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 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一、采购项目信息
-
- 项目名称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政府采购编号: 汉财采计[2021]000101
- 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1-HW(HS)-006
- 供应商来源:网上公开征集
- 是否允许联合体:第1包:否
-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分包号 包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元) 1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详细 600000 -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1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否 否 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包名 |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
---|---|
第1包: | 无 |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 购 人: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政府采购编号:汉财采计[2021]000101
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1-HW(HS)-006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目录
TOC \o "1-4" \h \z \u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4" 磋商须知前附表 6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5" 磋商须知正文 10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6" 一、说明 10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7" 二、磋商文件 12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8" 三、响应文件 13
HYPERLINK \l "_Toc505066959"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0"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6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1"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1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2" 七、其他规定 22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4"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33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5" 第四章 采购需求 33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6"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44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7" 一、磋商响应声明 45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8" 二、保证金 48
HYPERLINK \l "_Toc505066969"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49
HYPERLINK \l "_Toc505066970" 四、实施方案 53
HYPERLINK \l "_Toc505066971"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4
HYPERLINK \l "_Toc505066972"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55
HYPERLINK \l "_Toc505066973"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57
HYPERLINK \l "_Toc505066974"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59
HYPERLINK \l "_Toc505066975" 九、最后报价 6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编号:汉财采计[2021]000101
委托代理编号:HNZJC2021-HW(HS)-006
采购项目用途、技术要求、名称及预算:
包名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采购项目预算(元) |
投标保证金 |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
C99-其他服务 |
1 |
项 |
600000 |
不需提供 |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1 |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是 |
是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名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第1包 |
无 |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及文件售价
1.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400.00 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支付。
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6月22日—2021年6月31日
3.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d.ccgp-hunan.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方式:供应商须办理CA认证卡(数字认证卡)并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后自行下载,办理CA认证卡的方法见《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或《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CA数字证书办理专栏”。 其下载的磋商文件与书面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址
1.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5日9时00分
2.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1年7月5日9时 00分
3.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汉寿县民政局三楼(309)
五、其他说明
1、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此次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常德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财办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取消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5)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办法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地 址: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762660817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汉寿县民政局三楼(309)
联系人:张友元
联系电话:1879777282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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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汉寿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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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邀请 |
|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
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d.ccgp-hunan.gov.cn)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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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本次磋商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踏勘现场,供应商因没有踏勘现场而给自身带来的损失,供应商自行负责。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 |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③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
||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
□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参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扣除比例标准。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担保需求的,可查询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
第二章10.3款 |
最高允许偏离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 10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
|
第二章第12.1款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7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
三、评标办法 |
|||
第二章第30.1款 |
综合评分法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磋商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
|
四、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60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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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1.保证金/不需要提供 4. 其他说明: 1、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此次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2、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根据《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常德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财办发〔2021〕13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取消保证金。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 份,副本两份,电子档U盘一份(PDF格式,与纸质版一致) |
|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汉寿大队食堂主副食品统一配送采购项目(第二次)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汉财采计[2021]000101 委托代理编号: HNZJC2021-HW(HS)-006 在2021年7月5日9时00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
|
第二章第21.5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汉寿县民政局三楼(309)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d.ccgp-hunan.gov.cn)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 |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代理协议收取,具体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
第二章第40.2款 |
交易服务费 |
无。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无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费用
4.1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请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凭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磋商会议,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或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予以扣除。
10. 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项数之和≥ 10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二、磋商文件
11.磋商文件的组成
11.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1.2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1.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更正采用“网上澄清更正 ”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将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请各供应商关注中国湖南常德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d.ccgp-hunan.gov.cn)上发布的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本,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4)服务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9)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超过采购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8.保证金
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第8款规定交纳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或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4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电子文件U盘一份,电子文件须为PDF格式,并能正常读取、拷贝。电子文件须包含响应文件与报价文件(第一次),所递交的电子文件必须与递交的响应文件完全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各供应商必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档U盘、资格证明材料原件(须列明详细清单),各自单独密封,分别独立包装,分别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一并递交,不得混装。
21.2最后报价由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公章,不须装订入响应文件中,由各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授权代表带至磋商现场,磋商后填写,请各供应商先行加盖单位公章。
2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4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或混装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5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汉寿县民政局三楼(309)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4、磋商程序
供应商资格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磋商小组
25.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对报价进行评价、根据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
26.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6.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6.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8.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
(5)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档不符合本磋商文件20.4规定的;
(6) 供应商未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通知3.4款规定要求提交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的;
(7)不符合磋商文件★条款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或符合本磋商文件其他无效响应条款规定的。
28.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款、第28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内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28.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磋商方法
30.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方法、标准和磋商因素,由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0.2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30.3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30.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本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30.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30.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3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2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外,其他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3名。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3.磋商的特殊情形
33.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磋商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33.1款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
41.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代理协议收取,具体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41.2交易服务费:无。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办法
一、磋商方法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磋商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磋商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等,但不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磋商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基础,依次对磋商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磋商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为无效响应。
本项所称磋商报价为按第二章第30.2款规定评价后的磋商报价。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前附表规定调整。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
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候选供应商外,其他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为前3名。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