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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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食堂托管服务项目(二次)
合同编号:37032297504820200003_001
采购编号:SDGP370322202002000100
甲 方: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乙 方:高青迎宾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高青县高苑路7号
签订时间:2020年 月 日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甲方)所需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食堂托管服务项目(二次)(项目名称)经淄博三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SDGP370322202002000100(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高青迎宾馆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中标通知书
B.投标文件
C.投标报价表
D.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2、合同范围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食堂托管服务项目(二次)
3、服务内容及要求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食堂托管服务项目(二次),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就餐人数约计465人,每人用餐数约计22餐/月,最终以实际数量据实结算。
3.1人员配置情况:根据甲方要求,配置相应专业及数量的服务人员满足用餐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须本公司在职人员;营养师1名;中级及以上(含中级)厨师或中式烹调师2名;面点师、切配、勤杂工、消毒工、采购人员、质检员、服务员等专业人员数量若干(包含但不仅限以上专业)。履行合同时必须做到人员配置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2整体要求:乙方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餐饮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达到A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卫生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要求,乙方在服务期间应做好所聘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规范操作,严防水、电、燃气事故,合理使用、维护餐厅设施,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条例,合理存放及调配食材,保证食物新鲜,避免浪费,杜绝食物中毒,做到食用具和食品安全合格率100%。健全日常管理,包括服务人员薪酬考核制度,设备使用保养制度,食材和易耗品使用及管理制度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各个岗位及所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甲方视情况罚款每次不低于50元,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3.3基本要求:
3.3.1乙方保证厨具、餐具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每天定期清洗消毒,每日满足全体干部职工就餐需求,按规定准时开餐,所供食品在开餐前15分钟布置完毕,配合做好用餐人员分流工作,杜绝出现用餐人员等候拥挤混乱现象。
3.3.2 乙方每日需准备1餐,保质保量,力求做到多样化,菜单设计符合当地口味,按照合理膳食、科学配餐、荤素搭配的原则,做好每餐调配,建立每日每周食谱制,按季节更换菜式,荤素搭配得当。最低标准为:三菜一汤,荤菜一个,青菜小炒二个,小咸菜二个,汤或者粥类;主食为馒头、米饭、花卷、蒸包、油饼。
3.3.3食堂主要原材料米、面、食用油、酱、醋、肉等大宗物品,乙方定点采购,采购查验食品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食材必须保证新鲜、安全。
3.3.4.工作人员根据各自岗位做到持证上岗,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乙方配发的工作服。
3.3.5甲方会在月初给乙方报用餐人数,乙方做出与人数相应得饭菜,避免浪费。
3.3.6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地及设备、水电。
3.3.7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和各项工作,确保职工饮食安全。
3.3.8乙方与甲方洽谈签定合同,明确双方义务责任,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3.9所有从业人员由供应商按照饮食服务业要求进行聘用。供应商负责发放所属人员工资与劳保福利等,受雇佣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供应商及其雇佣人员,发生任何人身财产的意外损害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供应商承担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独立法律责任。
3.3.10要保证正点开餐,做到足量优质、品种多样化,饭菜价格优惠,能适应不同口味的职工就餐。不准存留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5000元罚款。甲方不定期调查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及服务情况,并将有关调查情况通知乙方。供应商应虚心听取意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3.11食堂餐厨垃圾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规范管理,不允许私自外流;一经发现每次不低于500元罚款。
3.3.12乙方在原材料采购中,要保证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经过有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正规检验合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其中,肉制品的采购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应提供定点采购的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蔬菜类材料采购必须从正规市场购入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各种主食材料(米面等)、辅料、调味品及卫生消毒用品、消耗品等必须从正规厂商或商场购入,指定品牌和采购渠道,并提供产品的品牌和采购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保证质量、杜绝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过期产品。一经发现托管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采购规定和承诺,甲方视情况每次不低于500元罚款,罚款上不封顶,直至解除合同。
3.3.13中心成立餐饮督查小组每周对饭菜质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好、中、差三档,每月30日,按照每周测评的平均档次进行评分,总评为好的按30分,总评为中的按20分、总评为差的按10分。每月按照考核结果进行结算,90分以上按每人每天14元结算,80分以上按每人每天12元结算,80分一下按每人每天10元结算。每月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人数据实结算。
3.4履行合同时必须做到与服务方案、相关服务承诺、人员配置一致,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3.5其他未尽事宜以甲方要求为准。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捌仟陆佰肆拾元整(小写:人民币¥1718640.00元)包含①财政补贴1473120.00元:餐费12元/人.餐*约计465人*约计22餐/月*12月=1473120.00元;②职工个人支付:2元/人.餐*约计465人*约计22餐/月*12月=245520.00元。(注:最终以实际数量据实结算。)
乙方开户单位: 高青迎宾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淄博高青农行文化路支行
帐号: 15245601040000077
5、服务期限及地点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1年。
服务地点:淄博市高青县(甲方指定地点)。
质量要求:合格且通过招标人的验收。
6、付款方式
本项目按月结算,乙方次月月底前根据上月实际就餐人数提供发票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支付上月费用。
7、服务承诺
7.1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建立原材料采购档案,实行价格质量比对,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保证原材料质优价廉,让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工吃上放心
的饭菜。
7.2严格遵守《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品入库验收、使用前检验、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及浸泡等操作规范,生产、制作食品的过程严格把关,确保饭菜安全卫生。重视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工的就餐秩序,创造一个安静有序的就餐环境。
7.3服务对象为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经营范围为午餐,提供就餐时开水。
7.4保证饭菜的营养均衡。结合就餐人员营养状况,根据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就餐人员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一周菜品不重样,菜单包含原材料重量及营养成分。
7.5管理制度规范到位:无规矩不成方圆,严格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我们有着成熟规范的管理制度来管理我们的食堂。
7.5.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就餐人员服务的思想,确立“窗口”意识,做到微笑服务。
7.5.2遵守工作规律,加快工作节奏,提前做好开饭准备工作,讲究窗口服务的仪表仪容(即工作服穿戴整齐、干净卫生,服务牌要配戴规范)。
7.5.3严格执行文明服务制度,做到微笑、热情、耐心、仔细、不厌其烦。
7.5.4集中精力,认真负责,若有不慎出现差错,应立即改正并主动道歉。
7.5.5保持窗口卫生,对散落在窗口的饭(菜)应随时清理,掉入盛具外的食物,严禁再出售。
7.5.6及时做好分餐结束后的工作,搞好窗口卫生,清洗炊餐具,处理剩余食物等。
7.6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住规范》要求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餐饮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达到A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利、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从业人员健康证特证率达到100%;实施“厨房亮化”工程,通过视频设备对厨房实时监控;倡导健康饮食,配备专职营养师,开展员工营养配餐。
7.7认真执行《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采购查验食品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绝不采购下列食品:
7.7.1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7.7.2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7.7.3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7.7.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
7.8保证自行提供服务,不将食堂经营管理项目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租。
7.9采购人员由财务部派驻专业成本核算员,每天进行盘点核算,保证成本核算准确,控制好各环节成本,优化成本结构,各种食材(主副食品原材料),保证采购成本不低于70%。每月5号公示上月成本核算结果,接受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7.10食堂从业人员有我们按照餐饮服务业要求招聘,工资、福利及意外损害的处理等由我们负责。保证遵守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不与就餐人员发生争吵或冲突。随时欢迎对我们的成本进行监督检查。
7.11成立伙食管理小组,负责联系沟通,组织调查问卷,保证满意和比较满意率达到80%以上。
7.12制定食品安全处置方案。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分工,预防安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情况,首先保护好现场,收集现场呕吐物,为查找事故原因保留证据。按照意外事故处理方案处置。
8、违约责任
8.1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备案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8.2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因上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保密责任
乙方对成果资料和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再次提供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如因乙方原因丢失,应当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2、合同生效及保存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监督部门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备案部门执壹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 或其授权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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