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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教育局厨具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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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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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编号: 绥财采计[2021]0048

采购代理编号: HNXZ-2021-SY-XMZB-0501

人: 绥宁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106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2


第二章 谈判须知 7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 5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3 5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4 7


附录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适用于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方式) 6 9




第一章 谈判邀请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绥宁县教育局 (采购人名称)的 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你单位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采购项目名称: 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2、政府采购编号: 绥财采计[2021]0048

3、采购代理编号: HNXZ-2021-SY-XMZB-0501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包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代理服务收费

最高限价


01

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详见采购文件


1批


1986939.00


25800.00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

(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 拒绝 进口产品参加谈判采购。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谈判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四、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本采购邀请供应商 2021 06 24 2021 06 28 上午 8 时至 12 14:30 时至 17 时(北间,节假日除外)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本采购邀请购买谈判文件

2谈判文 400 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谈判文件。

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 06 29 15 00 分(北京时间)

2、谈判时间: 2021 06 29 15 00 分(北京时间)。

3、谈判地点: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

六、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后,请于2021 06 28 17 前,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加谈判采购。

七、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 绥宁县教育局

(2)地 址: 绥宁县长铺镇

(3)联系人: 杨先生

(4)电话: 137624970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五楼

绥宁县地址: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

(3)联系人: 苏先生

(4)邮 编: 422600

(5)电 话: 0739-7600006

(6)电子邮箱: 376432840@qq.com

九、其它补充事宜

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

2021 06 24

附件: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 你单位 日发 名称谈判邀 (参/谈判采购。

认。


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一节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1.1款

采购项目

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第2.1款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 13762497093

第2.2款

采购人名称、地址

采购人名称:绥宁县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绥宁县长铺镇

第2.3款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五楼

绥宁县地址: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

联系人: 苏先生

邮 编: 422600

电 话: 0739-7600006

电子邮箱: 376432840@qq.com

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谈判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第3.2款

是否接收联合体形式

第3.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采购人和专家推荐

第5.1款

现场勘察

二、谈判文件

第6.3款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

□不变动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1、商务条款不可变

2、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允许变动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10.3款

采购项目预算

1986939.00元(人民币)

第10.6款

报价的其他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包含货物现场安装及所有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请供应商报价时包含在内。

第11.1款

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

第12.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

第14.2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2份副本及1份电子版本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15.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1)采购人名称:绥宁县教育局

(2)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①采购计划编号:绥财采计【2021】0026

②采购代理编号:HNXZ-2021-SY-XMZB-0501

③项目名称:绥宁县芙蓉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④本项目谈判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17.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1、谈判时间: 2021 06 29 15 00 北京时间)。

2、谈判地点: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第27.2款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

按照谈判须知第27条执行。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33.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

第35.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政府采购政策

第37.2(1)项

节能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分、价格分;但总分值不超过100分,加分方法为对非《环境标志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分别扣除技术分2分,价格分2分。详情见评分表。

(3)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

说明:供应商未提供所投标产品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的,不享受该项优惠

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分、价格分;但总分值不超过100分,加分方法为对非《环境标志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分别扣除技术分2分,价格分2分。详情见评分表。

(3)采用竞争性谈判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5 %。

说明:供应商未提供所投标产品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的,不享受该项优惠。

第37.2(2)项

两型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

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5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4 %、价格4 %;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4 %。

第37.3(1)项

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第37.3(2)项

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的价格折扣比例

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第37.7款

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八、其他规定

第38.1款

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代理协议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最高25800

第39.1款

其他规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其它规定

投标人须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节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附录1)或竞争性谈判邀请函(附录2)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供应商邀请方式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第一章的格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现场勘察

5.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8.一般要求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8.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9.响应文件的组成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3)授权委托书(格式)

(4)保证金

(5)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6)采购需求的响应

(7)合同条款偏离表

(8)采购需求偏离表

(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10)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

(11)响应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9.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0.报价要求

10.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谈判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0.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

10.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0.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1.保证金

11.1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响应文件有效期

12.1响应文件有效期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3.分包

13.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3.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

13.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3.4不符合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响应文件应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谈判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14.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形式):二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4.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4.4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4.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

15.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5.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5.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6.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

16.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7.1供应商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

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

(2)供应商名称;

(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

(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1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18.供应商资格复核

18.1被邀请的供应商在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其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随响应文件提供更新或者补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8.2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19.谈判小组

19.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19.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3谈判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0.谈判程序

20.1谈判程序:谈判(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最后报价、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3条进行。

20.2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20.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21.响应文件审查

21.1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21.2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1.3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谈判小组应拒绝其参与谈判,但属于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内容的除外。

21.4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澄清

22.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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