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 干警食堂餐饮加工服务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4,310,000.00 | ||||||||||||||||||||||||||||||||||||||||||||||||||||||||||||||||||||||||||||||||||||||||||||||||||
项目背景 | 干警食堂餐饮加工服务在两个办公区实施,本部干警食堂位于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就餐人数约900人;刑事审判区食堂位于南山区深安路45号,就餐人数约220人。服务内容包括:在每个工作日内(常态每周工作五天,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规定执行,临时的特殊情况协商解决),提供早餐和中餐、晚餐三次工作餐的烹饪及餐厅日常服务,并承担公务接待工作餐烹饪服务以及特殊状况下的应急供餐服务。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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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与要求 1.服务范围 1.1本院干警用餐; 1.2接待工作用餐(含会议用工作餐); 1.3不得对外经营。 2.工作内容 中标人负责两处干警食堂的日常事务管理,有权自主聘用或调整工作人员,以保证采购单位每周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作人员正常就餐服务;采购人提供食堂场地和厨房设备、餐具等硬件设施,并承担食品原材料采购、水电费用、燃料费用和硬件设施维修费用; 2.1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供餐;节假日不供餐。 2.1.1早餐就餐时间:7:30-9:00; 2.1.2中餐就餐时间:12:00-13:30; 2.1.3晚餐就餐时间:18:00-19:00 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保障的(如节假日供餐、提前或延后开饭等有关情形),中标人需无条件执行保障任务。 2.2供应品种要求 2.2.1干警食堂餐厅采用分菜自选和围餐2种形式供应,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的品种和质量提供相应服务,供应品种种类按以下标准(含本数)执行; 2.2.2早餐应提供8种以上的中西点心、2种小菜、3种粥品、2种汤粉面、杂粮小食若干; 2.2.3午餐不得少于8种以上菜品(4荤菜4素菜)、小菜2款、老火靓汤、各式炒粉、汤粉面、米饭、粗粮; 2.2.4晚餐不得少于6个品种(2荤菜4素菜)、小菜2款、老火靓汤、各式炒粉、汤粉面、米饭、粗粮; 2.2.5就餐干警自愿选择,讲究营养、卫生和健康饮食,合理安排食谱,按季节变化调换菜式品种; 2.2.6中标方应有或承诺提供两个(含)以上在全市有影响力且非高档食材的特色招牌菜式。 3.管理要求 3.1食品卫生安全 对采购人的食堂日常事务管理,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规范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做好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餐厨用具用品的消毒工作,保障食堂出品的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的预防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3.2管理考核测评 食堂日常事务管理考核测评由采购人组织,每月一次,干警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含本数);如连续三个月满意率低于60%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作合同。 3.3饭菜质量 食堂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规范的质量要求,注重食品营养结构和风味搭配,确保热饭热菜供应服务,努力提高烹调服务水平。 3.4环境卫生 食堂环境卫生清洁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的标准。食堂工作场所及周边中标人应做到每天及时清洁,每周彻底打扫一次。 3.5工作团队人员管理 所有人员的薪酬、福利、加班费、休假、健康管理及社会保障事务都由中标企业负责。对不适合在本项目团队中工作的人员,双方商议后可以调换,有离职时需立即补上合适的人员。接替人员应该具有被调换或主动离职人员相同的职业资格。所有人员都需持有既定的、有效的健康及卫生培训证明,该类证书在到期前由中标企业负责监督续办,不得延误。 | ||||||||||||||||||||||||||||||||||||||||||||||||||||||||||||||||||||||||||||||||||||||||||||||||||
商务需求 | (一)服务期限、地点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期内达到满意标准的,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3.服务地点: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南山区深安路45号。 (二)付款方法和条件:本项目实行按月结算,中标人在服务的第二个月10号(节假日顺延)前提供正式税务发票,采购人按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上月的管理服务费。 (三)有关管理费用事项的说明1. 投标报价为一年的服务费用。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包括劳务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等一切应尽费用。投标人报价须包含员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住宿、交通等费用(采购人对项目团队人员包食不包住)。投标人须按深圳市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所有选派到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伤、养老等保险并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内所有服务人员的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加班安排,节日正常值班等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本项目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深圳市劳务工最低工资标准。 2. 食堂设施设备的中、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由采购人负责。 3. 食堂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由中标人负责,以安全、卫生、便利和爱护为原则。 4. 餐厨设施用具用品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对需要维修维护或更换的餐厨设施用具用品,中标人必须事先向采购人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否则,采购人可不给予支付费用。紧急情况下,中标人可口头或电话请示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方可进行维修,费用由采购人负责支付。 5. 办公用房:采购人提供办公用房,该用房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由中标公司免费使用;员工宿舍用房由中标人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6. 安全管理服务 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食堂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生产服务。 7. 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因素,一旦最终成交,总价将包定,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 (四)考核标准1. 项目内容及作业标准
2. 项目服务考核标准
3.采购人对该服务项目总体及各个岗位都进行周期性量化考核测评,以打分统计及评估结论的形式全面反映餐厅管理的成效,对考核连续不合格的岗位工作人员需做更换并保证不降低该岗位的服务质量。餐厅总体考评满意率80%以上(含本数)达年度考评次数三分之二的,主管单位可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如考评未达考核要求规范标准,中标人先进行整改,经考评仍未达标的,采购人则可随时终止合同并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中标人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确进行食物制作的知识和普通食物中毒的救治知识,万一发生食物中毒,及时就地急救,并及时联系医院治疗,同时报告采购单位;服务期间因中标人管理不善或工作程序不当等责任原因,引起卫生、安全事故等,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以无法履约为由终止外包服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依法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六)其他要求1. 中标人根据有关法规与采购人签定的《干警食堂餐饮加工服务合同》,对该服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运营服务。 2. 中标人在进场后的餐食品种方面,既保持基本菜单的类别搭配、受欢迎度和营养性,又要不断研发和推出新品种。服务团队骨干成员具有中餐多个菜系的烹饪技能以及西餐基本品种的制作能力。 3. 监管 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须接受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监管管理。 4. 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各服务项目要求及投标书承诺配备人员(明确人员配备方案)。 2)提供非工作日时间的管理服务。 5. 重要说明: 5.1 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劳资等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中标人必须承诺在合同约定或双方约定时间全部人员到岗到位;进场后5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作业人员名册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健康证明等材料。 5.3 作业人员必须按标书方案配置到位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按标书配置的作业清单入场使用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检查发现配置人员到位不一致的,按违规处理。采购人可责令中标人限期整改,如中标人一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4 因中标人试用期间不合格终止服务合同,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及负责全部人员的安置,不得向采购人提出索赔。 5.5 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需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包括场地交接、设备交接清单、仓库交接及场地钥匙交接。 5.6 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以保函方式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5.7 中标人在未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5.8 服务费用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中标人在服务的第二个月10号(节假日顺延)前提供正式税务发票,采购人按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 5.9 采购人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堂管理外包服务状况进行量化考评。具体参照合同。 6. 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 采购人有权对本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主要是人员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管,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作业人员名单。 | ||||||||||||||||||||||||||||||||||||||||||||||||||||||||||||||||||||||||||||||||||||||||||||||||||
评标信息 | 此处显示的为服务类通用项目模板,其他服务类专业模板(物业管理、绿化管养、软件开发、环保类、劳务派遣、设备维护)详见 http://www.szzfcg.cn/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 id=256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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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附件 | 干警食堂餐饮服务需求申报书20210611.docx |
1、通用模板-服务类项目申报书模板
项目名称 |
干警食堂餐饮加工服务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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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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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立项批文号 |
资金来源 |
财政预算 |
4,3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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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干警食堂餐饮加工服务在两个办公区实施,本部干警食堂位于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就餐人数约900人;刑事审判区食堂位于南山区深安路45号,就餐人数约220人。服务内容包括:在每个工作日内(常态每周工作五天,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规定执行,临时的特殊情况协商解决),提供早餐和中餐、晚餐三次工作餐的烹饪及餐厅日常服务,并承担公务接待工作餐烹饪服务以及特殊状况下的应急供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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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品目 |
品目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品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请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2021年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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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
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是 (√)否 2、小微企业报价优惠: 6% (6%-10%间自主选择;联合体2%-3%间选择) 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餐饮业 (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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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
( )是 |
评标方法 |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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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方法 |
( )自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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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最低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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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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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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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注意:提供服务总体要求、服务标的(如人员、车辆、检测对象、管理对象)数量情况、详细具体的服务需求内容及工作量情况(以能给供应商准确的报价依据,使不同供应商的项目报价不至于差距过大作为判断需求“详细具体”的标准) (一)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与要求 1.服务范围 1.1本院干警用餐; 1.2接待工作用餐(含会议用工作餐); 1.3不得对外经营。 2.工作内容 中标人负责两处干警食堂的日常事务管理,有权自主聘用或调整工作人员,以保证采购单位每周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作人员正常就餐服务;采购人提供食堂场地和厨房设备、餐具等硬件设施,并承担食品原材料采购、水电费用、燃料费用和硬件设施维修费用; 2.1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供餐;节假日不供餐。 2.1.1早餐就餐时间:7:30-9:00; 2.1.2中餐就餐时间:12:00-13:30; 2.1.3晚餐就餐时间:18:00-19:00 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保障的(如节假日供餐、提前或延后开饭等有关情形),中标人需无条件执行保障任务。 2.2供应品种要求 2.2.1干警食堂餐厅采用分菜自选和围餐2种形式供应,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的品种和质量提供相应服务,供应品种种类按以下标准(含本数)执行; 2.2.2早餐应提供8种以上的中西点心、2种小菜、3种粥品、2种汤粉面、杂粮小食若干; 2.2.3午餐不得少于8种以上菜品(4荤菜4素菜)、小菜2款、老火靓汤、各式炒粉、汤粉面、米饭、粗粮; 2.2.4晚餐不得少于6个品种(2荤菜4素菜)、小菜2款、老火靓汤、各式炒粉、汤粉面、米饭、粗粮; 2.2.5就餐干警自愿选择,讲究营养、卫生和健康饮食,合理安排食谱,按季节变化调换菜式品种; 2.2.6中标方应有或承诺提供两个(含)以上在全市有影响力且非高档食材的特色招牌菜式。 3.管理要求 3.1食品卫生安全 对采购人的食堂日常事务管理,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规范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做好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餐厨用具用品的消毒工作,保障食堂出品的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做好防火防盗的预防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3.2管理考核测评 食堂日常事务管理考核测评由采购人组织,每月一次,干警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含本数);如连续三个月满意率低于60%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作合同。 3.3饭菜质量 食堂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规范的质量要求,注重食品营养结构和风味搭配,确保热饭热菜供应服务,努力提高烹调服务水平。 3.4环境卫生 食堂环境卫生清洁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的标准。食堂工作场所及周边中标人应做到每天及时清洁,每周彻底打扫一次。 3.5工作团队人员管理 所有人员的薪酬、福利、加班费、休假、健康管理及社会保障事务都由中标企业负责。对不适合在本项目团队中工作的人员,双方商议后可以调换,有离职时需立即补上合适的人员。接替人员应该具有被调换或主动离职人员相同的职业资格。所有人员都需持有既定的、有效的健康及卫生培训证明,该类证书在到期前由中标企业负责监督续办,不得延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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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注意:提供项目服务期限(完成期限)、项目进度安排、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地点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2.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期内达到满意标准的,方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3.服务地点: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南山区深安路45号。 (二)付款方法和条件: 本项目实行按月结算,中标人在服务的第二个月10号(节假日顺延)前提供正式税务发票,采购人按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上月的管理服务费。 (三)有关管理费用事项的说明 1. 投标报价为一年的服务费用。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包括劳务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等一切应尽费用。投标人报价须包含员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纳税等保险及劳保、工资、福利、住宿、交通等费用(采购人对项目团队人员包食不包住)。投标人须按深圳市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所有选派到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伤、养老等保险并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内所有服务人员的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加班安排,节日正常值班等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本项目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深圳市劳务工最低工资标准。 2. 食堂设施设备的中、大修及更新改造项目,由采购人负责。 3. 食堂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由中标人负责,以安全、卫生、便利和爱护为原则。 4. 餐厨设施用具用品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对需要维修维护或更换的餐厨设施用具用品,中标人必须事先向采购人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否则,采购人可不给予支付费用。紧急情况下,中标人可口头或电话请示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方可进行维修,费用由采购人负责支付。 5. 办公用房:采购人提供办公用房,该用房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由中标公司免费使用;员工宿舍用房由中标人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6. 安全管理服务 中标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食堂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生产服务。 7. 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价格因素,一旦最终成交,总价将包定,不予调整。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 (四)考核标准 1. 项目内容及作业标准
2. 项目服务考核标准
3.采购人对该服务项目总体及各个岗位都进行周期性量化考核测评,以打分统计及评估结论的形式全面反映餐厅管理的成效,对考核连续不合格的岗位工作人员需做更换并保证不降低该岗位的服务质量。餐厅总体考评满意率80%以上(含本数)达年度考评次数三分之二的,主管单位可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如考评未达考核要求规范标准,中标人先进行整改,经考评仍未达标的,采购人则可随时终止合同并进行财务审计,由中标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中标人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确进行食物制作的知识和普通食物中毒的救治知识,万一发生食物中毒,及时就地急救,并及时联系医院治疗,同时报告采购单位;服务期间因中标人管理不善或工作程序不当等责任原因,引起卫生、安全事故等,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以无法履约为由终止外包服务,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依法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六)其他要求 1. 中标人根据有关法规与采购人签定的《干警食堂餐饮加工服务合同》,对该服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综合运营服务。 2. 中标人在进场后的餐食品种方面,既保持基本菜单的类别搭配、受欢迎度和营养性,又要不断研发和推出新品种。服务团队骨干成员具有中餐多个菜系的烹饪技能以及西餐基本品种的制作能力。 3. 监管 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须接受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监管管理。 4. 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各服务项目要求及投标书承诺配备人员(明确人员配备方案)。 2)提供非工作日时间的管理服务。 5. 重要说明: 5.1 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劳资等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中标人必须承诺在合同约定或双方约定时间全部人员到岗到位;进场后5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作业人员名册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健康证明等材料。 5.3 作业人员必须按标书方案配置到位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备按标书配置的作业清单入场使用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检查发现配置人员到位不一致的,按违规处理。采购人可责令中标人限期整改,如中标人一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4 因中标人试用期间不合格终止服务合同,中标人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及负责全部人员的安置,不得向采购人提出索赔。 5.5 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需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包括场地交接、设备交接清单、仓库交接及场地钥匙交接。 5.6 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以保函方式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5.7 中标人在未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5.8 服务费用实行先服务后收费,中标人在服务的第二个月10号(节假日顺延)前提供正式税务发票,采购人按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 5.9 采购人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堂管理外包服务状况进行量化考评。具体参照合同。 6. 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 7. 采购人有权对本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主要是人员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管,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作业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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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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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购人设置评分因素须符合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2)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3)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4)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5)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