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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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QTZB-2021-009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6日 点击下载:标书样本附件 | |||||||||||||||||||||||||||||||||||||||||||||||||||||||||||||||||||||||||||||||||||||||||||||||||||||||||||||||||||||||||||||||||||||||||||||||||||||||||||||||||||||||||||||||||||||||||||||||||||||||||||||||||||||||||||||||||||||||||||||||||||||||||||||||||||||||||||||||||||||||||||||||||||||||||||||||||||||||||||||||||||||||||||||||||||||||||||||||||||||||||||||||||||||||||||||||||||||||||||||||||||||||||||||||||||||||||||||||||||||||||||||||||||||||||||||||||||||||||||||||||||||||||||||||||||||||||||||||||||||||||||||||||||||||||||||||||||||||||||||||||||||||||||||||||||||||||||
太原学院教学科研中心二期建设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QTZB-2021-009 二、项目名称:太原学院教学科研中心二期建设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和众必拓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薊门里小区22号楼4层508室 中标金额:225963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名单:支国军、赵翔、徐扬、何宝风、张先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为28855.93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学院 地 址: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太原学院 联系方式:0351-83780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 联系方式:0351-23629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伟、王燕、尚玲、吴浩然、刘晓丽、贾海英 电 话:0351-2362969 评审专家名单:何宝风 徐 扬 赵翔 支国军 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 代理费收费金额:2.885593 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16日 |
太原学院
教学科研中心二期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QTZB-2021-009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
联系电话(传真):0351-2362969
编制日期:2021年05月
目 录
TOC \o "1-3" \h \u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2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12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34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42
第六部分 合同文本 57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62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太原学院教学科研中心二期建设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在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6月1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财政备案编号:2021-J-0932
2、项目编号:QTZB-2021-009
3、项目名称:太原学院教学科研中心二期建设项目
4、预算金额:2298880.00元
5、采购需求:
(1)本次招标采购共一包,投标人可以对其投标,投标人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所列内容。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潮汐苗床 |
台 |
18 |
2 |
无土栽培 |
批 |
1 |
3 |
反渗透水处理系统 |
套 |
1 |
4 |
水肥一体化 |
套 |
1 |
5 |
智慧农业物联网系统 |
套 |
1 |
6 |
花卉种质资源创新实验室 |
项 |
1 |
7 |
分子实验室 |
项 |
1 |
8 |
热带植物 |
批 |
1 |
9 |
凝胶成像分析系统(国产) |
台 |
1 |
10 |
超低温冰箱 |
台 |
1 |
11 |
真空小练泥机 |
台 |
1 |
12 |
三脚脚踏变速拉坯机 |
台 |
6 |
13 |
泥板机/压泥机 |
台 |
1 |
14 |
磨底机 |
台 |
1 |
15 |
全自控电窑 |
台 |
1 |
16 |
测温环(锥) |
盒 |
12 |
17 |
植物实验台及组件 |
套 |
3 |
18 |
生物显微镜 |
台 |
15 |
19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台 |
1 |
20 |
高温电炉 |
台 |
1 |
21 |
移液枪 |
台 |
3 |
22 |
不锈钢电热蒸馏水器(自控型) |
台 |
1 |
23 |
微波炉 |
台 |
1 |
24 |
倒置显微镜及成像系统 |
台 |
1 |
25 |
PCR仪 |
台 |
1 |
26 |
花卉组培耗材 |
批 |
1 |
注:上述表格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或国内生产的合资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范围包括:货物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质保期缺陷处理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项目和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90日历天。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须携带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二套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按下列格式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拟投包号 |
|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地址 |
|
经办人姓名 |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日 期 |
2、时间:2021年05月25日至2021年05月31日,每天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地点: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
4、方式:现场报名。
5、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包 ¥500.00/包(现金购买,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06月15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学院
地 址: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太原学院
联系方式:0351-837806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
联系方式:0351-2362969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马老师
电 话:0351-837806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王伟、王燕、尚玲、吴浩然、刘晓丽、贾海英
电 话:0351-2362969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玖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小写)¥:2298880.00元 投标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
2 |
是否允许 代理商投标 |
是 |
3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投标 |
否 |
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伍份,电子版壹份(U盘)。 |
5 |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 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0年度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1)纳税凭据:投标人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次依法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相应证明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如不产生税收,须付相应的零报税报表;(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社会保险缴纳凭据: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最后一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4. 投标人履行合同能力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提供的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详细要求见商务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7.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详求见商务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人廉洁自律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或因模糊不清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0.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投标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存档。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投标人提供)。 |
6 |
投标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投标文件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投标文件格式’),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不提供; *3.投标函(见‘投标文件格式’); *4.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 (见‘投标文件格式’); *5.商务条款响应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货物技术规范响应及偏离表(见‘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8.完成该项目所配备的人员、设备清单(格式自拟); 9.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列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见‘投标文件格式’); 10.售后服务承诺及服务保障、培训方案; 11.本项目实施时间进度表; 1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 加*的商务、技术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
7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1、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2)本项目采购标的物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本项目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 (1)本文件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2)本文件未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可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其范围以外的产品。 3、本项目涉及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要求: (1)投标货物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 (2)投标人须如实填写《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4、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 投标人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5、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6、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要求: (1)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 (2)小型、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部分)。 (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8、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 (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七部分); (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享受投标标的价格折扣。 |
8 |
投标保证金、文件费金额及交纳要求 |
保证金: 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45000.00元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须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文件费在开标之前到账,投标人可在交款后到本公司财务部换取收据。 收款单位: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太原市杏花岭支行 帐 号:139220323514 行 号:104161003332 财务联系人:尚玲 联系电话:0351-2362969 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在凭单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及包号(可简写)。 未按前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及文件费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9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0 |
评标委员会 构成 |
本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组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 |
11 |
现场勘查 |
自行勘查现场 |
12 |
标前答疑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如需要,书面通知 |
13 |
投标样品 |
无 |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 定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单位。即“太原学院”。
2.2 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指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并提供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6 货物: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物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7服务:指招标文件所表述的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指如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等以及本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8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9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响应性文件。
3.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备的条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4本项目是否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见前附表第2项)。
3.5本项目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参加投标(见前附表第3项)。
3.5.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本部分3.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5.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投标人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的同类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5.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招标要求
5.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所需服务与技术方案被采购人采用时,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免费将中标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位置,免费进行安装、调试,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的约定。
6.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代理机构将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或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联系方式以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信息为准。收到通知的潜在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构成
7.1 招标文件由下列七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五部分 商务、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明确响应,有可能被确定为无效投标。
7.3 除非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4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5 招标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8.2澄清、修改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澄清要求的提交: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8.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8.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详见投标人前附表第11、12项。而无论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潜在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图纸中的说明等)以及投标人与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 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含前附表第5、8项)和商务技术文件(含前附表第6、7项)两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和提供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和政策要求的文件。
本次招标,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要求和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编排顺序及格式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加*项、政策性要求中国家强制性因素若有缺失或无效,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0.2投标文件其他要求
10.2.1编排要求
投标文件规格幅面(A4);应采用双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格式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投标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10.2.3格式要求
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已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编制(投标人除不得更改格式内容外,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等),没有提供格式的投标人自拟。
10.2.3报价文件的份数、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
10.2.3.1投标文件的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伍份,电子版壹份(U盘)。以上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0.2.3.2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人须将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采用胶装或精装形式装订为1册。
10.2.3.3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
10.2.3.3.1投标人须将所有正、副本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电子文档单独密封(电子文档外需明确标注投标人信息)。
10.2.3.1.2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10.2.4投标文件的封面及标记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若有)、份数、投标人全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0.3投标保证金
10.3.1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第8条。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10.3.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3.3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0.4投标报价
10.4.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包装、运送、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保险和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4.2进口产品报价方式
进口货物投标报价按美元(CIP太原)核算,以“人民币”报价,包含进口环节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产自境外的且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货物,校方可提供海关免税证明手续。
10.4.3投标人应按投标货物数量、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认真填报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
10.4.4投标人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整包内容分别填报,不得拆包分项投标。
10.4.5本次招标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
10.4.6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优惠承诺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10.4.7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10.4.8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0.4.9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11.2 投标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须按第七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 “/”等明确的回答。
11.3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统一填写,除不得自行增减表头内容外,可根据填报情况变换表格格式(指横排或竖排)和增减行。
11.4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并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5投标人应保证纸质投标文件由电子投标文件导出并打印装订。
11.6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1.7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若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投标人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投标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重大偏离,则评委会有权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2.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3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适用。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3.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公章。
13.4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签收与退回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开标报价一览表及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密封送达开标地点。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4.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14.1款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4.3投标人在开标时间截止前退出投标或投标人不足法定开标家数时,代理机构应将已签收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并向投标人出具退回投标文件回执,该回执随采购资料一并存档。
15.开标时间
15.1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6.4投标人撤标要求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投标人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提出,须经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撤回。
五、开标
17.开标及其有关事项
17.1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与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活动,并且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2开标会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17.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7.4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7.5单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该包不得开标。
17.6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按投标人签到顺序当众拆封。
17.7由主持人依据投标人提交的“开标报价一览表”及补存材料进行唱标。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主持人征求澄清说明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7.8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7.9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10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8.组建资格证明文件审查小组和商务技术评标委员会
18.1组建资格证明文件评审小组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内容及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2组建评标委员会
18.2.1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2.2评标委员会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3家及以上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估和比较。
18.2.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18.2.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8. 2.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2.6评审专家由代理机构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8.2.7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8.2.8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18.2.9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评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资格证明文件的评审和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
19.1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
19.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依法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投标人是否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商务技术评标。
19.1.2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内容本身(需要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除外)。
19.1.3对前附表第5项中有资格、资信不合格的或未对其要求做出明确响应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9.1.4为保证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若有缺失或不符,开标后不允许补正或修正,且投标无效。
19.1.5代理机构对模糊不清的或存在疑问的资格性证明文件,在不影响投标是否有效的前提下,须经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
19.1.6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进行记录、编写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报告,并签字确认,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 2 商务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19.2.1审查、评价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等实质性要求。
19.2.1.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9.2.1.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3家及以上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1.3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商务技术文件是指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商务与技术响应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商务技术文件。
19.2.1.4重大偏离系指商务技术文件中的签署、盖章及投标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和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执行标准、验收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条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
B.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D.“开标报价一览表”中投标货物/服务名称、数量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标货物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和交货期限等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或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
E.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
F.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9.2.1.5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19.2.1.6如果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9.2.1.7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有效性。
19.2.1.8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2.1.9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19.2.2要求投标人对商务技术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19.2.2.1对于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9.2.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其的投标范围或者改变其商务技术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3评标委员会将允许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商务技术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名次排列。
19.2.2.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9.2.3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19.2.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判,只依据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招标文件中需要提交样品的情形除外)。
19.2.3.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3家及以上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0. 评审复核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中标人
21.1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用下列原则
21.1.1.1按评审后得分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1.1.1.2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1.1.1.3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得分较高顺序排列。
21.1.1.4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1.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用下列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2.1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21.1.2.2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技术、服务等因素的优劣进行排列。
21.1.2.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当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21.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21.1.1.4或21.1.2.3规定处理。
21.3确定中标人
本次招标,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21.1、21.2原则确定中标人。
22. 编写评标报告
22.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商务技术文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2.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2.3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23.评标过程保密
2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3.2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4.关于投标人非实质性响应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做拒绝投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均有权依法决定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
25. 无效投标与无效评标
25.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3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26.采购项目终止与处理
2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6.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如分包按包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项目(按包计)终止后,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报告;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6.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中标结果公告
27.1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7.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7.3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中标通知
28.1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知道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8.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中标服务费
29.1 采购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缴纳,中标服务费参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29.2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向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中标服务费。
七、签订合同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30.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0.5中标人一旦中标,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情形将被视为严重违约。或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中标人中标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30.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30.7中标人应当自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报代理机构存档,采购人同时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八、保密和披露
31.保密
31.1潜在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项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披露
3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2.2在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中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九、询问和质疑
33.投标人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3.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商务、技术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33.3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3.4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5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6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3.7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3.7.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3.7.2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包号(若分包);
33.7.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3.7.4事实依据;
33.7.5必要的法律依据;
33.7.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8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33.9.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3.9.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3.9.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3.9.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3.9.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33.8.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3.9.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9.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投标人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33.9.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33.9.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33.11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3.12质疑答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33.13.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活动。
33.13.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财政部门。
33.1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3.15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山西启太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锦东国际商务中心A座26层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51-2362969
十、违约处罚
34.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同时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4.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34.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约;
34.4中标人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4.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35.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三)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36.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7.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投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
(1)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证明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有效性、符合性。(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2)审查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存款账户信息的有效性。 未按第一、第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无效的,投标无效。 注: 1.按照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若投标人是分支机构,须出具经总公司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且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且总公司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复印件或影印件)。 |
2 |
财务状况报告 |
1.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有效性、完整性; 2.审查是否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未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投标无效。 |
3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
1.审查投标人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有效性、完整性 2.审查是否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 注:未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复印件或影印件不清楚无法确定内容的,投标无效。 |
4 |
履行合同能力证明材料 |
1.审查投标人是否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2.审查其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注:提供材料若有缺失或签署不符合要求,投标无效。 |
5 |
投标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
1.审查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现场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将结果打印留存。 注: 1.对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照无效标处理。 2.提供资料若有缺失或签署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无效。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审查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有效的证明文件。(详细要求见商务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 注:若所提供材料无效或复印件不清晰,导致无法确认,投标无效。 |
7 |
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
审查“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详见商务要求,若无要求可不提供)。 注:若所提供材料无效或复印件不清晰,导致无法确认,投标无效。 |
8 |
廉洁自律承诺函 |
审查投标人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的格式及内容提供了《廉洁自律承诺函》。 注: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无效。 |
9 |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
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期、足额交纳,且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审查保证金交纳的账号和投标人开户行证明的账号是否相同(如有不同,需开户行做出书面说明) 注:若存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未交、未足额交纳或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交纳等情形,投标无效。 |
说明:
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除上述九项内容外,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的审核 |
审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要求格式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授权人签字是否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盖章等。 全部符合,即为有效,否则,投标无效。 |
2 |
投标文件报价审核 |
1.审查投标(开标)报价一览表是否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的内容进行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货物/服务名称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进行了签署,授权代表的签署时间是否在授权签署时间内。全部符合,即为有效,否则,投标无效; 2.报价若存在漏项、缺项;存在有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报价的,投标无效; 3.报价表和开标报价表的总价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4.报价有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的,投标无效; 5.价格修正办法见本招标文件第19.2.1.8款规定。 |
3 |
商务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
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执行标准、交货时间、款项支付、履约保证金、售后服务要求等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注:如分包按每包要求进行审查。 |
4 |
技术要求相应内容的审核 |
1.对照本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需求”中标“★”的内容和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其他标“★”的相关资料是否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如检测报告/样品/官网链接/功能截图/产品彩页/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等(招标文件中若有要求的话)。 |
说明:
1.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符合性响应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2.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评标委员会要遵循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的原则。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
1、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在综合得分相同前提下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
2、本文件列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需将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