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名称 | 2021年下半年食材综合配送服务项目 | 采购类型 | 非协议采购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商务局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1230000 | |||||||||||||||||||||||||||||||||||||||||||||||||||||
项目背景 | 2021年下半年食材综合配送服务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a.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C.供应商须为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 |||||||||||||||||||||||||||||||||||||||||||||||||||||
服务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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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质量要求 1.所有送货产品必须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三证齐全; 2.所供蔬菜必须保证是24小时内收成,必须提供检测报告书,保持较好色泽及新鲜度; 3.所供鲜肉必须保证经过肉检的当天12小时内屠宰的新鲜肉,要求必须由正规肉联厂提供的鲜肉; 4.所供冷冻类、干货类及饮料等商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必须是在保质期内。供应的货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检测后合格的货品。如送的货物有不符合要求的,将提出书面警告,达到三次的书面警告,采购方可解除其供货合同,由中标商后的备选供应商接替。 5.熟食类需提供熟食类加工相关许可证。 6.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各类品种可退货或换货。 (二)数量要求 投标人和采购人在食品数量验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弄虚作假,必须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投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三)送货时间要求 一般为当天上午7时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如使用方验收不满意,供应商必须于一个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供货方如送货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将提出书面警告,达到三次书面警告,采购方可解除其供货合同,由中标商后的备选供应商接替。 (四)价格要求 1.原材料产品以中农网每月5、15、25号公布的海吉星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取平均值为对应物资的结算时价格(对中农网上没有海吉星批发市场价格的品种,参照福田农批市场的批发价作为结算时价格;对中农网上无价格公布的品种,以甲方市场调查的市场批发价作为结算时价格)。 2.所有物资的结算时价格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以上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 |||||||||||||||||||||||||||||||||||||||||||||||||||||
商务需求 | (一)服务期:服务期限至2021年12月底。 (二)服务地点: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三)付款方式:每月月底根据当月实际情况结算食材费用,以签订合同为准。 | |||||||||||||||||||||||||||||||||||||||||||||||||||||
评标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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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附件 | 2021年下半年食材综合配送项目申报书0705.doc |
2021年下半年食材综合配送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
2021年下半年食材综合配送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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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商务局 |
联系人 |
姓名:王工 电话:8810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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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立项批文号 |
资金来源 |
财政 |
财政预算 |
12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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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2021年下半年食材综合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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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a.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b.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C.供应商须为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还必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格式自定),《联合体投标协议》须明确牵头人,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同时加盖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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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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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注意:提供服务总体要求、服务标的(如人员、车辆、检测对象、管理对象)数量情况、详细具体的服务需求内容及工作量情况(以能给供应商准确的报价依据,使不同供应商的项目报价不至于差距过大作为判断需求“详细具体”的标准) (一)质量要求 1.所有送货产品必须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三证齐全; 2.所供蔬菜必须保证是24小时内收成,必须提供检测报告书,保持较好色泽及新鲜度; 3.所供鲜肉必须保证经过肉检的当天12小时内屠宰的新鲜肉,要求必须由正规肉联厂提供的鲜肉; 4.所供冷冻类、干货类及饮料等商品应保持较好的外观,达到相应的等级,必须是在保质期内。供应的货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检测后合格的货品。如送的货物有不符合要求的,将提出书面警告,达到三次的书面警告,采购方可解除其供货合同,由中标商后的备选供应商接替。 5.熟食类需提供熟食类加工相关许可证。 6.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各类品种可退货或换货。 (二)数量要求 投标人和采购人在食品数量验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弄虚作假,必须保证配送品种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投标人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供双方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送、收货的凭证。 (三)送货时间要求 一般为当天上午7时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如使用方验收不满意,供应商必须于一个小时内重新送货上门。供货方如送货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将提出书面警告,达到三次书面警告,采购方可解除其供货合同,由中标商后的备选供应商接替。 (四)价格要求 1.原材料产品以中农网每月5、15、25号公布的海吉星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取平均值为对应物资的结算时价格(对中农网上没有海吉星批发市场价格的品种,参照福田农批市场的批发价作为结算时价格;对中农网上无价格公布的品种,以甲方市场调查的市场批发价作为结算时价格)。 2.所有物资的结算时价格包括供应产品和产品运输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检测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以上报价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单位,须开具国家正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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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 |
注意:提供项目服务期限(完成期限)、项目进度安排、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培训要求、售后服务要求 (一)服务期:服务期限至2021年12月底。 (二)服务地点: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三)付款方式:每月月底根据当月实际情况结算食材费用,以签订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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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信息 |
注:采购人设置评分因素须符合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2)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3)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4)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5)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