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项目概况
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万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政府采购网、或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7号
项目名称: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79457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名称 | 数量 | 预算 | 技术参数要求 |
1 | 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 一批 | 879457元整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二、投标人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资料单独预备一份,以供开标现场展示】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开标前近两年任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近三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证和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家税务局证明和所在地社保局的社会保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其承诺函和“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
1.6、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1.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附本公司在以上网站上的查询记录(其查询记录截图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有效);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残疾人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等。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发布之日至2021年7月21日
地点:万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政府采购网、或江西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万安县五云路363号工商银行二楼)
五、开启时间: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万安县五云路363号工商银行二楼)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缴纳金额、缴纳期限、收款账户等信息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3、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注册并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要求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首页CA及签章办理流程”。
4、重要事项:(1)根据赣建招【2020】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代表还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表),现场递交招标代理。如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如期开标,即时另发补遗通知延期。(2)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烦请出席本项目开标大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佩戴口罩,并配合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的管理工作;因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需进行体温测量和相关信息记录工作,为控制开标厅人数,不影响各投标人投标,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提前到达开标厅,且每家投标单位仅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万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 址:万安县电站102号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796-57053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万安县开发区一区景福苑小区五单元201
联系电话:0796-5839838
邮 箱:362529420@ 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先生 联 系 电话:0796-5705335
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采购文件.doc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docx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7号
采购单位名称: 万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编制时间: 二O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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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万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政府采购网、或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7号
项目名称: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79457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名称 |
数量 |
预算 |
技术参数要求 |
1 |
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
一批 |
879457元整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及要求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二、投标人资格: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资料单独预备一份,以供开标现场展示】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开标前近两年任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近三个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税凭证和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国家税务局证明和所在地社保局的社会保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其承诺函和“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
1.6、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1.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附本公司在以上网站上的查询记录(其查询记录截图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前7日内有效);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残疾人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等。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发布之日至2021年7月21日
地点:万安县人民政府网、吉安政府采购网、或江西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万安县五云路363号工商银行二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万安县五云路363号工商银行二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缴纳金额、缴纳期限、收款账户等信息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2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
3、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注册并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要求详见“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首页CA及签章办理流程”。
4、重要事项:(1)根据赣建招【2020】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代表还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表),现场递交招标代理。如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如期开标,即时另发补遗通知延期。(2)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烦请出席本项目开标大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佩戴口罩,并配合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的管理工作;因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需进行体温测量和相关信息记录工作,为控制开标厅人数,不影响各投标人投标,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提前到达开标厅,且每家投标单位仅允许一人进入开标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万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 址:万安县电站102号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系方式:0796-57053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万安县开发区一区景福苑小区五单元201
联系电话:0796-5839838
邮 箱:362529420@ 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先生 联 系 电话:0796-570533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
1.1 |
项目名称:万安县职校搬迁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7号 |
2.1 |
采购人:万安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796-5705335 |
2.2 |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万安县开发区景福苑小区五单元201 联系人:钟女士 电 话: 0796-5839838 邮箱:362529420@ qq.com |
3.1 |
项目预算金额:879457元 |
4.1 |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 (释义: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在前述特殊行业中即对应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②提供开标前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开标前近两年任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为本年度新成立企业,仅需提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④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税务登记证书(多证合一的不需提供)及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⑤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⑥供应商提供在《信用中国》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查记录截图。以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自查记录截图 ⑦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 注: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
7.1 |
现场勘察:不组织现场勘察,各供应商自行勘察(费用自理)。 |
13.1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否 |
16.1 |
磋商保证金金额:?16000元(大写壹万陆元整) 1响应保证金必须在2021年7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到账,从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所在地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入至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单据上须注明“赣中盛政采字WA【2021】27号磋商保证金”字样。 2、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1)户名: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50304000001626 开户银行:万安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1、磋商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收款人银行实际到账为准。由于供应商原因而造成保证金没有及时或足额到账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已递交了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如不能参加此次磋商的,请在磋商截止时间一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放弃参与磋商;否则,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
17.1 |
磋商有效期: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
18.1 |
磋商响应文件数量:1份正本、3份副本。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磋商地点。 |
24.1 |
磋商时间:详见“磋商邀请” 磋商地点:详见“磋商邀请” |
24.5.3 |
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1)不具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2)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有效期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未按本磋商文件要求密封、胶装、签署、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4)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报价函、报价一览表的; (5)供应商提供了备选响应方案及其报价,但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6)磋商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7)响应报价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8)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被视为无效响应的情形。 |
26.6 |
本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
27.2 |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
27.3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产品的、或者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由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主要产品的,将对认定为小型或微型提供的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认定证明佐证,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④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的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将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中附件《环境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⑤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投产品为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将对该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供应商同属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
28.1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9.1 |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评审方法和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内容。 |
32.1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37.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13000(不含税);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完成。 |
注:本表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差异,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二、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述服务及与之相关的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代理事宜的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供磋商邀请中所述货物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
3.资金来源
3.1 采购人已获得《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资金,计划用于支付本次磋商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4.合格的供应商
4.1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允许转包及违法分包。
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5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查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6不符合上述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5.供应商代表
5.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磋商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6.磋商费用
6.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7.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需要现场勘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适用法律
8.1 本次竞争性磋商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成员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9.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除所述各章节内容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期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0.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编制要求
11.1 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本采购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和条款。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1.2 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供应商可提交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备选响应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响应文件均无效。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响应文件均无效。
11.3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1.4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2.1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顺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提交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如下:
* 1)报价函
* 2)报价一览表
* 3)分项报价表(如适用)
* 4)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
*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6-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7)供应商的资格声明
7-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 8)资格证明文件
* 9)技术响应文件
* 10)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2.2 供应商应按12.1条规定的顺序编排,采用胶装形式装订成册,并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目录”。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本次磋商是否允许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磋商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13.2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
14.证明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详细说明;
(2)服务从买方开始使用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服务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
(4)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得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5)供应商认为的其他必要内容。
15.响应报价
15.1 响应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5.2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中应包含供应商提供服务及伴随的一切费用,总价包含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费、运输费、运保费及税金,但不包括其他费用。
15.3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要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报价函》和《报价一览表》。在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及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提供最终报价表。
15.4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单价或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报价中没有进行报价的内容,并且该内容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免除供应商的义务,采购人将视为该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
15.5 供应商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货物,须折合人民币(包含进口环节税)计入总报价中。
16.磋商保证金
16.1 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磋商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注:可凭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磋商凭据。
16.2任何未按“供应商须知第16.1条”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6.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18.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每套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磋商响应文件需打印并采用胶装形式装订,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和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8.4 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8.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9.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用封条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背面开口处密封。封口处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且在包装正面标明“正本”和“副本”。磋商响应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9.2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磋商保证金一起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表”字样。
19.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磋商地点。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磋商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1.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1.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及撤回
22.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2.2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六、评审和磋商
23.磋商小组
23.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磋商小组。评审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24.评审
24.1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间以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为准。
24.2 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磋商终止。磋商响应文件原封退回各供应商。
24.3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公布响应供应商名单。
24.4 磋商前由经推荐的响应供应商代表与监督人代表共同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通报检验结果。
24.5响应文件初审
24.5.1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关于资格条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24.5.2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对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得参加后续磋商。
24.5.3 资格性及符合性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响应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6 响应文件的澄清
24.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6.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5.磋商程序
25.1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每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磋商文件修正
(1)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代理机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将实质性变动后的磋商文件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5.3第二轮磋商
(1)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召集人和响应供应商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本须知“第26条”最终报价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2)第二轮磋商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本须知“第25.2条”磋商文件修正的要求,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磋商。第三轮磋商为最终的磋商。
26.最终报价
26.1 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且愿意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6.2 最终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
26.3 若没有对技术、商务做实质性修改或对技术、商务做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最终报价以上轮报价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26.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若供应商放弃最终报价且未做出书面说明的,将视为同意按照首次提交的响应报价进行评价。
26.5 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将最终报价表送达指定地点的视同放弃最终报价。
26.6本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响应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7.1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7.2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3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27.3.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服务的、或者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由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主要服务的,将对认定为小型或微型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磋商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认定证明佐证,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服务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的,将对该服务项目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3政府采购节约能源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节能产品,将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中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27.3.4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的规定。本次采购中如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将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中附件《环境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该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品目清单为准。
27.3.5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投产品为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6%的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8.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28.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0.成交结果公示
3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政府采购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八、授予合同
31.成交通知书
31.1在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2.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2.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使采购人蒙受的损失。
32.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本须知“第32.1条”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6.5条”规定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在此情况下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33.签订合同
33.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3.2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29.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九、质疑与投诉
34.询问
3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质疑
35.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或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超过一次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35.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质疑人参加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如报名回执等);
(七)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若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5.3 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已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采购文件第35.2条规定的;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质疑;
(四)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仅一次性提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4质疑函原件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传真、邮寄)。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起算。
35.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进行符合性检查,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供应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材料,供应商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出受理通知书。
35.6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35.2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35.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询问或质疑作出答复。
36.投诉
36.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6.2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后八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6.3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6.4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36.5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36.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37.采购代理服务费
37.1本次招标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最后中标供应商按预算总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请各位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具体收费标准中标人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税前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计算基数 (万元) |
货物招标 收费费率 |
服务招标 收费费率 |
工程招标 收费费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37.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保密原则
38.1 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8.2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应当遵守磋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磋商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8.3 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解释权
39.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0、未尽事宜
40.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参数 |
参考图片 |
A收货区 |
||||||
A01 |
落地电子秤 |
300KG |
1 |
台 |
说明:秤体防尘、防水性能好(IP66) |
|
B主副食库 |
||||||
B01 |
平板推车 |
600*900*800 |
2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B02 |
四层平板货架 |
1200*500*1500 |
4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B03 |
米面架 |
1200*500*300 |
5 |
台 |
说明:采用SNS304不锈钢方管 |
|
C蔬菜加工 |
||||||
C01 |
大单星水池 |
1000*700*800 |
6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C02 |
双层工作台 |
1800*800*800 |
2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C03 |
四层格栅货架 |
1200*500*1500 |
4 |
台 |
说明:采用SNS304不锈钢方管 |
|
C04 |
座地开水器 |
9KW |
1 |
台 |
说明:1、采用自动进水断水装置,防干烧、有缺相过载保护、箱体有保温性能,配底座。 |
|
D荤菜加工 |
||||||
D01 |
大单星水池 |
1000*700*800 |
2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D02 |
杀鱼台 |
1500*700*800 |
2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D03 |
座地开水器 |
9KW |
1 |
台 |
说明:1、采用自动进水断水装置,防干烧、有缺相过载保护、箱体有保温性能,配底座。 |
|
D04 |
四层格栅货架 |
1200*500*1500 |
2 |
台 |
说明:采用SNS304不锈钢方管 |
|
E主厨区 |
||||||
E01 |
四门冰箱《风冷》 |
1220*730*1950 |
3 |
台 |
说明:采用优质不锈钢磨砂板 1、整机内、外全钢,温度范围:+5℃~-5℃ 2、制冷剂:R134a #冷柜应符合CVC02043-2015《CVC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节能认证》认证规则的要求,取得中国电器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 |
|
E02 |
四层格栅货架 |
1200*500*1500 |
2 |
台 |
说明:采用SNS304不锈钢方管 |
|
E03 |
双层工作台 |
1800*800*800 |
5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E04 |
双通工作台 |
1800*800*800 |
4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E05 |
拼台 |
400*1100*800 |
4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
|
E06 |
电磁双头大锅灶 |
2000*1100*(800+400) |
3 |
台 |
材质说明:采用优质304不锈钢板 |
|
E07 |
电磁单头单尾炉 |
1050*1100*(800+400) |
1 |
台 |
材质说明:采用优质304不锈钢板 #电磁灶应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5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有效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 |
|
F面点间 |
||||||
F01 |
双层工作台 |
1800*700*500 |
1 |
台 |
说明:采用SUS304不锈钢磨砂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