号: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适用于国产和进口非免税)
招标编号及名称:
货物名称:
甲 方: 首都师范大学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合 同
首都师范大学 (甲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 (招标人)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乙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f.设备采购三方外贸合同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分项价格: 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2)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供货,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
(3)甲方在收到双方签字盖章的货物接收清单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
(4) 货物验收合格后24个月无质量及服务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首都师范大学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 方: 首都师范大学 乙 方:
(印章) (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 地址:
邮政编码: 100048 邮政编码:
电 话: 68903714 电 话: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74031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账 号: 0200007609088208634 账 号:
合同一般条款
1?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