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SZJC2021-XC-G-009
二、项目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单位地址 | 中标金额(元) |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鑫快餐配送部 |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路18号3幢 | 2560000.00元 (贰佰伍拾陆万元整)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梅佟森(组长)、陈洁、王靓、赵晓刚
顾金龙(采购人代表)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卫生院
地 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元路99号
联系方式:顾金龙 130045867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4楼
联系方式:0512-69820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静娟、孙康
电 话:0512-69820888
苏州市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JC2021-XC-G-009
采购单位: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卫生院
项目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项目类别:服务类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6月
总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
第四章 招标书 35
第五章 合同及主要条款 39
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46
第七章 管理考核办法 49
前 附 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供应商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1 |
项目编号 |
SZJC2021-XC-G-009 |
2 |
项目名称 |
食堂外包服务 |
3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 |
名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邮编:215000 电话/传真:0512-69820888 联系人:严静娟、孙康 |
4 |
采购单位 |
名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卫生院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元路99号 联系人:顾金龙 联系电话:13004586714 |
5 |
标书组成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
6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7 |
投标有效期 |
九十天(日历日) |
8 |
网上报名 截至时间 |
2021年6月11日 |
9 |
投标书 递交时间、地点 |
2021年6月28日13:00-13:30(北京时间) 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相城市民活动中心3号楼一楼公开开标(1) |
1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年6月28日13:30(北京时间) |
11 |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
2021年6月28日13:30(北京时间) 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相城市民活动中心3号楼一楼公开开标(1) |
12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 |
13 |
投标报价本位币 |
人民币 |
14 |
现场踏勘 |
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
15 |
履约保证金 |
10000元整 |
16 |
中标(未中标)通知书 |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
17 |
导致废标因素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18 |
导致无效标因素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卫生院 的委托,就其 食堂外包服务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SZJC2021-XC-G-009
2.项目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3.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6月11日
4.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6月28日13:30(北京时间)
5.开标时间:2021年6月28日13:30(北京时间)
6.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相城市民活动中心3号楼一楼公开开标(1)
7.采购项目内容:食堂外包服务(详见第四章)。
8.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9.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10.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卫生院
联系人:顾金龙 联系电话:13004586714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元路99号
(2)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 邮政编码:215000
联系人:严静娟、孙康 联系电话:0512-69820888
请贵单位获取本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前附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6月4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词语释义
2.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5响应: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6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7甲方(采购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8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9天:日历日。
2.10时间:除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2.11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2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3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4服务:系指本次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1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6实质性响应:满足有关本次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求。
2.17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
2.18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投标人代表
4.1指授权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5.投标费用
5.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5.2本次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
6.联合投标及转包、分包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2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获得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用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8.3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8.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
9.勘察现场(不涉及此条的忽略)
9.1根据自身投标需要,投标人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3经采购人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9.4投标人应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10.投标质疑
10.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并请将网上报名的报名页面材料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10.3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0.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10.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
质疑联系人:徐芳芳、田一南
联系电话:0512-69820820
通讯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提示与要求
11.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
12.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2.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格式见第三章):
13.1.1投标函;
13.1.2开标一览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用于唱标);
13.1.3投标报价分析表(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13.1.4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1.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1.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3.1.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3.1.8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3.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
13.2.1技术部分
13.2.1.1服务要求偏离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1.2针对本项目的服务人员表(包含配备人员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证明资料);
13.2.1.3工具及易耗品清单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1.4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技术方案;
13.2.1.5相关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1.6类似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附项目合同复印件);
13.2.1.7公司其他重大荣誉资质证明;
13.2.1.8企业投入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1.9与本次招标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13.2.2资格部分
13.2.2.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三章);
13.2.2.2投标人情况表(格式见第三章);
13.2.2.3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2.2.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2.2.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13.2.2.6合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3.2.2.7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以上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复印件加盖公章形式装订在投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要求提供的材料作为对投标人投标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
13.2.3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13.2.3.1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3.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13.2.3.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13.2.3.4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3.3.投标文件由“13.1-13.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投标人必须提交上述“13.1”“13.2.1.1-13.2.1.2”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注:投标书二(技术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总报价。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料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3.4投标人需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投标授权资料,该资料包含如下内容:
13.4.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4.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复印件;
13.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4.4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上述13.4项资料除在投标文件中制作装订外,另行复印一份并单独装订成册,无需密封包装。投标单位如未按照要求提供该项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4.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成册。
14.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
1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次服务项目所需的服务成本、经营成本、法定税费和管理企业的利润、保险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要求的内容填写,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15.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5.6最低的报价或最高的折扣率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两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在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投标文件将拒绝。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采购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分别进行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分别写明采购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在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19.2如果投标人逾期送达或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并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9.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
20.2招标采购单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按本须知规定的更正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单位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份,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的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时间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六、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22.3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4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5资格审查
22.5.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视为无效投标。
22.5.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22.5.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5.2.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22.5.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信用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归入采购档案妥善保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22.6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存在上述失信行为的,投标无效。
23.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3.1.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3.1.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3.1.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3.1.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3.1.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3.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3.2.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2.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3.2.4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23.2.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2.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4.3在评标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5.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拒绝:
25.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制作的;
25.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5.1.7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5.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25.2招标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6.投标的澄清
26.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投标无效
27.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7.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8.废标
28.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8.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8.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2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9.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签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9.2最低的投标报价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予合同
30.中标单位的确认
30.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采购单位的委托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单位。
30.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期届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质疑须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在此期限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代理人签署和盖公章(原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31.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2.中标通知书
32.1确定出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3采购代理机构向未中标供应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放未中标通知书,电子邮箱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中注明的电子邮箱为准,投标人未在投标函中写明电子邮箱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3.合同的签订
33.1 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文件精神,采购人与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3.2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4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5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3.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7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事项
34.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35.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6.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附件1、投标函
投标函
致: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我方收到贵中心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投标,并向贵中心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方投标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有费用。
2、如果我方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按质履行合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已详细审查并同意招标文件及更正文件(若有)中的规定。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为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5、我方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6、我方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7、我方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8、与本投标有关的通讯地址:
单 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投标总价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中的报价为综合报价,应包括在承包期内综合服务的需要的服务管理内容、各类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服装、福利、意外险、高温费、节假日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管理费、人员培训费、通讯、服装、胸卡、各种税费、保险、劳保、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附件3、投标报价分析表
投标报价分析表(一)
(综合单价)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综合单价(元/人*月) |
投标总价(人数×综合单价× 个月) |
服务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分析表(二)
(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
序号 |
条目 |
价格 |
||||||
1 |
人工成本 |
|||||||
2 |
安全生产 |
|||||||
3 |
劳动保险 |
|||||||
4 |
办公设备 |
|||||||
5 |
服装 |
|||||||
6 |
通讯巡检器材 |
|||||||
7 |
清洁易耗品 |
|||||||
8 |
保险费 |
|||||||
9 |
税金 |
|||||||
10 |
管理费 |
|||||||
12 |
...... |
|||||||
合计 |
大写:人民币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报价表包含投标单位各项成本核算和投入的成本明细,投标报价分析表(一)和投标报价分析表(二)中的合计金额都应与开标一览表合计金额一致;否则,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凡涉及到的费用应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3.本项目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并按我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4.本项目所有人员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
5.分项报价条目举例如下:劳保、损耗、人工、办公设备、服装、通讯器材、巡检器材、税金、维护、利润等各项费用等等,条目可自行添加或删除。
6.如投标报价未按上述1-4项规定要求的,投标无效。
7.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_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_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7、服务要求偏离表
服务要求偏离表
招标编号∶ 招标项目:
序号 |
项目 |
采购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有不同时,必须在本表中把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实际响应内容逐项对应列出。
2.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附件8、针对本项目的服务人员表
针对本项目的服务人员表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 |
注:1.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2.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在本表后面。(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9、工具及易耗品清单表
工具及易耗品清单表
序号 |
名称 |
品牌规格 |
生产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注:1.数量按年期限计,请各投标人按上述格式自制《清单表》投标;
2.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0、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技术方案
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技术方案
提示: 1、投标单位应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特点编写公司中标后拟采取的服务需求方案。 2、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本页不够可另加页附后。 |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1、相关业绩一览表
相关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期 |
合同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1.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2.投标人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3.请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附在本表后面。(如:合同复印件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2、企业投入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
企业投入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自有/租赁/新购) |
注: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3、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本公司愿就由贵中心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项目编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金 |
||
经营范围 |
|||
实现利润 |
年万元 |
员工总人数 |
|
资产总计 |
万元 |
营业收入 |
年 万元 |
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
|||
单位优势及特长 |
|||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介绍 |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注:若事项较多,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另纸说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招标书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卫生院 的委托,就 食堂外包服务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SZJC2021-XC-G-009
二、项目名称:食堂外包服务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陆仟元整(¥2566000.00元)
四、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伍拾陆万陆仟元整(¥2566000.00元)
五、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六、招标内容:
(一)本次招标项目为食堂服务外包项目,具体为医院工作人员、病人家属食堂、病房(病员)订送餐、包厢服务等。本项目采取双赢和健康的合作发展模式,实行全承包经营服务方式。
(二)食堂就餐人员数量预测:本院职工人数约180人,拥有病床约62张。
(三)医院辅楼一楼为餐厅,主要厨房设备,如灶具、冰箱、冰柜、开水炉、蒸箱、消毒柜、保温柜、储藏橱柜及清洗设施等均由采购人提供(具体以现场交接清单为准),其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由中标人支配使用。如需增加其它设备及配套设施由采购人负责,新增设备及设施的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餐具、小型工具等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有权归中标人所有。
(四)供餐要求:
1、需要提供早餐(用餐时间6:30-7:45用餐人数约20人)、午餐(用餐时间11:00-12:00 用餐人数约80人)、晚餐(用餐时间17:00-18:00用餐人数约10人)以及特殊病人餐。每周餐单需提前给院方审核。开餐前核对餐单与供应的是否符合,并定期更换新的品种。
正餐以自选菜模式、零点、面食、小炒供应(具体价格及套餐结构根据实际情况进场后双方协商确定)
2、值班人员、急诊室、手术室需要提供送餐服务。
3、提供的自制糕点、包子、菜品等需要多样化,主餐用餐标准12-14元,大荤7元、小荤3元、素菜2元、米饭免费供选择,荤素搭配应合理,并根据季节变化提供适合的菜品。
4、针对住院病人:在临床营养科的指导下,保证特殊饮食供应,对入住本院内的患者,根据医院需要提供病员餐(特殊饮食)如:糖尿病饮食、低蛋白饮食、低脂饮食、低盐饮食等治疗饮食;代谢膳食;流质、半流质、软食等普通饮食;均需符合等级医院评审要求。要求做到营养均衡,饭菜可口。病人提前点餐,提前付款,餐厅工作人员需要按时送到病房(订、送餐由中标人负责)。
5、根据院方需要,提供包厢工作餐服务,品种为冷菜、热炒、点心、汤羹类;价格需由院方审核后实施。
6、中标人需根据院方要求提供中国传统习俗的端午节粽子、中秋鲜肉月饼等,以及各种会务活动的用餐服务。
7、就餐人数和餐菜种类根据院方实际情况增减,以院方管理人员通知为准。
8、有临时或重大活动时,需要加班的,中标人有义务配合院方。
(五)人员要求
1、总服务人员配置不少于5人,包括厨师长1人,食堂工作人员4人,所有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上岗证。厨师长必须为实际长驻医院食堂的服务人员,承担主厨工作职责,不得兼职。所有服务人员待遇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给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等。此项要求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六)其他说明
院方管理监督职责:①监督审批中标人的服务品种和价格;②对中标人采购的米、油、蔬菜等定期抽样检查;③检查监督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④抽查评价服务品种的质量,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⑤管理售饭卡、充值系统,每月向中标人结付餐费(结算时间:次月15日前);⑥协调员工就餐秩序。
(七)费用
1、餐厅所需要的水、电费用由医院承担。燃气由中标方承担。
2、院方统一负责制作就餐卡,充值系统、刷卡器,(包厢用餐除外);
3、用餐餐具由中标方提供并负责常规清洗、消毒,油烟管道清洗(由专业机构进行内部清洗并出具清洗合同)费用由医院承担。
4、食堂洗涤用品、消毒药水、卫生用品等所有易耗品由中标人提供;
5、中标人负责食品原料的采购,并检查货物的卫生及质量,以确保服务质量。
6、中标人负责餐厨垃圾清运管理,并做好“门前三包”的卫生工作。
7、中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及食品采购等相关台帐。
(八)其他
1、供应商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2、如遇招标单位有重大基建等特殊情况(工作量减少或增加幅度较大时),招标单位将提前三个月告知中标人,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调整。
3、因中标人管理不善,造成工作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直接负责人赔偿,若直接负责人因故无法赔偿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甚至诉诸法律。
4、中标单位须为员工配置统一的工作服、胸卡等。
5、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招标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