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XZRBZB-LZ21013
二、项目名称: 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食堂(菜品肉类及部分消耗品)采购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 林芝波密诚乾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粮油加工厂右侧
中标金额: 2981.15元(大写:贰仟玖佰捌拾壹元壹角伍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详见附件、
评审专家名单:程少辉、俸州、曹波、黄凤娟、李森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地 址: 波密县
联系方式: 王先生 188890415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18栋2单元7楼
联系方式: 0894-58853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汪先生
电 话: 13308946309
传 真: /
邮 箱: /
八、附件
1、采购文件
2、主要标的信息
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食堂(菜品肉类及部分消耗品)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XZRBZB-LZ21013
采 购 人: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二0二一年 六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7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1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六章 采购需求一览表及说明 4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食堂(菜品肉类及部分消耗品)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18栋2单元7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6月28日10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ZRBZB-LZ21013
项目名称: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食堂(菜品肉类及部分消耗品)
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约175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元整)。
最高限价:约175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元整)。
本项目按照单价进行报价,最终价格按照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
采购需求:菜品肉类及部分消耗品(具体详见附件)。
采购地点:波密县。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事业法人证书);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中其中1年的审计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以各项资质证书取得的时间,按规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中至少1个月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要求提供承诺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备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以该公告发布之前已有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投标单位必须提供原件,开标结束后以备审验,缺项或者符合性、 有效性、合法性审核不合格的,自动丧失投标人资格。
4、获取招标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1日(每天9:30-12:00,15:30-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至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18栋2单元7楼)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50 元/套,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6月28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18栋2单元7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 其他补充事宜
1、 本招标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4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5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6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地址:波密县
联系方式:王先生 188890415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嘉龙花园18栋2单元7楼
联系方式:汪先生 133089463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先生
电 话:13308946309
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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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人 |
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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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代理机构 |
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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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项目名称 |
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职工食堂(菜品肉类及部分消耗品)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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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编号 |
XZRBZB-LZ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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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标文件编制 |
由波密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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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来源 |
从机关后勤接待费、食堂干部职工伙食补助经费以及干部职工缴纳伙食费中支出,已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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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购预算价 |
约175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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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高限价 |
金额:约1750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元整) 注: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预算价,为无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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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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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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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事业法人证书);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中其中1年的审计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以各项资质证书取得的时间,按规定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可充分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中至少1个月依法纳税和交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要求提供承诺函);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备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以该公告发布之前已有的经营范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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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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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结果公告 |
评标结果等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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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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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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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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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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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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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巴宜区支行 账 号:54050109383600000645 账 户: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备注: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注明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交款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需提交保函原件,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 注:转账,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若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按以下要求提交: 投标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的格式为准,投标保函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投标包件分别出具投标保函并写明包件名称)、项目编号、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应当算至投标有效期后三十日)、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担保方向受益人足额支付保证金)。 2. 供应商必须在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交保函原件供验证,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3. 递交和退还投标保函原件时供应商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 注:须备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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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西藏瑞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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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
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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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评审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不管招标文件是否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优先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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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经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计取,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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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档(U盘)贰份,开标一览表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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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交付使用时间 |
按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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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交货期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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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及投标函分开密封,且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 “电子文档”“投标函”等字样。 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须提交“投标函”,并在外封袋上标明“投标函”字样。(投标函包含投标函、投标报价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等)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 “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并应在封套上写明以下内容: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2021年6月28日10:00分(投标截至时间)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中所叙述货物及服务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合格的投标人
2.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注册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招标公告资格条件的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2.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咨询公司或其它附属机构以及购货单位有任何联系。
2.3只有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独立于甲方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3、定义
3.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招标公告。
3.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
3.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3.6“书面形式”仅仅指投标人向采购人当面提交的相关原件、信函,但不包括传真及复印件。
4、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5、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五章)。
6、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反规定除外)。
7.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转包与分包
8.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8.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9、质疑和投诉
质疑、投诉流程:
受理的质疑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质疑答复。对于质疑答复不满,可向同级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的,可向法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未经前一程序,不予受理。
9.1只有获取了本次招标文件且参与了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才能提出质疑。
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9.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是质疑、投诉书法人签字(盖章)原件,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投诉书上法人签字(盖章)并附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9.4对本次招标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质疑者有如下行为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
⑵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的;
⑶以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私自拍摄的采购资料或评委不得泄露的评标内容为证据的;
⑷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质疑者;
9.5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3日前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如未按要求书面反馈,将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
9.6对开标前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提出质疑(针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影响采购周期和效率的,若被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记录,在三年内不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招标文件的构成参看本招标文件目录
10.2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12、招标文件的修改
12.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2.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是否收到修改文件。
13.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13、投标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13.2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关键段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13.3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权威部门规定的表示方法。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投标函
⑵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⑶开标一览表
⑷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⑸投标报价表
⑹技术条款偏离表
⑺商务条款偏离表
⑻资格证明文件
⑼其他资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注明提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和价格等。
15.2投标方不得将一个标包内所列进行分割投标。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
15.3投标方在开标一览表中必须分标段报价,不得将所有标段合并报价,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表,如果拟提供的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每种规格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6.2投标报价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⑴货物的总价包括制造或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安装及货物本身已付或要付的全部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
⑵检验及技术服务;
⑶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运抵项目现场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投标报价以上述三项合计数为准。
16.3所有投标报价总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单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开标一览表报价总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点,未按规定报价视为不合格标。
17、投标货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8、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附件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人满意。
19、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9.l投标人应提交根据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伴随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证明与招标文件中货物和服务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⑴货物主要技术参数;
⑵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对照,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技术规格偏离表。
19.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标准及参照的牌号或样本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并作出偏离说明。
20、投标有效期
20.1投标有效期指23条规定的开标之日后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天数。
20.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上述要求且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式样
21.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投标全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1.2投标人应按照第14条的要求,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有“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应制作电子文档二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电子文档须注明项目名称及投标方名称。不提供电子文档的,将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21.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印章)并加盖投标方的公章。
21.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方法人或由法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凡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在每一修改处都应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印章)并加盖投标方的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1.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标明“正本”或“副本”及“投标文件”字样,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所有投标文件要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投标人公章)
22.2封套上应注明如下内容:
⑴“正本”或“副本”及“投标文件”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⑵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日之前启封”字样;
⑶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22.3如果一旦其投标被宣布为逾期投标或不被接受的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22.4如果信封上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同时,不按规定密封标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2.5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保证金收据单独密封在小信封内,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将此小信封单独封装,不得与投标文件一同封装,否则将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开标一览表等必须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不合格标。
注:签章不齐的视同未提供。
23、投标截止日期
23.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派人送至开标地点,截止时间之后送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23.2采购人可以按第12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第23条规定,采购人应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必须书面通知采购人;
25.2投标人的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2条规定密封、标记和发送;
25.3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25.4自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日,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6、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26.1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⑴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⑵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⑶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⑷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⑸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⑺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⑻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6.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⑴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⑵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⑶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达3项(含)以上的;
⑷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⑸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相同连续40行以上或者差错相同3处以上的;
26.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⑴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⑵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自主创新产品除外),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⑶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
⑷投标报价明细表总额与开标一览表总价不一致,且高于总价5%的;
26.4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7.2按照第26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应不予开封。
27.3开标时,采购人应组织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投标报价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有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7.4开标时,投标文件不予开封,评标时统一开启。
27.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7.6采购人应按规定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8、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8.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人员透露;
28.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试图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可能导致投标失败。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采购人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答疑和澄清。投标人无人答疑和澄清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9.2澄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30、评标委员会
采购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采购的特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31、投标文件的初审
31.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是否总体编排有序等基本条件。
31.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投标人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1.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31.4 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
㈠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㈣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1.5 评委会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报价,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无效。
31.6 评委会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投标人在评标时的名次排列。
32、评标内容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
六、授予合同
33、资格后审
33.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
33.2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的评委会认为必要的、合适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进行审查;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合同将授予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甲方最为有利的、报价最为合理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35、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6、中标通知书
36.1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示》,该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受理投标人的质询。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6.2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37、签订合同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甲方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8、履约保证金
38.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合同前按照采购人规定的数额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其缴纳方式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予以退回;
38.2如果中标人未按照39条签订合同,招标机构将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将授权于下一个建议中标人。
38.3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8.4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予以退回。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⑴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⑵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⑶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⑷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⑸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⑹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2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⑴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⑵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⑶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⑷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⑸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⑴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或无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的。
⑵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⑶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⑸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⑹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根据《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⑵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⑶评标方法和标准;
⑷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⑸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⑹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⑺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⑴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⑵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⑶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⑴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⑵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⑶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⑷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⑴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⑵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⑶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⑷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⑴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⑵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⑶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⑷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⑸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4. 评标细则及标准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初审内容具体包括:附表一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