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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招标详情

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06-21 16:48

项目概况 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www.scbidding.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08日11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510184202100032
项目名称 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700000
最高限价 70000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06月22日到2021年06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www.scbidding.com
方式: 网络报名获取,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8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以下资料扫描发送至3263200958@qq.com: 1.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加盖鲜章,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3.报名登记表,供应商登录www.scbidding.com,点击“下载专区”下载报名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鲜章。 注:(1)供应商报名时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如信息有变更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其参加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报名资料的递交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截止时间未到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3)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售价: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07月08日11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07月08日11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它补充事宜
1.监督投诉单位:崇州市财政局,028-82313883;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按照崇州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息融资实施方案,提供以下单位联系方式:成都农商银行崇州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任艳菊13881851255;崇州上银村镇银行,部门总经理 杨彦铭13981735391;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部门经理 何莉15982110977;中国银行崇州支行,分管主任 龚才兵18081054180;重庆银行崇州支行,业务部经理 李盛18108259677;工商银行崇州支行, 分管科长 曲希 17760374425;3.备案号:(2021)0151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崇州市公安局
地址: 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大道2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028-822080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657318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老师
电话: 028-65731881

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崇州市公安局监所共有A、B、C三个伙房及就餐点,餐饮服务满足内部人员就餐需求,不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形式以套餐为主。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残保金、劳保用品、教育费、工会费、加值班费、交通费、服装费、体检费、日常洗涤费、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及税金等完成磋商文件件所规定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劳务相关费用。

采购人提供开展餐饮服务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办公用房、厨具、餐具、餐桌椅、水电气支出、设施设备维修和员工集体宿舍。

供应商负责按标准提供三餐服务、日常服务、维护管理及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并负责三餐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原材料包含:米、面、油、肉类、禽蛋、蔬菜、瓜果、水产鱼类、干杂类等各类食材原材料)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配送至监所指定区域。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基本情况,伙房总面积约600㎡

(1)A伙房,要求提供约80 人的用餐服务,一日三餐。

(2)B伙房,要求提供约 500人的用餐服务,一日三餐。

(3)C伙房,要求提供约 240人的用餐服务,一日三餐。

(4)工作时间:供应商合理安排好工作制度,365日每日提供用餐服务以及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

2、主要工作内容

供应商负责按标准提供三餐服务、日常服务、维护管理及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并负责三餐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原材料包含:米、面、油、肉类、禽蛋、蔬菜、瓜果、水产鱼类、干杂类等各类食材原材料)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配送至监所指定区域

服务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

伙房物资和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和运输物资专用车辆、设备每日消毒、安全检查档案以及所有物资进、出库档案管理(分A、B、C三个伙房及就餐点档案)、三点个供餐点的日常用餐服务;菜单的拟定;食材的粗加工和洗、拣、切、配;食材的烹饪;食材的储存;餐具用品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保养;就餐环境及滤油池的清洁;伙房垃圾清理并移送至指定垃圾转运点;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投毒和员工自身安全);灭四害;台账管理(分A、B、C三个伙房及就餐点台账)等。

3、菜品要求

(1)总体要求

①菜品样式多种选择,营养搭配科学合理,满足营养需求。每天午餐与晚餐菜品不能重复,每周菜品变换口味和种类。

②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就餐对象、不同要求制定不同菜谱。

③具备一定开发饭菜花色品种的能力,注意创新出品和推出特色菜及点心,满足不同层次就餐者要求。

④食品必须达到新鲜无异味,不得提供腐烂变质、有害有毒食品。

⑤根据就餐人数及餐标来调整菜肴的品种和质量。

(2)三点供餐要求

① A伙房餐标:27元/天早餐7.5元:1粥、1馒头、1包子、1稀饭、1鸡蛋、1牛奶、1面条、2小菜(小菜每天轮换,其余种类每天提供)

午餐10.5元:三荤一素一汤、每人一份水果(水果种类每天更换)

晚餐9元:三荤一素一汤、每人一份水果(水果种类每天更换)

② B、C伙房餐标:10元/天

序号

品种

月标准(公斤)

1

粮食

15-20

2

蔬菜(水果)

16-24

3

肉(食)类

1.4-2.4

4

蛋或鱼虾

1-1.4

5

豆制品

1-1.4

6

食油

0.7-1

备注: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③、种类清单

序号

采购种类

1

肉、禽类( 鲜、冻猪牛羊肉;鲜、冻鸡鸭兔肉)

2

蛋类

3

鲜鱼类

4

干杂类

5

蔬菜水果类

6

大米

7

面粉

8

食用油

④要求

( 一) ★ 质量要求

1. 肉、禽类 ( 鲜、冻猪牛羊肉;鲜、冻鸡鸭兔肉)

1.1 肉、禽类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肉、禽类生产厂商须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猪肉生产厂商须具有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前述两类证照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 质量要求:肉色泽正常、肉质有弹性、冰块适度。鸡、鸭、兔大小均匀,不得配送病肉、注水肉、病、死鸡鸭兔肉。

1.3 肉、禽类(去头、去脚、去内脏后)配送时需提前通知采购人,保障采购人食用需求,做好交接手续。供应商不按规定配送数量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签字。

1.4 供应商配送每批次的肉、禽类时须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2. 蛋类

2.1 供鲜鸡蛋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754-2011。

2.2 标准: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每枚鲜鸡蛋净重不低于50 克,蛋壳干净、大小均匀、无破损、无沙壳、无畸形、无麻点、无寄生病菌、蛋黄蛋清界限分明。

2.3 产品新鲜度要求:所提供的鲜鸡蛋按国家标准1-4月和11-12月常温不超过30天,5-10月常温不超过20天(按出厂生产日期)。

3. 鲜鱼类

3.1 鲜鱼类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

3.2 质量要求:眼睛光亮透明,眼球突起,鳃盖紧闭,鳃片呈粉红色或红色,无黏液和污物,无异味,鱼鳞光亮、整洁,鱼体挺而直,鱼肚充实、不膨胀,肉质坚实有弹性,不得配送死鱼、病鱼。

3.3 其他水产品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供应及配送。

4. 干杂类

4.1 干杂类标准:行业或国家最新标准

4.2 调味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并提供同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

4.3 醋执行标准:GB/T l8187-2000 或国家最新标准。

4.4 酱油执行标准:GB/T l8186-2000 或国家最新标准。

4.5 味精执行标准:GB/T 8967-2007 或国家最新标准。

4.6 鸡精执行标准:SB/T 10371-2003 或国家最新标准。

4.7 豆瓣执行标准:行业或国家最新标准。

4.8 食盐执行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最新标准。

4.9 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磋商文件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10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具有完整的包装,且包装上标有 SC 标识,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规定用中文标有品名、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代号、规定、配方或者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说明,出现包装破损现象予以调换。

5. 蔬菜水果类

序号

种类

质量要求

1

叶菜类,如菠菜、水白菜

外形正常,鲜嫩,不干瘪凋萎,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泥土及其它杂物,无虫害,无腐烂情形,无浸水现象。无农药残留。

2

根茎类,如土豆、萝卜

外形完整,个体均匀,不空心、不黑心、不发芽、不萎蔫变软,无折断、无缺口损伤,无泥土、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农药残留。

3

茄果类,如茄子,蕃茄

果实成熟,外表光滑有光泽,着色均匀饱满,个体均匀,无破皮,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农药残留。

4

豆类,如豇豆、豌豆

成熟度适宜,色泽鲜明,无损伤,无发软皱缩,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农药残留。

5

瓜果类,如南瓜、冬瓜

外观良好,成熟度适度,表皮不损伤,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无裂口、无折断,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

农药残留

6

菌类,如金针菇、香菇

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其中鲜香菇、平菇等带柄类要求柄不能过长、过粗;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无农药残留。

7

水果类,如西瓜、苹果

新鲜,成熟度适宜,果形完整,色泽良好,硬实,果面洁净,无机械伤、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无农药残留。

净菜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品必须是新鲜、优质、安全,经过粗加工挑选的产品,可食用合格率必须达到 97%以上。

%1. 大米

大 米: GB1354-2018国家二级籼米。

(1)大米色泽清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米粒大小均匀、丰满光滑,很少有碎米、爆腰(米粒上有裂纹)、腹白(米粒上乳白色不透明部分叫腹白,是由于稻谷未成熟,糊精较多而缺乏蛋白质),无虫,不含杂质。

(2)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留皮程度,水分≤14.5%,最大限量杂质总量≤0.25%,碎米总量≤20.0%,黄米粒限量为 1.0%,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3)执行标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非转基因原料,采购人可根据食品行业总体状况和保障对象的诉求,要求供应商更换不低于报价商品质量等级的类似大米,供应商不得拒绝。

(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 当年的新稻新加工,不得使用陈米或 陈谷掺杂其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6个月(含), 当年的新稻新加工,不得使用陈米或陈谷掺杂其中。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5)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6)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在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均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掺假、霉变、过期米、受潮米、使用转基因稻谷生产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1. 面粉

面粉:GB1355-86 特一粉。

(1)面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手捻捏时呈细粉末状,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无异味。用手摸取时,手心有较大的凉爽感,握紧时成团。味道淡而微甜。

(2)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麸色泽,水分≤14.0%,灰分(以干物计)≤0.70%,粗细度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面筋质(以湿重计)≥26.0%,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磁性金属物(g/Kg)≤0.003 g/Kg,含砂量≤0.02%,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3)执行标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非转基因原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均在 6 个月(含)以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5)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6)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在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均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掺假、霉变、起团、受潮、使用转基因小麦生产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1. 食用油

食用油: GB1536-2004 压榨菜籽油(国标四级)。

(1)色泽鲜亮,清澈透明、无杂质、无沉淀物、无任何异味,经 250℃加热油色不变黑,有预包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明确的计量,并标识“压榨”。

(2)执行标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非转基因菜籽压榨。

(3)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均在 6 个月(含)以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4)包装要求:必须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清楚,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5)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在成交后提供的每批货均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采用或掺加地沟油等伪劣油以次充好、检出溶剂残留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 二) 配送要求

1、配送时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2、管理人员要求素质高、责任心强;专业岗前培训;挂牌上岗。

3、管理人员所有产品须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

4、所有配送货物均具有包装,且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

管理人员发现配送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污渍、串味、受潮霉变等导致货物质量改变的,将拒收已送达的产品,并要求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送货。

5、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中应采用冷链配送的生鲜食材实施全程冷链配送,并作出书面承诺,不提供承诺函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

6、若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定为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问题,供应商须负担全数的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服务资格,供应商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7、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监所,必须遵守监所有关交通、安全、门禁等方面的要求,供应商指定的送货人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装和配戴胸卡,送货人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涉密要求,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8、代采购各类食材所需费用按标准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备注: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9、人员配置基本要求

根据服务工作需求,本项目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厨师至少4人、切配和服务人员10名。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需加派人员进行倒班制,供应商需根据服务工作需求安排和调整服务人员,服务费用不再另计。

10、其他要求

(1)从业人员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树立“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优质高效服务用户。

(2)从业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关岗位的技能培训,熟悉餐饮服务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提供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单独提供书面承诺函,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并定期体检。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有比较丰富的党政机关餐饮服务管理经验及相应岗位的技能。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离职需报业主备案,并与接任人完成工作交接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在日常工作中,若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管理人员,直至甲方认可。

(3)有规范而完善的为本项目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厨房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安全管理……等等)。根据本项目实际,配置人员不少于17人,充分满足各岗位和工作量的需要。

(4)正确使用与维护厨房设备,加强日常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严禁人为损坏。每日检查冰箱、案台、电源等的运转情况和卫生情况,每日对燃气灶具开关、燃气管、减压阀等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无法自行排除的故障或安全隐患及时告知采购人。

(5)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和厨房管理制度,餐(炊)具清洗标准和程序完善,保持餐(炊)具清洁卫生;控制好餐(炊)具破损率及洗涤剂、清洁物品的消耗量。每餐、每样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留样不少于100克,专用冰箱中保存至少48个小时,并做好留样表登记工作。认真记录并保持仓库规定的温度、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霉变。合理储存摆放食品,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包间、粗加工区、冷藏室、厨房、面点间、洗碗间等各部位卫生责任明确,做到无污迹,无油渍,无异味。物品摆放有序、规范。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6)管理与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服装整齐清洁,仪表仪容整洁端庄,行为举止规范得体。

(7)保密措施到位,对管理服务中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做好保密工作,从业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泄露采购人工作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中标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8)采购人组织的每月日常监督考评。考评标准依据本项目服务标准要求,由采购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购人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考评标准进行完善和细化。若累计3个月考评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9)采购人推荐现有聘用员工,且推荐对象本人自愿的,供应商应承诺原则上全部接收聘用(提供承诺函)。

三、绩效考核

1、采购人对供应商采取日常考评的方式考评。

2、供应商应当开具足额、有效的餐饮行业普通增值税费发票。

3、考核细则如下:

餐饮服务外包服务监管考评暂行办法

根据甲方餐饮服务外包采购文件和合同内容,为保证外包服务质量,经甲乙双方认可,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

供应商管理团队及其所属人员,范围包括A、B、C三个伙房及餐点的餐饮服务和食材代购管理等。

(二)考评的主要内容

考评的主要内容为人员到位、制度执行、食品卫生、服务质量、设备维护保养、成本控制、能耗等情况。

(三)考评办法

根据磋商文件件中对餐饮服务的质量要求和各项分类指标要求,由甲方实施相关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日常考评。甲方每日按照《检查评分表》进行例行检查考评,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及时向乙方项目总经理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记录。同类问题提出2次未进行整改的,甲方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书,本月考评为不合格。每日检查考评按百分制进行打分,按月累计每日加减分形成月考评得分(月考评得分=100-月累计扣分+月累计加分)。月考评得分在95分及其以上的,月考评等次为优秀,支付当月服务费100%;85至94分的,月考评等次为良好,支付当月服务费80%;60至84分的,月考评等次为合格,支付当月服务费60%;低于60分的,月考评等次为不合格,支付当月服务费50%。

★四、责任范围

因乙方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且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事故的,当月考评等次不合格,且不予支付当月服务费。同时对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因乙方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对乙方追溯安全事故责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五、商务要求

1、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实施时间:合同签订时约定。

3、服务期限: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

4、供应商须书面承诺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次性赔付金额须不少于300万元(承诺函格式自拟)。

5、付款方式:

(1)服务费:服务费用根据月考核标准,每月由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2)用餐费:供应商按标准提供三餐服务,并负责三餐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原材料包含:米、面、油、肉类、禽蛋、蔬菜、瓜果、水产鱼类、干杂类等各类食材原材料。采购人每月按实际用餐产生额据实与供应商结算(A餐费为27元/人/天,B、C餐费为10元/人/天).每月由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月费用(供应商提供发票,采购人不再负责任何税费,只按照用餐数量结算)。

6、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磋商文件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采购人提出的修改要求进行验收。

说明: 以上带“★”号条款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附件1:

餐饮服务检查评分表

检查人:

检查时间:

项目

加减分内容

加减分标准

加减分

具体情况描述

人员管理

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岗前培训、未经政审或不符合岗位说明书要求就派驻上岗;不按要求报告人员更换或及时补充人员;需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

每人次扣3分

 

 

放松思想教育,人员出现盗窃财物、侵占损坏公物、贪污挪用公款、在餐厅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传播观看淫秽资料等行为;放松保密教育,人员出现泄漏工作秘密的情况

视情节和影响扣2至10分;出现违法犯罪的扣20分

 

 

工作消极,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服务方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值守,不能保持与甲方通讯通畅

每次扣2分

 

 

服务态度

服务态度差,用语不文明、不规范,被服务对象投诉

每次扣1分

 

 

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或服装不整洁

每次扣0.5分

 

 

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进行反馈或改进

每次扣1分

 

 

物资设备及节能管理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施设备,或不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造成设施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每次扣5分

 

保洁方式、程序、用具、用剂、措施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水电和耗用品浪费,或工具使用寿命缩短的;不爱护餐具、厨具、餐桌椅等,造成非正常损坏的

每次、项扣0.5分;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每次扣5分


 

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出现不及时关闭自来水、电灯、燃气,非必要情况下使用取暖器、空调等浪费能源的行为;或出现浪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行为

每次扣0.5分



安全管理

未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各责任人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酿成意外事故或灾害

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每次扣0.5分;造成灾害事故的扣20分

 

 

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范、各类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常识,不会正确及时地进行初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降低损失的

每人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至8分

 

 

对火灾、水侵、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处理预案或不能妥善处置的

每项扣5分

 

 

餐饮服务

因乙方管理不到位,使甲方在省、市、区各级卫生监督或防疫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每次扣30分

 

 

伙房及就餐点内各类设施和环境或伙房周边环境不整洁,不及时收拾餐桌、清洗地面、清运垃圾;各类炊具、器具、工具用后不及时清洗,或清洗不达要求;餐具不按要求消毒、存放;保洁柜混用

每次、项扣1分

 

 

乙方未建立每日生鲜蔬菜检查机制,未按要求建立相关检查、管理台账、未明确服务项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每次、项扣2分

 

 

乙方员工存在盗窃、挪用、故意损坏厨房设施设备、故意浪费食材等现象,扣款1000元/次,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每次、项扣15分



不及时拟定食谱并报甲方审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食谱;食谱拟定不注意成本、品种、数量质量、口味、营养和民族习惯

每次、项扣3分

 

 

加分项

出色完成大项活动、重要班次或迎检工作的餐饮服务保障任务,受到领导表扬

获得政府部门领导表扬每次加5分;获得政府领导表扬每次加10分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突发时,乙方果断正确处置,为甲方避免或显著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每次加20分



在以甲方名义报名参加的各类业务技能竞赛或文艺演出中获得奖励,为甲方争得荣誉

市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加3至1分;省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加6至4分;国家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加10至8分;不按一二三等奖评奖的,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加分



配备的项目人员有国家高级营养师的。

每人、每月加1分



在甲方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餐饮服务满意率高于85%

每高一个百分点加5分



乙方员工有好人好事行为

每次加1分



检查实际得分

 

备注: 1、每日检查实际得分=100分-扣分合计+加分合计。

2、检查评分表未穷尽的同类事项,甲方可参照此加减分标准酌情打分。

3、月考评得分超过100分时,超过100的分值可累加到下个月的月考评得分。


附件2:

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看守所管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看守所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看守所是指设置于看守所,用于供应在押人员伙食的场所。

第三条 看守所设置,应当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看守所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羁押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清真灶。

第五条 看守所应当与A伙房分别设立,分别建立账目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在押人员伙食经费、伙食原材料、燃料。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监控信息系统。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七条 看守所所长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看守所应当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管理工作,并成立由A、驻所检察人员、从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看守所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将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并上墙公示。

第九条 看守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月均在押人员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最低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刑事前科或本人有吸毒史等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看守所工作。

严禁在押人员从事工作。

第十条 看守所应当协调和配合食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看守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规范从业人员着装。

第十一条 看守所物资采购遵循依规、公开、效益、节约的原则。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供货。不得采购、贮存或使用不合格、腐烂变质等食材。

第十二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验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及出入库登记制度。库存食品出入应当登记签字,保证食品供应与消耗相一致。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制定每周食谱,保障在押人员营养均衡,适时征求驻所医疗机构人员意见。

法定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应当适当调剂、改善伙食,供应传统习俗食品。

对患病及未成年在押人员伙食给予必要的照顾。

禁止在押人员自费加餐。

第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大厅、监室内公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当地伙食金额标准、每周食谱,接受监督,确保吃足定量。

第十五条 看守所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餐炊具、工器具、运输车辆放置有序,并在使用前清洗、消毒。主食、副食等食品原料分类分区贮存,隔墙离地,摆放整齐,做到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异味,确保卫生。

第十六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加工前应当清洗干净,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确保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吃得卫生。

第十七条 发送饭菜采用封闭式保温专用车(桶),实行分餐制。工作人员分发食品时,应当佩戴口罩和一次性食品专用薄膜手套。患传染病在押人员的餐具应当专人专用专放。

第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食品留样情况应当建立台帐。

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柜应当上锁,由专人管理并置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看守所应当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抢救中毒在押人员,停止食用并封存、保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向所属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及当地食品监督管理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所需经费,按照《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规定,列入预算,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所需装备,按照《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配备。

第二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按照《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部门对经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