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430号-2
二、项目名称: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结果:
成交结果: 未成交
废标理由: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内,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五、 磋商小组名单:
项目名称 | 专家 | 采购人代表 |
---|---|---|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二次) |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金额: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西安赛区)
联系人:付工
联系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1819155783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电话:029-87515810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座18层
联系方式:029-87515810
十、附件: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二次).doc
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7月06日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430号
采购人: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西安赛区)
采购代理机构: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258787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HYPERLINK \l "_Toc2587877" 第二章 响应供应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2587889" 第三章 磋商方法 23
HYPERLINK \l "_Toc2587890"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7
HYPERLINK \l "_Toc2587891"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33
38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二次)潜在的供应商可在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07-12 14:00:00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正衡招字[2021]-430号
2、项目名称: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二次)
3、预算金额:1004130.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运动队、技术官员、综合保障组工作人员接待酒店,1项;采购预算:1004130.00元;简要技术要求、用途: 住宿、餐饮、会务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2021-07-14 00:00:00 至 2021-07-22 00:00:00(具体服务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7)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8)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9)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10)《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1)需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
(2)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具有全国旅游星级酒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星级饭店》三星级(或以上)资格或具备三星级以上接待标准(需提供证明材料)。
(4)供应商为商务连锁酒店集团的直营店、加盟商、授权委托管理或特许经营模式的,提供相对应的直营店证明函或加盟合同或委托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
(5)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三、 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时间:即日起至2021-07-06 17:00:00 止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
方式:现场购买/邮寄
售价:免费赠送。
注: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为:2021年06月22日至2021年06月28日(每日上午08:3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节假日除外);请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四、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1-07-12 14:00:00
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西安赛区)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68号
联系人:付老师
电话: 1819155783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电话:029-87375810
传真:/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
联系方式:http://www.ccgp.gov.cn/agency/a_agencylist.html
八、附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西安赛区) 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68号 联系人:付老师 电 话: 18191557831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A幢18层 联系人:姚立涛、安维霞 电 话:029-87515810 |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接待酒店服务项目(二次) |
|
1.1.5 |
实施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 |
根据测试赛安排计划,预计38支运动队报名,每队6人,参赛运动队人数约228人,指派技术官员人数约45人,酒店综合保障组人员约35人,需接待酒店提供住宿、餐饮、会务、免费停车位等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
|
1.3.2 |
服务期 |
2021年7月4日-2021年7月12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磋商文件要求。 |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及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 (2)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具有全国旅游星级酒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星级饭店》三星级(或以上)资格或具备三星级以上接待标准(需提供证明材料)。 (4)供应商为商务连锁酒店集团的直营店、加盟商、授权委托管理或特许经营模式的,提供相对应的直营店证明函或加盟合同或委托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 (5)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参加 |
不接受 |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纪要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
|
2.2.1 |
提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2021-07-12 14:00:00 |
|
2.3.1 |
供应商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 |
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均为无效,不予受理。 联系人:姚立涛 联系方式:029-87375810 |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答疑文件后24小时内 |
|
2.3.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
3.1.1 |
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3.3.1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 要求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或盖章”的,供应商只要一项内容即可。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指定位置“签字和盖章”的,供应商必须既签字又盖章。 |
|
3.7.4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件二份(u盘) |
|
3.7.5 |
装订要求 |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4.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分册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内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2021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地点 |
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会议室 |
|
4.2.3 |
是否退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
否 |
|
5.1 |
竞争性磋商时间 和地点 |
时间:2021-07-12 14:00:00 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会议室 |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磋商小组为3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磋商小组确定方式:评审前24小时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 3名。 |
|
7.1.4 |
成交公告 |
公告媒体:陕西政府采购网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
|
7.3.1 |
履约担保 |
不提供履约担保 |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供应商代表出席竞争性磋商会 |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磋商会议,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
|||
10.2 竞争性磋商代理服务费 |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的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户 名: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299 0242 0310 9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
|||
10.3 |
不允许重大偏离。不满足以下一项要求的,视为发生重大偏离,按无效响应处理;其余偏离视为细微偏离,竞争性磋商人将通过澄清的方式对细微偏离进行澄清或修正。 1)文件组成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或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符合要求;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4)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只有一个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报价未明确以哪个为准; 5)供应商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10.4 |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供应商查询记录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的响应均为无效响应。 |
||
10.5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否 |
||
10.6 |
本项目所属行业:住宿和餐饮业 |
||
10.7 |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实施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及条件
1.4.1.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存续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或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在磋商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本年度或上年度任一月份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本年度或上年度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6)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4.2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
(2)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具有全国旅游星级酒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星级饭店》三星级(或以上)资格或具备三星级以上接待标准(需提供证明材料)。
(4)供应商为商务连锁酒店集团的直营店、加盟商、授权委托管理或特许经营模式的,提供相对应的直营店证明函或加盟合同或委托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
(5)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信用查询的要求。
备注:1)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为准,可不提供,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以上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并编制目录。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得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则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无效。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竞争性磋商。如果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则该竞争性磋商响应无效。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1 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响应供应商须知;
(3) 磋商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采购内容及要求;
(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相应延长。
2.2.2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当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修改(补充)函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或者质疑和答复
2.3.1 已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2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3.3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的延长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时间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磋商响应函及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 报价一览表;
(4)? 分项报价表;
(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技术方案说明;
(8)? 其他材料。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说明填报价格及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以及供应商自身情况,自主报价。磋商报价应是竞争性磋商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管理费、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磋商报价一经提交,则将被视为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磋商报价内,供应商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磋商报价中。
3.2.2 供应商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磋商报价。
3.3 磋商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竞争性磋商响应失效。
3.4 资格审查资料
3.4.1供应商在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的相关证明文件。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3.4.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核查资格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竞争性磋商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5 备选方案
除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竞争性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竞争性磋商方案。
3.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报价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划周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竞争性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6.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按本条规定办理的,视同签字、盖章不全。
3.6.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二份(U盘)。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4.竞争性磋商响应
4.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按照响应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须分袋密封。密封袋正面注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分别标明“正本”“副本”。
4.1.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套的标记: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在封面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1、4.1.2 项要求密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但竞争性磋商会现场收到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代表仅进行递交响应文件的签字登记,采购人不再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竞争性磋商
5.1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前附表第2.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竞争性磋商,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2 竞争性磋商程序
(1) 宣布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终止一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宣布竞争性磋商会开始,同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2) 宣布竞争性磋商会议纪律。
(3) 介绍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4) 宣布参加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名单。
(5) 监标人组织各供应商授权代表查验、确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6) 按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逆向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宣读相关要素。
(7) 评审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性、符合性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磋商。
(8) 磋商小组成员就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磋商,磋商完毕进行第二轮报价。
(9) 休会,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0) 宣布竞争性磋商会议结束。
6.磋商
6.1 磋商小组
6.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4年第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6)采购人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7)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6.3 磋商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方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方法”未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
6.3.3 在磋商过程中,若供应商试图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3.4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3.5 若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
7.合同授予
7.1 定标程序
7.1.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竞争性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成交候选人,作为磋商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7.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1.3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7.1.4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印章的质疑函向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7.1.5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7.1.6 质疑材料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质疑材料不予受理。供应商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成交通知
7.2.1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成交公告发布之日,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2.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无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 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
7.5.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 重新竞争性磋商或采用其他方式继续采购
根据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方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9.5 质疑和投诉
9.5.1 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5.2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9.5.3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联系人:姚立涛(招标三部)
联系方式:029-87375810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大厦A座18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磋商方法
一.磋商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4年第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依次排序。
二.磋商程序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并进行磋商、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标。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分别按照以下内容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1资格性检查:
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4.1条的要求。
1.2符合性检查:
1.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审查。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写;
(2)磋商响应内容是否有重大缺漏项。
1.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加盖印章是否合格、有效;
1.2.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审查。
(1)磋商报价是否未超过采购预算;
(2)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3)服务期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并进行磋商:
2.1 对于可能出现的磋商报价不一致和文字文本差异按以下方法确认更正。
2.1.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磋商小组将按照上述原则修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修正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2 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符合性评审的响应供应商进行单独磋商;磋商后,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报价。
3、评审价格的确定:
经初审合格的磋商文件,为有效磋商文件。对于所有有效投标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价格的确定。
3.1政策性价格优惠折扣
3.1.1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货物服务类: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3%)。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予以3%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3%)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货物服务类:对联合体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评标价=投标报价*(1-2%)。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联合体的价格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联合体的价格予以1%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货物类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供应商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供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或视同为中型企业的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折扣。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3.1.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货物服务类: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3%)。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予以3%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3%)
(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货物服务类: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工程类:
1)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3%)。
2)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予以3%加分,其评标价得分=原价格分*(1+3%)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3.2.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根据以下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6)《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2.2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3.2.3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
3.2.4若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所投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所投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3.2.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3.2.6对于同时列入环保品目清单和节能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3.2.7文件中所投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未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的不给予计分。4、比较与评价:
对所有有效响应进行了最后报价确认之后,由磋商小组各成员按照下列《评标因素及权重分解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比较、评价打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5.1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后的评审总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列,推荐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2.编写竞争性磋商报告。
6、特殊情况处理:
6.1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投标报价分的计算。
6.2相同品牌产品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得分高者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若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6.3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磋商报价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若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 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6.4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审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评审因素 |
评价要素 |
权值 |
磋商报价 |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评审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15 |
总体实施 方案 |
针对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涵盖本项目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1)内容完整详尽、思路清晰,实施方法及工作安排合理,涵盖内容全面,符合疫情防控,充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6-10分]; (2)内容基本完整、思路基本清晰,实施方法及工作安排合理,涵盖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疫情防控,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3-6分]; (3)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计(0-3分]。 |
10 |
酒店服务方案 |
针对本项目的酒店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等)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1)内容完整详尽、方案可行、充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6-10分]; (2)内容基本完整、方案基本可行,基本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3-6分]; (3)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计(0-3分]。 |
10 |
管理措施及制度 |
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及制度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1)项目管理措施完善、规范,能有效地保障项目实施过程的衔接、保证项目质量,具有完备的质量保障系统、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和承诺,可行性高的,计(6-10分]; (2)项目管理措施较完善、规范,具有质量保障系统、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和承诺,计(3-6分]; (3)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计(0-3分]。 |
10 |
进度计划 及措施 |
工作进度安排具体、有可操作性和必要的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服务,满足采购要求得(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难点、重点 分析 |
针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分析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1)正确识别本项目关键点及重难点,逐条列出且分析全面、具体、透彻,解决对策针对性强的,计(6-10分]; (2)对关键点、重难点的分析较全面,但不够具体和透彻,解决对策较合理可行的,计(3-6分]; (3)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计(0-3分]。 |
10 |
项目人员 配备 |
针对本项目配备人员进行打分。 拟派项目团队配置齐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具有相关职称和资格、从业经历、参与经验丰富的,计(3-5分]; 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设施配备 |
供应商酒店设施设备的响应情况,设施设备齐全,搭配适当,方便运动员、技术官员进出酒店及乘坐车辆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质量保证 措施 |
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质量管理机构健全,清晰的质量控制方法,措施得当,目标可控。质量控制方案内容的针对性强。 满足本项目需求,切实可行得(3-5分]; 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应急预案 |
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具有突发食品安全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方案、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服务方案、临时增加人员保证住宿餐饮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赋分。 应急预案方案合理可行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服务承诺 |
具有健全的运动员、教练员食宿服务体系,明确服务承诺内容、服务响应时间、服务人员保证等对服务期内人员到位情况、后期服务等做出实质性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不能完全履行承诺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服务承诺内容全面,合理可行的,计(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合理化建议 |
针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 建议合理可行得(3-5分];其他情形的,计(0-3分]。 |
5 |
商务响应 |
针对本项目服务期、付款方式、验收等方面响应程度,按其响应程度计(0-5分]。 |
5 |
类似项目业绩 |
提供自2018年至今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加1分,最多得5分; (注:以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 |
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西安赛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西安城市运动公园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将于2021年在陕西西安举办。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酒店接待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酒店接待服务合作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提供停车位等。
(一)服务期限:2021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12日。
(二)住宿:乙方按甲方实际需求提供标准间、大床房供甲方使用,标准间、大床房、价格均为 元/间/天(标准间含双份早餐,大床房含一份早餐)。
十四运会三人制篮球项目测试赛阶段,甲方用房时间为2021年 月 日至 月 日,乙方应预留标准间不少于 间、大床房不少于 间、套房不少于 间;甲方于 月 日前提供实际用房数量,住宿费用根据实际入住情况据实结算。
(三)运动队及技术官员餐饮。乙方向入住来宾免费提供早餐,并按照甲方要求向运动队、技术官员等来宾提供午、晚餐及夜宵,就餐标准为午、晚餐 元/人/天,夜宵 元/人/天。菜单以7天为1个周期循环,需提前报甲方审核同意;乙方应当提供清真餐;入住来宾凭贵宾餐券到指定就餐区域就餐。乙方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反兴奋剂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甲方的要求为运动员提供餐饮。
(四)综合保障组人员餐饮。乙方按甲方需求提供工作人员用房及用餐服务。用房标准为 元/间/天(标准间、含双早),用餐标准为 元/人/天,甲方工作人员凭工作人员餐劵就餐,乙方提供工作餐以及固定就餐区域,并根据甲方工作人员实际就餐人数据实结算,甲方每日安排人员统计工作餐就餐人数并与乙方进行核对。
(五)会务服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会务服务和会议场地,会议室面积需满足100人以上人员参会需求,会议室租赁费用 元/半天,会务费用根据会议场地租赁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六)停车。乙方酒店专用停车区域优先供甲方免费使用,并且车位数量需满足甲方实际需求,其中大巴车位不少于 个,中巴车位不少于 个,小车车位不少于 个;对于甲方遇到的停车问题,乙方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七)入住来宾使用洗衣等其他收费服务,费用自理,由乙方直接收取。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约定付款内容完成款项支付。
(二)甲方协调负责来宾在酒店居住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甲方如实提供入住人员名单,并为乙方收取相应费用提供帮助。
(四)乙方负责保持合作期间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五)乙方负责酒店服务人员培训等提升服务质量的工作。
(六)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结算需要的各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单据、流水,并保留各项费用小票。
(七)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按本协议属于甲方结算的费用,如甲方来宾在离开酒店时自行结算,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如没有及时通知或在甲方结算时刻意隐瞒,从而恶意造成重复结算,甲方将扣除重复结算款的3倍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十)甲方入住时,乙方未按约定预留数留够房间数量,导致甲方部分人员无住所的,乙方应当负责与附近其它同等级或更高等级酒店进行联系,并保证甲方人员尽快入住,且住宿及餐饮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住宿及餐饮费用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
(十一)合作期间,乙方应设立工作专班,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十二)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合同条款、入住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十三)因入住来宾个人原因造成酒店设备、物品损坏、遗失的,相关赔偿费用由入住来宾个人自行承担,赔偿费用由入住来宾与乙方商议确定。
三、付款时间
(一)本协议项下结算费用分为三部分:即住宿费、餐饮费及会议室租赁费。
(二)住宿费:
接待活动结束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住宿名单、单据、流水等甲方要求提供的报销凭证,甲方有权派员与乙方对前述票据凭证进行核对。
经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报销凭证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住宿费。
(三)餐饮费:
接待活动结束后,乙方将其收取的甲方发放的餐劵交甲方核对无误并确认数量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餐饮费。
(4会议室租赁费:
会务活动结束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会议室使用单据等甲方要求提供的报销凭证,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会议室租赁费。
(五)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进行。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执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每延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乙方发生食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来宾等入住人员的身体健康损害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向甲方按协议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总价款以甲方与乙方最后结算的总金额(含住宿费、餐饮费及会议室租赁费)为准。
(五)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协议约定要求的,须向甲方按协议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总价款以甲方与乙方最后结算的总金额(含住宿费、餐饮费及会议室租赁费)为准。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六)甲方有权在向乙方付款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款。
(七)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五、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首页列明的联系地址(含授权代表及电子邮件)应为可送达的地址;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提前3日通知另一方,否则,因一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向其另一方进行地址变更通知而引起送达不能或引起的退函视为送达。双方约定该地址同时也是纠纷发生后,司法机关的送达地址。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篮球项目竞赛委员会(西安赛区)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组委会下发的第十四届全运会赛程计划,采购人承担了第十四届全运会三人制篮球测试赛(以下简称“测试赛”)的办赛任务,现按照测试赛行政接待工作安排,须确定运动队及技术官员的接待酒店。
本次测试赛,根据相关赛事安排计划,预计38支运动队报名,每队6人,参赛运动队人数约228人,指派技术官员人数约45人,酒店综合保障组人员约35人,按照十四运赛事人员相关食宿标准。结合十四运相关职能部门对赛事接待酒店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交通线路、硬件配套设施等相关要求,建议以标准间400元/间/天(含双份早餐),大床房400元/间/天(含一份早餐)、伙食费200元/人/天,夜餐费30元/人/天、综合保障组工作人员午晚餐60元/人/天的标准为上限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测试赛接待酒店及食宿标准,最终酒店接待费用按照赛事人员入住情况据实结算,以确保十四运测试赛行政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取原则及执行标准
根据十四运接待酒店遴选工作相关文件规定,接待酒店应符合下列原则:
1、满足赛事要求,兼顾地理位置、交通情况等因素、酒店距离比赛场馆车程在30
分钟左右。
2、统筹考虑接待酒店硬件条件,停车、餐厅等设施齐全。
3、酒店供应的餐食应符合竞赛要求和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4、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十四运会三人制测试赛接待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6、提供清真食品的接待酒店应符合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