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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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编号:SDGP371503202102000153
项目名称:聊城市乡村实用人才培训学院食材供应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山东信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 方:聊城市乡村实用人才培训学院
乙 方:聊城供联汇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聊城市茌平区财政局
甲方:聊城市乡村实用人才培训学院
乙方:聊城供联汇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乡村实用人才培训学院食材供应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503202102000153)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聊城供联汇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
(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 按聊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大润发、百货 大楼、亿丰、华盛超市的同期、同质、同种食材的平均价的 玖拾壹%
人民币: 按聊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大润发、百货 大楼、亿丰、华盛超市的同期、同质、同种食材的平均价的 91 %
三、付款方式: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甲方按供应商实际
供货数量每月清结一次;货款用转账方式支付,严禁现金交易,供应商必须提供规范票据,同时提供每月汇总后的供货清单。清单确认无误后,乙方提供符合甲 方费用核算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按报销程序领导签 批后
开具转账支票进行结算。
四、供货期限
接甲方通知后,开始供货,供货期限为壹年。
五、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质量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卖方在招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
七、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八、运输要求
运输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九、 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十、验收
1、甲方按采购内容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检查验收,供应商向甲方提供本批次货物的所有食材证件材料备查。每批次货物必须经甲方验收人员签单后方可有效,否则为无效供货。成交人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核对质量、数量、生产日期、配送价格、复核价格等,发现问题及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供应商应及时按约如数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若在验收过程中, 连续出现质量问题 3 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果蔬、蛋、肉类等产品须为当日新鲜食材,甲方在验收现场有权判定食材是否达到要求;
3、粮、油、米、面、调味品等产品须为保质期内,且为最新生产日期,若未达到甲方要求, 甲方在验收现场有权要求供应商及时进行调换。
十一、售后服务
1、卖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卖方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其它售后服务承诺: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跟踪人员会经常与业主的有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项目需要的食材种类数量以及各项需求。
十二、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十三、法律适用
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十四、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六、违约条款
1、 所供货物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买方可拒付全部货款,为买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买方延迟验收货物,延迟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延迟交付,每延迟 1 次,扣除当天货款的 3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超过 3 次及以上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虚报价格或因调货而抬高价格的情形,经甲方核 实的,甲方有权扣罚本批供货总额的 30%货款,超过 3 次及以上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中标人不具备相关资质或配送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中标人无权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对中标人配送的货物有意见时,可随时向中标人提出,中标人应及时改进,无正当理 由拒绝改进的,甲方有权暂停其供货资格,若拒绝改进累计 3 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 10 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8、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9、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30 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 15 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所在地仲 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 (1) 种方式予以解决
十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投标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采购代理
机构一份。
甲方:聊城市乡村实用人才培训学院 乙方:聊城供联汇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监监督机构:(印章) 代理机构:(印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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