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08 15:50
项目概况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食堂和住宿劳务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免费获取,自2021年07月08日17:00至2021年07月15 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滨河路523号汇元大厦三楼)报名免费获取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附件”栏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5134252021000210 | ||
项目名称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食堂和住宿劳务服务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
预算金额(元) | 492150.00 | ||
最高限价 | 492150.00 | ||
采购需求 | 附件 |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若考核不达标,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 |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③代理人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年以来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2020年以来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单位财务报表至少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②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③非盈利性单位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提供2020年单位财务报表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以上3个小项中属并列关系,供应商只需根据各自情况按要求提供其中一种证明。 4、提供纳税、缴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 4.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2020年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税收的纳税证明(注:缴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盖投标人公章);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税收缴纳记录的承诺书) 4.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2020年以来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1.社保缴纳的发票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盖投标人公章);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20年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承诺书。 5、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6.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7.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承诺书原件。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原件); 9.投标人及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加盖鲜章。 10.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
时间: | 2021年07月08日到2021年07月1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地点: | 磋商文件免费获取,自2021年07月08日17:00至2021年07月15 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滨河路523号汇元大厦三楼)报名免费获取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附件”栏免费下载。 | ||
方式: | 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时经办人员将(报名资料:供应商报名登记表(格式见本文件附件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填写相关信息资料。)发送至2391036799@qq.com邮箱(发邮箱时请备注:HLCG2021-A082+投标人公司名称)。报名资料由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回复邮件“报名成功”字样,视为报名成功。若因供应商提供错误信息或未按照文件要求提供,对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 ||
售价: | 0 |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1年07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汇元大厦三楼开标室)开标。 | ||
五、开启 | |||
时间: | 2021年07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 ||
地点: | 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汇元大厦三楼开标室)开标。 | ||
六、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
无 |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 | ||
地址: | 会理县邮政街140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532815076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凉山州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 ||
地址: | 会理县汇元大厦三楼招投标综合厅(滨河路523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834-5699102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周先生 | ||
电话: | 153281507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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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HLCG2021-A082号
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食堂和住宿劳务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会理县)
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21年7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HYPERLINK \l "_Toc64645105"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HYPERLINK \l "_Toc6464510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6464510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1
HYPERLINK \l "_Toc6464510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2
HYPERLINK \l "_Toc6464510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HYPERLINK \l "_Toc64645110"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0
HYPERLINK \l "_Toc64645111"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45 -
HYPERLINK \l "_Toc64645112"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55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会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下达的HLCG2021-A082号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委托,拟对所需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食堂和住宿劳务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HLCG2021-A082。
2.采购项目名称: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食堂和住宿劳务服务
3.采购人: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
4.采购代理机构: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492150.00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本次采购共1个包,不得将包内项目分拆投标。(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允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本次采购所有项目,不得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 磋商文件免费获取,自2021年07月08日17:00至2021年07月15 日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滨河路523号汇元大厦三楼)报名免费获取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附件”栏免费下载。
注:文件获取不退,资格不能转让。
2.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时经办人员将(报名资料:供应商报名登记表(格式见本文件附件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填写相关信息资料。)发送至2391036799@qq.com邮箱(发邮箱时请备注:HLCG2021-A082+投标人公司名称)。报名资料由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回复邮件“报名成功”字样,视为报名成功。若因供应商提供错误信息或未按照文件要求提供,对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3.有关本次招标文件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7月 19日10:00(北京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会理县滨河路523 号汇元大厦三楼招投标综合厅)。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40分钟开始收取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未按要求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开始时间和地点:2021年07月19日10:00(北京时间)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汇元大厦三楼开标室)开标。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
联系人:周先生 15328150760
地址:会理县邮政街140号
统一信用代码:12513425MB11002146
采购代理机构: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会理县滨河路523 号(汇元大厦三楼)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附件一: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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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LCG2021-A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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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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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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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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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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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姓名(必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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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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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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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年 月 日 |
注意1.若联系方式及地址不准确,以致采购中不能顺畅联系,责任自负。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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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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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控制价为49215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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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总最高限价49215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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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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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现场、磋商答疑 |
本项目不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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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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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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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提供货物、服务也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投标时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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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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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
详见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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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 |
本次采购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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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金额:成交后约定。(履约保证金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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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180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磋商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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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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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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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及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受理单位: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523号(汇元大厦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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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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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报名成功并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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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响应人对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资质要求,评分办法以及其他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质疑)的质疑由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答复;对于采购流程由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人和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采购人: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 联系人:周先生 15328150760 地址:会理县邮政街140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4-5699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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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会理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4-5699200 联系人:周女士 地址:会理县滨河路523号(汇元大厦六楼) 邮 编:615100 注: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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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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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编制说明 |
本磋商文件由格式文本和实体(采购项目内容、技术要求、特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内容等)组成,由采购人和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并经采购人审定签署发布意见后交由采购中心挂网公告。 本磋商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技术要求(含参数)、售后服务、付款方式、评审办法(含细则)等均由采购人设置和拟定,并委托采购中心代笔写入磋商文件格式文本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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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政策扶持 |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2018〕123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适用“政采贷”信用融资贷款。“政采贷”产品信息查询渠道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 “政采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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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此附表内容与其他地方相抵触的以此表为准,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以表述在前的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会理县法纪教育中心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
2.3 “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响应人”系指在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报名登记并按要求提供了报名资料,拟参加响应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供应商。
2.5本磋商文件要求响应人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6本磋商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
2.7本次采购活动中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响应资料上(含供应商响应签到表)的签字(或盖章)应当前后一致、同一单位的同一种用途的盖章印鉴应当前后一致(不能代签、冒签、伪造等);如果不一致,评审委员会可以据此根据具体情况和对磋商文件响应度来判定其响应响应文件无效(涉及评分事项的,影响得分),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2.8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报名登记备案。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检测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响应。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8根据川财采〔2015〕33号《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之相关规定,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认为自己属于上述关系限制响应人的,应当自动回避,自觉不再参加本项目的响应活动。如果隐瞒上述情况而参加了本次采购响应的,一旦有人举报或质疑投诉,并且经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响应及成交资格(如果成交的话)、依法严肃处理。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交纳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1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为:开标后180天。响应人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响应人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人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响应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响应人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响应人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人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响应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响应人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响应人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的,评委在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环节将不予通过。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以最先到达时间为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的,代理机构将把更正内容扫描件发送到供应商报名时预留给代理机构的指定电子邮箱中,发送成功即视为达到)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澄清或修改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1.4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最好纸质书面的形式)向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1.5磋商采购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采购文件中磋商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必要时,磋商人可以报请财政监督部门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除非有特殊要求,本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所采购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交通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2.2 供应商根据本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2.3 本采购项目不组织答疑会。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资格性部份)和其他响应文件(技术、商务、服务部份)两部分,同类文件分别按正副本要求的数量密封包装。资格性部份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商务、服务性部分用于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查和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需包括下列部分。
13.1严格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四章、第六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相关证明材料。
13.2严格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商务相关的响应文件及项目评审相关证明材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人与磋商采购单位就有关响应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响应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一览表”作为报价响应,要求如下:
(1)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响应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响应供应商每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报价处理。
(3)响应供应商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并且报价应该被视为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有)
(4)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均以供应商最终报价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报价文件一式2份。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统一用A4纸幅面印制(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当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一律以正本为准;当响应文件中实质性内容前后矛盾时或响应资料内容信息(包括法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盖章等信息)前后不吻合时,评委可以作出不利于响应人的评判(涉及资格性审查事项的,作无效评判;如果涉及评分事项的,作相应的扣分处理。)。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磋商人年度要求的,响应人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3)若因年审或处于换、发证期间暂无法提供有效证照件的,应提供发证部门出据的证明资料。
(4)只要国家相关行政许可法规明确规定了应取得前置许可资格证或资质证书或其他特许证照后方可从业或生产经营的,无论本采购文件是否作明确约定,供应商都应按法规要求提供,否则评委可以根据具体的响应情况综合判定其响应无效。
18.8响应文件除封面外,目录必须为第1页,并从目录第1页开始须逐页按顺序编制页码和逐页编制目录,且目录内标识的页码必须与响应文件标注的页码一致,不按此页码编写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页码错误则可能导致扣分。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响应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资格性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也可以将正副本分开包装);服务性及其他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也可以将正副本分开包装);用于首次报价响应的“报价一览表” 可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也可以一同装入其他响应文件内。
19.2密封袋上应根据密封袋内响应文件类别分别标注“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服务性及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报价一览表”字样,并注明响应人名称、磋商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包号(如有分包)。年月日、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字或盖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响应人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所有响应文件按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响应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拒绝接收。
20.2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0.3对于磋商文件中要求另带原件备查(或必查)的资料,响应人应当及时当场提交给评委会核实,否则评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响应人的评判(涉及资格性审查的响应无效,涉及打分事项的,按评分标准给予扣分)。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响应人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到指定的地点。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响应人不得对其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或撤回其响应。
五、磋商及评审过程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承诺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候选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或书面声明原件。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交纳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确定,不超过成交价的10%,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将合同分包。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采购人确定为准)。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验收不合格,不予退还。
32.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实质性要求)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按合同条款支付款项;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由采购人直接支付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8.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或服务)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0%。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允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本次采购所有项目,不得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万元;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③代理人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年以来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2020年以来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单位财务报表至少需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②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③非盈利性单位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提供2020年单位财务报表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以上3个小项中属并列关系,供应商只需根据各自情况按要求提供其中一种证明。
4、提供纳税、缴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
4.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2020年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税收的纳税证明(注:缴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盖投标人公章);免税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税收缴纳记录的承诺书)
4.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投标人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2020年以来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1.社保缴纳的发票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盖投标人公章);其他组织形式供应商(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提供法人或负责人个人2020年以来连续3个月的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存在困难的(如个体工商户、合作社、自然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出具具有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的承诺书。
5、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6.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原件。
7.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承诺书原件。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原件);
9.投标人及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加盖鲜章。
10.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说明:
①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鲜章)。
②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③以上证明材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④以上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格式的从其要求,无格式的格式自拟。
⑤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投标项目或投标产品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本项目涉及到又未列明要求的,请供应商根据本条要求自行提供相关资料实质性响应,否则评审委员会有权判定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要求: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食堂、住宿两个方面的劳务服务。其中,食堂2个,分别位于会理县邮政街140号和会理县看守所;住宿2处,分别位于会理县看守所和会理县公安局战训基地。
二、食堂规模
1.食堂就餐人数约160人。其中,位于会理县邮政街140号食堂就餐人数约80人,位于会理县看守所食堂就餐人数约80人。
★2.特别说明:食堂就餐人员变化大,可能出现较少人就餐的情况,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在食堂减少劳务服务量;也可能出现较多人就餐的情况,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临时劳务服务。
三、住宿规模
1.住宿区位于会理县看守所和会理县公安局战训基地,共有住宿房间32间,床63张,床位69个(有上下床)。
★2. 特别说明:住宿区包含入住管理、房间管理、出具相关票据、床铺更换、清洁卫生等工作。可能出现无人入住的情况,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在住宿区增加或减少劳务服务。
四、采购人员需求清单
序号 |
岗位 |
工种 |
人数 |
备注 |
1 |
食堂 |
厨师 |
2 |
|
2 |
墩子 |
2 |
||
3 |
小工 |
2 |
||
4 |
住宿 |
服务员 |
3 |
|
5 |
其他 |
临时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特别说明:1.采购需求中的人数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运行中,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增加或减少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劳务费用将根据每月的实际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进行结算。
2.全年总服务费用不得超过最终所报总价,签订合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平均日服务费,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采购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内容须经采购人同意,按照采购人需求,劳务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相关制度规定,服从采购人管理,保守国家秘密、采购单位工作秘密,签订保密协议,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劳务服务人员应当按照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负责有效开展食堂、住宿等辅助工作以及采购人制定的其他岗位工作。
供应商须保持劳务服务岗位不出现用人空缺,具体岗位安排由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需在采购单位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备。
(二)劳务服务公司负责所有劳务服务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五险)、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服务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提供员工培训、办理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报销等方面的管理服务。教育劳务服务人员服从采购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按照要求及时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服务人员,负责处理合同服务期所有劳资纠纷和调解管理纠纷,落实采购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和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三)服务要求
一)人员要求
1.所有工作人员均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2、所有工作人员应建立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做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二)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区域,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
(2)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
(3)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存,并有四防(防蝇、 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4)食堂工作人员要按餐饮行业的规定要求统一着装,讲究卫生,保持干净整洁;
(5)供应商承诺向采购单位食堂提供服务的全部工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 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1)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防止丢失,并做到存放整齐,使用得当;
(2)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设施设备;
(3)设施设备操作应规范,保证操作人员的自身安全,禁止违规操作违规使用;
(4)食堂的一切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外借。
3.食堂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制度,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2)实行原材料进出库验收签发制度,并建立好逐日消耗登记台帐;
(3)餐具清洗每餐必须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清、四消毒制度;
(4)建立厨房食堂卫生日常检查登记制度;
(5)严禁食物中毒及其它影响用餐人员饮食安全的事件和行为现象发生;
(6)必需严格执行好每餐食物留验记录制度,留验食品每份必须按要求留足,且必须完整的保存在冰箱内时间达到规定的时间。
三)食堂服务要求
★1.食堂应保证提供早、中、晚工作餐服务。
★2.食堂工作人员应每周制定食谱,原则上每两周间隔翻新不重复。提供特色菜品,保证菜品多样化,供干部职工选择,按时、按规定、按标准供应饭菜,中途补充要及时,对每餐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对食材、水果、调味品及消耗品等的用量对接采购人管理人员,由采购人管理人员对接食材配送单位按需配送,并配合采购人验收。
★3.如人员调整提前书面通知并经采购单位同意,遇到服务人员请假、生病等原因不在岗,需有替换人员顶岗,不能延误正常服务。
四)供餐标准及要求
1、供餐时间:上午7:30——8:30
中午12:00——13:00
下午17:30——18:30
2.根据采购人需求负责临时性会议餐、工作餐;
3.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保障采购人临时加班的食堂服务等;
★4.菜品品种:
早餐:包子、馒头、花卷、面条、粗粮、稀饭、鸡蛋、茶叶蛋等每餐供应,油条、抄手、饺子等轮流供应。菜品:三个小菜(以素菜为主,含泡菜、拌菜、炒菜等)。
午餐、晚餐:主食:米饭。菜品:三荤两素一汤(至少包含两种下饭菜)。
特别说明:送入留置专区内的餐饮中不能出现带刺、带骨等易伤人的食材。
五)厨房人员配备要求
1.供应商根据服务内容及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厨房工作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病史。
2.供应商全权负责支付投入本项目全部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服装及其他费用等,并对其疾病、意外残疾、意外伤亡和人身安全等完全负责,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住宿服务要求
1.负责入住登记、开票、住宿房间及住宿区床铺更换和清洁卫生等工作,负责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2.供应商全权负责支付投入本项目全部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服装及其他费用等,并对其疾病、意外残疾、意外伤亡和人身安全等完全负责,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七)其他要求
1.因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还应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在管理服务期内,供应商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劳资纠纷,由供应商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服务终止时,应当将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及相关资料完整的移交给采购人。
3.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行立改。
★采购人每季度对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民主意见征集,若采购人的满意度低于70%(不含70%),供应商应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做好整改落实,并及时更换劳务服务人员,若供应商整改后,满意度仍低于70%(不含70%),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培训
供应商必须定期对本项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素质和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技能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上岗位。若业主方发现有未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的,发现一起,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扣罚合同总金额的1-2%。
★六、商务要求(采购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地点: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二)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按月支付(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三)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若考核不达标,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履约保证金:中标总价的10%。
★七、劳务服务费用(采购实质性要求)
(一)本项目采购预算资金49.215万元,指年度最高劳务服务支出费用,实际费用按所提供劳务服务内容进行结算。
(二)劳务服务费金额及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次月10日前完成结算)。
★2.月结算金额以实际劳务服务内容为准。
八、违约责任(采购实质性要求)
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合同履行期间,采购单位由于受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在劳务服务上有重大变动,该合同自动终止,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劳务服务要求(采购实质性要求)
(一)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供应商应建立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劳务服务岗位,对劳务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考核办法、奖惩办法等有完善的制度规定,并向采购人提供内部管理规范、制度等相关资料。
(三)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具备完成采购人具体工作要求的资格和能力,并严格遵守采购人相关工作制度。
(四)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其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前培训,不定期组织员工列席采购人组织的各项相关培训,并建立真实可靠的相关员工档案资料,确保其技能满足采购人工作的需要,对不合格的人员采购人可以随时进行更换。
十、劳务服务费用构成(采购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所有费用和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服务方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供应商应根据服务员工的需求,在主要服务地点为服务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十一、验收要求
(一)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
(三)符合供应商响应文件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不包括签字盖章),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副本 )
项目
响应文件(资格部分)
供应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3.承诺函**********…………………………………………………………………*
4.****************…………………………………………………………………*
5.****************…………………………………………………………………*
6.****************…………………………………………………………………*
7.****************…………………………………………………………………*
8.****************…………………………………………………………………*
9.****************…………………………………………………………………*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响应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文件编号:XXXX)响应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响应、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此授权至 年 月 日有效,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联系电话:
响应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响应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 期:XXXX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承诺函
会理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本次采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本次采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属于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检测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