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质疑供应商:广西壮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化路12号01号房屋
邮编:530007
法定代表人:罗锡东 联系电话:18318830055
授权代表:徐永柱 联系电话:18172596072
你公司递交的“关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鸣校区(一期)食堂加工备餐区厨房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GXZC2021-G1-001279-GXZX)质疑函”,我们于2021年6月22日已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根据<<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鸣校区(--期)食堂加工备餐区厨房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 GXZC2021-G1-001279- GXZX)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其所投标的“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品牌为“环峰”。“环峰”品牌的“自动灭火装置系统”无法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中“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参数要求“8、响应文件中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制造商食用油专用灭火药剂灭火试验报告复印件(灭火时间:≤1.8s) ”;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品牌属于未响应参数要求和负偏离,技术评分这一项应该不得分。目前评定为中标人,肯定参数要求都满足,这一项存在资质文件虚假材料的应标行为,不能推茬为中标供应商。>
事实依据:根据 “环峰”品牌生产厂家提供的“自动灭火装置系统”的灭火药剂的检验报告( 食用油专用灭火剂的检验报告第2页检测结论:灭火性能:二次灭火试验,灭火时间为4s,火焰熄灭),无法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虫“自动灭火装置系统”参数要求“8、响应文件中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制造商食用油专用灭火药剂灭火试验报告复印件(灭火时间:≤1.8s);投标人投“环峰”能推荐为中标人,需求参数肯定是完全满足采购要求,现在厂家提供的真实资质报告实际是不能满足,说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应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直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甚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2:根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其所投标的“双门蒸汽烘干消毒柜”品牌为“昌和”, 其“昌和”品牌的消毒柜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双门蒸汽烘干消毒柜”参数实质性要求“▲9、产品符合GB4806. 5-2016GB4806. 9- -2016、GB4806. 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网架、内壁、观察玻璃门、门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食品接触合格报告复印件”,投标人属于参数实质性要求未能响应。
事实依据:我方咨询了中山市昌和宝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蒸汽消毒柜产品没有办理符合“▲9、产品符合GB4806. 5- 2016、GB4806. 9- -2016、GB4806. 11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网架、内壁、观察玻璃门、门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食品接触合格报告复印件”的检测报告,厂家电话信息和咨询截图见附件5。且前中标供应商:广西南宁百年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说明是完全满足参数及采购文件要求,厂家咨询是没有办理该检测报告,说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应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直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甚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请求核查本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产品第三方检验证书的真实性;
2、请求核查本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产品第三方检验证书复印件的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中产品参数“▲”实质性要求的具体参数响应。
3、如核查中标人出现上述问题,请求采购方重审本次投标标书,并重新确定结果,对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人,依法上报财政监管部门处理。我公司保留继续上诉(财政,纪委等相关部门)权利。
答复:质疑事项1、2成立。经过对本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发现部分投标人的文件确实存在问题。核查情况将上报财政监管部门,最终处理结果将在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主管部门投诉,联系电话:0771-5339851。
采购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1年06月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壮杰.pdf
3.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