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07 14:32
一、项目编号 | |||
511101202100064 | |||
二、项目名称 | |||
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华创大道345号和旺物流园D区207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34680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名称: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范围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曾朝贵、李洪、李红艳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无 | ||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 | 0.0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附件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乐山市儿童福利院 | ||
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白蜡街69号 | ||
联系方式: | 0833-2606612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 ||
联系方式: | 0833-242141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红艳 | ||
电话: | 1522818198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乐山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
采购编号: LZC2021-12-3
项目名称: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采购人: 乐山市儿童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06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二、总则 10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2
四、响应文件 13
五、磋商前准备和磋商程序 16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17
七、磋商纪律要求 19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20
九、其他 20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21
一、磋商函 25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8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29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0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 31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3
八、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4
九、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十、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36
十一、没有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的承诺 37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38
十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9
十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40
十五、人员配置要求应答表 41
十六、物业服务考评管理标准承诺函 43
十七、商务要求应答表 44
十八、物业服务管理总体方案 45
十九、公共秩序维护方案 46
二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7
二十一、保洁服务方案 48
二十二、绿化服务方案 49
二十三、水电维护管理方案 50
二十四、食堂餐饮服务方案 51
二十五、报价明细表 52
二十六、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3
二十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3
二十一、供应商最后报价表(磋商后使用) 54
第四章 采购项目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 55
一、项目概述 55
二、物业服务总体要求 55
★三、人员配置要求 56
四、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56
★五、考核管理及付款方式 60
★六、商务要求 64
第五章 评审办法 66
一、总则 66
二、评审方法 67
三、评审及磋商程序 67
四、最后报价及审查 72
五、综合评分 74
六、磋商小组复核和出具评审报告 77
七、评审争议处理规则 79
八、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79
九、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80
十、确定成交人 80
十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81
十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8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受采购人委托,对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编号:LZC2021-12-3
二、项目名称: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第四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本项目,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详见《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操作手册》(见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lsggzy.com.cn/pub/webindex.html 首页―便民超市―资料下载)进行注册成功后进行报名。
(二)报名网址: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lsggzy.com.cn/pub/webindex.html )。
(三)报名时间:2021年6月22日09时00分至2021年6月28日17时00分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报名后免费下载获取,资格不能转让。
七、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1年7月2日09:00至2021年7月2日0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递交地点: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八、磋商时间:2021年7月2日09: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九、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1)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儿童福利院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白蜡街69号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3-2606612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杨老师、夏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21411
采购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采购项目联系电话:0833-2105903
2021年6月21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一 |
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一)总预算:350,000元,最高限:347,000元。 (二)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二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一)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1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2、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后,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上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确定成交人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人。 |
三 |
政府采购政策(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服务,非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给予扶持政策给与扶持。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物业服务(管理)项目中,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上述企业参与物业服务(管理)的项目,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材料。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在评分细则中以加分予以体现。按上述政策优先采购有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除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外,还应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四 |
失信供应商管理 |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 )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响应文件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查询网页截图应当打印存档。 2、经查询供应商有上述重大失信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该供应商为成交人。 3、其他失信行为 对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时采用报价加成进行惩戒。 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5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
五 |
评审情况的公告 |
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检查情况,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名单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六 |
政采贷 |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精神,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操作请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查阅。 |
七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的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八 |
采购活动询问、质疑、投诉及咨询 |
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质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性要求、采购需求、服务要求、评分标准等采购需求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向受理人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0833-2128799(技术信息科) 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及开标咨询:0833-2105903(交易组织科) 评标咨询:0833-2105983(交易评审科) 询问、质疑咨询:0833-2406065(现场监督科) 保证金缴退咨询:0833-2455129(财务科) 投诉咨询:0833-2427703(乐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
九 |
成交通知 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受理科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杨老师、夏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21411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607号(嘉兴路与龙游路交会处北城峰景三楼) |
十 |
响应文件数量要求(实质性要求) |
《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 |
十一 |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日历天。 |
十二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与备案 |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交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
十三 |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
3家 |
十四 |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和退还 |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以表述在前面的为准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澄清为准。
(二)有关定义
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
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4、“供应商”指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平台上注册成功,下载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质性要求):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作无效处理。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为无效处理。
4、母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回避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上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过供应商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的邮箱(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通知,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
(三)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本次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尽量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而影响评审的,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品牌名称、型号等除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品牌名称等无法翻译为中文的除外;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货币类型(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六)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七)响应文件格式
1、供应商应当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八)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本项目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响应文件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除外)原则上应当左侧胶粘制作装订成一册,装订成一册有困难的,自行分成若干册,但应当注明第一册、第二册……,每一册又分为正本和副本。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应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如要求提交图纸等不易采用A4幅面纸张印制的除外;
3、响应文件的正本须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字处签字,在规定盖章处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鉴。
5、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内含响应文件PDF格式文件一份,Word格式文件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电子文档应当有供应商名称标签。
(十)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所有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应密封提交。密封袋封面格式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相关格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由自然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作如下处理:
①现场监督人员对开标异常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交磋商小组按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所有签到供应商对异常情况记录签字确认,开标会按规定程序继续进行。
(十一)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封面)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应当与本次采购活动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一致,如果只是封面文字错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一致,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3、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为面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非面呈的所有方式递交响应文件。
(十二)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磋商前准备和磋商程序
(一)磋商前准备
1、磋商前准备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的签到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磋商前准备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磋商小组成员不参加磋商前准备工作;
2、磋商前准备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监督;
3、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密封封面)所标注的供应商信息是否一致,除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未报名的情形外(未报名的供应商签到无效、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资料予以退还),开标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开标情况。
4、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5、磋商前准备由供应商检查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仅限于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并在密封性检查表中予以记录,并在评审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前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
6、磋商前准备工作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共同将全部响应文件送至评审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组建磋商小组。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磋商小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情况属实,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性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
(2)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3)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分别与通过资格审查且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织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第一次报价)。
(三)成交通知书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供应商被确认成交供应商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日内采取邮寄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评审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领取,领取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一)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另一个较短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3、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放弃履行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四)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五)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将纸质合用副本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七)履行合同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验收
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和《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乐市财政采〔2018〕16号
"中小企业申明函.jpg
"儿福院成交结果确认函.pdf
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合同附件.rar
乐山市儿童福利院2021年度物业管理及厨房服务采购项目(第三次)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合同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