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2021年07月02日 17:46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 ||
品目 | 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
行政区域 | 西安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7月02日 17:46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卢登高、高春霖、许毅 | ||
总成交金额 | ¥41.549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葛元庆、张磊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9-88228899转611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宗宝荣 029-86182113 | ||
代理机构名称 |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葛元庆、张磊 029-88228899转611 | ||
附件: | |||
附件1 | 磋商文件(二次).docx | ||
附件2 |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
一、项目编号:LZBA2021-863(招标文件编号:LZBA2021-863)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安梧桐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81号B座707室
中标(成交)金额:41.549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西安梧桐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二次)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符合采购人要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符合采购人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卢登高、高春霖、许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232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3号
联系方式:宗宝荣 029-861821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联系方式:葛元庆、张磊 029-88228899转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元庆、张磊
电 话: 029-88228899转611
采购编号:LZBA2021-863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合同文本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A座A区501室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一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7月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ZBA2021-86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2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为满足干部、职工等120人的基本用餐要求,为大家提供干净卫生,规范舒适的就餐条件,现需具有专业水平的专业机构对食堂运作进行管理。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
(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6月21日至 2021年6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A座A区501室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一部
方式:领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及被介绍人身份证原件。
售价:¥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7月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A座A区501室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1年7月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A座A区501室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6、《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7、《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
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3号
联系方式:宗宝荣 029-861821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联系方式:葛元庆 029-88228899转6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元庆
电 话: 029-88228899-61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二次) |
采购预算 |
42万元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3号 电话:029-86182113 联系人:宗宝荣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A座A区501室 电话:029-88228899-611 联系人:葛元庆、张磊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 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④供应商上一年度至今(2020年5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⑤供应商上一年度至今(2020年5月至今)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⑥提供2019年或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相关证明文件);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明;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上述“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中②、③”条资料加盖公章的原件,其余资格证明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供应商按无效磋商处理。 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6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____________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
?否 □是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产品:不涉及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____分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产品:不涉及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______分 □对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非强制类)的产品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________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________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供应商磋商时应单独携带以上原件进行身份审查,若未携带或携带资料不符合要求,身份审查不通过,按无效磋商处理。 此外,供应商还应再单独将响应报价表密封在一个密封信封中,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封皮上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报价一览表字样,未按要求提供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 |
14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____________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年7月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
17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年7月1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
18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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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户名: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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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西安高新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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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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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事宜联系人:刘会计88228899-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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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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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日历日)。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 副本2份 电子文件2份(?PDF扫描件,?Word,供应商将电子文件分别存储于2个U盘中,每个U盘中存储一份PDF文件,一份WORD文件,共二个U盘,电子文件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袋内)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劳务外包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LZBA2021-863 2021年7月1日09点30分前不得拆封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小时内。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小时内。 |
23 |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服务项目期限 |
服务时间及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采购项目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职工食堂。 |
24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1、服务费按月结算支付,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结果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根据确定的考核结果和付费标准,于次月10日前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上月的服务费,每月的检查结果,在次月的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中标供应商。 2、对于采购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供应商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
25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不四舍五入,取整至千元),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2、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 |
27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28 |
其他规定 |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联系部门: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一部 联系人:葛元庆、张磊 联系电话:029-88228899-611 电子邮箱:LHZB01@163.com 通讯地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安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
29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落实促进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脱贫攻坚工作的政策(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执行1.1、1.2、1.3条款。) 1.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2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3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1.4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县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 2.1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 2.2 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有关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2.4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所有投标产品进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相关证书的颁发机构应来自《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所有投标产品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相关证书的颁发机构应来自《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
质疑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参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