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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材配送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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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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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FCZC2021-C3-10011-GXDL

二、项目名称: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最终报价:5(%) 广西顺安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防城区防东路172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1.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2.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3.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采购1项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坤华,杨超华,王忠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2.1条规定向成交人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66号

项目联系人:许华志

项目联系方式:199077092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中心区迎宾路逢时大厦A座1602室

项目联系人:李巨嵩

项目联系方式:0770-3295277

2021年05月21日 2021年06月24日



附件信息:

  • 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doc

    497K

  • 附件1: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385.4K

  • 采购文件.doc

    385.4K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FCZC2021-C3-10011-GXDL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4

第三章 评审方法.......................................19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2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3

第六章 响应文件基本格式...............................8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政采云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CZC2021-C3-10011-GXDL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整(¥600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整(¥600000.00)

采购需求: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一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8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进行报名登记并下载采购文件电子版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广西防城港政府采购网站、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66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华志 199077092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中心区迎宾路逢时大厦A座1602室

联系方式:0770-32952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巨嵩

电 话:0770-3295277

4.监督部门

名 称:防城港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电 话:0770-6102319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机构: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1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1.1

项目名称: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FCZC2021-C3-10011-GXDL

2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

10.1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60天。

4

11.4

首次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

5

12.1

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须足额交纳):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6

13.4

磋商报价:本项目采用优惠率报价,优惠率允许在成交人与采购人双方询价基础上的优惠范围内(优惠范围必须≥5%)进行报价,否则做无效报价处理;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7

17.1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6月2日9时30分

地址: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

8

磋商时间:2021年6月2日9时30分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磋商地点:防城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防城港市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评标室

9

25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汇票、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在7日内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函》,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

履约保证金缴纳银行帐户: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账号:2107570209264003035

开户行:工行防城港金花茶支行

10

32.1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向成交人收取。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向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账户名称: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

银行账户:4505 0165 9652 0000 0398

11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签名或加盖法人章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


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满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满足的其它特定资格条件:具体见“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

3.3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分标磋商,否则与之相关的响应文件作废。联合体的业绩和信誉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本须知所有相关联合体要求及格式文件均不适用。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磋商无效。

4. 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六个章节,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方法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基本格式

5.2 根据本章第6.1项的规定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但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首次响应文件

7. 首次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充分了解采购的内容、服务要求和商务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后,编写首次响应文件。

7.2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服务要求、商务条款及其它内容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必要时提供证明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3 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7.4 第六章“响应文件基本格式”中规定了响应文件格式的,应按相应格式要求编写。

7.5 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页码清晰准确。响应文件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8. 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

8.1首次响应文件应分为价格文件、资格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个部分。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如未提供或提供的文件无效,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递交的有关文件如未特别注明为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8.1.1价格文件

▲(1)磋商书(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2) 磋商报价表(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3) 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格式详见第六章)。

(4)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5)供应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6)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8.1.2 资格和商务文件

▲(1)提供相关注册或登记等证明材料,其中: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3)供应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原件备查

▲(4)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年审有效);(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原件备查

▲(5)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格式自拟);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原件备查)

▲(6)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格式自拟);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原件备查)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8)供应商近2019年或2020年中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或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投标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注: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应能反映供应商在资金结算、信贷业务、执行结算、银行纪律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供应商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无效);(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9)商务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10)售后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11)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必须提供的商务证明文件;(如有要求必须按要求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1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材料复印件。

8.1.3 技术文件

▲(1)技术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2)项目实施方案;

(3)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包含食品原料供应方案、确保按时按量供应措施方案、确保食品原料质量措施方案、应急供应方案等);

▲(4)供应商的《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必须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5)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技术证明文件;(如有要求必须按要求提供,否则磋商无效)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3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 计量单位

9.1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0.1响应文件从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1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要求对原响应文件(经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后确定的内容作为原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任何改变,并同意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遵循本响应文件,在延长的有效期满之前继续具有约束力。

11.响应文件书写及签名、盖章、份数要求

11.1响应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工整书写或打印,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

11.2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响应文件可能将被认定为无效的磋商。

11.3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凡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名和盖公章,否则其磋商无效。

11.4响应文件的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每份文件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 磋商保证金:无

四、磋商报价要求

13.磋商报价

13.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13.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磋商报价应为完税价。

13.3供应商应在磋商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最终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终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终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除上述原因以外,如果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磋商时被接受,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3.4磋商报价:按须知前附表中要求。

五、响应文件的封装和递交

14.响应文件的封装、密封与标志

14.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信封(或包装袋或包装箱)中,封口处须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密封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14.2响应文件的信封(或包装袋或包装箱)封面上应写明:

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所有响应文件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递交到规定地点。

16.迟交的响应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7.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7.1响应文件的递交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送到本须知前附表规定地点,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于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其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的通知,修改通知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8.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密封、标志和提交(在内层密封袋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18.4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能撤回其响应文件。

六、磋商与评审

19. 磋商

19.1 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并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磋商报价、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商务条款、合同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列为磋商内容。

19.2 磋商小组对资格条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9.3 第一轮磋商

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磋商应答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磋商小组一致确响应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第一轮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磋商。

19.4 磋商文件修正

(1)第一轮磋商结束后,各响应供应商退场等候,磋商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2)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向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3)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内容,进行磋商应答响应,并将磋商应答响应文件签字(或盖公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磋商应答响应文件与首次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19.5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

19.6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终评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6)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即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9.7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

20. 评审方法

20.1 成立磋商小组: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分别由依法组成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与评审活动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0.2 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0.3 评审方法及评审程序:磋商小组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方法、程序、评审因素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0.4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磋商小组有权视该响应文件无效。

20.5在评审中,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无效: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登录“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存在有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磋商无效);

(2)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模糊、辩认不清,不合格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5)未按磋商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的;

(6)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7)磋商有效期、服务时间、售后服务承诺、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商务条款内容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磋商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响应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参加磋商的;

(9)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者与磋商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10)经磋商小组评定,单个服务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的项数达 2 项(含)以上的;

(1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计价规则报价的;

(12)最终报价不是唯一报价,具有选择性。

(13)最终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4)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5)供应商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磋商小组提出的响应文件澄清要求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16)响应文件或磋商应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7)供应商存在如下串通行为:

A、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C、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D、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0.6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须知第19.6(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2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见第三章评审方法)。

2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八、质疑和投诉

2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九、履约保证金

25.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26.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7.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后,提交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填写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履约保证金由招标采购单位以银行转帐方式按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上双方明确的金额退还(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也可以转为项目质保金。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十、签订合同

28.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违约情况汇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

30.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一、其他事项

32. 代理服务费

32.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向成交人收取。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向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

33.采购当事人的一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 )的约定,我单位对(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 ) 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 □委托验收

序号

名 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 额

合 计

合计大写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格式)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该项目已于 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规定,可将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退付到达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签章

年 月 日

退付意见:是否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及退付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一、评标原则:

(一)磋商小组的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分别由依法组成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依据:以磋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为评定依据。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四)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以响应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对最后磋商报价给予最高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最后磋商评审报价,即最后磋商评审报价=最后磋商报价×(1-10%);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磋商,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最后磋商报价给予最高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最后磋商评审报价,即最后磋商评审报价=最后磋商报价×(1-2%);除上述情况外,最后磋商评审报价=最后磋商报价。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评标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

二、评分标准:

(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经磋商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总分=1+2+3+4+……+11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在响应文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评审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顺序推荐3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食品安全优劣顺序推荐。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单位也可以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序号

服务名称

采购内容及要求

1

副食品集中配送服务

一、项目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保障要求,保障采购人在营期间所需的食品、副食品等正常、安全供应。

2.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不得为转基因食品(如发现有立即取消配送资格),不能单独购买或另外配送,且副食品配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3.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优惠率报价,优惠率允许在成交人与采购人双方询价基础上的优惠范围内(优惠范围必须≥5%)进行报价,否则做无效报价处理。

▲4.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配送预算金额:60万元

5.配送种类及配送内容:

配送种类

配送内容

蔬菜类

大白菜、小白菜、包菜(芥兰包)、娃娃菜、青菜(上海青)、油麦菜、空心菜、菠菜、生菜、红薯叶、菜心(菜花)、西兰花、有机菜花(花椰菜)、白萝卜、胡萝卜、西红柿、黄瓜、冬瓜、苦瓜、丝瓜、南瓜、节瓜、西葫芦、莲藕、茄子、豆角、四季豆、扁豆(荷兰豆)、豌豆、毛豆(毛豆粒)、土豆、莴笋、竹笋(冬笋)、淮山、山药、板栗、红薯、紫薯、芋头、玉米、玉米粒、红椒、青椒、小米椒、红线椒、青线椒、生姜、姜(老姜)、茭白、芦笋、芥菜、西芹、芹菜、韭菜、韭黄、蒜苔、芥菜头(头菜)、黄豆芽、绿豆芽、茼蒿、香菜、葱花、蒜苗、大葱、洋葱、紫苏、鸡腿菇、口蘑(白蘑菇)、黑木耳、鸡枞菌、香菇、蟹味菇(海鲜菇)、金针菇、茶树菇、平菇(凤尾菇)、杏鲍菇、海带丝、海带头、海带结、蕨菜、榨菜、萝卜干、木瓜丝、笋干、酸菜、八宝菜、梅干菜、贡菜、酸笋、酸豆角、剁椒、红剁椒、泡椒、酸荞头、酸萝卜皮、冻豆腐、豆腐、豆油皮、千张(千页豆腐)、香干、百叶结、素鸡、日式豆腐等。

水果类

苹果、芭蕉、香蕉、梨、香梨、西瓜、橙、柑橘、提子、葡萄、桂圆(龙眼)、荔枝、李子、冬枣、菠萝(去皮)、火龙果、哈密瓜、圣女果、芒果、青枣、杨桃、香瓜、枇杷、柠檬等。

畜肉类

猪肉、猪瘦肉、猪里脊肉、五花肉、猪头骨、猪腿骨(猪筒骨)、猪沙骨、猪排骨(纯排骨)、排骨(有颈通排)、猪粉肠、肥肠、猪血、猪肘(猪脚)、猪蹄(圆蹄)、猪耳(纯猪耳朵)、猪舌、猪心、猪肚、猪肝、猪腰、猪皮、牛肉、牛腿肉、牛里脊、牛腩、牛肚、牛百叶、牛排、牛蹄筋、牛舌、牛仔骨、牛鞭、羊肉、带骨羊肉、羊排、羊肚、羊杂、羊骨头、山羊肉、兔肉、腊肉、腊肠、羊肉卷、牛肉丸(冻品)、猪肉丸(冻品)、虾丸、蟹棒、蛋饺、热狗(冻品,5斤/包)、生牛杂、熟牛杂

、火腿肠(双汇火腿肠420g)、火腿(2.5kg三文治)等。

禽肉类

三黄鸡、土鸡、乌鸡、鸡肉(矮脚鸡肉)、鸡胗、麻鸭、白条鸭(冻品)、鸭肠、鸭舌、鸭血、烧鸭、鸭掌(冻品)、鸭腿(冻品)、鸭翅、鸭翅根、鸡翅、鸡翅尖、鸡中翅、鸡全翅、鸡腿、鸡爪(冻品)、鸡柳、掌中宝等。

水产类

草鱼、鲫鱼、鲶鱼、黄花鱼、罗非鱼、胖头鱼(大头鱼)、鱼头、鲈鱼(活)、鲤鱼、多宝鱼、带鱼、秋刀鱼(冻品)、白鲢鱼、鱿鱼(冰鲜)、小鱼仔、泥鳅、黄鳝、大虾、虾(中等)、小龙虾、肉蟹(花蟹)、花蛤、花甲(大)、牡蛎、车螺、螺蛳、红占鱼、马鲛鱼、白螺、鱼尾等。

调料、干菜类

干银耳、干木耳、豆皮、腐竹、干云耳、海带、红枣、紫菜、腰果、百合、莲子、枸杞、黄花菜、干茶树菇、干香菇、花生仁、干辣椒、胡椒面、白芝麻、黑芝麻、桂皮、花椒、八角、茴香(大)、草果、沙姜、香叶、甘草、党参、大料、罗汉果、虫草花、墨鱼仔、虾皮、虾米(去皮)、盐(海藻碘盐500克)、鸡精(太太乐鸡精454克/包)、味精(1KG莲花味精1000g*20包/件)、料酒(500ml海天葱姜料酒)、陈醋(海天陈醋420ml/瓶)、米醋(海天米醋450ml)、白酒(桂林三花酒480ml/瓶、52度)、生抽(海天金标生抽1900ml)、老抽、豉油(海天生抽豉油1900ml)、蚝油(海天蚝油2.27kg)、味极鲜(海天味极鲜1900ml)、花椒油(长康花椒油200ml)、麻油(长康黑芝麻油180ml)、豆腐乳(四方井豆腐乳(原味)590g)、豆腐乳(花桥腐乳610g*6瓶)、橄榄菜(1000克/瓶)、酵母(酵母粉1*15*200包/件)、生粉(200g三角牌生粉200g/包*100包/件)、白砂糖、冰糖、红糖、十三香(45g王守义十三香45g*10盒*10条/件)、五香粉(15g三宝山五香粉15g*30包*12大包/件)、孜然粉、胡椒粉(40g*10*15)、豆瓣酱(丹丹豆瓣酱1.1kg)、黄豆酱(海天黄豆酱6kg)、番茄酱(燕旗番茄酱850g)、番茄沙司(海天番茄沙司250g)、老干妈(老干妈风味豆豉280g)、螺蛳精粉(480g芳芳螺蛳精粉480g*20包/件)、桂林米粉汤料(480g桂林米粉汤料480g*25包/件)、特鲜粉(芳芳特鲜粉40g*20包/件)、蒸肉粉(100g一品江南蒸肉米粉)、麻辣鲜(46g王守义麻辣鲜46g*22包*5大包/件)、三鲜味料(50g元宝牌三鲜味料50g*160包/件)、特鲜味料(50g元宝牌特鲜味料50g*200包/件)、排骨王调味料(40g安记排骨王调味料40g*12包*2卡*6盒/件)、炖鸡料(120克)、火锅底料(150克)、麻辣鱼料(150克)、酸菜鱼料(150克)等。

饮料类

可乐(2L)、雪碧(2L)、王老吉(1.5L)、花生奶、橙汁(1.8L)、伊利优酸乳(伊利优酸乳24盒装)、牛奶(伊利纯牛奶24盒装)、椰子汁(1.25L)、早餐奶(蒙牛早餐奶24盒装)、牛奶(蒙牛纯牛奶24盒装)、蒙牛优酸乳(蒙牛优酸乳24盒装)等。

米面、杂粮类

小米、黑米、紫米、薏米、糯米、糯米粉、黄豆、红豆、绿豆、赤小豆、八宝粥、荞麦、麦仁(麦片)、米粉(切粉)、饺皮、红薯粉、粉丝、面条、圆粉、扁粉、麻辣粉面、小芋头、水煮花生等。

蛋类

鸡蛋、皮蛋、咸蛋、鸭蛋、鹌鹑蛋等。

二、服务总体要求:

1.供应商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或办事处,场地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卫生标准【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多角度图片】。

2.每日就餐人数:具体数量以当日实际需求为准;

3.实际供货数量以采购人每次提供的订单为准;

4.成交人需具备专门的蔬菜检查室、冷藏库和检测农药残留设备,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测并记录,保证供应副食品合规合格,如因食品问题产生其他后果,将追究配送方责任。

5.成交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成交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中标后不得拒绝采购人分配的任务。如成交人在服务期间内未能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成交人未按要求履行协议义务或成交人的资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7.成交人必须服从采购人的监督、管理。

8.成交人应能够配合采购人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9.按计划送货。成交人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采购人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成交人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成交人必须提前12小时与采购人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采购人如有要求需要临时修改配送任务的,将提前2小时通知成交人,成交人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配送。供应公司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采购人达成协议,造成我单位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供应公司违约,由供应公司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单位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扣留成交人履约保证金。

10.确保质量。成交人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采购人,成交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成交人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供应公司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成交人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采购人职工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成交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拒付当月货款,扣留成交人履约保证金。

11.数量问题。供应公司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供应公司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0.3万元的,我单位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12.价格订单信息。成交人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根据市场的平均价确定价格,便于采购人调剂伙食。

13.接受监督。成交人必须自觉配合采购人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采购人服务中心与伙食单位在收到成交人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原则上在6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原则上在48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成交人查验。

14.保密和管理。成交人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入我单位时,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采购人的检查。

15.成交人在中标后,需每季度定期回访,听取采购人意见,并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及建议进行采纳并及时改进。

16.为避免重复招标大量工作和给采购人供货保障带来不稳定因素,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人;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采购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合同效力自然终止,采购人结清已采购货物的全部款项;采购人不承担由合同终止导致的其他损失。

三、供货价格要求

1.成交人与采购人每半月共同询价确定各类食物的市场价,询价时现场采购采购人的副食品采购支出的资金由成交人现场支付,现场采购账单计入采购人的账单。

2.每月定期组织职工对配送商满意度民主测评,每个季度上报民主测评数据,对成交人连续三次民主测评低于90%的供应商应终止配送资格。

3.成交人必须负责货物的运输、搬运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负责。

4.成交人不得擅自变更货物的(含商标、名称、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改变。

5.采购人根据自身的需求,有权终止某类中的某些商品的采购或变更某类商品的采购。

6.如因不可抗因素(如遇台风、洪水等),副食品价格产生变动,成交人需向成交人出具书面说明,提供给采购人确认。

7.市场价的确定方法,在防城区老菜市和中心菜市询问出市场价格并做好记录,成交人和采购人共同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以此表价格为最终的市场价格。

8.配送价格的确定方法,配送价格=市场价格*(1-成交人优惠率)。

9.配送价格的适用时期,为自此次配送价格确定后,至下次配送价格确定前。

四、配送方式

1.供应商必须配备专门为采购人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要求车辆为密封制冷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变质,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运输车辆一览表及图片)。

2.供应商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免费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送完毕。特殊情况采购人需临时配送,供应商需积极响应。正常情况,供应商3次无理由不响应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单方面取消其资格,终止合同。

3.如遇紧急情况供货地点发生变动,需在防城港市辖区以外或原配送点以外紧急配送供货成交人需配合配送,配送时可由成交人当地配送点配送 。

五、质量及包装要求:

1.供应商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确保我单位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成交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3.成交人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且取得无公害认证优先选择,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采购人使用“农药测试卡”检验蔬菜农药含量,如含量超标要求成交人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出现1 次含量超标情况的,处以成交人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当批次的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3次以上含量超标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成交人保证提供的猪肉为防城港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商品并可追索,保证每日新鲜。

5.成交人提供土鸡、土鸭等产品时,需列明产品货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成交人提供的水果保证每日新鲜,质量要求及农药残留不超过国家限量标准

7.成交人保证所提供的禽类、鲜水产、调料干货类等副食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和单位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和供应,必须确保我单位饮食安全。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8.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成交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9.成交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成交人提供的副食产品,外观和质量必须等于或优于与市场定价调查时的副食产品。成交人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首次发现的成交人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同时解除合同。

(2)成交人若提供有毒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成交人提供之食品问题,成交人须负担全数之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定期对成交人进行考查,满意度必须不低于90%,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六、配送流程:

1.成交人应当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按照与采购人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的货物如数送到指定地点。

2.成交人必要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配送单进行配送,采购人对成交人配送情况进行日常考勤,并制定考勤单,成交人必须每日按时配送。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成交人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成交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由于成交人拖沓造成采购人利益受损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赔偿,出现3 次上述情况的,依据日常考勤表处以成交人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5 次上述情况的,由成交人出具情况说明函,并承担相应责任。

3.成交人负责货品的仓储,采购人不提供仓库。供应商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货到采购人。

4.指定地点,采购人不另行支付配送交通费。

5.成交人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6.成交人不得泄露采购人及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及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7.成交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成交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成交人应拟制电脑机打的配送单,并由采购人验收后签字确认。配送单上只需列明当日配送货物的品名及数量,配送单为一式两联,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持一联存档。

七、结算方式:

1.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按月进行结算,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财务账户转入成交人账户。根据采购人惯例,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每天开具发票,采购人根据上月相应的供货发票与配送单符合的金额结算上月采购费用。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结算方式,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2.供货价(采购资金)须包含货物的购置、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退换、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同时低于市场价格。

3.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

4.采购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必须为对公账号)进行结算支付。如需要更改,需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采购部门备案。

八、履约保证金

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向采购人提交不可撤销的《履约担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如未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担保函有效期与合同期同步,支付条件为:应被担保人(受益人)的要求,由担保方无条件直接支付。

2.成交人如出现违约而造成采购人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采购人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唯一优先且直接无条件获得支付赔偿(或补偿),扣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九、其他要求

1.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服务承诺(供应商根据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包含服务期及地点,服务承诺的内容和措施等),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2.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商根据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供应商根据招标需求及评分办法自行编写,包含食品原料供应方案、确保按时按量供应措施方案、确保食品原料质量措施方案、应急供应方案等),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4.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食品协议供货承诺书》,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5.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供货延迟、供货质量存在问题等违约行为,承诺出具相关违约行为的说明并签字盖章,提供给采购人确认。

6.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针对出现质量问题后进行退换货。

7.供应商需承诺若中标后每一次供货均需针对当批次的产品每日提供质量保证函,质量保证函中需列明当日配送货物的品名及数量。

8.合同期满后,若采购人就该项目需重新招标,在未签订新的中标合同之前,成交人需继续为采购人服务提供货物直到该项目新中标合同签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提供的货物按本项目标准支付。

9.成交人获得本项目的供货资格并不意味拥有业务保障,成交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及业务发展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适当增补其他专业类别的供货商,采购人无需通知原成交人且不予任何补偿。

7.合同期内,如成交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经采购人同意后,成交人需出具申请函。因成交人终止合同而造成采购人需就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所产生的费用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余履约保证金将于成交人提供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

8.合同期满前后,成交人需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接受上级单位抽查复审项目结算。

9.成交人应保证运输车辆安全卫生, 在运输配送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问题均由成交人自行负责。

十、项目验收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安全质量标准、行业规范标准、环保标准;

2.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

3.货物来源官方颁布标准;

4.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注:“采购项目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要求及要求必须提供的均为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书格式

采购人(甲方) 项目名称

成交人(乙方)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参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及合同优惠率

配送种类

配送内容

优惠率

蔬菜类

大白菜、小白菜、包菜(芥兰包)、娃娃菜、青菜(上海青)、油麦菜、空心菜、菠菜、生菜、红薯叶、菜心(菜花)、西兰花、有机菜花(花椰菜)、白萝卜、胡萝卜、西红柿、黄瓜、冬瓜、苦瓜、丝瓜、南瓜、节瓜、西葫芦、莲藕、茄子、豆角、四季豆、扁豆(荷兰豆)、豌豆、毛豆(毛豆粒)、土豆、莴笋、竹笋(冬笋)、淮山、山药、板栗、红薯、紫薯、芋头、玉米、玉米粒、红椒、青椒、小米椒、红线椒、青线椒、生姜、姜(老姜)、茭白、芦笋、芥菜、西芹、芹菜、韭菜、韭黄、蒜苔、芥菜头(头菜)、黄豆芽、绿豆芽、茼蒿、香菜、葱花、蒜苗、大葱、洋葱、紫苏、鸡腿菇、口蘑(白蘑菇)、黑木耳、鸡枞菌、香菇、蟹味菇(海鲜菇)、金针菇、茶树菇、平菇(凤尾菇)、杏鲍菇、海带丝、海带头、海带结、蕨菜、榨菜、萝卜干、木瓜丝、笋干、酸菜、八宝菜、梅干菜、贡菜、酸笋、酸豆角、剁椒、红剁椒、泡椒、酸荞头、酸萝卜皮、冻豆腐、豆腐、豆油皮、千张(千页豆腐)、香干、百叶结、素鸡、日式豆腐等。

%

水果类

苹果、芭蕉、香蕉、梨、香梨、西瓜、橙、柑橘、提子、葡萄、桂圆(龙眼)、荔枝、李子、冬枣、菠萝(去皮)、火龙果、哈密瓜、圣女果、芒果、青枣、杨桃、香瓜、枇杷、柠檬等。

畜肉类

猪肉、猪瘦肉、猪里脊肉、五花肉、猪头骨、猪腿骨(猪筒骨)、猪沙骨、猪排骨(纯排骨)、排骨(有颈通排)、猪粉肠、肥肠、猪血、猪肘(猪脚)、猪蹄(圆蹄)、猪耳(纯猪耳朵)、猪舌、猪心、猪肚、猪肝、猪腰、猪皮、牛肉、牛腿肉、牛里脊、牛腩、牛肚、牛百叶、牛排、牛蹄筋、牛舌、牛仔骨、牛鞭、羊肉、带骨羊肉、羊排、羊肚、羊杂、羊骨头、山羊肉、兔肉、腊肉、腊肠、羊肉卷、牛肉丸(冻品)、猪肉丸(冻品)、虾丸、蟹棒、蛋饺、热狗(冻品,5斤/包)、生牛杂、熟牛杂

、火腿肠(双汇火腿肠420g)、火腿(2.5kg三文治)等。

禽肉类

三黄鸡、土鸡、乌鸡、鸡肉(矮脚鸡肉)、鸡胗、麻鸭、白条鸭(冻品)、鸭肠、鸭舌、鸭血、烧鸭、鸭掌(冻品)、鸭腿(冻品)、鸭翅、鸭翅根、鸡翅、鸡翅尖、鸡中翅、鸡全翅、鸡腿、鸡爪(冻品)、鸡柳、掌中宝等。

水产类

草鱼、鲫鱼、鲶鱼、黄花鱼、罗非鱼、胖头鱼(大头鱼)、鱼头、鲈鱼(活)、鲤鱼、多宝鱼、带鱼、秋刀鱼(冻品)、白鲢鱼、鱿鱼(冰鲜)、小鱼仔、泥鳅、黄鳝、大虾、虾(中等)、小龙虾、肉蟹(花蟹)、花蛤、花甲(大)、牡蛎、车螺、螺蛳、红占鱼、马鲛鱼、白螺、鱼尾等。

调料、干菜类

干银耳、干木耳、豆皮、腐竹、干云耳、海带、红枣、紫菜、腰果、百合、莲子、枸杞、黄花菜、干茶树菇、干香菇、花生仁、干辣椒、胡椒面、白芝麻、黑芝麻、桂皮、花椒、八角、茴香(大)、草果、沙姜、香叶、甘草、党参、大料、罗汉果、虫草花、墨鱼仔、虾皮、虾米(去皮)、盐(海藻碘盐500克)、鸡精(太太乐鸡精454克/包)、味精(1KG莲花味精1000g*20包/件)、料酒(500ml海天葱姜料酒)、陈醋(海天陈醋420ml/瓶)、米醋(海天米醋450ml)、白酒(桂林三花酒480ml/瓶、52度)、生抽(海天金标生抽1900ml)、老抽、豉油(海天生抽豉油1900ml)、蚝油(海天蚝油2.27kg)、味极鲜(海天味极鲜1900ml)、花椒油(长康花椒油200ml)、麻油(长康黑芝麻油180ml)、豆腐乳(四方井豆腐乳(原味)590g)、豆腐乳(花桥腐乳610g*6瓶)、橄榄菜(1000克/瓶)、酵母(酵母粉1*15*200包/件)、生粉(200g三角牌生粉200g/包*100包/件)、白砂糖、冰糖、红糖、十三香(45g王守义十三香45g*10盒*10条/件)、五香粉(15g三宝山五香粉15g*30包*12大包/件)、孜然粉、胡椒粉(40g*10*15)、豆瓣酱(丹丹豆瓣酱1.1kg)、黄豆酱(海天黄豆酱6kg)、番茄酱(燕旗番茄酱850g)、番茄沙司(海天番茄沙司250g)、老干妈(老干妈风味豆豉280g)、螺蛳精粉(480g芳芳螺蛳精粉480g*20包/件)、桂林米粉汤料(480g桂林米粉汤料480g*25包/件)、特鲜粉(芳芳特鲜粉40g*20包/件)、蒸肉粉(100g一品江南蒸肉米粉)、麻辣鲜(46g王守义麻辣鲜46g*22包*5大包/件)、三鲜味料(50g元宝牌三鲜味料50g*160包/件)、特鲜味料(50g元宝牌特鲜味料50g*200包/件)、排骨王调味料(40g安记排骨王调味料40g*12包*2卡*6盒/件)、炖鸡料(120克)、火锅底料(150克)、麻辣鱼料(150克)、酸菜鱼料(150克)等。

饮料类

可乐(2L)、雪碧(2L)、王老吉(1.5L)、花生奶、橙汁(1.8L)、伊利优酸乳(伊利优酸乳24盒装)、牛奶(伊利纯牛奶24盒装)、椰子汁(1.25L)、早餐奶(蒙牛早餐奶24盒装)、牛奶(蒙牛纯牛奶24盒装)、蒙牛优酸乳(蒙牛优酸乳24盒装)等。

米面、杂粮类

小米、黑米、紫米、薏米、糯米、糯米粉、黄豆、红豆、绿豆、赤小豆、八宝粥、荞麦、麦仁(麦片)、米粉(切粉)、饺皮、红薯粉、粉丝、面条、圆粉、扁粉、麻辣粉面、小芋头、水煮花生等。

蛋类

鸡蛋、皮蛋、咸蛋、鸭蛋、鹌鹑蛋等。

其他说明:

1.磋商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货物价款、包装、运输、保险、税金、货到位、服务承诺、检验等全部费用;供应商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2.货款结算方式:正常情况下,条件允许货款可每周一结,最长每月一结。成交人凭上月交货验收单、发票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要求成交人每月6号前将上月货款发票交给采购人,采购人通过财务账户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货款转至成交人账户,成交人提供等额发票给采购人。如因采购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其他大项活动工作冲突无法按时转账,采购人提前3日向通知成交人,延迟支付货款,原则上延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3. 采购人将每个月定期与成交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每个月审定一次价格,价格以市场零售价格的平均价格*(1-成交人优惠率)为准。

第二条 定点配送方式

1.乙方必须要有专门为甲方进行副食品配送服务的车辆(包括冷藏车)。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要求密封车辆,避免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变质,并在车身醒目处张贴该公司标志,员工着统一的制式服装。

2.送货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车辆驾驶执照。采取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根据采购的数量分类包装,于每天9:00前送到指定地点并配送完毕。特殊情况采购人需临时配送,供应商需积极响应。正常情况,供应商3次无理由不响应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单方面取消其资格,终止合同。

3.如遇紧急情况供货地点发生变动,需在防城港市辖区以外或原配送点以外紧急配送供货,乙方需配合配送,配送时可由乙方当地配送点配送 。

4 乙方负责货品的仓储,甲方不提供仓库。供应商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不另行支付配送交通费。

5. 乙方应根据甲方实际要求运送货物,必要时应进行免费简单加工。

6.在甲方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乙方,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结算方式:

1. 一般情况下甲方按月进行结算,采购资金由甲方财务账户转入乙方账户。根据甲方惯例,乙方向甲方每天开具发票,甲方根据上月相应的供货发票与配送单符合的金额结算上月采购费用。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结算方式,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2. 供货价(采购资金)须包含货物的购置、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退换、培训辅导、质保期售后服务、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同时低于市场价格。

3. 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4. 采购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账号(必须为对公账号)进行结算支付。如需要更改,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采购部门备案。

5. 货款结算方式:正常情况下,条件允许货款可每周一结,最长每月一结。乙方凭上月交货验收单、发票结算货款,每月结算一次。要求乙方每月6号前将上月货款发票交给甲方,甲方通过财务账户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货款转至乙方账户,乙方提供等额发票给甲方。如因甲方执行特殊任务,或其他大项活动工作冲突无法按时转账,甲方提前3日向通知乙方,延迟支付货款,原则上延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条 质量要求及场地要求

1.所有供应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加工生产与储藏条例》和军队对副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必须确保部队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食品。

2.乙方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或办事处,场地条件要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3.乙方保证提供的猪肉为防城港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商品并可追索,保证食品每日新鲜。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提供计划。甲方每日报一次采购。计划,并提出具体的包装要求,如需临时增加品种、数量、或改变送达时限和地点,由甲方通过电话与乙方联系,乙方根据要求组织供应。

2.按时结算。甲方按照协定时间,及时向乙方结算有关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时,需主动说明原因,并告知具体的结算时间。

3.检查数量、质量和价格。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副食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等进行实时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乙方处理。甲方将每个月定期与成交人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作为制定供应价格的依据。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合同效力自然终止,甲方结清已采购货物的全部款项;甲方不承担由合同终止导致的其他损失

(二)乙方

1.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甲方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必须提前12小时与甲方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甲方如有要求需要临时修改配送任务的,将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配送。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扣留乙方履约保证金。

2.确保质量。乙方提供的副食品必须达到质量要求,所有副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供应甲方,乙方必须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质量不得低于自身实体店的质量。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甲方官兵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拒付当月货款,扣留乙方履约保证金。

3.价格订单信息。乙方每天供应的副食品必须出示电脑打印的票据,每月双方共同询价确定价格,便于甲方调剂伙食。

4.接受监督。乙方必须自觉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卫生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有疑必释。甲方与伙食单位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原则上在6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原则上在48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乙方查验。

5.保密和管理。乙方的服务人员,配送车辆进出甲方营区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甲方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盘问,保守部队秘密。

6.乙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甲方的货物供应,中标后不得拒绝甲方分配的任务。如乙方在服务期间内未能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协议义务或乙方的资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甲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9.乙方应能够配合甲方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10.乙方在签订合同后,需每季度定期回访,听取甲方意见,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及建议进行采纳并及时改进。

11.每月定期组织官兵对配送商满意度民主测评,每个季度上报民主测评数据,对乙方连续三次民主测评低于90%的供应商应终止配送资格。

12.乙方必须负责货物的运输、搬运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3.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货物的(含商标、名称、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甲方要求供应,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

14.供应商需承诺若中标后每一次供货均需针对当批次的产品每日提供质量保证函,质量保证函中需列明当日配送货物的品名及数量。

15.合同期满后,若甲方就该项目需重新招标,在未签订新的中标合同之前,乙方需继续为采

购人服务提供货物直到该项目新中标合同签订之日止。合同期满后提供的货物按本项目标准支付。

16.乙方获得本项目的供货资格并不意味拥有业务保障,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

采购及业务发展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适当增补其他专业类别的供货商,甲方无需通知原乙方且

不予任何补偿。

17.合同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需出具申请函。因乙方终止合同而造成甲方需就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所产生的费用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余履约保证金将于乙方提供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

18.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甲方的货物供应,不得拒绝采购人分配的任务。如乙方在服务期间内未能达到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协议义务或乙方的资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的,甲方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9. 合同期满前后,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接受上级单位抽查复审项目结算。

20. 乙方应保证运输车辆安全卫生, 在运输配送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1. 成交人每月应与采购人共同询价确定各类货物的报价单,并将最终报价单送至采购人的指定地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副食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甲方或伙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如因使用乙方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甲方官兵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无条件终止协议,扣留履约保证金【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向甲方递交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时间问题。乙方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服务中心达成协议,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

(三)数量问题。乙方所供应的生鲜类食品、散装食品出现缺斤少两(正常耗损除外)、腐烂变质等情况,将按照所缺重量、变质重量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预包装食品出现数量与订单不符、产品质量不达标、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所缺数量、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供应金额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将以上违法经营行为上报工商部门,对乙方进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腐烂变质等产品,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方将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利。

(四)按计划送货。乙方必须按计划组织供应,并完整、正确填写采购单,由甲方对数量进行验收,数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在采购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随意更改供应计划,确因客观原因个别品种无法满足需求时,乙方必须提前12小时与甲方协商,经允许后方可更换品种。甲方如有要求需要临时修改配送任务的,将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配送。供应公司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未主动与甲方达成协议,造成部队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供应公司违约,由供应公司赔偿当天所购货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队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拒付当月货款,扣留乙方履约保证金。

(五)乙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行贿、请客、送礼)拉拢甲方人员,发现一次,当月货款按50%结算。发现两次,无条件终止协议,并扣除当月货款。

(六)甲方服务中心如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服务中心自行负责。

(七)甲方服务中心与伙食单位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副食品,发现质量问题的,生鲜类副食品必须在6个小时内提出,预包装副食品必须在48小时内提出,并保留有问题的副食品给乙方查验,否则,所造成的责任自行负责。

(八)乙方必要按照甲方提供的配送单进行配送,甲方对乙方配送情况进行日常考勤,并制定考勤单,乙方必须每日按时配送。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乙方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乙方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由于乙方拖沓造成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出现3 次上述情况的,依据日常考勤表处以乙方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5 次上述情况的,由乙方出具情况说明函,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分包、转包等违约行为的,将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十)乙方违反双方约定或不履行双方责任的按违约处理。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没收乙方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违约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十一)乙方如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十二)乙方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且取得无公害认证优先选择,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甲方使用“农药测试卡”检验蔬菜农药含量,如含量超标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出现1 次含量超标情况的,处以乙方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由当批次的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3次以上含量超标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十三)乙方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甲方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乙方提供的副食产品,外观和质量必须等于或优于与市场定价调查时的副食产品。乙方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甲方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首次发现的乙方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同时解除合同。

(2)乙方若提供有毒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方提供之食品问题,乙方须负担全数之医药费,甲方将取消该乙方的供货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考察,满意度必须不低于90%,否则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

(十四)乙方不能按核定的供货价交付中的某些商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乙方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行为,并且不予纠正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此项下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乙方在收到甲方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2.乙方未能提供承诺的服务的。

3.中标商品在保质期出现损坏的,乙方应承诺提供替换服务,因替换货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的送货单必须详细注明商品的品牌、品种、单价、数量、送货单不得涂改。标记不清的,

甲方将拒绝签收。结算期末乙方还应提供送货清单供甲方结算。

5.乙方指定的送货专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甲方单位活动必须

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6.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甲方及甲方损失的,乙方将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 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 超过保质期限的。

第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如因不可抗因素(如遇台风、洪水等),副食品价格产生变动,乙方需向乙方出具书面说明,提供给甲方确认。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防城港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防城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甲方审批。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特殊情况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公开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或应答)文件;

3.服务承诺书;

4.通知书。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签定日期: 账号:

签定日期:

第六章 响应文件基本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一

磋 商 书

广西港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依据贵方[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政府采购的磋商邀请,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

1. 价格文件;

2. 资格和商务文件;

3. 技术文件;

4.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在此,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4. 同意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后 天内,在此期间遵守本响应文件及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开户银行: 帐号/行号:


附件二

磋商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配送种类

配送内容

投标优惠率

蔬菜类

大白菜、小白菜、包菜(芥兰包)、娃娃菜、青菜(上海青)、油麦菜、空心菜、菠菜、生菜、红薯叶、菜心(菜花)、西兰花、有机菜花(花椰菜)、白萝卜、胡萝卜、西红柿、黄瓜、冬瓜、苦瓜、丝瓜、南瓜、节瓜、西葫芦、莲藕、茄子、豆角、四季豆、扁豆(荷兰豆)、豌豆、毛豆(毛豆粒)、土豆、莴笋、竹笋(冬笋)、淮山、山药、板栗、红薯、紫薯、芋头、玉米、玉米粒、红椒、青椒、小米椒、红线椒、青线椒、生姜、姜(老姜)、茭白、芦笋、芥菜、西芹、芹菜、韭菜、韭黄、蒜苔、芥菜头(头菜)、黄豆芽、绿豆芽、茼蒿、香菜、葱花、蒜苗、大葱、洋葱、紫苏、鸡腿菇、口蘑(白蘑菇)、黑木耳、鸡枞菌、香菇、蟹味菇(海鲜菇)、金针菇、茶树菇、平菇(凤尾菇)、杏鲍菇、海带丝、海带头、海带结、蕨菜、榨菜、萝卜干、木瓜丝、笋干、酸菜、八宝菜、梅干菜、贡菜、酸笋、酸豆角、剁椒、红剁椒、泡椒、酸荞头、酸萝卜皮、冻豆腐、豆腐、豆油皮、千张(千页豆腐)、香干、百叶结、素鸡、日式豆腐等。

%

水果类

苹果、芭蕉、香蕉、梨、香梨、西瓜、橙、柑橘、提子、葡萄、桂圆(龙眼)、荔枝、李子、冬枣、菠萝(去皮)、火龙果、哈密瓜、圣女果、芒果、青枣、杨桃、香瓜、枇杷、柠檬等。

畜肉类

猪肉、猪瘦肉、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