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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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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关于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ZJC2021-N-G-020

二、项目名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单位: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地址: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90号

中标金额:贰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陆拾伍元整(¥2235265.00)

中标内容:

项目名称

中标金额

服务期限

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

贰佰贰拾叁万伍仟贰佰陆拾伍元整(¥2235265.00)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除采购单位另有要求外。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台)

单价(元)

燃气双眼大锅灶

利帮

2200*1200*800/400

4

6300

长龙式洗碗机+烘干

霍巴特﹒易灞

3800*860*2101

1

78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

冀长义(组长)、朱晓惠、缪亚莉、宋彩凤

丁成华(采购人代表)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

地 址:苏州高新区汾湖路109号

联系方式: 135116046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4楼

联系方式: 0512-698208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辉、陆潘晶

电 话: 0512-6982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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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采购

苏州市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JC2021-N-G-020

采购单位: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

项目名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

厨房设备

项目类别:货物类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二一年五月


总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57376405"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5

HYPERLINK \l "_Toc5737640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57376407" 第三章 投标件格式 18

HYPERLINK \l "_Toc57376408" 第四章 招标 30

HYPERLINK \l "_Toc57376409" 第五章 合条款 32

HYPERLINK \l "_Toc57376410" 第六章 评标办评分标准 39


前 附 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定点供应商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序号

名称

内 容

1

项目编号

SZJC2021-N-G-020

2

项目名称

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

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

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邮编:215000

电话/传真:0512-69820883

联系人:王辉、陆潘晶

4

采购单位

名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

联系人:石军

联系电话:13511604631

地址:苏州高新区汾湖路109号

5

标书组成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6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7

投标有效期

九十天(日历日)

8

网上报名截至时间

2021年6月4 日

9

投标书递交时间

地点

2021年6月18日下午14:00-14:30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2

10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6月18日下午14:30

11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2021年6 月18日下午14;30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2

12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或投标密封章,若正、副本有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13

投标报价本位币

人民币

14

履约保证金

收取中标金额的5%,中标单位必须在合同签定后的五日内按约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指定帐户。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30天内凭收款收据在五天内退返乙方。

15

中标(未中标)通知书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6

导致废标因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7

导致无效标因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 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 的委托,就其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SZJC2021-N-G-020

2、项目名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

3、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6月4日

4、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618 下午14:30

5、开标时间:2021年 6月 18日下午14:30

6、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K502

7、采购项目内容: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8、交货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除采购单位另有要求外。

9、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0、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

联系人:石军 联系电话:13511604631

地址:苏州高新区汾湖路109号

(2)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邮政编码:215000

联系人:王辉、陆潘晶 联系电话:0512-69820883

请贵单位获取本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前附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5月28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词语释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5响应: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6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7甲方(采购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8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9天:日历日。

2.10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2.11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2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3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4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6实质性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7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2.18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投标人代表

4.1指授权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2本次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

6.联合投标及转包、分包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用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

9.勘察现场(不涉及此条的忽略)

9.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9.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0.投标质疑

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请将网上报名的报名页面材料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10.3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10.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

质疑联系人:徐芳芳 田一南

联系电话:0512-69820820

通讯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提示与要求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格式见第三章):

14.1.1投标函;

14.1.2开标一览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用于唱标);

14.1.3投标报价分析表(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填写)

14.1.4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1.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1.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4.1.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4.1.8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4.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

14.2.1技术部分

14.2.1.1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交货期说明表(不得出现价格,格式见第三章);

14.2.1.2 易损易耗件及零配件清单及报价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1.3 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1.4 供应商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交相应承诺函,承诺中标后提供具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从事安装、在职维修作业人员须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14.2.1.5投标单位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和卫生生产许可证(消毒类)。

14.2.1.6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

14.2.1.7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

14.2.1.8公司其他重大荣誉资质证明(可增加子目录,可更名);

14.2.1.9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14.2.2资格部分

14.2.2.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4.2.2.2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4.2.2.3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2.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2.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4.2.2.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14.2.3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4.2.3.1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4.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4.2.3.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4.2.3.4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4.3 投标文件由“14.1-14.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 “14.1”、“14.2.1.1-14.2.1.5” 和“14.2.3.1-14.2.3.2”款规定的资料,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余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14.4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投标授权资料,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4.4.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4.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复印件;

14.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4.4.4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上述14.4项资料除在投标文件中制作装订外,另行复印一份并单独装订成册,无需密封包装。投标单位如未按照要求提供该项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5.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成册。

15.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6.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需的服务成本、经营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保险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6.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要求的内容填写,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16.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16.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6.5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6.6最低的报价或最高的折扣率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7.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8.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两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采购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分别进行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分别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20.2如果投标人逾期送达或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并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20.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

21.2招标采购单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按本须知规定的更正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单位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的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时间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六、开标和评标

23.开标

23.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3.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23.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4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5资格审查

23.5.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

23.5.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23.5.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3.5.2.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23.5.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23.6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投标无效。

24.评标委员会

24.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4.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4.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4.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4.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4.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4.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4.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4.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2.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4.2.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4.2.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4.2.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5.评标内容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5.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在评标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6.对投标文件初审

26.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

26.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6.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6.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6.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6.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1.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6.2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6.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7.投标的澄清

27.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7.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投标无效

28.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8.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废标

29.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9.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9.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0.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30.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0.2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予合同

31.中标单位的确认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单位。

3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届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2.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3.中标通知书

33.1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3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4.合同的签订

34.1 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文件精神,采购人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2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5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4.7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事项

35.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36.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7.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附件1:投标函

投标函

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我方收到贵中心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投标,并向贵中心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投标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

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6、我方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7、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8、与本投标有关的通讯地址:

单 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交货时间

投标总价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投标报价表

项目投标报价表

招标编号:???

序号

标的物名称

投标产品

生产商家及品牌、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1

2

3

4

5

6

合计: 元(大写: )

以上表格中各项可进一步细分,栏数不够可自加,要求按功能模块细分项目及报价;此表的总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相符;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_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_(单位名称)___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_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_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交货期说明表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性能、交货期说明表

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

序号

标的物名称

品牌、规格、性能

单位

数量

交货期

1

2

3

4

5

6

7

8

……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附件8、易耗易损件及零配件清单及价格表

清单及价格表

序号

零部件名称

型号与规格

品牌

产地

质量概述

单价

备注

注:1.请各投标人按上述格式自制《清单表》投标;

2.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偏离表(技术、商务)

偏离表(技术、商务)

序号

项目

招标要求

投标内容

偏离说明

备注

注:1.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

提示:

1、供应商应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特点编写公司成交后拟采取的管理技术方案,包含对本项目实施方案比较、售后服务方案比较、所投产品出现常规质量问题解决方案、质保期满后维修、保养收费方案比较等。

2、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本页不够可另加页附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实现利润

年万元

员工总人数

资产总计

万元

营业收入

年 万元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单位优势及特长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介绍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招标书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 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 的委托,就 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SZJC2021-N-G-020

二、项目名称: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科技城校厨房设备

三、项目预算:叁佰零贰万元整(¥3020000.00元)

四、最高限价:叁佰零贰万元整(¥3020000.00元)

五、交货期: 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除采购单位另有要求外。

六、招标内容:

注:1.核心产品:燃气双眼大锅灶,长龙式洗碗机+烘干。

2.清单中涉及不锈钢未明确材质的均为304材质。

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八、综合说明:

1.招标文件中所涉设备参数正负偏离不超过5%。投标单位所投产品应能够至少达到以上技术参数要求(若招标文件中涉及品牌或品牌导向,仅作参考)。

2.项目完成后,由甲方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甲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甲方指定相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检测不合格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4.本项目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助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焊工负责不锈钢风管、不锈钢地沟的焊接工作,电工负责电器设备安装工作,高空作业人员负责不锈钢钢风管安装工作,安全员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九、政府采购政策

1.小、微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

3.监狱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绿色采购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次采购货物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十、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u.suzhou.gov.cn/zfcg)、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http://credit.jiangsu.gov.cn)、信用苏州(https://credit.suzhou.gov.cn)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

2.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1)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A.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B.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C.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2)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十一、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五章 合同及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以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

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产品及其全部备件,它还应包括由乙方送交给甲方的所有与使用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务。

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以及送货上门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合同价是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甲方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乙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及第三方的各种损失的费用,还包括守约方为减轻损失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二、合同标的:

序号

货物(服务)名称

品牌

数量

交货期限

小计金额(元)

1

2

3

三、合同总价款: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合同总价款范围:合同总价应包括完成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检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以及最长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等招标内容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验收、劳务、服务等应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对于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及乙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提供的功能,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乙方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及货物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交付使用时间: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除采购单位另有要求外。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五、付款方式:

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待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合同金额5%)质保期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1.乙方提交的货物由甲方负责验收。

1.1项目完成后,由甲方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甲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1.2甲方指定相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检测不合格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2.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甲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七、保修期:

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提供年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标的物产品质量免费质保期为叁年,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实行免费维修。

八、伴随服务

1.乙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软件备份、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

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货物的包装、储运、安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时享有完整的原厂商售后服务。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说明书、有权部门的检测测试报告、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2.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乙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在安装调试运行后的一个月内甲方有对有关系统要求、技术性能及技术参数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如果乙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4.乙方因违反合同及招标文件其他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5.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招标代理机构及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十一、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终止合同;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甲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甲方(或乙方)在收到乙方(或甲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

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因运输及安装中货物缺损需要更换而影响实际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中扣除。

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甲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4.延期交货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全部误期赔偿费,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

5.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后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误期赔偿费。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和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乙方或甲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四、争端的解决

1.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甲方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甲方根据以上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如果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六、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七、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合同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九、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二十、合同生效

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

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和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6.合同修改:除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评标办法:

1、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直接将评委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的评委评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报价得分直接计算取得。评委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相加为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3、如投标人存在“苏财购字(2017)11号”文件中所列的失信或不良行为,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4、针对中小型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①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需严格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

②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认定证明为虚假材料,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报请政府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评分标准:

(一)价格:40分

1.投标总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财政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也不得中标。

2.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价格权值为40%)。

(二)技术部分:32分

1.实施方案比较:8分

评委根据投标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现场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措施、安装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文明安装保证措施方面的安排比较综合评分。实施方案全面、质量保证措施实用可行,安装进度安排科学、合理,现场管理制度完善,文明安装保证措施实用可行的,得8分;实施方案较全面、质量保证措施实用,基本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