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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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城投采竞磋-2021166
采购项目名称:地铁配餐服务项目
采购人名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
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地铁配餐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地铁配餐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2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城投采竞磋-2021166
2.项目名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地铁配餐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303.68万元
5.采购需求:地铁配餐服务,每天中餐、晚餐各约200份。全年365天不间断。
6.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一年一签,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经采购人考核,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每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应注有“送餐”的许可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6月11日至6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3.方式:
①线上领购
供应商应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www.czctzb.com)网站免费注册,在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缴纳磋商文件费用,上传领购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12.html)、电汇或网银凭证,经工作人员审核后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
提醒:1.电汇或网银备注摘要中注明本项目采购编号,个人汇款注明单位简称;2.供应商应在上述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内完成注册及领购磋商文件事宜,否则系统关闭,无法再领购。
②现场领购
供应商应提供领购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www.czctzb.com/sub_down12.html),在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综合办领购磋商文件。
③咨询电话:0519-81580101 0519-81580192-6002
4.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6月2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6月23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
(1)现场踏勘
时间:2021年6月22日9:30
地点: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交通治安分局
联系人:薄建广 联系电话:13775287901
(2)标前答疑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2021年6月22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至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传真:0519-81580105;邮箱:czctzb@163.com
2.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3.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户
收款单位: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银行账号:82600188000245718
4.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一概不退。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还。一经领购,供应商不得更改单位名称。
5. 公告发布媒体: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网站
6.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疫情期间管理要求,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事完即走。自觉服从引导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于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应事先自行下载《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详见公司网站下载中心),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进入公司时,请凭《疫情期间参与采购活动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指定开评标场所。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
地 址: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中吴大道1259号地铁大厦交通治安分局
联系方式:薄建广 联系电话:137752879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6号中创大厦4楼
联系方式:0519-815801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 婷
电 话:0519-81580152 81580191 81580192(转分机号6013)
第一章 总 则
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 满足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磋商费用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最终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依法对本文件所作的更正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5.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
5.1 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由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5.2 供应商提出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被接受。如无疑问,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款和要求。
5.3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更正。
5.4 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5.5 所有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澄清、更正将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内容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由供应商自行关注并获取。
6.供应商的义务
6.1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明了采购项目的内容。
6.2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6.3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
6.4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7.磋商报价
本项目不涉及报价
8.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9.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10.磋商响应文件的制作
10.l 供应商应提交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壹份“电子文档”(载体采用“电子光盘”或“U盘”,内容包含全套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版正本为准。
10.2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必须全部是打印件。供应商应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10.3 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修改无效。
10.4 本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盖章是指加盖鲜章。
11.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而予以拒绝。
1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均应当密封,所有封袋上都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
1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至公告中注明的地点,凡逾期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供的,代理机构不接收其磋商响应文件。
1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磋商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修改文件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磋商响应。(磋商过程中,经采购人确认,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退出磋商的除外)
15.磋商仪式
15.1 代理机构按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15.2 供应商参加磋商仪式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6.磋商小组
评审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7.评审内容的保密
17.1 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7.2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17.3 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18.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8.1 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18.2 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磋商小组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磋商小组决定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磋商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18.3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18.3.1 供应商未通过领购申请的或者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与领购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18.3.2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电子文档未按要求提供的;
18.3.3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8.3.4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的、无供应商公章的、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非原件的;
18.3.5 供应商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者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提供不齐全的;
18.3.6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模糊、难以辨认;
18.3.7 磋商响应文件材料所述情况和所附相关资料不实的;
18.3.8 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磋商、相互串通、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磋商的;
18.3.9 供应商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确定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18.3.10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18.3.11 未按要求提供带“*”项材料或者带“*”项内容未盖公章的;
18.3.12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8.3.13 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8.3.14 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情况;
18.3.15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无效响应:
18.4.1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8.4.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18.4.3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8.4.4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8.4.5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9.1 为了有助于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19.2 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出答复,该答复经供应商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3 供应商在进行澄清、说明、答辩或补正时,不得改变磋商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及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4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9.4.1 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19.4.2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9.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9.4.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存在缺项漏项或者数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9.5 供应商拒不按照磋商小组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9.6 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磋商响应文件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磋商变动实质性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评审方法
22.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即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成交结果及公示
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4.成交通知书
24.1 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4.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成交服务费的支付。
24.3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未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解释未成交原因的义务。
25.代理机构服务费
服务费31240元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将成交服务费付至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账户。
26.合同的签订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6.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6.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签订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26.6 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指定信息录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相应栏目。
2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7.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以“★”标注的)、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指财政部和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指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7.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享受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7.3 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27.3.1 根据《常州市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34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合同,为中标企业提供相应额度的融资贷款。
27.3.2 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27.3.3 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签约金融机构名单(第一批)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电话:王先生13813597518、0519-86632288-8413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99号建设银行413室
建设银行常州分行小企业业务部电话:0519-86812870
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电话:0519-88107827
政府采购贷业务定点服务支行钟楼支行
电话:13063966266、0519-86688934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港龙华庭4-2号
28.质疑与投诉
28.1 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接受。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的格式和要求制作;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8.2 投诉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9.诚实信用
2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 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9.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
2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0.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1.地铁配餐标准为20.80元/份,每餐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一汤,一酸奶,每天中餐、晚餐品种不重复。供应商根据配菜规格,春冬季要确保至少有三个不同菜谱搭配,夏秋季要确保至少有五个不同菜谱搭配,每份大荤克数在80g以上,每份小荤克数在80g以上,每份素菜克数在90g以上。汤和米饭不限量供应,供应商应保证原材料质量、制作规格,遵守采购人对于工作餐的相关管理规定。
2.每天中餐、晚餐各约200份。全年365天不间断。具体份数由采购人提前一天告知。最终供应菜谱由采购方确认后进行配送。
3.配有中央厨房及冷链运输车。
4.地铁每站配送(每站4-6份,按照采购人每站人数配送),1号线29个站,34.2公里。2号线14个站,19.7公里。供应商可乘坐地铁送餐,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在每个停车站点的停车间隙由采购人负责在车厢外取餐,供应商在车厢内负责递餐。供应商在送餐前对送餐路线进行规划,对送餐设备自行考虑解决。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配送数量及时限要求,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车辆。
5.送餐时间午餐:每天11:30-12:00;晚餐:17:00-17:30。具体时间由采购人要求进行安排,每次送餐间隔不得超过半小时。
6.餐具由采购人提供,餐具非一次性,使用不锈钢餐具,用餐完毕供应商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餐具丢失或损坏、无法使用,则由供应商赔偿相同型号餐具。
清洗消毒要求及标准:
①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切菜刀板、盛具、洗菜池严格分类,并有明显标志。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查。
②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蒸汽消毒时,保持温度100摄氏度,作用10分钟以上;采用含氯制剂消毒时,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的产品。
7.供应商应在食品烹饪后2小时内完成所负责区域内的送餐任务,站点配送应采取必要的防溢密封和措施,以防食品在运输途中外溢。
8.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厨师必须持《厨师证》上岗,并且以上二证复印件必须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起悬挂于中央厨房显著位置,从业人员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体检不合格不允许上岗,体检结果证明复印件由中标人报招标人备案,中标人应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并建立登记制度。
9.供应商餐饮制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具备健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制度》、《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食品供应及配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设施设备保养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供应商用餐及配送服务作业制度。以上如遇新制度新标准出台,则按新制度新标准执行。
10.供应商必须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晨检中发现从业人员患有发热、咳嗽、腹泻、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各类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有关配送工作,并督促其及时接受治疗,恢复健康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性疾病发生时,必须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11.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a.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b.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c.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d.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12.供应商拟派服务人员应做到服务热情细心,配送及时,对供应商用餐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能够积极予以解决或进行反馈。对供应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有记录备查。
13.供应商必须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有害有毒、未经校验或检验不合格、超过保质期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采购食品原材料必须到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处采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包括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肉类及其制品的兽医部门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的口岸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同证等。同时供应商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14.供应商应严格食品验收过程,对采购食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检验检疫证件、感观性状逐一检验,并每日做好验收记录,并对上述资料存档备查。
15.食品储存库房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食品。食品保存应分类、分架、离地隔墙,防止虫叮鼠咬,并标明进货日期,先进先出。食品储存库房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16.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调料等,一律停止使用。
17.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8.食品加工按规范进行:荤素食品清洗切配分开;生熟容器有明显的标记;烹饪时烧煮透;不准制售冷荤、凉菜。食品加工的操作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19.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加工熏、烤、炸类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烟中致癌物的污染。
20.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剩余食品不得隔顿使用,必须销毁。
21.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分餐分盒时时必须在备餐间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分餐。分餐工作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必须进行二次更衣,戴上口罩、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备餐间。
22.每餐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应当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分别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食品留样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每天的留样记录。
23.供应商应有完善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供应商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招标人迅速实话应急预案处置。对应急预案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各级行为人、责任人,事后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理。供应商应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报价方式
本项目报价为固定单价,磋商报价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三、服务期限: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一年一签,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经采购人考核,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每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四、付款方式:每月根据实际送餐份数,按20.8元/份进行结算。供应商提供具体送餐数量清单和发票后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在下月15日前结算上月费用。
五、考核办法
供应商用餐及配送考评细则
供应商用餐及配送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制度健全5分,供应与配送15分,食品安全35分,环境卫生20分,服务质量10分;满意度调查15分。具体考评内容如下表:
考核项目 及分值 |
主要内容及标准 |
扣分办法 |
|
制度健全 (10分) |
1 |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
1.未按制度执行,现场抽查,每发现1次扣5分; 2.基础管理台帐不完善,每次从总分中考扣3分。 |
2 |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制度及考核制度 |
||
3 |
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 |
||
4 |
食品供应及配送制度 |
||
5 |
食品留样制度 |
||
6 |
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
||
7 |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
8 |
食品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
||
9 |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
||
供应与配送 (20分) |
1 |
用餐及配送时间严格按要求执行到位 |
1.用餐或配送时间提前扣10分; 2.用餐或配送时间延后扣10分。 |
2 |
按采购人的要求制定菜谱和管理菜谱 |
1.未按规定制作菜谱的,每次从总分中考扣5分; 2.未按既定菜谱制作工作餐的,每次考扣10分; 3.用上一餐多余食品重新分餐的,每次从总分中考扣10分; 4.未公布菜谱,每次从总分中考扣3分。 |
|
3 |
站点配送采取必要的防溢密封措施,工作餐配送过程中能根据外界气温采取妥善的防腐或保温措施 |
1.外送餐盒有明显外溢的每次考扣3分; 2.未根据外界气温采取必要的防腐及保温措施的,每次考扣10分; 3.站点保温设施不整洁的,每次考扣10分。 |
|
食品安全 (40分) |
1 |
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专业技术人员(厨师等)的专业资质证书应齐备,从业人员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交分公司备案。 |
1.未执行到位,每次发现考扣10分; 2.餐中发现菜虫、苍蝇或其他异物,经核实的每次从总分中考扣5分; 3.发生食物有异味、变质的,经查实,数量少于5份(含)在总分中考扣20分,数量多于5份的,在总分中考扣50分; |
2 |
对采购食品进行索证,对采购食品原料进行质量验收、记录 |
||
3 |
对储存的主副食品、调味品进行登记、挂牌,对储存的食品进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
||
4 |
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记录 |
||
5 |
从业人员按规定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按规定要求做好个人卫生(主要指甲卫生和戴戒指,手链情况) |
||
6 |
是否有存在超过保质期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无证食品 |
||
7 |
食品加工按规范进行:荤素食品清洗切配分开;生熟容器有明显的标记;烹饪时烧煮透;不允许制售冷荤、凉菜 |
||
8 |
现场操作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帽子和一次性手套,闲杂人员不允许进入备餐间 |
||
9 |
按规定对每餐进行留样,做好每天留样记录 |
||
10 |
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
||
11 |
按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
||
12 |
确保餐具、工用具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消毒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查 |
||
13 |
清洗后的餐具应进行药物或蒸汽消毒,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的消毒剂产品 |
||
14 |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工用具应按规定分开存放 |
||
15 |
定期清洗保洁柜并保持洁净,不允许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
||
16 |
中央厨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打扫,保持整洁,没有污渍,并作好清洁自查记录 |
||
17 |
中央厨房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食物残渣、垃圾等应每天清理 |
||
18 |
中央厨房区域应有专人管理和检查,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出入,出、入库物品应登记签字 |
||
服务质量 (15分) |
1 |
从业人员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
未执行到位,每次从总分中考扣5分。 |
2 |
对供应商用餐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积极予以解决并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台帐登记。 |
||
满意度调查 (15分) |
1 |
每月进行一次用餐满意度和饭菜质量满意度调查。调查得分高于70分(含),本项得15分;调查得分高于60分(含)少于70分,本项得分,计算方法为实得分转换成百分比×15得出此项分;调查得分60分以下,本项不得分 |
说明:
1.考核每月1次,抽查时间不定。
2.从供应商每月应拨资金中提取10%作为质量保证金作考评发放,即每月餐费结算时,将上月应拨资金中提取10%的资金×职工用餐月度考评得分后一并发还供应商。
3.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供应商当月考核为零分,当月服务费不予支付,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同时供应商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供应商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
(2)使用“地沟油”等二次回收、变质的食品原料和调配料;
(3)使用未经检疫的食品及原材料;
(4)使用腐烂、过期的食品及原材料;
(5)从业人员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供应商知晓但仍然让其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签订地点:
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服务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
第二条 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单价(人民币,下同): 元(小写 )。
本合同总价包括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 ) (2)乙方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合同款结算及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结算原则:按实结算。
4.付款方式:每月根据实际送餐份数,按20.8元/份进行结算。乙方提供具体送餐数量清单和发票后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在下月15日前结算上月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约定进行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5.乙方属虚假承诺,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6.其他未尽事宜,以《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2.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见证方仅对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进行见证,不代表任何承诺或保证,该合同的履行等相关情况均与见证方无任何关系。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存档。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见证方:
代理机构(章):常州市城投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 话:
第四章 评审细则
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对所有有效投标进行详细的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各个供应商的评审后最终得分为汇总计算所有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二、对于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
三、评分细则:
(一)价格基准分(10分)
承诺价格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执行。(提供承诺书原件,无则不得分)
(二)技术部分(90分)
1、配餐经营方案(33分)
(1)针对原材料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采购渠道、采购流程、验收货制度等进行比较,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可行性高、针对性强、切合实际、实施便捷的得5分,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可行性高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2)针对餐饮搭配、菜品质量管理、制作流程等比较,餐饮搭配合理、菜品内容丰富健全、菜品质量有保障、制作流程规范、针对性强、切合实际的得5分,餐饮搭配合理、菜品质量有保障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4)供应商制定的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及流程完善、具体、可执行性强、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分,各项管理及流程完善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5)评委根据供应商制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灾害事件等应急预案,内容完整详细、科学可行性高、全面合理、切合实际、实施便捷的得5分,内容完整详细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6)评委根据各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服务优惠、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切合实际、科学合理、责任明确、条理清晰的得5分,内容切合实际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7)评委根据各供应商配菜规格,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承诺每天增加品种的,视情增加4-8分(如荤菜、素菜、粗粮等);承诺隔天增加品种的,视情增加1-4分(如荤菜、素菜、粗粮等)(提供承诺书原件及一个月的配菜方案,标注每个菜品的克数,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8分。
2、针对本项目人员配置及管理(10分)
(1)配备人员中,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高级及以上厨师证的得2分,最高2分;具有中级厨师证的得1分,最高1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将原件或公证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核查,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3分。
(2)配备人员中,具有高级营养师证书的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将原件或公证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核查,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2分。
(3)供应商制定的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奖惩制度等比较打分,各项制度及流程科学完善、全面完善、切实可行、可执行性强、针对性强的得5分,各项制度及流程科学完善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3、送餐路线规划方案(20分)
A:中央厨房至每条地铁线地面卸货点:配送线路规划详细,派送时间合理的得5分,线路规划不尽详细但派送时间基本合理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B:地铁线地面卸货点至地铁车厢配送方案:须包含冷链车运输至地铁车厢的运输设备、路线方面内容。方案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5分,方案基本科学合理、较为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C:地铁车厢内配送方案:须涉及在地铁车厢中运输及保温措施方面内容。方案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得5分,方案基本科学合理、较为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D:餐盒回收方案:方案科学合理、全面完善、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得5分,方案基本科学合理、较为完善、可操作性较强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4、供应商综合实力比较(15分)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有一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携带证书原件至现场核查,无则不得分)
(2)供应商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份合同得1分,最高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将原件或公证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核查,否则不得分。
(3)供应商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的餐饮方面荣誉,有一份的得1分,本项最高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将原件或公证件携带至开标现场核查,否则不得分。
(4)供应商有购买食品安全险的得2分;供应商有购买团体意外险的得2分。本项最高4分。(购买保险原件现场核查,无原件不得分)
(5)供应商具有投诉、反馈机制平台的得2分。(提供平台截图,截图不少于三张)
(6)节假日提供特色餐饮等相关服务的得2分,提供文字、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中央厨房考察(12分)
供应商提供中央厨房考察的,对以下8项内容进行实地现场考察:1.食品安全管理;2.健康管理;3. 索证索票落实;4.清洗消毒;5.加工制作管理;6.环境卫生;7.自查情况;8.应急体系。
附件1现场考察表
序号 |
考察项目 |
考察内容 |
得分 |
1 |
设备设施 (5分) |
中央厨房综合比较:评委根据各供应商中央厨房现场现有的设备、实施等对供餐能力进行综合比较,中央厨房设备齐全、保障性强、供餐能力优质、切合本项目情况的得5分,中央厨房设备齐全的得3分,有涉及但不全面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该中央厨房可自有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中央厨房所属供应商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证书原件或公证件,无原件或公证件不得分;属供应商租赁房产的,提供承租人为供应商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公证件,无原件或公证件不得分)本项最高5分。 |
|
2 |
食品安全 管理情况 (1分) |
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3 |
健康管理情况 (1分) |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上岗;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知识。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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