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一、合同编号: FGZD-20210611
二、合同名称: (A分标)食材定点配送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 YLFCG20214005-F
四、项目名称: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食材定点配送服务招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地 址: 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28号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联系方式:18677000550
供应商(乙方):广西祖炫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0-5号A4栋1单元102号
联系方式:138770322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配送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食材配送
主要标的数量:9个单位
主要标的单价:0
合同金额: 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年一签、防城港市区域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07-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1-07-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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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食材定点配送服务招标YLFCG20214005-F中标结果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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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定点配送服务合同(祖炫).docx
食材定点配送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送达手机:
送达电子邮箱:
乙方(供应商):广西祖炫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秀松
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0-5号A4栋1单元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送达地址:
送达手机:
送达电子邮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2021 年 6 月 15 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食材定点配送服务招标项目 A 分标(编号: YLFCG20214005-F )的采购结果,乙方成为甲方的食材定点配送服务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期内为甲方或甲方相关所属的提供本项目服务,按照中标供应商承诺和采购人采购文件等,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主文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在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的所有其他文件。详见合同主文第2条“本合同”。
1.2 “本项目服务”、“本项目”、“服务”均指乙方向甲方有偿配送食材,包括为配送食材所进行的生产、检验检测、仓储、包装、运输、采取保鲜措施、人力、保险、更换、补货、留样、整改、接受甲方调查(测评)等关联事项;配送,包括因退换食材、补货所导致的重新配送;生产、检验检测、仓储、包装、运输、采取保鲜措施、人力、保险、更换、补货、留样、接受甲方调查(测评)等均包括经退换食材所导致的重新生产、检验检测、仓储、包装、运输、采取保鲜措施、人力、保险、更换、补货、留样、整改、接受甲方调查(测评)等关联事项。
1.3 “食材”是指用于人食用的粮油类、蔬菜类、水产类、猪牛羊鸡鸭等肉类、禽蛋类、水果类、副食调料类、奶制品、干杂类等货物。
1.4 “日”是指日历日。
1.5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广西或甲方住所地政府确定的公众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 不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其“日”的计算方式是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超过十二小时算半日、超过十六小时算一日。
1.7 “第三方”是指甲方、乙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 “附件”是指与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 “服务人员”是指乙方为履行合同、提供本项目服务而使用、配备的人员(不能是港澳台及外籍、无国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以及乙方委托、聘请、同意、邀请、选任参与其本合同履行、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己方或第三方人员。
1.10本合同涉及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1.11 “各方损失”是指甲方损失、乙方损失以及第三方损失。
1.12 “整改”是指乙方对其提供之本项目服务进行进行纠正以符合本合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其配送之食材进行换货、退货等,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风险和各方损失。
1.13 “质量保证期”可简称“质保期”,是指从本项目服务期开始之日起计算,至本项目服务期截止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的期间,但国家强制政策规定、采购有单独要求、具体食材自身明示、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具体食材保质期期间更长的,以更长的期间截止日作为该食材的“质量保证期”截止日。
第2条 本合同
下列文件(若有)与本合同主文共同构成本合同,统称本合同:
2.1合同附件;
2.2 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澄清、投标(响应)文件;
2.3 采购人招标(采购)文件澄清、招标(采购)文件;
2.4 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
2.5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与本合同主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主文为准。
第3条 服务项目
3.1服务名称:食材定点配送服务。
3.2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3.3乙方为下列单位(统称“服务对象”)提供本项目服务:
3.3.1 单位列表: 防城边境管理大队,防城边境派出所,茅岭边境派出所,江山边境派出所,横江边境检查站,港口边境管理大队,企沙边境派出所 ;
3.3.2 甲方在前述单位基础上,另行向乙方通知指定、变更的单位。
3.4服务内容和要求:
3.4.1乙方保证乙方服务人员系乙方的合法用工(使用)人员,并具备与提供本项目服务对应的、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操作证书或上岗证书等合法、有效资质(资格)与技能、能力,身体健康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健康证。乙方将自行为其劳动用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涉及人身、财产损失的足额商业保险,未购买上述保险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合同履行、不得参与本项目服务。乙方与其劳动用工人员的劳动争议、用工纠纷、人身(财产)纠纷,乙方及其劳动用工人员与第三方的纠纷,均属于乙方负责自行处分的事务,与甲方及服务对象无关,但因上述事项给甲方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4.2乙方保证:
(1)配送的食材是新鲜(全新,未使用过)、未过保质期且剩余保质期符合采购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食品卫生标准的货物,是乙方合法独立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可按本合同进行处分的标的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2)用于配送食材的车辆、容器、包装物等适用于并仅用于食材配送,不得用于混装有毒、有害物品或个人生活用品等食材之外的其他物品,保持清洁、无霉斑、无鼠迹、无苍蝇、无蟑螂、无其他虫类。
3.4.3 严格禁止配送下列食材:
(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3)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食材;
(6)来源不明或无合法来源的食材,过期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属于非法、三无、不合格、伪劣的食材。
(7)自制冷荤熟食,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马铃薯、新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材。
(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9)应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或核酸检测证明而未提供的食材。
(10)不符合甲方招标要求或未达到乙方投标、承诺的食材标准。
3.4.4 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质量、安全承诺执行配送食材的价格,且当月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当月食材市场价格(若有甲方或服务对象住所地物价局当月公布的参考价格的,先以该价格为参考,若无,以甲方或服务对象住所地大型农贸市场同类同质食材市场价格为参考,下同),按前述标准:
(1)乙方应于每月第一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食材报价表》,甲方应于接到《食材报价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逾期未审定的不视为甲方的默认,审定前、逾期未审定的可按上月《食材报价表》执行;若本项目第一月《食材报价表》未及形成的,按甲方审定的食材市场价格执行。
(2)若食材市场价格下降的,或甲方发现乙方报价高于食材市场价格的,乙方应自行或按甲方通知后相应下调食材报价,调整结果应在二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审定。若食材市场价格上涨但涨幅未超过正在执行的《食材报价表》相应价格10%(含)的,原食材报价维持不变;若涨幅超过10%以上的,按照前述方式调整食材报价后由甲方审定。调整经甲方审定后,新的《食材报价表》由双方重新签字盖章确认。
3.4.5乙方接到甲方或服务对象配送要求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组织食材并采取保鲜措施,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破损等、防霉、防污等能满足本合同目的之要求包装运输食材,以保证食材安全、完好无损地按时运抵服务对象驻地或其指定地点,并提供一式两份的《食材配送单》供双方确认签字盖章,随食材一并运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其应有的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合格证等附随单证(以上统称“配送到位”):
(1)除非甲方或服务对象配送要求通知(口头或书面)有另行指示的地点或时间的,乙方应于每日06:00至09:00间将甲方或服务对象于前一日采购的食材配送到位。
(2)甲方或服务对象当天需要补充配送食材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配送到位。
3.4.6乙方指定 黄雪琼 (公民身份号码 450602198107114821 、送达地址 防城港市防城区白龙路2号 、送达手机 13877032255 、送达电子邮箱 406584710@qq.com )作为乙方的授权代表,全权代表乙方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宜,授权代表履行本合同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直接及于乙方。
3.4.7乙方设立全年每天24小时电话响应甲方及服务对象服务需求。
3.5本合同执行中的一切税费及检测费用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3.6本合同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仅由甲方向乙方结算支付。
3.7有关服务项目的实施要求,本合同主文未尽之处,详见乙方投标文件及承诺、甲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等各个章节。
第4条 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4.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和服务对象利益、接受甲方和服务对象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3乙方必须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证、服务人员健康证、配送食材车辆的行驶证与彩色照片等原件送甲方查验,将上述证照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交甲方备案。
4.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和服务对象提供其所需的有关食材的资料。
4.5若乙方配送食材的价格高于食材市场价格,则甲方有权按食材市场价格最低价结算、付款。
4.6 甲方或服务对象应在乙方配送的食材运抵后半小时内开始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食材或包装有明显破损、外观有明显瑕疵的食材,甲方或服务对象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予退换(按甲方或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按退货或换货处理,退、换可统称“退换”),责任、各方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或服务对象验收合格的食材,由甲方或服务对象在《食材配送单》上盖章签字确认。食材在交付前的损耗,由乙方负责及时更换或补货以达到该批次食材配送要求,甲方或服务对象也可选择退货;若在配送截止时间内食材数量或质量无法达到配送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7 甲方或服务对象可对食材进行留样,乙方须配合相关留样工作。若对留样或抽样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食材或因食材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责任、费用和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8甲方或服务对象对食材的签收、接受行为均不视为食材的交付,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甲方(或服务对象)与乙方共同在《食材配送单》上均签字盖章确认;食材在交付前发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9除本合同主文另有约定外,乙方自行承担在因履行本合同、提供本项目服务而产生的案件、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和服务对象的损失、乙方的损失、罚金、罚款等;(2)甲方员工、乙方劳动用工人员以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
4.9.1 若出于紧急救助、应行政或司法机关要求等原因,甲方或服务对象承担了相关赔偿责任或进行了事实赔付、替代赔偿的,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向甲方或服务对象返还赔(支)付的款项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各方损失。
4.9.2 乙方未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或购买的保险不足以赔付或无法赔付相关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10乙方配送的食材发生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律按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各方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11 甲方和服务对象拥有以下权限:
4.11.1对乙方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若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违反服务承诺的,乙方除应承担各方损失外,甲方还将按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处理,并可据此报请监管部门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4.11.2 对乙方按响应承诺的优惠率、服务质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报价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甲方或服务对象对乙方的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前述调查、测评情况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或服务对象意见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就相应行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后果。
4.11.3 在甲方上级通报指出本项目服务存在问题、或乙方报价违反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报价高于食材市场价格)、服务质量低于甲方或服务对象住所地市场同类服务质量的,或服务满意度测评低于80%(含)或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时,甲方或服务对象有权对乙方进行约谈提醒,乙方应按甲方或服务对象意见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就相应行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后果。
4.12乙方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
4.13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和服务对象提供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甲方或服务对象的指示进行整改。
4.14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食材出现的质量、安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问题负完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各方损失,按照甲方或服务对象的指示进行整改。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或服务对象可自行进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但不论是否处于质量保证期内,因食材引发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各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5条 本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
5.1 本合同价款按月结算支付,每月开始前三日内,乙方应依据甲方审定的相应配送期间执行的《食材报价表》、甲方(或服务对象)与乙方已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食材配送单》,向甲方提交上一月的本合同价款书面请款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乙方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双方无未决之争议、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于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上一月的本合同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以上付款均无息;乙方不提交发票的,甲方可以拒绝付款,前述付款期限顺延;若有在先的付款条件,条件未成就而乙方已先行提交发票的,付款期限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甲方保留从应付货款中先行抵扣乙方违约金、赔偿款或其他应付甲方费用的权利,不论甲方是否行使此权利,甲方付款以及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行为、服务对象的行为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是否依约履行本合同的认可。
5.2本合同称报价、价格、费用、价款均为含税费用,甲方支付的本合同价款已包含食材自身价款以及乙方为配送食材进行的生产、检验检测、仓储、包装、运输、采取保鲜措施、人力、保险、更换、补货、留样、整改、接受甲方调查(测评)等关联事项费用,即,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提供本项目服务所应获得的所有对价以及所应支出的所有成本费用;除经依照上述约定确认的支付本合同价款外,甲方和服务对象不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或对价;甲方仅对乙方该独立对象承担上述支付义务,甲方和服务对象不对乙方人员或第三方有任何支付对价的义务或其他义务。
5.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广西祖炫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开户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园支行
账 号:660000012222400018
第6条 保密责任
6.1 乙方及其人员若在提供服务中接触(知悉)到甲方或服务对象工作秘密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服务对象不宜对外公布(公开)的内部工作流程、事项、内容、秘密等,均不得向外扩散、对第三方披露。
6.2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传播、公布、发表甲方或服务对象内部信息栏、通知公告栏等内容信息,不得对甲方或服务对象工作现场、人员、资料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
6.3 乙方及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中发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存储设备、仪器、音像载体等乙方无可依合同约定而持有的甲方或服务对象任何财物、物品、装备,应立即与上交甲方或服务对象,不得复制、不得外传、不得擅自处理。
第7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约定均属违约,违约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各方损失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
7.1乙方若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将食材送至甲方或服务对象的,甲方或服务对象有权一律拒收,并可每次在应付货款中扣除5%的违约金。
7.2 凡本条前款未提及的违约行为,本合同约定有履行期限、时间、时限要求的:
7.2.1 每逾期一日均应由违约方按日向守约方支付以该批次采购食材总价为基数按千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7.2.2 每出现一次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以该批次采购食材总价为基数按5%计算的违约金。
7.2.3 上述两种类型,由守约方自主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违约金。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定点供应商资格并扣除应付货款的5%(情形出现多种、多次可重复扣除),暂停资格的通知送达乙方时即时生效(暂停期间相应的服务期限不顺延),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已运抵或交付的食材可按退货处理:
7.3.1违反本合同主文第3.4.2或3.4.3条款约定的;
7.3.2配送食材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达到2次(含)以上的;
7.3.3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迟延履行义务,经甲方或服务对象催告后在甲方或服务对象指定期限内仍未纠正或迟延履行达到2次(含)以上的;
7.3.4被甲方或服务对象工作人员投诉经甲方或服务对象调查属实达2次(含)以上的;
7.3.5 食材配送存在克扣、缺斤短两、减质、延时、拒绝配送或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形的;
7.3.6 食材质量标准、品种规格、价格及数量等与甲方或服务对象要求不符且没有做到及时有效退换、补货的;
7.3.7 报价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报价高于食材市场价格)达2次(含)的,服务质量低于甲方或服务对象住所地市场同类服务或服务成果质量达2次(含)的、或甲方所辖主管部门通报指出本项目服务存在问题达2次(含)的、或服务满意度测评的满意度低于70%(含)达2次(含)的、或服务满意度测评的不满意度高于20%(含)情形达2次(含)以上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达2次(含)的。
7.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定点供应商资格、解除本合同,取消的资格的通知送达乙方时即时生效、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时本合同即时解除,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已运抵或交付的食材可按退货处理:
7.4.1 经营资质被降低、中止或丧失的,或食品卫生许可资格、食品流通资格丧失的;
7.4.2 终止(中止)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
7.4.3 因违约行为足以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7.4.4 存在违约行为2次(含)以上的;
7.4.5 食材因安全和质量问题导致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件(事故)的;
7.4.6 出现本合同主文第7.3条款约定的情形2项(含)或2次(含)以上的;
7.4.7 被质监、市场监督、卫生、食药监等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食材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7.4.8 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的,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或向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行贿的;
7.4.9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或将本项目进行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的。
7.4.10 报价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报价高于食材市场价格)3次(含)以上的,服务质量低于甲方或服务对象住所地市场同类服务或服务成果质量3次(含)以上的、或甲方所辖主管部门通报指出本项目服务存在问题达3次(含)以上的、或服务满意度测评的满意度低于70%(含)情形达3次(含)以上的、或服务满意度测评的不满意度高于20%(含)情形达3次(含)以上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达3次(含)以上的。
7.5 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包括罚款、罚金以及对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间接损失(名誉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险保函费、符合受案地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所定标准幅度范围内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费、执行费等)。
7.6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除本合同主文另有约定外,依据彼时现行有效的我国法律处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事宜。
第8条 通知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可以采取当面告知、电话、短信、微信、邮寄(快递)、电子邮件、公告等任一种或多种方式来进行。
8.1 采用当面告知方式通知的,以对方在告知书面材料上签字时为送达。
8.2 采取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通知的,以通知到本合同载明的送达手机时为送达。
8.3 采取邮寄(快递)方式通知的,以EMS方式向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发出邮件(快递):该地址的任何自然人或机构签收均属有效签收,签收即送达;若无人签收、拒绝签收、被退件的,自邮件(快递)发出之日起的第三日为送达。
8.4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向本合同载明的送达电子邮箱成功发送邮件为送达。
8.5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的,为发布在《防城港日报》,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含)后即为送达。
8.6 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路径或载体的,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送达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8.7 同时采取以上多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时间以上述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8.8 通知送达到乙方授权代表的,视为向乙方的通知送达。
8.9 以上约定,同样适用于双方在因本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或仲裁中的法律(仲裁)文书的通知送达。
第9条 争议解决和其他
9.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9.2适用于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之事由、情形,先按本合同主文约定,再参照法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主文约定为准;一方凡因不可抗力事由、情形导致难以履行本合同的,应首先及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止损,并在该事由、情形发生后(采用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均无法通知的应在具备通知条件后)24小时内向对方发出通知、7日内日将送达不可抗力事由权威证明向对方发出通知;因不可抗力事由、情形而必须顺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与该不可抗力事由、情形所影响的期间相当,与此期间具有客观关联性的履行合同义务的逾期行为可以不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期间的损失各自承担,但是若一方怠于止损、怠于通知的,由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或扩大的双方损失。
9.3乙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权力、能力和资质,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过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授权或审批通过。
9.4双方确认:(1)签署本合同前双方已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除非一方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调高或一方本地区及相关权力机关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新的更高要求,造成了对本合同约定事项的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实质性影响的,否则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不构成该一方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由、情形,或者本合同变更、解除的理由和依据;(2)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本合同可能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项目并予以说明;(3)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对文件所有内容均充分认识、理解,在完全自愿并处于平等法律地位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9.5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壹式 4 份,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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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乙方:广西祖炫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在签订。
附件:
1.《配送服务内容及需求》。
2.《食材报价表》(样表)。
3.《食材配送单》(样表)。
4.《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样表)。
5.《工作考核总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