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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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甲 方: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乙 方: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高青县城区配建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采购(东邹路、
国井苑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
采购编号:SDGP370322202102000084
签订时间:2021年6月21日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甲方)所需高青县城区配建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采购(东邹路、国井苑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项目名称)经 淄博三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SDGP370322202102000084(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山东腾达厨业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范围
高青县城区配建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采购(东邹路、国井苑幼儿园厨房设备)项目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
三、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465520.00)。
四、供货期
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完成。
供货地点:高青县城区幼儿园,具体地址以甲方通知为准。
质量标准:质保期五年,合格且通过招标人的验收。
五、货物要求
1、以上货物的性能指标、参数要求、质量标准等均应满足国家相应标准。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按照现行国家、省及行业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所有产品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采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且须保证其所出售的上述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如采购人使用投标方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3、本次采购投标人所供的所有产品与食材接触的部分应保证食品安全,否则应免费更换并赔偿采购人相应损失。所有设备材料均为防划、防火、防腐蚀、耐水材料,坚固耐用;机械设备必须低噪音运行;不锈钢焊接处磨平、磨光,无明显的接缝;不锈钢在焊接后为防止氧化腐蚀,必须进行防锈处理,钢铁构件必须对表面进行除锈并涂刷防腐涂料多遍;整体设计科学,布局合理。
4、由于本次采购货物为食堂用品,关系食品卫生安全,因此投标人及其所供产品应完全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因投标人所供产品不合格引起食品安全事故,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5、投标人所供不锈钢原材料及产品涉及食品安全的必须符合或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以及国家及省市关于食品卫生安全及卫生防疫的要求,投标人在供货的同时应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所供不锈钢产品原材料的检测报告。采购人在验收时,有权将投标人所供设备材料送采购人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检测,送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如发现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且投标人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进行更换产品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如投标人更换的产品仍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人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投标人并应按照全部合同价款的100%赔偿采购人损失。
6、投标人应派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及投标文件各项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如发现货物与采购人要求的质量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7、本项目质保期内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的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且做到随叫随到上门服务,以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质保期内维修及配件免费,质保期外配件只收取成本费。对所供产品提供终身维护服务。
8、在质保期内,如供货产品出现故障,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免费维护保养,所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人为原因损坏,成交供应商须免费提供上门维修和更换服务。
9、质保期过后,如供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继续对采购人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如发生需要更换零部件的情况,应保证以成本价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更换配件时只收取配件的成本费。
六、付款方式
供货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80%,第二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款第三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
七、验收方式
(1)货物验收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2)乙方交货时,每批货物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
(3)乙方交货后7日内,甲方必须对其供货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发现产品非招标文件确定的规格型号,材料配件或产品达不到使用要求以及其他质量问题时,乙方无条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其产品进行抽检,送有关部门检验(抽检的试验费用由乙方负责),若抽检复试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的验收意见,不能免除乙方应当承担对质保责任。
八、违约条款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产品,产品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产品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九、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 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备案部门执壹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 理 机 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