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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公安局食材配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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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两个包)的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年07月21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格政采公招(货物)2021-007号

项目名称: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两个包)

预算金额(元):5835006.00

最高限价(元):5835006.00

标项一

标项名称: 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一蔬菜类)

预算金额(元): 2917503.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蔬菜、米面油、水果、调料、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预制包装品、鸡蛋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二肉类)

预算金额(元): 2917503.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肉类、水产等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内容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其他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4).投标人所供应猪肉、牛羊肉或其他禽肉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6、投标人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提供投标人自有的房屋产权证或与房屋所有权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者的房屋产权证), 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期限需涵盖定点服务服务期。
7、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以对以上二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6月30日至2021年07月20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方式:网上领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7月21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2号开标厅

开标时间:2021年07月21日 09:00

开标地点: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2号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日历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格尔木市公安局

地 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6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彭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979-84425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格尔木市泰山中路21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蒙女士

项目联系方式:0979-8410095


附件信息:

  • 网站发布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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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格政采公招(货物)2021-007号

采购项目名称: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两个包)

采 购 单 位:格尔木市公安局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5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7

一、说明7

1.适用范围7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7

3.投标费用7

二、招标文件说明7

4.招标文件的构成7

5.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7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

8.投标报价及币种8

9.投标保证金9

10.投标有效期9

11.投标文件构成9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1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1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1

五、开标12

16.开标12

六、资格审查程序12

17.资格审查12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13

18.评标委员会13

19.评审工作程序15

20.评审方法和标准17

八、中标19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19

22.中标通知20

九、授予合同20

23.签订合同20

十、其他21

24. 串通投标的情形21

25. 废标21

26. 处罚情形22

27. 其他22

第三部分 格尔木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24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37

封面(上册)37

目录(上册)38

(1)投标函39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0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1

(4)投标人承诺函42.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43

(6)资格证明材料44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5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46

目录(下册)48

(9)开标一览表49

(10)分项报价表50

(11)技术规格响应表51

(12)投标产品相关资料52

(13)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53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54

(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55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7

(17)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58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59

(一)投标要求59

1.投标说明59

2、报价说明59

3、重要指标59

4.商务要求59

(二)项目概况及技术60











第1部分 投标邀请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格尔木市公安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格政采公招(货物)2021-007

采购项目名称

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一:蔬菜、米面油、水果、调料、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预制包装品、鸡蛋等;包二:肉类、水产等)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预算额度

人民币5835006.00元包一蔬菜类人民币2917503.00元;包二肉类等人民币2917503.00元)

项目分包个数

2个包

各包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其他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为非生产厂家的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3).投标人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4).投标人所供应猪肉、牛羊肉或其他禽肉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6、投标人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提供投标人自有的房屋产权证或与房屋所有权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者的房屋产权证), 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期限需涵盖定点服务服务期。

7、此次招标项目供应商可以对以上二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供应商只能中一个包,若同一供应商同时中两个包,则按先后顺序放弃其余包的中标资格。

公告发布时间

2021630

获取招标文件

《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下载。(下载的“招标文件”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21721日上午09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开标室(格尔木市泰山路21号盐湖广场办事大厅4楼)

采购人联系人

采购人:格尔木市公安局

联系人:先生

联系电话:0979-8442513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公安局

代理机构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蒙女士

联系电话:0979-8410095

联系地址:格尔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尔木市泰山路21号盐湖办事大厅4楼)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以下网站予以公布

《青海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qinghai.gov.cn)

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111.44.251.34)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格尔木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9-8418247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招标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说明

4.招标文件的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格尔木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5.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7.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报价及币种

8.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3 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 投标币种是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

9.1包一蔬菜类: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58400.00元整;

收款单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

银行账号2806000238000721716

交纳时间:2021721日上午0900分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9.1包二肉类等: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58400.00元整;

收款单位:格尔木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格尔木昆仑路支行

银行账号2806000238000721840

交纳时间:2021721日上午0900分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如采购项目变更开标时间,则保证金交纳时间相应顺延。

9.2 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9.3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11.1、投标文件(上册)(资格审查)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承诺函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6)资格证明材料

7)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1.2 投标文件(下册)

9)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0)分项报价表

11)技术规格响应表

(12)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3)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1份、副本(上、下册)2份,电子文档1份(上、下册),正本应是彩色件,须将资格审查文件(上册)和符合性审查文件(下册)单独装订,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1份。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上、下两册并编码,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上、下册)是彩色扫描件,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副本(上、下册)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上、下册)用光盘或U盘制作,采用不可修改文档格式(如: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完全一致,包括封面、页码、签字、盖章等。

12.4 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正本(上、下册)、所有副本(上、下册)、电子文档(上、下册),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信封袋口加贴封签,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上册”、“下册”、“电子文档”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3.2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20XXXXXXXXXX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3.3 投标人如投多个包,投标文件每包分别按上述规定装订。

1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4.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并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拒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4.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3.1-13.2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开标

16.开标

16.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六、资格审查程序

17.资格审查

1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上册)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3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 不具备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中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 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七、评审程序及方法

18.评标委员会

18.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20.4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 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5)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7) 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8)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18.5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9.评审工作程序

19.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符合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1.1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未按第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 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总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 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8) 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按19.1.1进行确认的;

(9) 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9.1.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9.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9.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8),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3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0.评审方法和标准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0.2本次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和分值设置如下:

类别

项目

满分 分值

评标标准

投标报价30分

报价分

30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综合实力55

质量保障措施

10

对投标人所提供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新鲜程度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明确的关于质量保证相关承诺(保质、保量、包退、包换)的保障措施方案,横向比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部分满足的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

食品新鲜度保障措施

10

投标人提供的食品保鲜措施方案,从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满足要求的得10分,其他得分对比最优得分,在最优得分的基础上依次按1分递减。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0

投标人提供的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等过程中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方案,从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最优的得10分,其他得分对比最优得分,在最优得分的基础上依次按1分递减。

食品送货时间保障措施

15

根据接到用户通知后的服务响应时间、解决问题时间,时间安排合理、迅速且能保障供货时间的,从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最优的得15分,其他得分对比最优得分,在最优得分的基础上依次按1分递减。

仓储管理

5

有专门的食品仓储库房(需提供所属仓储库房证明材料),有详细的仓储管理措施(如保鲜库、冷冻库、冷藏车、保温设备、卫生质量符合标准)每提供一项材料得1分,满分5分,不提供不得分。

储运及配送方案

5

提供储运、配送管理体系、流程,储运及配送方案合理、便捷,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且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考虑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从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横向比较,最优的得5分,其他得分对比最优得分,在最优得分的基础上依次按1分递减。

类似业绩及售后服务15分

类似业绩情况

5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2018年至今的投标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5分;不提供不得分。

售后服务措施

10

针对该项目须有详尽的组织配送、验收、售后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能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措施及计划得10分,能提供售后服务措施及计划,措施及计划不具体的,得5分;不能提供的措施与计划或与项目不匹配的不得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0.4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八、中标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1.2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21.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中标通知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22.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2.3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4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九、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2 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2.5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6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3.8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3.9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3.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十、其他

24. 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 废标

25.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25.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6. 处罚情形

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5.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1. 其他

投标人须提供一年售后服承诺。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格尔木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货物类)





格尔木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一或包二)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盖章)

中标供应商(乙方):(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 标 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1年 月 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机构食堂食材供应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格政采公开(货物)2021-007 )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格政采[2021] 号),达成中标合同市场价折扣率为: %格尔木市公安局外派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包一或包二)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包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市场价

折扣率(%)

备注



1

服务期一年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折扣率为 市场价折扣率(市场询价后均价的折扣率)为 %(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 准)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包含偏远食堂食材运输费用)、保险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服务时间、地点、服务内容和要求

1.服务时间:一年

2.服务地点配送要求格尔木市(甲方指定食堂)(服务地点及配送要求由甲方指定。

3、服务内容:

蔬菜

(1) 根茎类: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如土豆);

(2) 叶菜类:当季各类新鲜蔬菜以及大棚种植蔬菜,蔬菜必须保证无黄叶、枯死叶、无虫、无杂质,确保采摘新鲜,无明显泥土,大小基本统一,不得过熟或欠熟;

(3) 花果类:商品的成熟度与加工程度良好;

(4) 菇菌类:商品干燥适度,菇大根短,标准包装商品分量足。

米面油

(1) 米面油绝不添加任何添加剂,生产日期不超过半年,米面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标准,菜籽油达到国家标准(GB 1536-2004),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米、面每袋净重50斤(不含包装袋重量);

(2) 常温下储存于通风、干燥处;

(3) 收货后保质期不少于半年。

水果

(1) 果形端正、大小均匀、无畸形果、带果柄;

(2) 新鲜洁净、无斑点或极少果锈、不起皱、无裂口;

(3) 果身重、硬朗、口感汁液饱满、无苦涩味。

鸡蛋:新鲜、大小均匀、无破损及变质、色泽光滑。

调料:色泽正常,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味,滋味无异常,封口平整,无破包,夹包,漏包,无污染。卤制品:外形整齐,肉质紧实,咸淡适中,无霉变,无异物,无异味。

奶制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产品包装应严密完整,商标与内容相符,必须标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量、保存期限及食用方法。

豆制品:外观完整,色泽鲜亮,无霉变、腐烂,保证保质期。

预制包装品:产品完整,无破坏,食用级产品。

肉类

(1) 猪鲜肉类:净瘦肉、五花肉、后腿肉、猪肝、排骨、猜油、筒子骨、猪血等;必须保证供应屠宰场当日屠宰的猪肉,肉身必须盖有卫生检疫章,须出具加盖国家或地方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表皮洁净、膘厚适中、肉品整体色泽光润、纹理清晰、肉质细腻有弹性、无淤血,无注水,无寄生虫;

(2) 猪冻肉类:肌肉有光泽,色红均匀,脂肪洁白,无霉点,肉质紧密,有坚实感,无异味,外包装良好,无冻干脱水发暗迹象;

(3) 牛羊肉类:肉身必须盖有卫生防疫章,须出具加盖国家或地方政府监督所检疫章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须整体色泽光润、品质好、无异味、肉质有弹性,无淤血,无注水,无寄生虫;

(4) 禽类:禽类须色泽光润、无异味、纹理清晰、肉持细腻、肉质有弹性、无淤血、无注水、无寄生虫;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