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7月02日 15:51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 ||
品目 | 货物/农林牧渔业产品/农产品/蔬菜及食用菌/蔬菜 | ||
采购单位 | 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7月02日 15:51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林彧杰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2108249 | ||
采购单位 | 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010-66558913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蒋老师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010-62108249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林彧杰 | ||
附件: | |||
附件1 | 自然资源部食材采购-第3包面油类.doc | ||
附件2 | 自然资源部食材采购-第2包鸡鸭类.doc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TC210805R
采购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本项目第二包鸡鸭类、第三包面油类,因投标人不足三家,未予开标,特此公告。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地址:010-66558913
联系方式:蒋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010-62108249
联系方式:林彧杰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彧杰
电 话: 010-62108249
政府采购
货物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分包号及分包名称:第3包:面油类
招标编号:TC210805R
采购人: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时间:2021年5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9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32
第五章 货物需求 40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4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8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委托,对下述货物及伴随服务和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 招标编号:TC210805R
2.? 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分包号及分包名称:第3包:面油类
招标项目性质:货物类
货物名称:面油类食材
用途:自用
数量:见需求一览表
配送地点: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食堂,详见货物需求
供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送货及相关人员具备北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2)投标人需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格式自拟),应承诺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可靠、规范,食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卫生,符合甲方提出的各种食材的规格及要求。
(3)投标人需提供人员健康保证书(格式自拟),应承诺确保工作人员遵守健康卫生上岗制度,持有健康证明,投标人不得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员工。
(4)供应商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购买等合法方式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时间: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7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
5.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采用线上发售招标文件方式,有意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请务必于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按以下步骤操作完成招标文件购买:
5.2.1首次注册供应商: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以下简称“平台”),点击“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
5.2.2已在平台注册过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寻找商机”,进行项目名称查询,找到项目点击“我要参与”,投标人选中需要投标的包“加入购物车”。
5.2.3在“购标审核”阶段上传“保密承诺”(格式附后)盖章扫描件。
5.2.4审核通过后在“我参与的项目”选择相应项目后的“购买招标文件”按钮,选择相应标包“去结算”并下单,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 元人民币(本项目仅支持【网上支付】方式,标书款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5.3 CA证书办理: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购买完成后尽快与“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联系申请办理北京CA证书的购买事宜,以免延误投标。已办理北京CA公司签章且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不需重复办理。CA证书售后不退,证书自发售之日起1年内有效。
5.4如有操作疑问或CA办理咨询请按以下方式与中招联合平台技术支持联系:客服电话:010-86397110、010-62108037(客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00分-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17时0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6月22日9:30(北京时间)。
6.2投标人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投标客户端”制作并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进行提交。逾期提交或提交不符合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7.开标时间及地点:
7.1开标时间:2021年6月22日9:30(北京时间)。
7.2开标地点及方式: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线上开标。
8.其它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存档文件一正四副(内容与提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递交至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做存档备查使用。
现场递交时间:2021年6月22日9:30前(北京时间)。
采用快递方式递交:必须于2021年6月22日9:30前快递至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611A室(以收到时间为准)。
快递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11A,收件人:林彧杰,电话:13811198640。
9.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方式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邮 编:100081
电 话:010-62108249
传 真:010-62108149
电子邮箱:cntc8@cntcitc.cn
联 系 人:林彧杰
采 购 人:
名 称: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联 系 人:蒋代惠
联系方式:010- 66558913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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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购人:自然资源部机关服务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电 话:010- 66558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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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业务联系人:林彧杰 电话:010-62108249 传真:010-62108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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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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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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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面油类食材)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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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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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是否为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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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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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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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预算金额:1552万元;本包最高限价: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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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 □将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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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 提供样品要求包括:(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接收及退还,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内容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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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如投标商对多个包进行投标,可以中标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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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提供投标人的最近最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纳税和社保记录; 注: (1)在法规范围内经允许可以不缴纳的,应做书面说明和证明文件。 (2)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国家或地方财税部门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无法提供纳税缴款记录的,应提交说明并附相关政策文件。 (3)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国家或地方社保部门有关延迟缴纳社保政策而无法提供纳税缴款记录的,应提交说明并附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1、根据本项目评分因素中相关打分项提供必要的文件 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果有,请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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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证金形式:√保函正本 √电汇 保证金数额:1.08万元 保证金支付方式: (1)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文件后,进入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缴纳保证金”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平台自动获取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请潜在投标人按此信息将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该账号为虚拟账号,仅针对本投标人本项目有效,对于其他投标人、其他项目或分包无效)。 (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委托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收、退、转及结账、结算等相关业务。保证金办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招联合(010-86397110)。 特别提醒: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账时间差,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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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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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电子投标文件: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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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纸质存档文件:文件分两部分(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响应文件)分别单独成册,分别密封递交。 第一部分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4份。 第二部分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4份。 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可编辑的纸质存档文件电子文档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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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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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开标地点: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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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信用查询时间:查询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一个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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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核心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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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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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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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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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适用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适用 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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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情形如下: 本项目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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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是否由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费:是 招标代理费:本包固定收费1.08万元 支付形式:保证金抵扣或单独缴纳 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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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电子邮箱:ztbxf@guaranty.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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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反腐倡廉监督电话: 010-62108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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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 √一次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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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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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确保运输车辆能进入送货地点区域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4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企业类型;也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助查询到企业类型。
1.5.1 投标标的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制造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3 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达到上述比例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制造商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4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6 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6.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6.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6.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6.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6.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6.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否决。
1.10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10.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10.2 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1.10.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10.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如有)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 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4. 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七章 货物及伴随服务和工程需求
第八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4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5 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本项目澄清功能中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至中招联合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下载并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文件,提交回执。投标人未按时提交回执的,视同已知晓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因潜在投标人原因导致通知逾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进行。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8.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货物及伴随服务和工程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文件由“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其中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涉及的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2 (1)投标人按9.1条将第一、二部分按先后顺序合并为一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2)投标人按9.1条将纸质存档文件分为二部分单独成册,分别密封递交。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
11.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5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2.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北京地区:电汇、支票,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外埠:电汇,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可接受的其他形式;
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投标担保函正本。
12.4 投标人没有根据本须知12.1和第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电子投标文件
14.1.1 投标人办理CA后,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下载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打开招标文件,并按照提示进行逐步填写,生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编辑完成后通过平台进行上传,未按规定签章和加密的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合成一个文件,为方便评标时查阅,投标文件应编排页码。
14.1.2 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签字或签章的页面、文件时,应打印并按要求签字或签章、盖章后,再将该页扫描为图片格式,插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的相应页面,生成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后(WORD格式转为PDF格式),通过平台提供的“批量盖章”功能完成所有盖章。
14.2 纸质存档文件
14.2.1纸质存档文件仅用于采购人存档,内容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纸质存档文件不代表接受投标人投标,不作为项目评审因素。
14.2.2 投标人提交的纸质存档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册或合订装订不限。如纸质存档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4.2.3 纸质存档文件应采用胶装,不可活页装订,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14.2.4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纸质存档文件(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纸质存档文件中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图片模糊、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等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上传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5.2 纸质存档文件
15.2.1 纸质存档文件在送达前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纸质存档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投标人应将纸质存档文件的两个部分分开单独密封,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15.2.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项目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分包名称及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5.3 如果纸质存档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可自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或重新提交的操作。
17.2 纸质存档文件:
17.2.1纸质存档文件内容应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纸质存档文件不代表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17.2.2如因修改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纸质存档文件与其不一致时,应在开标时间后2小时内一次性将修改内容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2条规定予以没收。
17.5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组织主持开标,投标人不到现场参加开标仪式,应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365trade.com.cn)”参与项目开标。
18.2 开标时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线上解密、解封、开标、唱标,投标人线上确认签字,签字确认环节将于唱标开始时间30分钟内结束,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字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认可开标程序及开标记录相关内容,归档备查。
18.3 开标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文件做任何评述。
18.4 开标之后,直到中标人签署合同之前,凡是属于审查、评标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信息等,任何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证明文件未装在“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将被认定为未通过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19.2.1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20.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汉语语言文本为准。
20.3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3.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0.3.2 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4 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中只要有1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相关投标人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4条规定处理。
20.5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为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0.6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请详见《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21. 投标偏离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 无效投标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8)?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 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24.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 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5.3 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6.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详见第八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并列(详见第八章)。
27. 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7.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7.2 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 告知招标结果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 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可以自愿采用其他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31.2 中标人除31.1规定的情形外,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条或31.1条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2.预付款(本项目不适用)
32.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预先支付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金额为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总金额的比例见投标须知资料表。如需提高预付款比例或者中标人为中小企业,预付款提高比例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执行。
32.2 中标人在收到预付款前,需向采购人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是指中标人向银行或者有资质的专业的担保机构申请,由其向采购人出具的确保预付款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或者保障政府采购履约质量的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保函等。
32.3 本项目采购人不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情形,见投标须知资料表。
33.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执行。
3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4.1 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4.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4.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4.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35.廉洁自律规定
35.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5.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5.3 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代理机构的反腐倡廉监督电话/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6.人员回避
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7.质疑的提出与接收
37.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重复或分次提出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7.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
联系电话:62108164、6210805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中关村资本大厦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如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货物类)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采购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供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及信息:
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通讯地址:
需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通讯地址: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供方向需方供应(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及计量单位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
2、产品的计量单位:按斤、箱、袋、板、个等计量,计量方式应在供方提供价格表时注明。
3、需方实际采购产品的种类、数量以需方发出的《采购明细单》为准。
二、产品质量与标准
满足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要求。
三、供方资质及能力
1、供方需持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效证件,应确保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可靠、规范,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供方工作人员需遵守健康卫生上岗制度,持有健康证明,供方不得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员工。
2、供方须保证聘用无上述疾病的员工以及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如供方聘用了有疾病的员工或/和不具有如上资质或/和被相关部门取消上述资质或/和供方不依照需方要求供货,需方有权利不经供方事先同意立即无条件书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供方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须承担因此而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供方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3、供方有稳定的产地或供货渠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具有价格优势。
4、供方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冷藏、仓储、场地等设施。
5、供方需具有同时为需方各食堂及时配送货物的专用交通工具和能力;
6、供方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财务能力。
四、产品的价格、货款的结算办法
1、产品价格按人民币计算,如本合同未作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所订产品的成本价格、加工、制作、仓储、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检测等验收前的一切费用。
2、供方承诺各期供货产品价格以北京市新发地批发市场上月15 日网上公布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下浮(与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一致) %为供方承诺价格,供方供货报价不得高于其价格承诺。新发地批发市场无法采购的产品价格以物美超市同日零售价格为基准,下浮%为供方承诺价格,供方供货报价不得高于其价格承诺。
3、供方收到需方订货《采购明细单》后,当日向需方提供本期各类产品的供应价格。由需方按照供方承诺价格在掌握市场供应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则确定报价,如有不符,由供、需双方协商。供方的供应价格以供需双方确认签名的《采购明细单》中的价格为准。《采购明细单》的价格应与本协议第四条2 款的约定一致。《采购明细单》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4、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方不可擅自变更供货承诺价格。在特殊情况下,如市场供应价格不明确或无法查询,双方应共同寻找参考物标准,双方签字确认价格。
5、货款按月结算,每月以北京市新发地批发市场上月15 日网上公布的平均价格为基准,新发地批发市场无法采购的产品价格以经需方确认的物美超市零售价格为基准,由需方根据供方的折扣比例对同类型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核。供方应于每月15 日前向需方书面报送上月采购原材料明细与金额,需方收到明细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需方根据付款流程办理支付上月采购原材料的付款手续。
6、若供方供货产品价格不能以北京市新发地批发市场上月15 日网上公布的平均价格或物美超市同日零售价格为基准,供方提出供货价格方案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五、送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送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2、如送货地点有变更,需方应在采购明细单上注明。
3、供方应使用必要的专用保鲜送货交通工具,确保运输及交货过程中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不发生变质。运输费用和运输风险由供方承担。
4、合同期限内,需方每次订货时向供方发出《采购明细单》,供方在收到需方的《采购明细单》后______小时内予以回复确认。
5、供方应当按照采购明细单上的要求及时将产品送达。产品到货时,包装必须完整无缺且提供产品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产品质量证明。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遗失、损坏而导致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6、产品到达送货地点后,在需方指定地点卸货验收。需方有权对供方提供的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表面核对和检验。双方在此约定,交付货品的所有权自需方验收合格准许入库时(即约定交付时)转移。需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及《采购明细单》上的约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供需双方核实《采购明细单》与《供货清单》的符合性,核实无误后供、需双方在《供货清单》上签名确认(《供货清单》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的依据。此外,需方验货入库后,如果对包装物未经打开的货品,如此后发现货品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时,有权要求供方给予更换。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24 小时内应予响应,并在合理期限内备货将合格货品发运给需方。
六、供方的违约责任
1、如供方交货数量与需方所订数量不符时,少于需方所订数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补齐并承担延期交货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当批次货品总价款的20%;如供方交货多于需方所订数量,如需方需要,可按实际数量收货,如需方不需要,需方有权拒收,供方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2、除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供方不能按时交货的,每延误_1_小时,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应交产品货款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若延误超过2 小时的,需方有权取消该次产品的交易,供方须向需方支付应交产品货款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以此类推。因上述原因取消产品交易累积出现_3 次以上的,需方有权单方无条件书面解除本合同,需方除收取供方违约金外,如供方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则需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供方提出索赔。
3、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换需方所订产品,如确需更换,须事前征得需方同意。否则,需方有权拒收,供方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4、若产品验收不合格时,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在需方另行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的产品并承担延期交货违约责任,如累积出现3 次以上验收不合格的,需方有权单方无条件书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供方要诚实守信,注重产品质量,向需方供应的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就餐人员恶心、呕吐、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一经证实,供方须承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律师费、检验鉴定费、诉讼费、行政处罚等)。
七、需方的违约责任
1、若供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货,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收的,按拒收产品总金额的_____%补偿给供方。
2、需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否则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供方赔偿迟延支付的损失。
八、合同变更或解除
1、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在卖方违约的下列情形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
除合同。同时保留向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提供
全部或部分服务,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的;
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
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
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3、在卖方违约,买方根据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购买卖方未交付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4、不可抗力
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由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 天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在其延迟履行本合同后或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2) 双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一、其他
1、本合同项下,需方无最低购货量之义务,实际以需方的需求为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注: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供货合同样本)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修改说明)
d 招标文件
(以下无正文)
买 方: 卖 方:
(印章) (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