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三、项目详情概况
分包内容 | 预算金额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要求 |
---|---|---|---|---|
荣昌仁义中学校食堂厨房设备 | 149,900.00 | 1 | 批 | 详见采购文件 |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无。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获取文件期限:2021年6月25日 至 2021年7月1日
文件购买费:6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上自行下载。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在“行采家”平台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各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开标)地点向采购人缴纳招标文件购买费。
(四)根据采购公告要求的方式按时完成报名、提交投标文件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1年7月1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1年7月1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荣昌区公园路87号)
七、评审信息谈判时间: 2021年7月1日 09:30
谈判地点: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荣昌区公园路87号)
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
采购经办人:唐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46432777 13594213119
采购人地址:荣昌区仁义镇育才路58号
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林老师
代理机构电话:023-46783201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公园路87号
九、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 目 编 号:CQKH.F.Z-2021-268
项 目 名 称: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食堂厨房设备
采购人: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 3 -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 3 -
二、资金来源 - 3 -
三、谈判资格 - 3 -
四、谈判有关说明 - 4 -
五、保证金 - 4 -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5 -
七、其它有关规定 - 5 -
八、联系方式 - 6 -
第二篇 供应商须知 - 7 -
一、谈判费用 - 7 -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 7 -
三、谈判要求 - 7 -
四、谈判程序 - 9 -
五、评审依据 - 10 -
六、成交原则 - 10 -
七、成交通知 - 14 -
八、关于质疑和投诉 - 14 -
九、签订合同 - 16 -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16 -
第三篇 谈判项目技术需求 - 17 -
一、分包情况 - 17 -
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参照或相当于) - 17 -
三、样品递交及退还要求 - 18 -
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 20 -
一、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 20 -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 21 -
三、付款方式 - 22 -
四、知识产权 - 22 -
五、培训 - 22 -
六、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 22 -
七、其他 - 22 -
第五篇 合同草案条款 - 23 -
第六篇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27 -
一、经济部分 - 29 -
二、技术部分 - 31 -
三、服务部分 - 33 -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 36 -
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的委托,对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食堂厨房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分包号 |
分包名称 |
预算金额(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1 |
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食堂厨房设备 |
14.99 |
2.80 |
1.本分包所采购货物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生产。 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生产商(制造商)为工业;经销商为零售业。 |
二、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三、谈判资格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一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无。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报名方式为谈判当天现场报名。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为(人民币):600.00元/分包.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二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2、按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五)谈判地点: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荣昌区公园路87号)
(六)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1 年7月1日北京时间9:00时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 年7月1日北京时间9:30时
(八)谈判开始时间:2021 年7月1日北京时间9:30时
五、保证金
(一)保证金递交
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谈判内容”),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汇至以下指定账户。
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荣昌支行广场分理处
账 号:1905010120010001421
1、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1年7月1日 北京时间9:30时;
2、转款备注: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食堂厨房设备保证金(可简写)。未备注者,以未交纳谈判保证金处理。
3、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汇款的时间要求;请供应商使用网银及柜台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本项目不接收柜台现金存款、结算卡、刷POS机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缴纳保证金(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方式),如果由于供应商未按以上约定方式缴纳保证金导致响应无效和无法退还保证金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为了方便保证金的核查,请各供应商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带至谈判现场备查。
5、保证金必须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各供应商在递交谈判保证金时,到款账户为上述指定的谈判保证金专用账户,来款账户必须为供应商公司账户。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响应,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采购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采购。
(五)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采购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采购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七)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谈判。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为减少响应误差,供应商自行到现场踏勘,并对考察中获取的现场资料负责。不论供应商是否考察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已经了解现场情况。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荣昌仁义中学校
联系人:唐老师
电 话:023-46432777 13594213119
地 址:荣昌区仁义镇育才路58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老师
电 话:023-46783201
传 真:023-46783201
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公园路87号
第二篇 供应商须知
一、谈判费用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1、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谈判项目技术需求、谈判项目服务需求、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六部分组成。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谈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一经进入谈判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4、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四、五篇全部内容。
三、谈判要求
1、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1.1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1.2 联合体
1.2.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谈判。
1.2.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联合协议,共同联合协议中应确定主办方(主体),代表联合体进行谈判和澄清。共同联合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及协议合同金额,并将共同联合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2.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与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
1.2.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供应商以联合体参与谈判的,联合体主办方(主体)应提供“第一篇 三、谈判资格”的所有证明文件,非主办方(非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3.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谈判开始时间起90天。
2、保证金:
2.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2.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2.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成交人将成交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输费(含装卸费)、人工费(如工资、奖金、福利、社保、教育培训、处理一切伤亡事故等费用)、维护费、调试费、培训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税费、车船费以及供应商交通、运输、利润、税金、各种风险损失等在内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如报错项或漏项,成交后不作调整。
4、修正错误
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5、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5.1响应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5.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6、响应文件的递交
6.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密封送达采购地点。若正本、副本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6.2响应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参阅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7、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8、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可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9、无效谈判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9.1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
9.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
9.3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
9.4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
9.5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9.6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10、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按照以下货物类标准执行,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合计收费=1.5(万元)
服务费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等形式支付。
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谈判程序
1、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
2、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正式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审查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诚信声明、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代表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谈判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谈判。
3、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6、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最后统一报价。
7、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8、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五、评审依据
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六、成交原则
1、评审办法
1.1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2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经扣减后价格相同,按技术参数(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1.3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2、评审细则:
2.1 资格符合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表)复印件或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 |
特定资格条件 |
无。 |
|
3 |
谈判保证金 |
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提交足额谈判保证金。 |
注:
“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2 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谈判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
响应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
3 |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篇、第四篇规定的谈判内容作出响应。 |
谈判有效期 |
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 |
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从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服务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要求其在最后报价前做出相应的承诺。
2.2.1若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采购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谈判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谈判;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谈判的成交供应商。
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被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3关于政策性扣减
2.3.1.政策性扣减范围
2.3.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2.3.1.2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最后报价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2.3.1.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3.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3.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3.2.政策性扣减方式
2.3.2.1政策性扣减方式(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2.3.2.1.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响应的企业,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3.2.1.2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响应的承建(承接)企业,对小型企业给予3%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4%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5%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3.2.1.3供应商为联合体响应的,在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3.2.1.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六篇 五、其他“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2.4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4.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2.4.2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4.3谈判小组将依照评审办法提出成交候选人。
2.4.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2.5.1若为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5.1.1拟成交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5%的成交候选人;
2.5.1.2拟成交金额在100~200万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4%的成交候选人;
2.5.1.3采购人须按以上程序确认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组织采购。
2.5.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七十四号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2.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成交通知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4、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八、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九、签订合同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谈判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3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
一、分包情况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定制不锈钢蒸柜(和原有旧蒸汽机连接) |
台 |
2 |
2 |
不锈钢盘 |
个 |
116 |
3 |
定制刀具、毛巾、菜板不锈钢消毒柜 |
台 |
3 |
4 |
六门冰柜(双温) |
台 |
3 |
5 |
四门展示柜(风冷式) |
台 |
1 |
6 |
燃气热水器 |
台 |
1 |
7 |
不锈钢份数盆 |
个 |
100 |
8 |
塑料菜板 |
块 |
57 |
9 |
不锈钢砍刀 |
把 |
20 |
10 |
不锈钢砍刀 |
把 |
50 |
11 |
安装天然气管和水管及排烟管 |
项 |
1 |
12 |
拆除原有旧设备 |
项 |
1 |
13 |
小炒炉头 |
个 |
2 |
二、设备(需求)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参照或相当于)
核心产品:六门冰柜(双温)、四门展示柜(风冷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照或相当于) |
技术参数(参照或相当于) |
参考图片 |
单位 |
数量 |
1 |
定制不锈钢蒸柜(和原有旧蒸汽机连接) |
1540*960*1850 |
1、所有不锈钢板采用201优质磨砂贴塑板;上座柜身门柱采用实厚1.45mm不锈钢板,后背板、顶板和底板采用>=1.0mm不锈钢板,门板采用>=1.0mm不锈钢板,下座面板采用>=1.0mm不锈钢板,下座框沿采用>=1.0mm不锈钢板,前群板和侧群板采用>=1.0mm不锈钢板; |
定制 |
台 |
2 |
2 |
不锈钢盘 |
395*595*50 |
1、采用304不锈钢制作,一次性冲压拉伸成型,重量≥2400g。 |
个 |
116 |
|
3 |
定制刀具、毛巾、菜板不锈钢消毒柜 |
1220*680*1760 |
采用304不锈钢制作,采用1.5mm厚,紫外线消毒杀菌。 |
台 |
3 |
|
4 |
六门冰柜(双温) |
1800*760*1950 |
1. 风冷,全新外观,采用优质201加厚油膜抗指纹不锈钢板材,台面0.6mm,余0.5mm; |
台 |
3 |
|
5 |
四门展示柜(风冷式) |
1200*760*1950 |
超高环境温度38℃可正常制冷,整体发泡,全不锈钢箱体,冲压成型内衬板,智能化的温度控制,固定式调节脚轮,温度范围(℃):+4~-5,净容积(L):930。 |
台 |
1 |
|
6 |
燃气热水器 |
16L |
1、热水产率(L/min):16L |
台 |
1 |
|
7 |
不锈钢份数盆 |
400*580*150 |
1、采用304不锈钢材质,厚度为1.3mm制作。 |
个 |
100 |
|
8 |
塑料菜板 |
380*280*11 |
1、采用优质PE材质,厚度5cm; |
块 |
57 |
|
9 |
不锈钢砍刀 |
出厂标准尺寸 |
采用优质不锈钢制作,人体力学手柄,加厚加重刀背,防崩口设计 |
把 |
20 |
|
10 |
不锈钢砍刀 |
出厂标准尺寸 |
采用优质不锈钢制作,人体力学手柄 |
把 |
50 |
|
11 |
安装天然气管和水管及排烟管 |
|
采用不锈钢管,包含安装辅助材料及人工费 |
|
项 |
1 |
12 |
拆除原有旧设备 |
|
拆原有蒸饭柜2台、恢复大锅2台,搬运、人工费,安装材料费。 |
|
项 |
1 |
13 |
小炒炉头 |
直径:465mm 高度:185mm |
1、采用310S不锈钢,厚度≥4.0mm,重量≥10.4kg,一次整体铸造成型,无焊接、打磨,配耐高温节能聚热网。 |
|
个 |
2 |
三、工程量清单最高综合限价
采购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名称、规格、单位及数量、清单填报顺序等供应商不得修改。
序号 |
名称 |
规格(参照或相当于) |
单位 |
数量 |
最高综合单价限价(元) |
单价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定制不锈钢蒸柜(和原有旧蒸汽机连接) |
1540*960*1850 |
台 |
2 |
13800 |
|
|
|
2 |
不锈钢盘 |
395*595*50 |
个 |
116 |
90 |
|
|
|
3 |
定制刀具、毛巾、菜板不锈钢消毒柜 |
1220*680*1760 |
台 |
3 |
5500 |
|
|
|
4 |
六门冰柜(双温) |
1800*760*1950 |
台 |
3 |
8000 |
|
|
|
5 |
四门展示柜(风冷式) |
1200*760*1950 |
台 |
1 |
6800 |
|
|
|
6 |
燃气热水器 |
16L |
台 |
1 |
2900 |
|
|
|
7 |
不锈钢份数盆 |
400*580*150 |
个 |
100 |
270 |
|
|
|
8 |
塑料菜板 |
380*280*11 |
块 |
57 |
330 |
|
|
|
9 |
不锈钢砍刀 |
出厂标准尺寸 |
把 |
20 |
115 |
|
|
|
10 |
不锈钢砍刀 |
出厂标准尺寸 |
把 |
50 |
95 |
|
|
|
11 |
安装天然气管和水管及排烟管 |
|
项 |
1 |
3800 |
|
|
|
12 |
拆除原有旧设备 |
|
项 |
1 |
2000 |
|
|
|
13 |
小炒炉头 |
直径:465mm 高度:185mm |
个 |
2 |
1500 |
|
|
|
四、样品递交及退还要求
(一)成品样品递交要求(规格:可有±5mm的偏离)
样品清单及基本功能要求、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未递交样品的视为无效谈判):
注:供应商须在标签上标明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然后牢固粘贴在样品上。
样品处理办法:
1、第一成交候选人将样品送回采购人留存,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其余的由供应商自行处理。
2、采购人将严格对照样品进行验收。
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一、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时间
采购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供货并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
(二)服务地点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经采购人或其指定验收单位清点品名、规格、数量;检查外观,作出验收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以及商品品牌、生产厂家等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争性磋商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产品项目,采购人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6、采购人需要厂家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厂家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7、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自验收之日起,提供一年的免费质保期(若供应商有更优惠的质保期,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应答)。
2、采购货物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采购货物由产品生产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
(二)售后服务内容
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在12小时内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支持。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和厂家的产品技术升级,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故障响应时间要求
成交供应商接到使用方产品出现问题的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四)维修配件
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提供备品备件,保证用户应急所需。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三、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转账支付
2、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3%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3、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缴纳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四、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五、培训
成交供应商须提供对设备的操作培训,使相关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相关设备。
六、附件、图纸及包装要求
以实际为准。
七、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五篇 合同草案条款
1、定义
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2乙方(供方)即成交供应商,是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1.4合同价格指以成交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2、货物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3.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4、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同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的约定。
5.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6、付款
6.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6.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6.3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7、检查验收
7.1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7.2货物验收
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不得低于供方提供样品的质量指标(无样品时按供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执行),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7.3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供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
8、索赔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8.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9、知识产权
9.1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9.2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10.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10.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11、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12、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12.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12.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12.4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
12.5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附页:1、合同格式
重庆市政府采购购销合同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号: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