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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食堂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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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西区食堂以西二层房屋(原西区澡堂)一楼(859㎡)三年承租权

招标详情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西区食堂以西二层房屋(原西区澡堂)一楼(859㎡)三年承租权
标的名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西区食堂以西二层房屋(原西区澡堂)一楼(859㎡)三年承租权
项目编号HCZL20210197
挂牌价格(万元)221.1
挂牌公告期2021-07-06 至 2021-07-19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1、出租方提出: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2、为符合《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校园食品安全,承租方引入的商户须经过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
联系方式
联系人华中文交所 吴惊奇
联系电话027-88712339,13476167595
项目基本信息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住所(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郑军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2420000420000664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面积

859㎡

坐落位置

西区食堂以西两层房屋的1楼

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

租赁期限

三年

年租金及调整方式

年租金737000元,租赁期内租金不调整。

资产使用用途要求

餐饮服务综合体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承租方承担

出租行为批准(备案)及资产评估情况

批准(备案)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批准(备案)文号

/

评估机构

湖北正量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值

736836元/年

挂牌公告期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本标的不得分拆承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交易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或查询的下载件)。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餐饮经营相关资质(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3、意向承租方须具有承包面积在1000㎡以上的部属或省属高校餐厅经营管理经验(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近三年服务承包合同)。

4、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较强的招商能力,须有与星巴克、麦当劳、肯德基、瑞幸咖啡、必胜客、德克士、大米先生、半秋山等类似连锁品牌的合作经验。(意向承租方须提供4个及以上合作品牌相关证明材料)

5、意向承租方须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房屋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标的的现状予以承租,对本次承租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调整、拆迁置换、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原租户清退纠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7、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度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之后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8、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如租赁该标的,将严格按照本项目公示的《资产租赁合同》中相关规定使用房屋,承担应尽责任,履行相关义务;保证租赁期间出租方及标的附近单位正常办公、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及时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将标的整体转租或转借给第三方;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各类不安全情况。

9、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标的交付后,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原有家具家电损坏或故障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更换以及赔偿,水、电、气费由出租方承担;卫生费、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承租方须同意租赁期间如出现违法经营或消防、安全等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1、若本标的实测面积和现状与《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证》存在差异,意向承租方须同意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若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限时报价期为60秒/周期,加价幅度为10000元。

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300000元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达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账户时间为准)。账户户名: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2790602421040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

处置方式

意向承租方如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如未成为最终承租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保证金

约定

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各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2、经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至该意向承租方原交款账户。

3、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取消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赔偿,若造成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承租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方单方要求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成交的,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单方放弃承租资格的,或在挂牌公告期满收到《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的,意向承租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承租方未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④最终承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后,未按《资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押金和首期租金的。

相关下载

《资产租赁合同》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

法人代表;郑军

承租方(乙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拥有经营权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商铺基本情况

1.商铺位置:西区食堂以西二层房屋(原西区澡堂)一楼。

2.使用面积:859平方米。

3.经营项目及范围:具有鲜明特色的美食城,主要经营项目以特色精品、品质消费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中西餐、中式快餐、西式快餐、蛋糕店、咖啡店、地方风味特色小吃等,具有高校校园文化,使之成为师生学习、交流、研讨、休闲和就餐的现代综合服务场所。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为三年,自 日起至 日止。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交纳方式

1.租金标准。租赁期间的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00元)。

2.保证金。保证金是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向甲方提供守法规范经营的资金保证,保证金 万元。合同期满,乙方若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且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在乙方腾退房屋并交清应承担的费用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3.租金的交纳。租金一年一交。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5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和第一年的租金。 年 月 日前交纳第二年的租金, 年 月 日前交纳第三年的租金。

4.其它费用。租赁期内发生的实际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水、电、消防、卫生等)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标准按武汉市商业用水用电标准计算。

四、公用设施维修及管理

1.乙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须向甲方提交运营方案及装修改造方案,装修改造方案应按餐饮服务综合体的经营模式进行设计且符合行业规范标准,功能布局合理,设计美观大方,契合现代审美观念,具备校园文化特色,操作间功能齐全、流程清晰。整体方案应满足明厨亮灶(国市监食监二【2018】32号及鄂食药监文(2016) 29号文件)要求,装修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属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非自然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如有违反,乙方应负责恢复原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虽经甲方同意,乙方的装修投入一定要考虑投入产出及市场风险等因素,结合经营期限,合理规划,量入为出,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双方确认后,乙方对商铺进行整体装修,装修风格与校园环境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营业环境,装修要确保安全,消防和安全设施必须达到国家和保卫部门要求;乙方装修系乙方自愿行为,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以此为条件要求甲方对其进行补偿或减免租金等,也不得作为迟延腾退场地的理由。

3.乙方要做好店面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店面内(包括门外场地)私接乱拉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货物杂物。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意外等事故导致甲、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有进行审定、监督、检查、调整的权利。

(2)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食品采购与安全、食品生产与加工、食品质量及卫生、管理与服务、消防安全及生产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3)甲方应保障乙方餐厅水、电的正常使用。如遇停水检修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储水备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资格审查和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对因资格审查和健康不合格者,乙方必须及时调换。

(5)校园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质保量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自觉遵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内商户管理(试行)办法

》和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物业、水电、卫生等费用。

(2)乙方应在约定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借。

(3)乙方经营期间自行聘请工作人员并承担用工所需的工资、保险等相关费用成本。乙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好用工关系,如发生工作人员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工作人员自身或他人损害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用人责任。上述人员与甲方无关,如果甲方因此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双方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系委托经营关系,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甲方对乙方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任何责任,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对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负全责。乙方应确保食品采购的安全、可靠,不得采购、使用过期变质及伪劣食品。采购大米、面粉、食用油、食盐、调味品、饮料等主、副食品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蔬菜、瓜果、肉类等要求在具备检测条件的生产基地或市场采购。所有采购均应与供货商签定供货合同,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合同复印件、供货商资质备案。

(5)乙方应对经营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负全责。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练,还应定期做好经营场所内的烟道、烟罩及烟井清洗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6)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10日之内,乙方应自动清退商品及设备物资。乙方逾期不腾退的,视为乙方放弃留存在租赁房屋的设备、设施或物品等的所有权,甲方自动取得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有下述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及租金: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交纳租金、物业、水电、卫生等费用。

2.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或擅自拆改结构和改变用途。

4.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停业的。

七、合同变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国家政策或法律规定和学校统筹规划合同必须终止的。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产权交易机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附件:1.《商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2.《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

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内商户管理(试行)办法》

甲方: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商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商铺的经营管理,提高承租方的管理意识,保障商铺的经营秩序和安全,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责任书。

各商铺承租人为本商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租赁区域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负有直接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承租方必须确保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园相关规定。

承租方必须服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守法经营,按时缴纳各项费用,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扰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园经营秩序。

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售假冒伪劣或过期商品,不得坑害顾客,不得以次充好或做其它有损师生权益的行为。(假冒伪劣商品不仅包括三无产品,还包括无法正确识别条形码的商品)。

门面内禁止高声喧哗、赌博、下棋、玩牌、打闹、吆喝、叫卖、不得聚众闹事,不得从事与核准经营范围无关的经营活动。

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防火的各项规定,保证自己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商铺装修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通道摆放商品、货物。

承租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在商铺内配备灭火器。

商铺内外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不得在商铺内私接乱拉电线。

承租方必须定期检查水、电、气的安全,检查水管、电线、煤气管道有无老化破损及连接不正常现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修。

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门前五米内为“三包”责任区,一包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包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加强对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核应聘人员信息,严禁使用童工、法轮功份子或通缉人员等及其他非法用工行为,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如实填写并上报《人员信息登记表》。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承租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十三、对违反上述条款者,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视情节轻重扣除押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民事及刑事责任。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留存一份,责任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商铺安全责任人(签章):

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书

为加强从事餐饮服务的商铺(含从事食品加工和直接售卖成品食品的所有商铺,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及经营副食日杂、水果、饮料、面包蛋糕、卤菜、超市等项目的商铺)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促进相关人员规范操作,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责任书。

从事餐饮服务的商铺承租人为本商铺食品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区域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并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责任书所列条款。

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商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二、从事餐饮服务的商铺必须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所有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三、饮食原料及货物购进,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按要求详细登记食品进货台账。采购的大宗食品必须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并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认证的产品。进购发票如实填写销售人详细居住地址、姓名。禁止进购无商标、无出厂日期、无厂名的假冒伪劣产品。

四、严格验收、保管货品原材料,保证食品原料新鲜、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象;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不使用四季豆类、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易发生事物中毒的原材料;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严禁使用散装食用油;肉类必须经过检疫。

五、保证食品加工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

六、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七、保证所出售的食品卫生安全。禁止向师生出售腐变过期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带毒带污染的食品。不得售卖隔夜饭菜。

八、用于餐饮服务的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卫生管理相关的卫生要求和安全要求。餐具消毒由专人负责,餐具每餐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洗刷和消毒。

九、做好门面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地面、餐桌椅、灶台、服务台、收费机卫生。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十、门面内外禁止贮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一、认真做好“门前三包”工作。门前五米内为“三包”责任区,一包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包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十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制度和规定及食品加工常识。

十三、对违反上述条款者,集团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视情节轻重扣除押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民事及刑事责任。

十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集团留存一份,责任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商铺安全责任人(签章):

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内商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商户经营行为,保障学校、师生以及经营者权益,更好的为学校广大师生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第13号令)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户是指学校用于满足师生校园内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消费需要而设定的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合作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户管理,是指学校相关部门就商业网点设置、经营者引入、合同签订执行、经营行为监管等事项所实施的检查、监督及指导等管理性行为。

第四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二章 商户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武汉师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接受学校委托管理的学校商户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商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商业网点设置方案,编制商户引入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竞价、谈判、议标或招标。

(二)与成交单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承担履行合同的主体责任。

(三)贯彻落实商户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四)根据规定办理商铺出租事项的报备报批手续。

(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商户实施综合监管和提供服务保障。

(六)调查核实商户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约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

(七)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安排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户引入流程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充分调研师生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经营项目和商业网点。

第八条 在校内设置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且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原则。

第九条 经营项目引入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委托学校招标中心、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期限届满前,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商户经营情况进行重新招标或续约。

第十一条 商户经营合同文本由资产经营公司与经营者共同起草,参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审核后签订并执行。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涵盖招租期间,经营范围涵盖招租项目内容,且其相关资质证照齐全。

第十三条  经营者装修方案需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原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区域设施。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商业网点安全负全面责任,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安全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对所聘用人员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所聘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从事食品加工人员还须办理健康证,学校与经营者聘用人员不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法律规定,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不得转租、分租或挪作他用,按时缴纳经营风险押金、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营业,必须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清空并腾退租用场所,保留原有设施设备,与资产经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理念,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公约,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师生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在约定场所经营,不得擅自占道或占用其他公用区域,不得私自搭棚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所属车辆,必须按管理部门要求办理通行证,按规定有序停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在约定场所外擅自乱立广告牌、告示、通知、启事等,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在公共区域开展推广活动等应当经过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哄抬物价,恶性竞争,打架斗殴。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校内网点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资产经营公司,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者共同勘察,属于经营者造成的,由经营者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经营者自行处理和解决,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针对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

(一)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日常检查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工作。

(二)资产经营公司针对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价格建立专项监控机制。

(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学生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满意度问卷调查。

(四)资产经营公司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电子邮箱及电话,定期开设接待日,接待消费者及经营者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群众监督。

(五)学校鼓励经营者本着经营在二师、回馈于二师之精神,自愿参与对家庭经济条件相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与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指导经营行为,对未经招标程序的经营者和经营行为予以制止和清除。

(七)资产经营公司定期对经营者进行综合测评,包括经营风险押金及租金缴付、检查巡查、价格监控、满意度测评、举报投诉接访、捐资助学、违规违法经营以及完全履约程度等情况,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今后招租的评审参考项(综合测评表见附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商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商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措施,对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权将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列为非诚信经营企业,并有权限制其以后的进驻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