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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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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

招标详情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

合同编号:

2021BFFAZ00325-001

合同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

项目编号:

2021BFFAZ00325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人(乙方):

合肥昌厨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安徽省

所属行业:

合同金额:

57.1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04月12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4日

代理机构: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中标公示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附件:
收据.jpg 中标通知书.jpg 延期备案说明(2).jpg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备案稿.pdf
1 2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买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合肥昌厨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本合同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合肥昌厨节能设 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商定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采购合肥市轨道交通 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已接受 了卖方提供上述货物、安装和服务的投标文件,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用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和术语定义的含义相 同。 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并与本合同协议书一起阅读和解释,彼此相互解释、相互 补充,一旦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不清或矛盾之处,下述合同文件以自上而下为优先解 释顺序。若同一文件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所列文件时间在后者为准,如果合同一部分 的任何文件之间出现任何含糊或冲突之处,则应以对卖方规定有最广泛、最严格和/或最繁 重义务的要求并有利于买方的解释为准。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其认为解决了含糊点或出入之 处的指示,而且,在其如此作出指示之时,可以选择和决定何种要求或解释对卖方规定有最 广泛,最严格和/或最繁重义务并因此应以其为准且须由卖方遵守发出指示。卖方无权因该 等指示或就该等指示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而且,卖方放弃主张任何该等赔偿或补偿的一切 权利。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补充协议(如果有) 第三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根据合同实际要求对以下内容可进行增减) 3 (一)价格清单表 (二)廉政协议 第六部分 招标文件及补遗澄清文件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 补充协议书包括双方有关合同的洽商、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71000元整((大写):伍拾柒万壹仟 元整)。 4、性能保证 由于卖方的责任,在按合同要求进行的性能检验中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要求和(/或)违 约赔偿所规定的标准,则卖方应立即免费更换相关设备或修复缺陷部分。如卖方在规定的完 工期限内仍无法通过性能检验,则应按该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鉴于买方将按本合同所述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部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全新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安装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6、买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正本应逐页加盖双方骑缝章; 副本一式 12份,买方执 8份,卖方执 3份,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安徽诚 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留存 1份,以上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 以正本为准。 8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 合同附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买方收到卖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的合格履约保函; (3)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 9、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4月 12日 10、合同订立地点: 合肥市 卖方:(盖章) 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 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 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 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 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6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 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 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 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 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 合同货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 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 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 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 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 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 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 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 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 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 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8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 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 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 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 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 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 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9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 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货物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 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 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 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 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 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 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 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 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 10 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 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 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 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 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 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 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 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 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 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 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 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 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 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 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11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 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 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 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 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 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 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 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 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 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 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 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 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 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12 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 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 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 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 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 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 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 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 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 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 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 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 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 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13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 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 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 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 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 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 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 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 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 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 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 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 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 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 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 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买方应自 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 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 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14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 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 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 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 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 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 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 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 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 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 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 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 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 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 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 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 15 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 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 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 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 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 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 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 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 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 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 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 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 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 16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 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 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 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 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 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 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 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 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 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 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 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 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货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 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 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 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 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 17 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 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 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 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 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 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 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 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 (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 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 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 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 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 18 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 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 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 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 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 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 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 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 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 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 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 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 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9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 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 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 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 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 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 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 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20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 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 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 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 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 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 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 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 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 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 2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 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定义 在通用条款第1.1条中增加下列定义: 1.1.17“现场”是指买方提供并由卖方进行工作,或提供设备及材料交货、安装、调试 及运行之场地。 1.1.18“系统”是指工程中各个分离的,功能上可独立并可以运行的部分/或是上述各 部分的总和。 1.1.19 “工程”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为买方提供的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 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全部工作。 1.1.20“用户需求书”是指招标文件里所列明的用户需求书,如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用 户需求书”附件,则以供货要求中内容作为“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1.1.21“潜在缺陷”是指在正常质量保证期和延长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 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因工艺粗糙、材料质量问题等造成的缺陷)。 1.1.22“交货计划”是指合同规定的买方对卖方把货物送到目的地日期的要求。 1.1.23“有关部门”指任何政府部门、其他部门或公共机构(为避免产生疑义,不包括 买方)。 1.1.24“税费”包括任何管辖区域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扣除或预扣以 及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息或罚金,而且,为避免产生疑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所应缴 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因进口部分设备而可能发生的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1.1.25“责任”包括一切和任何费用、支出(包含专业和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和 诉讼仲裁费用)、损害、伤害、损失、索赔、诉讼、要求、程序、诉因或责任(无论是直接 的、间接的还是后果性的)。 23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过程中以实际发生数量据实计价,最终按照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 行结算。 本项目合综合单价应包含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 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以 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 3.2 乙方应充分考虑设备成本、安装、组网连接、调试所需附件、耗材等其他人工费 用,并纳入综合报价,涉及以上费用项目甲方将不在另行支付。 3.3 合同价格 3.3.1 合同总价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71000元(大写:伍拾柒万壹仟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审计审定数为准。 3.3.2买方在卖方(含境外)工作(设计联络、培训、检验、试验、出厂检验等)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往返机票、当地交通费、生活费、补贴、工作费、保险(包括但 不限于紧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国家财政部有关标准均由卖方承担,包含在合同 价格中。 3.3.3买方在卖方(境内)工作的交通及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 3.4. 结算 3.4.1 竣工结算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实施中发 生的合同变更等情况,确定项目的结算价格。 3.4.2 卖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买方的要求上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3.4.3 买卖双方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审计将对本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如竣工结算 结果与审计的最终审查结果不一致,以审计的最终审查结果为准,如此时买方已将款项多付 或少付给卖方,应将多付部分或少付的款项追回给买方或追加给卖方。 3.4.4除非卖方已经在竣工结算文件中列入索赔要求,否则之后卖方不得再由于履行合 同或工程实施而产生的其他任何问题或事由再向买方要求索赔。 24 3.5 现场知晓 卖方对本合同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完全知晓,并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完全知晓。 3.6 价格的充分性 卖方已彻底查清,并在本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1) 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 满足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需求; (3) 现场的综合情况; (4) 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3.7计量 3.7.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 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3.7.1 2 计量周期 本工程采用分阶段支付的方式,支付申请文件应符合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计量与支付管理 相关规定的要求。 3.7.1 3 计量要求 (1)卖方应于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计量报审表》、《中期支付证书》、《清单支付报表》、《计量支付数量汇总表》、 《工程计量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支持性附件。 (2)监理人(若有)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审核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出 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签认后每月11号前报买方代表审核。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卖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卖方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卖方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卖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合同的计量按照买方合同计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8支付 3.8.1卖方完成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设备供货及安装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至已供合格货款总价的85% 。 3.8.2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及竣工资料,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7%。 25 3.8.3审定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待质保期满且双方无争议 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申请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无息)。 本项目过程中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竣工结算审定价款的3%在本项 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 3.9合同变更价款支付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买方相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变更价款在提交相关 支付凭证后参照本合同内货物、安装及服务的付款规定予以支付。 3.10 银行费用 3.10.1 据合同支付程序进行支付发生的费用,买方在银行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卖方在 银行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10.2 本合同项下买方应得的偿还、保险赔付、担保或相似的可追偿的金额应划到银 行中买方的帐户上。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在通用条款第5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5.3.5 运输 5.3.5.1 到货地点及运输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卖方须将: (1) 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工程安装现场; (2)专用工具、试验设备、技术文件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5.3.5.2卖方安排的货物装运的批次、时间和运输方式应符合交货时间表的规定,并由 卖方提前二个月向买方提交到货计划并报买方审批。 5.3.6卖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装卸、仓储、清关等。卖方应提供产品装卸 的方法与手段,以防止损坏或变质,由于运输或装卸而导致的损失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考虑 相关商务风险。 5.4.4交货时间以买方规定时间为准。买方保留工期调整的权利,工期调整后卖方不得 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具体的交货地点由买方指 定),并负责场内运输及货物到现场的卸货;由此所发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 保险、中转、装卸和仓储等费用均含合同价格中。卖方应对本项目货物的运输及现场运输条 26 件等进行核查,充分了解货物在本项目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不得因运输困难要 求调整价格。 5.4.5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 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影响工作 开展、工作质量及经济损失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在装运日期十五(15)天之前,将货 物的包装及运输方案一(1)份正本和一(1)份副本提交买方确认。买方须在收到提交的文 件后予以答复。但是,买方的确认并不减轻卖方将货物安全运至交货地点的责任,如未得到 答复直接交货,买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5.4.6卖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的详细清单、使用说明书、 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包含配件 及相关软件)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卖方负责补齐,因此导 致逾期交付的,由卖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4.7凡因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或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时,或因此引起事 故时,一切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4.8卖方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的,买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质量 验收,买方依据验收表进行验收,如未满足验收表要求,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卖方提供满足 验收要求的货物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6存放、仓储与保管 5.6.1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的卸货和货物在现场存放点的就位,存放点由卖方负责。 5.6.2卖方负责工程竣工前的货物仓储及保管,以保证此期间所有设备及零部件的完好 无损。但不影响根据合同条款第18条“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所述的货物产权和货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的转移。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通用条款第6条的6.1.1被取代为: 6.1.1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 货物交付时进行: 在通用条款第6条中增加下列规定: 6.5总述 27 6.5.1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合同货物 只有通过该检验验收程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方能被买方接受。 6.5.2卖方负责货物制造过程中货物质量控制检验和测试以及货物运抵现场前、后的测 试、调试。 6.5.3买方参加抽样测试、发运前检验、到货检查、开箱检验等一系列的验收工作。 6.5.4凡合同规定在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供货商所在地进行检验时,卖方应提供为有效 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帮助、装置和仪器。在具体实施合同附件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卖方需 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供买方确 认。 6.5.5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 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及时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6.5.6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若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 加试验,另一方有权单独试验且试验结果有效。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试验,则 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试验。这种重新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应的交通和食宿等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6.5.7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工厂/分包商/供货商所在地,而检验测试无法依照“项 目执行时间表”进行,而引起买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买方人员在内的 直接费用及成本由卖方承担。 6.5.8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检验、测试和验收的结果均不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 6.5.9在卖方交付的货物到达买方所规定的交货地点现场后,由买卖双方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开箱验货,如卖方不能参加现场开箱验货,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验货。 6.5.10如在开箱验货中发现交付的货物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或装箱单不符 合的情形,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并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资料(开箱记录或照片等),卖方应 尽快自费负责补齐或调换。 10.履约保证金 在通用条款第10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0.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天内向买方提交在中国境内营业的经买方认可的银 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2%的不可撤销 28 的人民银行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保函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提交。(保函出具:保 函出具的银行必须是买方认可的银行) 10.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履约完毕后1个月内无息返还。保函有效期最晚不得早于 2021年6月30日,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 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 期限的材料须获得发包人认可,通过买方核验后,买方退还原履约担保材料。保函提交、退 还管理须执行买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履约及预付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 定。 10.3在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买方有权通过履 约保证金追索,且买方还享有就赔偿不足部分向卖方继续索赔的权利。 11.保证 在通用条款第11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1.9正常质量保证期 正常质量保证期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6个月,若设备 原厂商提供的设备保修期超过此期限的,以设备原厂商提供的保修期为准。质保期内的维护 保养费用由卖方负责,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质保期: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如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高于3年,以中 标人承诺为准。 11.10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说明其缺陷或损坏的 程度以及要求弥补缺陷或损坏的办法。卖方需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免费修复、更换、或修 改、更新系统、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 11.11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期限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 物或部件,使系统、设备和材料的相应部分恢复到合同规定的状态和规格。被维修或更换的 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11.12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期限弥补缺陷,买方可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 力不受影响。 11.13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 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 29 经卖方认可,买方可对细小缺陷进行修理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11.14卖方保证在现场和合肥的现有条件下,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因 卖方或卖方分包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而产生 故障。若由于货物在设计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给买方造成 所有的损失应由卖方赔偿。 11.15合同项下的货物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在现场现有条件下,在系统寿命周期内出现 的因卖方或卖方分包商的设计、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负责及时修正。质 量保证期届满后,针对买方每次技术支持请求,卖方应承诺在8小时内给予回应并在双方约 定的时间前完全解决。 11.16卖方须提供系统寿命周期内技术支持。 11.17卖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应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 方或其分包商、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1.18卖方所供的货物必须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授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 用的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 12.知识产权 通用条款第12条12.2被取代为: 12.2买方永久享有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含必要的更新、升级等)、技 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特许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 通用条款第12条12.4被取代为: 12.4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包括与之 相关的任何技术文件、资料),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它知 识产权、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工业设计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其它在先权利的起诉或 索赔,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评估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在通用条款第12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2.5卖方同意买方可以把卖方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用于本工程的改造与扩建, 且买方不须承担费用。 30 15. 合同的解除 在通用条款第 15.2条中增加下列内容: 15.2.3 如果由于卖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卖方必须按照买方和监理工程师通知 规定的时间撤离现场,同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移交相关资料,协助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如有)。 卖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在撤离现场、办理移交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买方 赔偿损失。卖方逾期撤离现场或逾期办理移交的,每逾期一天承担五万元违约金,逾期十日 不撤离的,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买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促使其撤离,并帮助 新的卖方进场。 17. 争议的解决 17.1合同实施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开始后 六十(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应提交诉讼。 17.2诉讼应由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7.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其它部分。 以下为新增加的合同条款 18.风险转移 18.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取得准用证(如果按规定需要的话)并通过竣工验收、货 物正式移交买方后,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此之前卖方仍需承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8.2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其中的照料和保管、仓储的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直至工程竣工为止。在此期间之内, 卖方应对货物或部分货物不论由于什么原因而可能出现 的任何损失和损坏负责,弥补费用自理。 18.3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免除和减轻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9.合同变更 20.1变更的范围 31 20.1.1 卖方应被认为对货物采购价格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是满 意的,对本合同明确或必然包括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是充分了解及考虑过的。卖方 所报的单价及合价在合同执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水平变动而调整,经买方同意的调整费用除 外。 20.1.2 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卖方的投标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以及 为项目的正确实施、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 20.1.3 由于卖方的原因而引起的变更,买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给予工期上的延 长,造成买方的损失,卖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20.2变更权 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卖方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 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卖方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卖方,卖方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 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买方或其 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 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应按买方相关 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0.3变更程序 详见《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4变更估价 20.4.1 变更估价原则 (1)同类项目应执行合同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不予调整; (2)类似项目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特征,对合同清单中原有项目 的价格变化部分进行抽换或个别调整,但该项目套用的管理费、利润的费率不得调整。 (3)清单中即无同类项目,也无类似项目,增补项目应重新组价,组价原则参考变更 洽商中新增单价的组价原则。(即按同期的市场信息价和各项取费做出控制价,然后按投标 优惠进行降造。同时参与调差(若有))。 (4)增补单价因参照定额中缺项而需补充定额单价的,由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后上报买 32 方。买方审核后将此类单价提交轨道公司审计室,报送合肥市审计局跟踪审计小组备案后, 可依据该暂定价向卖方办理支付手续。 20.4.2 变更估价程序 卖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交 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买方,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卖方修 改后重新提交。买方按照《合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20.5卖方的合理化建议 如果卖方认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 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如果买方采纳卖方的建议节省了买方的工程费用,将给予卖方节省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 营效率等方面为买方带来的潜在损失,奖励比例和方式另行约定。 21.转让和分包 21.1 本项目卖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 22 索赔 22.1短装索赔 22.1.1 由卖方负责装运的货物,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 可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22.1.2 一旦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卖方须无条件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 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须在卖方收到索赔文件后三十(30)天内完成。 22.1.3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须自行处理保险索赔。 22.2质量索赔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 6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 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等阶段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方 式解决索赔事宜: 22.2.1如在通用条款第 6条和专用条款第 6条所述之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发现系统及 设备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用户需求书”(或供货要求)的技术要求、设计制造和安 33 装验收标准,则买方应事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22.2.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正式发出之日后十四(14)天内做出答复以确 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十四(14)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 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十四(14)天内或买方 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 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9.2.3 按本专用条款第 22.2 条之 22.2.1 款规定对系统、设备材料提出的质量索赔, 若卖方根据本专用条款 22.2.3(1)和 22.2.3(2)的方式一次未能修复系统和设备材料的 缺陷后,则按第 22.2.3(3)和 22.2.3(4)两者之一的方式处理。 (1) 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买方特别许可 外,修理应在十五(15)天内完成。经修理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测试检验合格后,买方应予以 接受。 (2) 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由卖方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 替换应在十五(15)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测试检验合格后,买方应予以接受。 (3) 退货 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货物的一 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买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货物的费用。拒收设备的运输和保险 费用应由卖方支付。货物的拒收仅在合同“用户需求书”所规定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4) 削价处理 索赔项下的货物,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 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货物。如能达成协议,则合同价格与所降低价格 的差额应退还给买方或由买方在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货物的 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5)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产品如发生缺陷或故障,而此类缺陷或故障不是由于买方不遵 守卖方的操作及保养说明造成的,一般故障应在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一个小时以内修复完 毕,重大故障应在卖方接到买方通知二十四(24)小时以内修复完毕。如卖方未能按时修正, 买方有权自行派人修理,发生费用在合同尾款内按实价扣除,并按其费用的两倍予以赔偿。 用于修正缺陷或故障的备件,卖方可以从买方借用(如买方库存有的话),但应在借用 34 后十五(15)天内补还。 22.2.4 工厂检验和出厂检验时,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场地,而由于卖方原因使检 验无法进行,由此引起导致的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成本由卖方承担。 22.2.5 因质量索赔原因引起的误期违约金按"专用条款"第 22.3 条和/或第 22.4 条执 行。 22.2.6 在验收过程中,设备的性能不能达到用户需求书的技术指标,且无买方和卖方 可接受的其他解决方法,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赔偿,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如果卖方的修理和/或替换未能在卖收到买方通知后三十(3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索 赔按本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2.2.7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向 卖方提出索赔,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卖方接到买方书面索赔通知后,须在 72 小时内予以 答复并: (1)立即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三十天(30天)或双方协商同意的另一合理时间内无 偿更换该部分设备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运至安装现场的风险和运费,或 (2)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协商。如属微小缺陷,可由 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卖方负担。 22.3误期违约金 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 到货和提供服务,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超到货期后第 1-14天,每 7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1%; (2)超到货期后第 15-49天,每 7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1.5%; (3)超到货期后第 50 天后,每 7天违约金为该批到货金额的 2%; (4)如服务误期,每 7天违约金为合同服务费总价的 1%; (5)到货时间:双方签署开箱验货报告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本条规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上述标准中,不足七(7)天的按七(7)天计算。 22.4质保期赔偿 在正常质量保证期潜在缺陷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货物因工艺粗糙、材料质量问题或缺 陷、产品设计错误或缺陷、或因安装施工造成缺陷,导致买方在本系统发生故障,卖方应无 35 偿进行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货物,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同时,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3.合同生效日和签约地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作为合 同附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且在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合格履约保函,并经合肥市公共资 源管理局备案后正式生效。 24.标准 24.1卖方应确保,并向买方陈述和保证: 24.1.1项目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一切适用法律、条例、规章以及一 切有关标准; 24.1.2卖方应将其项目货物以及其他承包商所提供的设计,设备和机械,协调一致和彼 此相容使得整个工程项目集成。 25.合同标的 25.1合同生效后,买方同意采购,卖方同意提供货物及服务并安装以用于建设合肥市轨 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范围详见用户需求书。 25.1.1 卖方为买方供货、现场安装、调试并提供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 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必需的附属设备和材料,详细清单见“价格清单”; 25.1.2 卖方向买方提供系统所需的配套供应货物详细清单见“价格清单”; 25.1.3 卖方向买方提供运输、包装、税金及保险等; 25.1.4 卖方向买方提供所供货物的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和仓储、安装、 现场测试和系统联调、软件调试、培训、和技术支持、质量保证期服务以及合同条款和附件 中所描述的其它类似义务及工作等服务; 25.1.6 卖方应承担实施本条款25.1.1至25.1.4项下的货物至交货地点所有运输、保 险、税金等; 36 25.1.7 卖方应将所有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货 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工程安装现场。 25.1.8 卖方为买方提供的货物应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质量、性能及 功能上的要求。 25.1.9 卖方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的安装管理,使所提供的系统应完全满足合同规定的 技术规范、标准、质量、性能及功能上的要求。 25.2 合同生效后,买方同意采购,卖方同意提供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 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所需系统货物和服务。 25.3 在买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卖方应承担依照本合同规定而履 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5.4卖方应接受买方、或买方指派的机构的管理和协调。 25.5 卖方应遵循并满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系统设备的国产化要求,同时配合买 方对国产化清单审核和申请免税工作。 卖方充分了解情况。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及一个有经验的卖方不能预见到的条 件或障碍外,卖方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和充分地了解了所有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事宜,其中 包括在设备原材料波动以及汇率对进口设备价格的影响。除已做出的说明外,这些事宜包括 特殊困难将不在附件和任何其他合同资料中得到体现。 26.项目管理 26.1 为保证工程如期顺利完成,卖方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可行的项目管理体系,使工 程的进行满足合同的规定。项目管理的规定见“用户需求书”。 26.2 卖方必须接受买方指派的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和为合同的目的在买方现 场的管理。 26.3 凡是买方已颁布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及其更新、后续为实施项目 管理制定的管理办法,卖方都同意遵照执行。因卖方违反这些管理办法或规定使买方产生的 直接损失,由卖方负责支付给买方。 26.4 由本条款项下规定的卖方负责完成的义务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该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中。 37 附件 附件 1:分项报价表 附件 2:廉政协议 38 附件 1:分项报价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参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一层 售卖间 1 U型限位台 15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为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850 850 2 保温车 600*600*80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50mm加厚保温层,防火保温材料; 配 4寸耐磨万向脚轮; 推把采用Φ25×1.0mm不锈钢管配机制推耳。 昌厨 台 4 1666 6664 3 平板售卖台 12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为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680 680 4 四格保温台 15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0mm,加强筋 1.2mm; 控制面板 1.0mm,水箱 0.8mm; 配进水阀、排污阀; 配 3kW/220V发热管; 配 1/1份盘连盖 4套; 立柱Φ38*1.0mm,配调节脚。 昌厨 台 2 1870 3740 39 5 平面售卖台 9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为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595 595 6 四头电磁炉 800*900* (810+120) 额定电压电量:380V 三相五线 14kW 1、聚能线圈盘,火力均匀强劲; 2、散热系统设计,散热高效; 3、独有超宽工作电压设计,运行稳定更安全; 4、旋转式五档火力轻松调节,人性化设计, 操作简单方便,火候掌控更精确; 5、一体折弯门把手,外观大方,结构牢靠; 6、机芯、线盘双通道散热,散热更均匀; 昌厨 台 1 3390 3390 7 冲孔保温售卖 台 1500*700*800 采用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加强筋 1.2mm; 保温水箱 1.mm,加强筋 1.2mm; 配可调温控开关,不锈钢电热管; 设备功率:220v/3kW; 通脚锥形不锈钢圆管,配调节脚。 昌厨 台 1 1870 1870 8 平面售卖台 7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为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595 595 9 炸炉连柜 700*700*850+ 70 功率:24kW 电压:380伏 不锈钢炉身,高效能发热线及温控功能。 华菱 台 1 8762 8762 10 电扒炉连柜 700*700*850+ 功率:9kW 华菱 台 1 8406 8406 40 70 电压:380伏 重量:48公斤 不锈钢炉身,精铁扒面,高效能发热线及温 控功能。 11 电子煮面机 600*700*850+ 70 功率:10.8kW 电压:380V 容量:20L+20L 不锈钢机身,独立双缸操作; 昌厨 台 1 5250 5250 12 暖汤池连柜 700*700*80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50mm加厚保温层,防火保温材料; 配 4寸耐磨万向脚轮; 推把采用Φ25×1.0mm不锈钢管配机制推耳。 昌厨 台 1 4600 4600 13 烟罩净化一体 机 2200*1200*65 0 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烟罩采用 1.0mm 不锈钢板,加强筋 1.2mm 不 锈钢板; 去油污效率高,管道风机不积油。 高吸低噪:大排量、高效率、低功率、低噪 音的后倾离心风风机隐藏在烟罩之内,噪音 控制在 60分贝以下。 永超 组 1 7930 7930 14 单星水池 700*760*800 要求不锈钢制作; 台面 SUS304/1.2mm,水斗 1.0mm; 水斗规格:500*500*250mm; 立柱φ50*1.2mm 不锈钢圆管,配可调式子弹 脚。 昌厨 台 2 629 1258 15 平面冷柜 1800*760*800 优质压缩机,亲水翅片铜管蒸发器; 整体角铁焊接框架,环保聚氨脂保温层 美厨 台 1 2886 2886 41 电子式温控器,层架高度可调; 高压整体发泡,门框带除露发热丝; 自动化霜(停机),自动蒸发水 R134a或 R404a制冷剂; 温度:2~6℃,电子数字显示温控; 设备功率:2.6A/220V/50Hz。 16 消毒柜 700型 容积:>700L; 电压功率:220V/50Hz/4.4kW; 重量:140kg; 温度范围:20℃~125℃; 中标人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具有 CMA 标识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 告。 加尔 台 2 3770 7540 17 留样柜 610*721*1912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作,整体发泡,使用铜管; 温度范围:+2~-6℃—内藏式制冷铜管; 液晶温度显示,磁性自动回门拉门,配优质 万向脚轮或可调子弹脚。 电功率:220V/700w; 美厨 台 1 3237 3237 18 备餐台 1500*76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加强筋 1.2mm; 台面下衬 18mm灰麻板; 立柱Φ38×1.0mm不锈钢管,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2 765 1530 19 消毒灯 30w 具有广普杀菌消毒功能。 凌峰 台 3 137 411 20 洗手池 430*370*18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围板 1.0mm,星盆 1.0mm; 星盆整体拉伸成型。 昌厨 台 2 595 1190 42 21 收残台 18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为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935 935 其他 1 灭蝇灯 能有效的吸引蚊蝇靠近高压网进行电击,高 压网利用先进的安全升压技术; 耗电少,无毒无味,无需药剂的环保产品。 凌峰 台 3 91 273 2 电子感应龙头 5112-1B-1 单孔感应龙头; 台式安装,铸造水嘴; AC-DC控制模块; 能调节温度的混水阀。 无锡佑飞 台 2 494 988 3 摇摆混合水喉 5F-4DLX08 台式龙头间距 4寸,摆动式水嘴; 金属陶瓷阀芯,一字型手柄。 无锡佑飞 台 2 286 572 4 曲棍去水制 B-3940-1 采用标准的 2”变 1.5”出水接头; 安装于 3” (76 mm) 水槽开孔; 排水接头、弯杆排水阀。 无锡佑飞 个 2 247 494 5 不锈钢下水道 盖板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设置孔洞满足食堂卫生安全许可 昌厨 m? 160 91 14560 6 不锈钢玻璃隔 断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围板 1.0mm,玻璃 0.8mm钢化玻璃; 配置单扇门一扇。 昌厨 m? 20 286 5720 7 空气消毒机 KXJ-ME1200A- Y 600*500*1480 杀菌消毒:白色葡萄球菌灭杀率> 99.9%;甲 型流感病毒 A/PR8/34( H1N1)净化率 > 99.99%;空气自然菌消亡率> 90% 滤除 PM2.5与气溶胶 名厨 台 2 17121 34242 43 去除甲醛(选配)与异味 空气消毒效率高,中标人中标后提供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的依据 GB/T18801-2015 微生 物去除率(15 分钟去除率≥89%,30 分钟去 除率≥99%)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 须具有 CMA标识,同时须加盖厂家公章)。 有害物质释放量(臭氧)应满足 GB/21551.3- 2010 标准(中标人中标后须提供第三方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具有 CMA 标识,同时须加盖厂家公章)。 二层 主食库 1 四层平板货架 1200*500*155 0 要求不锈钢制作; 层板 SUS304 /1.0mm,加强筋 1.2mm; 立柱φ51*1.0mm 不锈钢圆管,配可调式子弹 脚。 昌厨 台 3 1054 3162 2 大米架 1200*500*15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层板 1.5mm,加强筋 1.2mm; 立柱 50*50*1.2mm不锈钢方管,配套脚。 昌厨 台 6 425 2550 3 平板推车 900*500*90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推手采用φ32*0.91mm 不锈钢圆管整体弯制 成型,内衬φ25*2.0mm加强管; 配 5寸耐磨重磅脚轮。 昌厨 台 2 799 1598 副食库 1 四层平板货架 1200*500*155 0 要求不锈钢制作; 层板 SUS304 /1.0mm,加强筋 1.2mm; 昌厨 台 4 1054 4216 44 立柱φ51*1.0mm 不锈钢圆管,配可调式子弹 脚。 肉、疏 加工区 1 收残台 1800*760*95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为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2 935 1870 2 单星大水池 1000*760*95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洗盆 1.0mm; 台面下衬 1.2mm加强筋;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6 1190 7140 3 塑面工作台 1800*800*800 优质 304不锈钢制造; 要求台面塑面案板,下置格栅型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0mm; 立柱为Φ38×1.0mm 不锈钢管,配 4 套子弹调 节脚。 昌厨 台 1 2210 2210 4 双层工作台 1800*800*800 优质 304不锈钢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型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0mm; 立柱为Φ38×1.0mm 不锈钢管,配 4 套子弹调 节脚。 昌厨 台 1 850 850 5 四层格栅货架 1200*500*155 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围挡 50×25×1.0mm,格栅型层板;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3 680 2040 6 开水器 9KW/380V 内胆容量:55L 新广华 台 1 1170 1170 45 功率:9KW;电源:380V,50Hz; 产水量:开水 130L/H; 7 壁挂式刀具消 毒柜 540*600*150 用料细则:采用优质 201不锈钢板制作 柜体 δ0.8mm 不锈钢板(特殊要求除外)支 架、通脚(内含子弹脚)Φ38mm×δ1.0mm不锈 钢. Φ38mm×δ1.0mm 不锈钢,支架横通Φ25mm ×1.0mm不锈钢 搪门、柜外壳 0.8mm 不锈钢,们外壳、背板 0.8mm不锈钢 柜通脚Φ38mm×δ1.0mm不锈钢锥形管,配可 调 节 弹 脚 , 轰 动 层 板 0.8mm 不 锈 钢 可调延时控制器,高效紫外线杀菌灯; 设备功率:220v/0.03kW。 昌厨 台 3 780 2340 8 低格架 1200*500*15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层板 1.5mm,加强筋 1.2mm; 立柱 50*50*1.2mm不锈钢方管,配套脚。 昌厨 台 1 425 425 9 洗地龙头 5HR-232-12 环氧敞开式卷盘; 10.7米长的重工软管,内径 3/8’; MV-2522-24前扳机水枪。 无锡佑飞 台 1 2327 2327 烹饪、 切配区 1 四层平板货架 1200*500*155 0 要求不锈钢制作; 层板 SUS304 /1.0mm,加强筋 1.2mm; 立柱φ51*1.0mm 不锈钢圆管,配可调式子弹 脚。 昌厨 台 3 1054 3162 46 2 四门风冷冷冻 雪柜 1220*760*192 0 风冷无霜,亲水翅片铜管蒸发器; 优质压缩机,高效环保天然制冷剂,整体角 铁焊接框架,环保聚氨脂保温层,高压整体 发泡;门框带除露发热丝,冷凝水自动蒸发, 无需排水。 美厨 台 2 6149 12298 3 双星水池 1200*760*95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洗盆 1.0 mm; 台面下加不锈钢加强筋; 立柱Φ38×1.0mm,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1054 1054 4 洗地龙头 5HR-232-12 环氧敞开式卷盘; 10.7米长的重工软管,内径 3/8’; MV-2522-24前扳机水枪。 无锡佑飞 台 1 2327 2327 5 平面冷柜 1800*760*800 优质压缩机,亲水翅片铜管蒸发器; 整体角铁焊接框架,环保聚氨脂保温层 电子式温控器,层架高度可调; 高压整体发泡,门框带除露发热丝; 自动化霜(停机),自动蒸发水 R134a或 R404a制冷剂; 温度:2~6℃,电子数字显示温控; 设备功率:2.6A/220V/50Hz。 美厨 台 2 2886 5772 6 台上层架 L=1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型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昌厨 台 2 544 1088 7 双层平板工作 台 1800*800*800 采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5mm,加强筋 1.2mm; 层板 1.2mm,加强筋 1.2mm; 昌厨 台 2 1020 2040 47 立柱Φ38×1.2mm不锈钢圆管,配调节脚。 8 双通工作台 1800*8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加强筋 1.2mm; 台面下衬 18mm灰麻板; 立柱Φ38×1.0mm不锈钢管,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3 2465 7395 9 炊用燃气大锅 灶 1100*1200*12 00 要求优质一级不锈钢制作; 台面、水围基 SUS304 /1.5mm; 背板、前面板 SUS304 /1.0mm; 炉架 40*40mm角铁、炉膛 2.0mm冷轧钢板, 双层防锈处理; 配 5"节能环保炉头,电子点火&熄火保护; 配 370W/220v铝壳防水静音风机; 风管采用国标镀锌管及配套管件; 铜制气阀、水阀、高温电磁阀、不锈钢摇摆 龙头; 配可调式承重腿。 产品须通过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 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中标人供 货前向招标人提供证书,同时加盖厂家公章。 昌厨 台 2 4753 9506 10 炉拼台 600*800*12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加强筋 1.2mm; 背 板 、 面 板 1.0mm , 与 炉 灶 配 齐 ;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680 680 11 中餐燃气炒菜 灶 2200*1200*12 00 台面、水围基 SUS304 单面磨砂不锈钢板 /1.5mm; 背板、前面板 SUS304 单面磨砂不锈钢板 昌厨 台 1 8122 8122 48 /1.0mm; 侧板 0.8mm; 炉架采用 40*40*3.5mm 国标角铁,双层防锈 处理; 炉膛采用 1.5mm冷轧钢板,双层防锈处理; 配 4"节能环保炉头,电子点火/熄火保护/一 键式; 配 370W/220V 静音、防水、铝外壳风机; 风管/气管采用国标镀锌管及配套管件; 铜制气阀、水阀、电磁阀 2W-20/220V/高温, 304不锈钢豪华水龙头; 炉脚采用 ?51 碳钢管、外套 ?63*0.55 不锈钢 圆管; 配置 10寸全不锈钢尾撑。 配可调式承重腿。 产品须通过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 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中标人供 货前向招标人提供证书,同时加盖厂家公章。 12 炉拼台 300*1200*120 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加强筋 1.2mm; 背 板 、 面 板 1.0mm , 与 炉 灶 配 齐 ;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2 595 1190 13 六眼眼煲仔炉 600*760*800+ 150 台面采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加强筋 1.2mm; 前面板 1.0mm,侧板 1.0mm; 面座活动铸铁炉花,配 6寸文华炉头; 昌厨 台 1 3180 3180 49 装配气阀、气管等部件,带长明火装置及熄 火保护装置;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14 三门海鲜蒸柜 910*910*180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面板 1.2mm,内胆 0.8mm,加强筋 1.2mm; 水箱采用 5.0mm钢板,发热仓为钢管; 每层独立控制,配自动蒸气过压释放系统; 低噪音节能炉头,发热量:46180KCAL/HR; 功率:370W/220V。 金佰特 台 1 6313 6313 15 油网烟罩 7300*1350*55 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壳体面板 1.0mm,加强筋 1.2mm不锈钢板; 配双层隔油网,滴油杯及防潮灯; 一配英式防爆灯座,电源线采用套管丝牙接 驳; 昌厨 组 1 8041 8041 16 烟罩专用灭火 系统 L=7300 厨房自动灭火系统系用于灶台着火时进行迅 速扑灭,且不会复燃。具有自动监控、自动 启动、手动启动、机械启动功能。应具有下 列功能及效能: 1、灭火系统设备应提供连接消防控制中心信 号传输端子,且能提供切断燃气阀端子。 2、驱动压力:12MPa 3、联动性能:具有水冷却功能的装置,在灭 火剂完全喷射后,水流联动阀立即启动提供 第三方报告。 4、灭火性能效率:灭火时间≤2 秒提供第三 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须具 顺康 套 1 12350 12350 50 有 CMA标识。。 5、灭火系统装置提供应急管理部颁发消防产 品认证证书。 6、灭火系统装置具有《国家固定灭火和耐火 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7、灭火系统装置具有省一级疾控中心无毒无 害报告。 8、具有厨房动火离人警示系统功能。 9、具有消防自动断电功能。 注:中标人须在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以上证 书。 17 双层送餐车 900*500*900 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 立柱采用Φ25*1.0mm 不锈钢管整体弯制成 型; 层板 1.0mm,加强筋 1.0mm 配优质耐磨脚轮。 昌厨 台 3 765 2295 18 宴会保温车 DH-11-21 电压 220(V) 功率 2.62(KW) 外形尺寸 540*1380*680(mm) 伊德欣 台 2 5444 10888 蒸煮区 1 蒸饭箱(燃气) 24盘 采用优质不锈钢冷轧板制作; 整体发泡。 板面 1.0mm 加强处理,一键式操作,简洁方 便 ; 适时自动补水、顶置安全汽阀,工作安全可 靠; 美厨 台 2 5200 10400 51 2 燃气可倾式汤 锅 100L 受热面积大,热效率高,加热均匀、物料沸 腾时间短、加热温度容易控制; 层锅体(内锅)采用耐酸耐热的奥氏型不锈 钢制造,配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外型美观、 安装容易、操作方便、安全可靠; 耗气量:5.4m?/h。 国龙 台 1 7483 7483 3 洗地龙头 5HR-232-12 环氧敞开式卷盘; 10.7米长的重工软管,内径 3/8’; MV-2522-24前扳机水枪。 无锡佑飞 台 1 2327 2327 4 沥水工作台 1800*8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型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Φ38×1.2mm不锈钢圆管,配调节脚. 昌厨 台 1 935 935 5 单星大水池 1000*760*95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洗盆 1.0mm; 台面下衬 1.2mm加强筋;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2 1190 2380 6 四层格栅货架 1200*500*155 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围挡 50×25×1.0mm,格栅型层板;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2 680 1360 7 净化一体烟罩 (湿法) 1800*1350*70 0 采用湿法液沫洗涤、碰撞、化学反应、吸收、 冷凝、过滤的工艺,净化烹调过程中产生的 油 雾 、 气 味 等 有 害 物 质 。 本体不锈钢,201板材,标厚 1.0mm采用一体 化结构,无翻转无折叠,风机整体内嵌隐藏 在 烟 罩 之 内 , 避 免 二 次 吊 装 。 永超 组 3 9000 27000 52 自带动力,风机为高效率、低功率、低噪声 外转子专用风机,排气口压力≥150pa、除油 率达 98%以上,黑烟去除率 60%,除味 70%以 上 。 高清液晶屏显示功能,实时显示设备运行状 态,中文显示,方便用户操作。当运行时显 示设备的运行时间(累积设备运行时间 17小 时后提示设备内腔需要清洗)。当设备处于 清洗状态时,显示 30分钟倒数时间,设备自 动 清 洗 达 到 设 定 时 间 。 LED灯防水设计;具备防火功能,隐藏式开关 按钮,一键运行,一键停止,一键清洗。可 多台拼接安装,可单独独立控制运行,节能 安全环保。 面点间 1 电饼铛 45型 采用电热管加热,铝制锅面,箱体箱盖采用 不锈钢拉伸成型; 在控温方面,采用上下电热管双表控温,采 用电热铛专用控温仪; 全部原器件采用插接联接,并可互换; 功率:4.2kW/380V。 华美 台 2 2080 4160 2 烤箱 PL-4 外形尺寸:1225*770*1240; 功率:380v/12.8kW; 底火、面火双重控制温度; 调节范围:0~300℃可调。 恒联 台 1 4224 4224 3 双门门醒发箱 FX-26A 额定功率 : 2700W 恒联 台 1 4070 4070 53 额定电压 : ~220V 标准盘数 : 26盘 外形尺寸 : 990x710x1860mm 4 木面工作台 1800*800*800 支架部分采用优质不锈钢制造; 台面为 50mm高质实木案板;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1275 1275 6 单星水池 700*760*800 要求不锈钢制作; 台面 SUS304/1.2mm,水斗 1.0mm; 水斗规格:500*500*250mm; 立柱φ50*1.2mm 不锈钢圆管,配可调式子弹 脚。 昌厨 台 1 629 629 7 和面机 MS-50 面粉:25Kg; 面团:50Kg; 电功率:3kW/380V。 恒联 台 1 7532 7532 8 搅拌机 SM-202 搅拌速度(rpm):127/287/534; 料桶容积 20L; 电功率:0.375kW/380V。 恒联 台 1 3904 3904 9 压面机 YP-500 采用连续三段压面制作工艺,仿人工式卷面, 不伤面筋,使面皮更有光泽、口感佳,品质更 加稳定。 银鹰 台 1 3344 3344 10 饼盘车 460*650*175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要求主材 1.2mm 不锈钢板,辅材 0.8mm 不锈 钢板; 配顶板、底板各一件; 配 M6不锈钢限位器; 配 4寸聚胺脂耐磨万向脚轮。 昌厨 台 1 935 935 54 11 烟罩净化一体 机 2200*1200*65 0 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烟罩采用 1.0mm 不锈钢板,加强筋 1.2mm 不 锈钢板; 去油污效率高,管道风机不积油。 高吸低噪:大排量、高效率、低功率、低噪 音的后倾离心风风机隐藏在烟罩之内,噪音 控制在 60分贝以下。 永超 组 1 7930 7930 洗消间 1 污碟台 3700*760*800 +15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洗盆 1.2mm; 台面下衬 1.2mm加强筋;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1870 1870 2 花洒龙头 5PR-2SOO-H 台出式 无锡佑飞 台 1 650 650 3 洗碗机带烘干 段 200筐 每小时洗涤量≥200标准篮 电压 220/380V 功率 55kW 清洗温度:55℃、 喷淋温度:85℃ 清洗箱容量 84L、 耗水量:350L/小时 机械式碰杆装置,无筐自动停止,有筐自动 启动,节水节电。 L型大水逄设计,确保最大发挥清洗泵性能, 配置高低水温开关,加热高效并防止干烧。 独特的内凹槽清洗喷嘴设计,形成强力水幕 布懑清洗室,洗涤效果稳定高效。 捷莱特 台 1 40643 40643 4 集气罩 1500*1200*50 0 优质一级不锈钢制造; 壳体面板 1.0m,加强筋 1.2mm不锈钢板; 昌厨 组 1 1346 1346 55 配英式防爆灯座,电源线采用套管丝牙接驳。 5 洁碟台 1500*760*800 +15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台面 1.2mm; 台面下衬 1.2mm加强筋; 立柱Φ38×1.0mm,配子弹调节脚。 昌厨 台 1 850 850 6 洗地龙头 5HR-232-12 环氧敞开式卷盘; 10.7米长的重工软管,内径 3/8’; MV-2522-24前扳机水枪。 无锡佑飞 台 1 2327 2327 7 保洁柜 1200*500*180 0 要求不锈钢制作; 层板、底板、移板 SUS304 /1.0mm; 侧板 0.8mm、加强筋 1.2mm; 趟门轨道,不锈钢滑轮,单向式双移门; 配不锈钢锥形重力脚。 昌厨 台 2 2465 4930 8 消毒柜 700型 容积:>700L; 电压功率:220V/50Hz/4.4kW; 重量:140kg; 温度范围:20℃~125℃; 加尔 台 1 3770 3770 9 活动工作台 1500*700*800 台面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造; 要求台面 1.2mm,下置格栅型层板; 台面加强处理,下衬加强筋 1.2mm; 立柱Φ38×1.0mm,配移动脚轮。 昌厨 台 1 1003 1003 10 双层收碗车 900*500*900 优质 304不锈钢冷轧板制; 立柱采用Φ25*1.0mm 不锈钢管整体弯制成 型; 层板 1.0mm,加强筋 1.0mm 配优质耐磨脚轮。 昌厨 台 2 850 1700 56 其他 1 灭蝇灯 能有效的吸引蚊蝇靠近高压网进行电击,高 压网利用先进的安全升压技术; 耗电少,无毒无味,无需药剂的环保产品。 粘抽式 凌峰 台 6 91 546 3 电子感应龙头 5112-1B-1 单孔感应龙头; 台式安装,铸造水嘴; AC-DC控制模块; 能调节温度的混水阀。 无锡佑飞 台 1 494 494 4 摇摆水喉 单温 台式龙头间距 4寸,摆动式水嘴; 金属陶瓷阀芯,一字型手柄。 无锡佑飞 台 15 259 3885 5 曲棍去水制 B-3940-1 采用标准的 2”变 1.5”出水接头; 安装于 3” (76 mm) 水槽开孔; 排水接头、弯杆排水阀。 无锡佑飞 个 15 247 3705 6 农药残留速测 仪 PRT-N8C 彩色 LCD 大触摸屏显示,可实时显示测量过 程中各种数据、测量结果和其他操作提示信 息,实现良好的人机对话功能; 乙酰胆碱酶、丁酰胆碱酶通用设计,可在设 置中选择相应酶试剂进行检测; 零点漂移:0.1%(透射比);光电流漂移: 0.1%(透射比);透射比分辨率:0.01%;吸光 度分辨率 0.001A;透射比示值误差:-0.2%; 透射比重复性:0.0%;通道间误差:0.1%; 抑制率范围:(0.0-100.0)%;抑制率测量 重复性:0.1%;抑制率示值误差:-3.0%;最 小响应浓度(mg/l):甲胺磷:0.8;灭多威: 山东安博 台 1 2730 2730 57 0.02;甲萘威:0.1;克百威:0.002;异丙 威:0.05;敌敌畏:0.05;马拉硫磷:0.14 排烟系 统 1 低噪音离心风 机 20# 风量:21000m?/h; 全压:620pa; 功率:380v/7.5kW。 风机能效不低于 GB19761-2009 三级标准,能 效等级为一级,中标人中标后提供能效标识 复印件和查询截图。 中标后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公 章,并提供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 德通 台 1 9230 9230 2 油烟净化器 20000m?/h 净化量:20000m?/h; 永超 台 1 4550 4550 3 低噪音离心风 机 15# 机外噪音:<66dB; 风量:9000m?/h; 功率:3kW/380V; 风机能效不低于 GB19761-2009 三级标准,能 效等级为一级,中标人中标后提供能效标识 复印件和查询截图; 中标后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公 章,并提供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 德通 台 1 6110 6110 4 风机启动器 与风机配套 电机多种保护,过压、缺相、过载、速断等 功能。 德通 台 2 1300 2600 5 不锈钢排烟管 与风机配套 采用优质一级不锈钢板制作; 烟管采用201/1.0mm厚的磨砂贴膜不锈钢板。 机制共板法兰,ACL压轧加强槽线; 昌厨 m? 350 90 31500 58 6 防火阀 与烟管配套 / 昌厨 个 3 429 1287 7 出风口百叶窗 / 昌厨 件 2 260 520 厨房鲜 风系统 1 低噪音离心风 机 20寸/4kW 机外噪音:<66dB; 风量:17200m?/h; 功率:4kW/380V; 风机能效不低于 GB19761-2009 三级标准,能 效等级为一级,中标人中标后提供能效标识 复印件和查询截图; 中标后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加盖生产厂家公 章,并提供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 德通 组 1 9230 9230 2 风机启动器 与风机配套 电机多种保护,过压、缺相、过载、速断等 功能。 德通 台 1 1300 1300 3 不锈钢排烟管 与风机配套 采用优质一级不锈钢板制作; 烟管采用201/1.0mm厚的磨砂贴膜不锈钢板。 机制共板法兰,ACL压轧加强槽线; 昌厨 m? 110 90 9900 4 减震器 与风机配套 / 永超 个 4 104 416 5 鲜风百叶 与风管配套 / 昌厨 件 5 117 585 6 进风口百叶窗 / 昌厨 件 1 260 260 厨房小 件清单 1 五格快餐盘 五格 优质不锈钢 顺创 个 300 14 4200 2 双层汤碗 13cm 优质不锈钢 顺创 个 500 5 2500 3 圆形菜板(PVC) 50*10cm pvc材质 顺创 个 2 254 508 一卡通 59 系统清 单 1 读卡器 122*100*25mm 1. 输 入 电 压 : 5V DC ( USB 供 电 ) 2.静态电流:100mA 2. 动态电流:120mA 3. 工作频率:125KHz+2.4G 4. 卡 片 类 型 : EM 及 兼 容 ID 卡 5.通信方式: USB 5. 外观尺寸:长*宽*高:122*100*25(mm) 8. 配线长度:115cm 9.和地铁原消费系统可以对接 正元 个 2 1200 2400 2 一卡通平台 YT-SPBas 1. 采用三层架构:用户应用和数据由中间件 层(业务逻辑层及数据访问层)进行隔离, 中间件层定义标准的接口规范,所有的数据 访问都经过审核和认证,可以保证对数据库 的安全访问,有效防止数据的非法访问和篡 改; 2.符合数字化校园的整体规划的数据标准和 接口。系统平台采用“平台+子系统”模式构 建,子系统作为平台的组件可灵活接入平台; 3.支持通过设备监控中心动态地掌握系统所 有工作站和终端的工作状况,时钟有效性和 黑白名单参数; 4.一卡通卡片与数据库的一致性,卡片与数 据库之间经过账务稽核和信息稽核之后进行 数据同步; 正元 1 21600 21600 60 5.支持通过消息中心与自动定时问询相结合 的双重保障机制,确保全网信息变更的实时 和可靠,账务信息变更可即时在全网范围内 生效; 6.提供可靠的身份验证服务、转账充值服务、 支付交易服务、设备监控服务、应用接入服 务、设备接入服务、第三方接入服务,保障 平台的金融交易、身份认证稳定安全运行; 7.可实现线上查询功能,包括交易明细、充 值明细、余额等 8.和地铁原消费系统可以对接 3 食堂 POS机 330*166*96mm 1.识别方式 :IC卡、ID卡、CPU卡 2.单次交易时间: <1秒 3.识别距离 :2.5-60(mm) 4.适用人数 :40000人 5.存储容量 256MB 电子硬盘,支持 1G 的 SD 扩展卡。 6.显示: 3.5英寸 TFT液晶屏 (320*240), LED屏(128*64) 7.输入电压: 12V±10% 直流 8.最大输入:电流 2A 9.额定功率: 6W 10.网络接口: 10/100Bease-T以太网接口、 RS232 11.数据传输协议: TCP/IP通讯协议 12.USB接口 :内置 USB2.0接口 正元 个 10 4320 43200 61 13.外观尺寸 330×166×96(mm) 14.重量 1.25Kg 15.使用环境 :温度-5℃?45℃湿度 10%? 90% 16.音效 :语音提示 17.掉电数据保护时间 :> 10年 18.功能参数 19.白名单数量: 60,000 20.黑名单数量: 60,000 21.补贴名单数量 :60,000 22.交易记录数量: 60,000 23.照片数量 :视可用存储空间而定 24.用户卡类型 :根据具体型号,支持 S50、 S70、RFID-UIM(电信手机卡) 25.消费模式 :定额、输入金额、快捷键三 种模式可设定 26.单笔最大交易金额: 83,886.07元 27.汇总报表最大金额: 9,999,999.99元 28.双面壁挂式 29.和地铁原消费系统可以对接 合计 571000 62 附件 2: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称甲方)与合肥昌厨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 4号线科学城车辆段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的合同要求, 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 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 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 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 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 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 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63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 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 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 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51-62662852。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 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 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 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 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 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www.share-sun.com 2021-07-05T16:09:21+0800 NJ 041@N12340100686860960Q@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0000001 www.share-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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