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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江贝股份经济合作社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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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沙社区江贝同达路1号119商铺出租

招标详情

乌沙社区江贝同达路1号119商铺出租
发表日期:2021-07-05 16:19

交 易 公 告

交易编号:CAZBGG2021-0636

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受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江贝分社委托,将对位于长安镇乌沙社区江贝同达路1号119-商铺使用权租赁进行竞投,欢迎有意参加者前来报名竞投。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编号

资产性质

交易面积

租赁年限

交易底价

加价幅度

保证金

资产地址

资产图片

2020021

经营性资产

121.00平方米

3年

5000元/月

100元/月

35000.00元

长安镇乌沙社区江贝同达路1号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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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的使用范围: 商业

三、行业要求: 无

四、竞价单位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纳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意向人竞投报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接受报名: 1、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2、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3、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街道)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4、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5、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6、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7、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8、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9、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10、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11、依镇(街道)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五、本次项目采用网上竞投方式竞投,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意向人请通过东莞市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缴纳保证金以及参与报价等,操作指引详见本网站“交易指南”栏目,对不按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的,造成的损失由竞投意向人自行承担。

六、申请时间及交易保证金缴纳

竞投意向人,请于2021年07月12日 16点29分前通过东莞市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于2021年07月12日 16点30分前将保证金汇入系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保证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入,现金汇入无效。账号开户人与网上交易账号申请人必须同一个人。由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跨行转账,在非工作日期间(如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时间停止运行,请竞投意向人注意咨询受理转出银行和提前安排保证金转出时间。

七、竞投意向人报名条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公章(以企业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如有须提供);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网上竞价交易采取先竞价后审核竞投资格的方式。网上竞价结束后,最终中标的竞投人请于2021年07月16日16时30分前携带以上资料到交易组织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核或经交易组织机构审核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人,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全部竞投保证金。

八、看样时间

业主组织看样时间为:2021年07月05日-2021年07月1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意向竞投人敬请提前联系业主。其余时间,请竞投意向人自行看样。资产图片仅作参考,与实物不一定一致。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组织机构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九、公示时间

本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为:2021年07月05日至2021年07月12日。

十、竞投时间

本次交易竞投时间为:2021年07月14日09时00分00秒至2021年07月14日11时00分00秒,竞投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价。本次交易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结束前,每最后3分钟如果有竞投人出价,就自动延迟180秒,最大延迟次数999次。

十一、中标人审核资料时间

中标人需在2021年07月16日16时30分前到交易组织机构提交审核资料。

十二、其他信息

合同条款摘要: 1、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用于商业,不允许经营餐饮行业。2、地板载重不能超过300公斤/平方米,安装招牌须经甲方审核合格才能安装。3、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租赁物原状。4、租赁期间,商铺内水、电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理。商铺内如有漏水,天花脱落、墙体裂缝等现象,由乙方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涉及第三方责任,甲方只负责协助乙方与第三方协商。商铺内外的排污、排水管破裂或堵塞,由乙方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十三、联系方式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江贝分社

联系人: 戴先生

联系电话: 17727700679

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联系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四楼一单元401室

联系电话: 0769-82926000

网址: http://dgnzb.dg.gov.cn

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

二0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厚府办〔2010〕 号

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交易平台合同编号: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书

租赁物名称:乌沙社区江贝同达路1号119商铺

出租方名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承租方名称:


出租方: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及租赁用途

1、甲方将位于乌沙社区江贝同达路1号119的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商铺为层,面积共121平方米。

2、商铺属于甲方所有。

3、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用于商业,不允许经营餐饮行业

第二条 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

1、租赁期为叁年,即从2021716日起至2024715日止。

2、免租期为 / ,即从 / / / 日至 / / /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3、计租期为叁年,即从2021716日起至2024715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计租期租金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的面积按每平方米 元/月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月(不含税)(大写:人民币 ),因办理租赁发票所产生的各种税款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要开具发票,则每月租金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

2、租金每 / 年(含免租期)递增 / % 。

3、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东莞长安乌沙支行,户名: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江贝分社,账号:8114801014000024688)。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缴交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即 元),并支付租金 元(不少于首月租金),两项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该款项转入前述甲方银行账户。

5、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依约定将商铺完好交还给甲方后 5 天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 商铺移交

1、甲方于2021716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将商铺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商铺现场,乙方对商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商铺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租赁物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商铺移交义务。

3、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商铺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商铺现状租赁。

4、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1 天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商铺的固定装修。商铺及其装修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如迟延清退商铺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商铺。

第五条 商铺的使用、维护和装修

1、乙方应合理使用商铺及附属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商铺的租赁用途。

2、乙方损坏商铺及附属设施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商铺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商铺。除商铺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外,商铺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4、电梯、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5、商铺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6、乙方认为商铺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及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和通知甲方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商铺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乙方经甲方同意加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满、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约时,加建设施或加建设施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8、乙方如需进行装修装饰的,须将项目清单、预算价格、工程图纸等资料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合同期满、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约时,甲方仅就经甲方同意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装饰装修的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有关装修补偿归甲方所有。

9、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修装饰工程,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可由乙方拆除,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否则须恢复原状给甲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对租赁物内的装饰装修或其他事项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10、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甲方不予赔偿。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由甲方进行赔偿:

装修赔偿款=总装修款(以经甲方事先审核确认并合法有效有发票金额为准)÷租赁期×尚未履行的租赁期。

11、如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乙方须在甲方发出的收回租赁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不得以暂未收到补偿为由逾期归还商铺。逾期归还的,甲方有权处置商铺内的留存物品,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商铺。

第六条 转(分)租规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2、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必须交甲方审查和备案。

3、乙方转租的,不得向次承租人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向次承租人跨月预收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与次承租人结算,不得随意调高收费价格,不得自立名目向次承租人滥收费用。

4、乙方转租的,乙方应当与次承租人共同向本合同甲方履行和承担本合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次承租人与乙方之间因租赁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5、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只在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期内有效。如因乙方原因致甲乙双方合同解除(中途终止)的,转(分)租合同同时终止;次承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次承租人与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转(分)租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项转租条件,方可转(分)租。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向消防机关办理消防申报(验收)手续,办领有关消防证照。乙方在租赁物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才投入使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制止乙方使用租赁物或对外营业。如租赁物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被消防机关要求整改或处罚,或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第三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制定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签订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按照乙方所经营行业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安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负责按消防部门的要求办理消防验收,确保消防安全。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不得在租赁商铺内作家庭式居住,不得使用电炉、大容量电炊具、石油气炉等明火炉具及点明火照明;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商铺前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商铺使用、消防安全、缴交水电费和发放工人工资等情况,检查在乙方陪同下进行。

2、乙方如需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合格证、房屋安全鉴定证等),或需根据经营不同行业按相关管理部门与法律法规规定补充办理相关证照的,甲方提供一切必要协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商铺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办齐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经营所需各项证照,依法纳税,不得无照经营。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自觉加强消防、安保、环保措施,并对消防和其他一切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经营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利权的产品,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产品。

5、乙方负责支付租赁商铺按相关行业险种购买保险的费用,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乙方负责购买承租商铺及商铺内全部财产的火灾和其他意外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因未购买保险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赔偿甲方有关商铺的损失。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

7、乙方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乙方拖欠工人工资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构成犯罪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费、工人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商铺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 0.1 %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商铺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并补偿乙方1个月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 0.1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中途退租的,甲方无须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没收或追讨乙方履约保证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于甲方发出的收回租赁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商铺完好归还甲方,如逾期搬离商铺的,甲方有权处置商铺内的留存物品,并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收回商铺。

(1)在本合同签订后以商铺证照不齐、商铺现状不符合要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合同效力等理由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7天以上),或以前述理由要求退租、终止合同、主张合同无效的;

(2)未按时交付履约保证金;

(3)拖欠甲方超过二个月租金;

(4)有拖欠工资、水电费行为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商铺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商铺的租赁用途;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的部分或全部转借、转租他人,或者转让剩余年限的商铺使用权给第三方

(8)未按时归还商铺给甲方。

(9)乙方或第三方在商铺内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在租赁期间,乙方进入停业、歇业、破产、破产接管、清算、解散等程序导致欠租超过一个月的,但停业全面进行装修除外。

(11)乙方损坏租赁物,或乙方的行为租赁物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催告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缔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通过实地勘查、甲方信息披露和向长安镇资产交易平台、城建、国土等部门核实,全面了解本合同项下商铺基于历史原因仍没有办理完整房屋产权文件、报建资料、消防工程验收资料,乙方对此事实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表示认可,并确认愿意按现状承租本合同项下租赁物。

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商铺没有办理完整产权证明文件或报建资料或消防工程验收证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其对商铺的装饰装修、增建扩建及其他方面的损失。乙方确认本条款为不可撤销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失效。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责任。

3、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4、因上述第2、3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5、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最后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3个月之前正式书面答复乙方。乙方在租赁期最后3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租赁优先权。

6、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追讨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办案费等。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知及送达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采取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等)或邮寄送达方式。

2、当面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的,成功发送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如文件无法送达对方(包括对方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号变更或注销,对方提供邮寄地址错误或更换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等情形),则双方同意以文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

3、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如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无法收到文件、通知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双方确认该地址亦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收件地址:

①甲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

电话: ;电子邮箱: ;

QQ: ;微信:

②乙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

电话: ;电子邮箱: ;

QQ: ;微信: 。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的事项

1、租赁期内卫生费缴交:按政府部门规定收取

2、地板载重不能超过300公斤/平方米,安装招牌须经甲方审核合格才能安装。

3、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租赁物原状。

4、租赁期间,商铺内水、电设施安装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理。商铺内如有漏水,天花脱落、墙体裂缝等现象,由乙方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涉及第三方责任,甲方只负责协助乙方与第三方协商。商铺内外的排污、排水管破裂或堵塞,由乙方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东莞市长安镇农林水务局一份,东莞市长安镇招投标服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