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JSZC-202104
二、项目名称: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南京宏品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19号
中标金额:26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名称: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
服务周期:贰年
五、评审专家名单:
吴维、石冰、吴侃方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60%计算,共计18780元,由委托人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预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汤泉东路229号
联系方式:025-871398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西楼2105室
联系方式:025-861673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纪工
电 话:025-86167316
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SZC-202104
采 购 人: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
招标代理: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2105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06月28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202104
项目名称: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264万
采购需求: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服务周期:贰年
%1、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拒绝符合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2.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3供应商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须承诺“如中标,所有餐饮管理服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用工,若因中标供应商的非规范用工产生的劳务纠纷,进而影响服务质量,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的承诺。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3.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06月17日至2021年06月23日,每天9:00-11:00,14:00-17:0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加盖公章)到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2105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来前请电话联系)。
3.2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500元(现金),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06月28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4.2、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6号四楼,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一)采购单位: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汤泉东路229号
电 话:邵主任 025-87139805
(二)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利路99号名家科技大厦2105室
联 系 人:纪工
联系电话:025-86167316
有关本项目的更正信息我公司会统一通知,联系电话:025-86167316。
以上内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发布,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
适用法律 |
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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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服务 |
2.1 |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2.2 |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2.3 |
招标代理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招标代理,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招标代理,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2.4 |
服务是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
3、 |
政府采购政策 |
3.1 |
中小企业政策 |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5)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分别查询联合体每个成员的信用记录,如联合体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6)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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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
4、 |
费用 |
4.1 |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
4.2 |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代理代理费用由招标代理向采购人收取,具体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发票由招标代理出具。 |
4.3 |
评委费由采购人支付。 |
二、磋商文件
5、 |
磋商文件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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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磋商文件以中文书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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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及所在地的相关情况,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情况;对这些相关情况,本磋商文件不一定再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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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供应商获得本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内容是否齐全,字迹、图纸印刷是否清楚;如有缺漏或字迹、图纸不够清楚,请在获得本磋商文件时,与招标代理联系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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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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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招标代理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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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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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潜在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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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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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在本磋商文件中载明,或者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
三、投标文件
8、 |
投标文件的响应 |
8.1 |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
*8.2 |
投标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标明的条款)的,投标无效。 |
8.3 |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偏差表,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偏差,也应逐条响应。 |
8.4 |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偏差表,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偏差,也应逐条说明。 |
9、 |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报价币制 |
9.1 |
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招标代理之间函、电、文件和资料往来,都应以中文书写。 |
9.2 |
供应商已印刷好的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文字,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9.3 |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9.4 |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
9.5 |
投标文件中,如涉及使用外币时,将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
10、 |
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0.1 |
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
*10.2 |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
10.3 |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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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10.5 |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不进行资格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否则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1、 |
投标服务的技术文件 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方案。 |
12、 |
投标货物及服务的价格 |
12.1 |
供应商应当对单一品目招标中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
*12.2 |
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代理对每一项投标货物及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
12.3 |
供应商在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时,币制要统一;数字、文字要清晰,不应涂改。 |
12.4 |
投标报价既要有投标总价和分项报价,也要有每种型号规格设备的单价及明细报价。 |
12.5 |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允许供应商提供备选投标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投标方案。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提供备选投标方案。 |
13、 |
投标有效期 |
*13.1 |
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13.2 |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代理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
14、 |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
14.1 |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式3份,在其封面分别标以“正本”(1份)和“副本”(2份),如果它们之间内容有差异,则以正本为准。 |
14.2 |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
14.3 |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也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
14.4 |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由原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
14.5 |
投标文件提倡按照A4幅面打印或复印并进行装订,如有资料超过A4幅面折叠成A4幅面;投标文件装订提倡采用胶装的形式。 |
14.6 |
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或光盘、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
15、 |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
15.1 |
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用封套加以密封。 |
15.2 |
响应性文件应装订成册,密封封装,封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等。 |
四、投标
16、 |
投标文件的送达 |
16.1 |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16.2 |
招标代理可以按第6条的规定,以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形式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
16.3 |
投标文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遗失或损坏,招标代理不负任何责任。 |
16.4 |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拒收。 |
17、 |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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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串通投标 |
*18.1 |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18.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五、评标
19、 |
竞争性磋商小组 |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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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评标方法 |
20.1 |
评标方法分为最高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 |
20.2 |
最高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高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
20.3 |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商务等。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运用,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分标准。 |
21、 |
评标程序 |
21.1 |
资格审查 |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二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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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符合性审查 |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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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前款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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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比较与评价 |
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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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确定中标候选人 |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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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 |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确定核心产品的方法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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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无效投标 |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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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无成交供应商: |
(1)所有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
六、中标和合同
23、 |
中标 |
23.1 |
中标人确定 |
招标代理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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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中标通知书 |
招标代理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代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给招标代理以“回执”,“回执”中应郑重承诺履行中标人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
|
23.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
24、 |
合同签订 |
24.1 |
采购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24.2 |
履约保证金10万元。 |
24.3 |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25、 |
合同履行 |
25.1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25.2 |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25.3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5.4 |
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采购人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
26、 |
付款方式 |
26.1 |
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在达到规定的付款条件下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支付。 |
七、其他
27、 |
供应商法律责任 |
27.1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招标代理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第(7)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27.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28、 |
终止招标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而终止招标的,招标代理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的,招标代理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费用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
|
29、 |
询问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提出询问,招标代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30、 |
质疑 |
30.1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30.2 |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30.3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30.4 |
质疑函的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
30.5 |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招标代理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
31、 |
投诉 |
31.1 |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代理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31.2 |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31.3 |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1.4 |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第三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总分为:100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价格 (10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
10 |
2 |
服务方案 (45分) |
供餐管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人员安排、质量监控、新品研发、卫生管理等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完整 9 分;方案一般 6 分;方案差 3 分;无此项得 0 分。) |
9 |
原材料采购管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原材料采购管理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完整 9 分;方案一般 6 分;方案差 3 分;无此项得 0 分。) |
9 |
||
卫生清洁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卫生清洁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措施有力、重点难点把握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完整 9 分;方案一般 6 分;方案差 3 分;无此项得 0 分。) |
9 |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完整 9 分;方案一般 6 分;方案差 3 分;无此项得 0 分。) |
9 |
||
服务开始或合同到期时的交接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服务开始或合同到期时的交接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从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方案合理完整 9 分;方案一般 6 分;方案差 3 分;无此项得 0 分。) |
9 |
||
3 |
服务措施(15分) |
有详细的各个岗位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和管理制度。(方案合理完整 5 分;方案一般 3 分;方案差 1 分;无此项得 0 分。) |
5 |
有针对本项目的防止食品卫生安全措施。(方案合理完整 5 分;方案一般 3 分;方案差 1 分;无此项得 0 分。) |
5 |
||
针对本项目的防止食源性兴奋剂事故措施。(方案合理完整 5 分;方案一般 3 分;方案差 1 分;无此项得 0 分。) |
5 |
||
4 |
项目团队 (15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成员具有:厨师职称证书或培训证书的有 1 份得 1 分,最高得 15分,项目负责人不重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15 |
5 |
服务承诺 (5分) |
投标单位承诺①按甲方要求配备服务人且岗位工作时间满足甲方要求。②如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采购人的形象受损(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等),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无任何异议,并相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5%)。③如由于供应商工作人员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采购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全事故)的,中标人负责赔偿责任。④在重大接待、迎查验收等工作中必须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应对得当,如造成责任事故中标人承担相应后果,并接受处罚。⑤提供菜品成本定价方案并协助做好成本控制管理。提供书面承诺书5分,不能提供书面承诺得0分 |
5 |
6 |
业绩 (10分) |
投标人需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食堂外包服务业绩的,有1个得5分,最多得1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10 |
合计 |
100 |
说明: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型企业分包,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1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工作内容: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按甲方需求派驻厨师、厨工、勤杂工等服务人员。
二、项目要求
1、质量要求
1.1 必须保证提供的服务完全与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相符。
1.2 食堂管理者需按业主要求规范、管理、完成工作。
1.3 垃圾分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服务要求
2.1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贰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中标人在服务期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服务期内的各项服务内容全面到位。同时,应确保人员、财产和物管自身人员、财产的安全。
2.2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第五章 合同条款
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餐饮后场服务托管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现场直接负责人: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餐饮中心厨房运作管理事宜。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甲方将本单位餐饮后场(不含职工食堂)托管给乙方。乙方负责日常运作与管理工作,并负责甲方客户就餐的保障和供应。
二、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