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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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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详情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

管理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09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格政采竞磋(服务)2021-013

项目名称: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503000.00

最高限价(元):503000.00

标项名称:察尔汗行委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503000.00

简要规格描述:综合管理服务、安全服务、保洁卫生服务、基础保障服务、采暖服务

合同履约期限:服务期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内容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6月28日至2021年07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方式:网上领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7月09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1号开标厅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07月09日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1号开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地 址: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传 真:/

项目联系人:齐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9-84336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格尔木市泰山中路2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蒙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979-8410095

附件信息:

网站发布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doc

350.9 KB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格政采竞磋(服务)2021-013

采 购 单 位: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06月


目录

TOC \h \z \t "标题 1,1,标题 2,1,标题 3,1,标题 4,1,标题 5,1,标题 6,1,标题 7,1,副标题,1" HYPERLINK \l "_Toc44361750"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 2

HYPERLINK \l "_Toc44361751" 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44361752"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7

HYPERLINK \l "_Toc44361753" 一、 说明 7

HYPERLINK \l "_Toc44361754" 1、 磋商内容及要求 7

HYPERLINK \l "_Toc44361755" 2、 采购方式、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7

HYPERLINK \l "_Toc44361756" 3、 磋商费用 7

HYPERLINK \l "_Toc44361757" 二、 磋商文件说明 7

HYPERLINK \l "_Toc44361758" 4、 磋商文件的构成 8

HYPERLINK \l "_Toc44361759" 5、 磋商文件、磋商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8

HYPERLINK \l "_Toc44361760" 6、 磋商文件的修改 9

HYPERLINK \l "_Toc44361761"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9

HYPERLINK \l "_Toc44361762" 7、 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

HYPERLINK \l "_Toc44361763" 8、 磋商报价及币种 9

HYPERLINK \l "_Toc44361764" 9、 磋商保证金 10

HYPERLINK \l "_Toc44361765" 10、 磋商有效期 11

HYPERLINK \l "_Toc44361766" 11、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1

HYPERLINK \l "_Toc44361767"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1

HYPERLINK \l "_Toc44361768" 四、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2

HYPERLINK \l "_Toc44361769"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

HYPERLINK \l "_Toc44361770" 14、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13

HYPERLINK \l "_Toc44361771" 15、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3

HYPERLINK \l "_Toc44361772" 五、 磋商过程 13

HYPERLINK \l "_Toc44361773" 六、 资格审查程序 13

HYPERLINK \l "_Toc44361774" 七、 评审程序及方法 13

HYPERLINK \l "_Toc44361775" 16、 评标委员会 14

HYPERLINK \l "_Toc44361776" 17、 磋商程序 15

HYPERLINK \l "_Toc44361777" 18、 评审办法 17

HYPERLINK \l "_Toc44361778" 八、 定标 18

HYPERLINK \l "_Toc44361779" 19、 推荐并确定中标磋商供应商 18

HYPERLINK \l "_Toc44361780" 20、 中标通知 19

HYPERLINK \l "_Toc44361781" 九、 授予合同 20

HYPERLINK \l "_Toc44361782" 21、 签订合同 20

HYPERLINK \l "_Toc44361783" 十、 废标条款 21

HYPERLINK \l "_Toc44361784" 22、 废标情形 21

HYPERLINK \l "_Toc44361785" 十一、 其他 21

HYPERLINK \l "_Toc44361786" 23、 串标情形 21

HYPERLINK \l "_Toc44361787" 第四部分 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22

HYPERLINK \l "_Toc44361788" 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3

HYPERLINK \l "_Toc44361810"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内容 65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委托,拟对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格政采竞磋(服务)2021-013号)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磋商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格政采竞磋(服务)2021-013号

采购项目名称

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503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项目要求

磋商内容: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公告发布时间

2021年 6 月 28 日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自2021年6 月28日至2021年7 月 8 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网上自行领取

磋商截止时间

2021年7 月 9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

2021年7 月9 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磋商及磋商地点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1号开标厅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人: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联 系 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0979-8433641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蒙女士

联 系 电 话:0979-8410095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磋商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10100.00元整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

收款人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银行账号

2806000238000721317

其他事项

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日;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监督单位:格尔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9-8418247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 6 月28日

第二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

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格政采竞磋(服务)2021-013号

采购单位

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法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人民币503000.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采购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内容”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磋商保证金

各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磋商企业公章)

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100.00元整(大写:壹万零壹佰元整);

收款单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

银行账号2806000238000721317

缴纳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不接受个人名义或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单独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中支付,磋商文件中须附企业开户许可证;

(2)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磋商保证金缴纳方式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磋商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汇(转)入本须知附表中第11条指定的账户。

磋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磋商文件编制要求

1、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2、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3、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处签字、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4、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U盘编制,电子文档为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需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电子文档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盖章和签字,并与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磋商文件的密封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须分别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加盖磋商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

采购项目名称: 正(副)本

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于2021年 月 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

递交磋商文件方式

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磋商。

磋商截止时间

2021年 7月9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

2021年 7月9 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磋商及磋商地点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 1 号开标厅

答疑澄清方式

采用现场答疑。磋商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磋商有效期

本次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日

其他要求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第三部分 磋商供应商须知

说明

磋商内容及要求

本次采购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采购方式、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本次磋商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磋商费用

磋商供应商自愿承担与参与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磋商文件说明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包括:

磋商邀请;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须知;

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磋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磋商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磋商)。

磋商文件、磋商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磋商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磋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磋商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磋商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磋商文件的修改

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项目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潜在磋商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磋商报价及币种

磋商报价为磋商总价。磋商报价必须包括:服务费、人员工资、管理费、验收费、手续费、保险费、培训费、中标服务费、及服务过程中包含的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说明:具体内容应根据项目特点实事求是的填写);

磋商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磋商保证金

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作为磋商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缴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磋商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磋商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

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人民币10100.00元整(大写:壹万零壹佰元整)

提交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

银行账号2806000238000721317

缴纳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磋商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磋商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从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拒绝;

未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不退现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磋商的;

中标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有效期

本次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60个日历日。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磋商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函;

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磋商供应商承诺书;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资格证明材料;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磋商保证金证明;

服务方案;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磋商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1份正本、2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文档”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磋商响应文件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处签字、加盖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不满足以上条件,按无效磋商处理。

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U盘编制,电子文档为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的扫描件,需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电子文档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包括盖章和签字,并与书面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磋商供应商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磋商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为方便我司退还磋商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证明”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保证金证明”字样;

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标注“于2021年 月 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前不准开启”的字样。

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第13.1-13.3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磋商供应商;

磋商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时间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磋商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允许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前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2、无论中标与否,磋商供应商递交的一切磋商材料均不予退还。

磋商过程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位、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资格审查程序

资格审查时,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磋商供应商”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未按第11.1款(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首次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未提供电子文档或电子文档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不一致的。

评审程序及方法

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宣布评标纪律;

公布磋商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核对评标结果,有19.3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要求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磋商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服务方案、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评分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磋商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磋商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磋商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格式(17)),并由磋商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除磋商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磋商处理:

磋商项目的采购服务内容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服务期、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磋商响应文件中含有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最后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存在串通磋商行为;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7.2第二款的规定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评审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评审项目

内容

满分 分值

评审标准

磋商报价(15分)

报价分

15

磋商基准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5%)×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技术服务及保障措施(60分)

服务方案

25

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包含:①综合管理服务②安全服务③保洁卫生服务④基础保障服务⑤采暖服务。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5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物资装备计划

10

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物资装备计划,包含:①员工服装②清洁工具易耗品等设备④机具⑤用具(要求完整详细合理)。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满分10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保障措施

25

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完整的质量保障方案。包含:①内部管理制度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含疫情、火灾等突发应急事件处理)③物业用品管理制度④日常巡检制度⑤人员培训及岗位考核制度。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5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服务及类似业绩

(25分)

服务人员配置

20

1、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技术职称(资质证书)及经验。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资质证书)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满分3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经验的,得2分,(满分2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

2、提供服务团队人员信息,相关技术职称(资质证书)及经验。拟投入人员数量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满分5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服务团队人员技术职称(资质证书)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满分5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物业服务人员具有相关经验的,得5分,(满分5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

类似业绩情况

5

提供自2018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5分;不提供不得分。

定标

推荐并确定中标磋商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磋商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磋商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磋商供应商为中标磋商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磋商供应商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标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磋商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磋商供应商具有同等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磋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授予合同

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磋商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备案;

中标磋商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磋商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磋商文件、中标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磋商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磋商文件。

废标条款

废标情形

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其他

串标情形

磋商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磋商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磋商供应商串通磋商,其磋商无效: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算。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格尔木市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样式

格尔木市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格政采竞磋(服务)2021-013号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

中标磋商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格政采竞蹉(服务)2021-013)的文件要求和2021年 月 日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格政采[2021] 号),达成合同总价款人民币为: 的“察尔汗行委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服务内容及人员配置等:做好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办公楼内大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其他相关区域的保洁、安保、供暖、水电暖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运行维护等物业服务工作。

人员配置: 1、物业经理配置不少于1人;2、保洁工配置不少于4人;3、保安员配置不少于2人;4、锅炉工配置不少于1人;5、水暖电工配置不少于1人;6、厨师不少于1人。

(二)服务标准和要求:

①保洁服务标准

1、负责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办公楼、食堂餐厅、大院整体

等范围内道路、楼内公共部位(卫生间及洁具、楼梯、走廊、通道等)、会议室、清防器材、停车场、各种公共设施等的日常卫生清洁服务。

2、每天循环进行全面保洁,确保各楼层地面无灰尘、垃圾、脚印、污渍,保持地面材质原貌;墙面、展台展板、指示牌、展柜设施无灰尘,玻璃无明显灰尘、手印,门把手干净、无印痕;各种金属件表面干净无污渍,有金属光泽无灰尘;消防器材等干净无积尘;绿植叶面、花盆等无灰尘、污渍,无黄叶,定期对绿植进行浇水养护;垃圾箱内外干净、无异味,垃圾不超过1/3,产生垃圾当日清运;定期消杀“四害”,确保无鼠害、虫害。

3、卫生间保持整洁,每天至少彻底清洁两次,无异味、无污渍,并随时巡查,保证洁具无污迹、水迹,镜面光亮,台面干净,垃圾每天进行清理,男卫生间小便池要搁置专用芳香球。

4、每天对会议室、楼梯间、走廊进行清理卫生,确保无灰尘、杂物,桌椅及物品等摆放整齐,目视洁净,无污渍。

5、室外保洁服务:负责察尔汗行政委员会办公楼及后院内停车场、台阶、人行道、机动车道等公共区域保洁及垃圾清理工作。每天对路面、绿地及设施进行彻底清扫、擦拭、拾捡垃圾,清除地面果皮、纸屑、树叶和烟头等杂物,确保无飘洒现象;夏季做好积水清理,冬季做好区域内积雪清理工作。

6、对花草、树木定期浇水、施肥、培土、修剪、除草和防治病虫害,保证花草、树木正常生长。

7、及时做好服务区域内疫情防控期的清毒工作。

8、保洁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男女不限。

9、洗手液、消毒液、各类纸巾(卫生纸、擦手纸、餐巾纸等)及时购置,并摆放在合理位置。

10、及时做好垃圾清理工作。

11、以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②保安服务标准

1、保安人员需经过安保培训持证上岗,50岁以下,身体健康,男性。

2、门卫出入口应安排24小时值班,对出入外来人员做好登记管理,对携带物品实施大件物品进出审验制度,拒绝危险品进入。

3、定时按路线进行巡逻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严格做好后院及专用停车场各类停放车辆出入的详细登记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坚决防止各类车辆的丢失及被盗现象发生,严禁奸守自盗拆卸停放车辆配件及车内一切物品等;

5、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确保安全;

6、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③供暖服务服务标准

1、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司炉工操作证;

2、供暖时间为7个月,供暖时限和最低温度以格尔木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等为准;

3、供暖期间,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操作期间每日填写《锅炉运行情况登记表》等相关检查登记工作。注水、启动、停炉等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正确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4、做好锅炉及其它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发现不安全因素及事故苗头及时报告,要有处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处理方法和程序的能力。

④综合维修服务标准

1、负责本物业范围内房屋的日常维护、水电暖日常更换、维修(含材料费)和管理。严格按照电办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则进行工作,电工必须持有电工证。
2、定期对水电暖管线进行巡检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制定设备保养计划,供水、供电、供暖系统每年进行两次巡检。
4、接到维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十分钟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理,如无法处理联系专业人员。
5、对公共区域的电器、供水、供暖、排水随时巡视,确保水电暖的正常供应。

⑤食堂食材加工服务标准

1、甲方将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厨房、厨具、餐具及厨房使用的水、电等。乙方有义务对厨房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并对易耗品及时更换.乙方为甲方职工提供每日早午餐,晚餐根据察尔汗安排提供,就餐人员自费就餐,自行购餐票。

3、服从管理,及时保障食堂每日供餐(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协助管理人员根据食堂实际情况制定食谱,保证每周饭菜花样,不可千篇一律,按质、按量、按时烹制饭菜,做到饭菜可口,保质保鲜,就餐时间做好打饭工作,食堂工作时间根据工行委工作实际确定。
4、严格按《食品卫生法》要求进行食材加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健康证,保证食材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严禁加工腐败变质过期的食材及其原料;加工食材必须做到烧熟烧透,熟制品应与食材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材原料分开存放。
5、加工器材等每天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6、餐饮具必须每次消毒,做到不消毒的不使用,消毒后放入专用保洁柜内。
7、搞好食堂卫生,个人卫生,确保卫生无死角。

三、服务期限及要求

服务期限: 一年(2021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甲方依据招标文件第五部门第(一)分项投标要求,乙方服务期限一年,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可续签合同,合同总期限不超过年。

服务地点: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物业服务合同总价为:

(¥ )“依据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格政采[2021] 号)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金额”。

2、物业服务费每月底经考核合格后由甲方对乙方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物业服务费为: ;年度物业服务费总支付不超过 每月依据“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考核验收合格后,按月全额支付给乙方,月考核低于6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将处以乙方月物业费的3%之处罚;同时,所配置物业服务人员当月存在未到岗情况下甲方将扣除该岗位应发工资。甲方经考核后10日内支付乙方上月物业费,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推迟支付,乙方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

3、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金额10%以内的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协商),即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待签约一年服务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在一年后续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延续至下一年服务期。如不再续签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无息退还。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本合同总价包括:一年内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利润、应交纳的税金(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津贴、各种社会保险、服装费、安全保护、垃圾清理费、卫生易耗品)等一切费用。

五、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六、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每周进行检查,每月依据“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月考核低于6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将处以乙方月物业费的3%之处罚;同时,所配置物业服务人员当月存在未到岗情况下甲方将扣除该岗位应发工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等相关险种,未购买相关险种的人员不准参与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物业服务岗位,乙方聘用人员在本合同服务期内发生意外伤亡等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4)乙方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应当对本需求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对甲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家具、公共财产等进行保护和维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与财产相应的损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因内部劳资争议、工伤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履约服务的,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支付费用情况,如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暂停费用情况。

(3)乙方必须为提供的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因乙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服务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责任并善后处理善后事宜,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4)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或提供服务的人员不能满足甲方物业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并提高服务质量。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集采中心备案 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不得转让或倒卖给第三方。

附:1、安全服务管理协议书

2、格尔木市察尔汗行政委员会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双方协商制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招标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中标货。

11.2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4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5支票或汇票。

13.6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安全服务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 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服务工作的安全,双方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必须贯彻国家、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搞好安全管理。

二.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等相关险种,未购买相关险种的人员不准参与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物业服务岗位,乙方聘用人员在本合同服务期内发生意外伤亡等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三.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抓安全管理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服务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服务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乙方必须对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服务纪律、制度和法规。

五.在服务期间必须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服务、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服务、防火管理的义务。甲方按照本单位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对乙方违反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和存在的隐患,要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

六.在服务过程中的属乙方聘用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均由乙方提供,乙方应督促维修服务人员自觉穿戴好保护用品。

七.乙方在服务期间造成伤亡、火灾、机械事故等,乙方应首先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善后处理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乙方同任何第三方所签订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议,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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