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6-25 10:34
一、项目编号 | |||
5115212021000806 | |||
二、项目名称 | |||
宜宾市叙州区政务中心南岸分中心食堂设备(三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宜宾锋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北段万兴花园(新城市广场)1栋1层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5872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宜宾市叙州区政务中心南岸分中心食堂设备项目(三次):品牌:锋能等;规格型号:FNTS-20-PS等;数量:一批;单价:详见评审文件附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郭祥云 杨刚 邱小华(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无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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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 ||
地址: | 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康宁路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静;联系电话:0831-688015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 ||
地址: |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钟女士、李女士、吴女士;联系电话:15881364646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古月 | ||
电话: | 15196991295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附件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项目编号:宜叙采谈﹝2021﹞19号
宜宾市叙州区政务中心南岸分中心
食堂设备项目(三次)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 |
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
共 同 编 制 |
2021年 6月18 日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3
第二章 谈判须知…………………………………………………6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20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21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1
第六章 采购项目清单和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23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44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44
第九章 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45
第十章 谈判内容及相关规定……………………………………48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50
第十二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52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66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受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委托方的叙州区政务中心南岸分中心食堂设备(三次)项目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宜叙采谈〔2021〕19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1包,即:宜宾市叙州区政务中心南岸分中心食堂设备项目(三次)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号:SCZC215005_20210002。
(四)?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工业。
二、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获取
(一)公告时间:自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谈判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 6 月 19 日至2021年 6 月 23 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谈判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的依据。
(三)获取方式: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 “ 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交易信息—政府采购 ”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word版采购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 .ZFZBJ ”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投标或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三、谈判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递交和开启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21年 6 月 24 日上午9:30。
(二)递交方式及地点
递交方式:网上递交。
1.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2.本谈判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所有样品均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三)开启方式: 现场开启
开启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具体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附表第18项。
(四)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因本项目需进行现场谈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开启当日上午11:00前到达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侯,并在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评审股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内进入谈判地点参与谈判,逾期未进入,视为放弃谈判资格。
五、相关事宜
(一)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
(二)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否则,不能生成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响应文件开启时,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中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响应。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采购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采购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0831-6610576(采购文件内容咨询);数字证书办理咨询0831-2208723<四川RA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2208724<CFCA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0831-6884673(质疑受理)。
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或登陆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并通过“交易指南——操作指南”路径下载查阅《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采购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六、联系方式
采 购人: |
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
采购代理 机 构: |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
地 址: |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康宁路政务服务大楼 |
地 址: |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 |
邮 编: |
|
邮 编: |
644600 |
联 系人: |
古月 |
联 系 人: |
钟女士、吴女士 |
电 话: |
15196991295 |
电 话: |
0831-6610576 |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须知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评审方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谈判 |
? 不接受 □ 接受 |
3 |
现场踏勘 |
?无 □有 |
4 |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
5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6 |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
财政资金: □采购指标 ?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593279元(大写:伍拾玖万叁仟贰佰柒拾玖元整)。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
7 |
谈判小组的组建 |
谈判小组共3人,其中,业主代表1人。 |
8 |
成交原则 |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资质、符合性审查均通过)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9 |
成交人、成交候选人产生方式 |
?由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并推荐成交候选人2个。 □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人。 |
10 |
谈判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11 |
履约保证金 |
详见第六章。 |
12 |
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详见第四章 |
13 |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14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15 |
响应文件的 编制与格式 |
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和导出,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xxx.ZFTBJ。 |
16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响应文件签署”。 |
17 |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 |
1.供应商应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模块”操作指南<适用于供应商>),选择要递交响应文件的项目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响应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成功打印出“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方为网上递交成功。 2.本谈判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所有样品均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4.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xxx.ZFTBJ。 |
18 |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现场开启) |
1.签到相关事宜: 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315室)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2.开启响应文件相关事宜: 若开启响应文件时,其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
19 |
响应文件的 真实性 |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
20 |
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谈判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谈判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谈判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谈判的依据。 (2)谈判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
21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22 |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进行,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
23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
24 |
样品处理 |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25 |
现场报价 |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
26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人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 |
27 |
核心产品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无 。 |
28 |
谈判文件的 询问、质疑 |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古月 联系电话:15196991295 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提出。 联 系 人:王先生、于女士 联系电话:0831-6884673 联系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楼(311室) |
29 |
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1-6203328 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财政局7楼 |
30 |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
31 |
实质性要求 |
本谈判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投标无效(无效响应、无效处理)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
二、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谈判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三、谈判双方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谈判小组。
(二)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谈判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谈判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七、联合体(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时适用)
(一)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谈判。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谈判。
(三)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谈判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谈判的一切事务,并承担谈判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六)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八、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九、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收取、退还。
十、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非谈判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不得高于15%,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或取消成交资格。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按照本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二、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二)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一)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谈判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影响谈判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谈判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谈判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合同分包(本项目允许分包时适用)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本项目是否可以分包,供应商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四)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五、验收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或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质保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十六、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1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谈判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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