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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厨具设备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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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2021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招标详情

西南石油大学2021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1年07月12日 16:1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西南石油大学2021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家具用具/厨卫用具/厨房操作台

采购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行政区域四川省公告时间2021年07月12日 16:1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王勤、尚利、袁小春(采购人代表)
总成交金额¥19.9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静、肖坤良
项目联系电话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30
采购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028-83032344
代理机构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楼150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贾静、肖坤良;联系电话: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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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0730-216012CD0439(招标文件编号:0730-216012CD0439)

二、项目名称:西南石油大学2021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汉利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成都大道南二段16号

中标(成交)金额:19.9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广汉利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蒸饭柜;蒸饭柜;六门冰箱;和面机;抽油烟机;绞肉机 广汉利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汉利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凯美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银鹰炊事机械有限公司;广汉利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金标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1200*900*1800LS-ZG-25;1855*1750*650LS-ZG-35;1810*700*1915QH1.6L6D;980*510*1010HWY50Ⅳ;1460*1760*2095LS-HC-28;620*460*750JBSD-23B。 1批 10800元;12800元;4600元;7000元;19800元;4000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勤、尚利、袁小春(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成本+合理利润”原则下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2398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南石油大学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028-8303234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楼1508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贾静、肖坤良;联系电话: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静、肖坤良

电 话: 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30

1 项目编号:0730-216012CD0439 项目名称:西南石油大学 2021 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西南石油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1 年 07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25 第六章 评审方法…………………………………………………………52 第七章 采购合同(草案)…………………………………………59 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受西南石油大学(采购人)委托,拟对西南石油大 学 2021 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 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磋商编号:0730-216012CD0439 2.磋商项目:西南石油大学 2021 年后勤餐饮设备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1.预算金额:24.7 万元 2.最高限价:24.7 万元 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采购需求:本项目共 1个包,清单见下表。 序号 采购标的名称 数量 所属行业 1 蒸饭柜 2台 工业 2 蒸饭柜 4台 工业 3 六门冰箱 8台 工业 4 和面机 1台 工业 5 抽油烟机 4台 工业 6 绞肉机 1台 工业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1 年 07 月 02 日 09:00 至 2021 年 07 月 08 日 17:00。 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及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者,请登录中航招标网 4 (http://bid.aited.cn)完成注册(无需办理付费会员),然后选择相应的项目缴费 购买即可。 提示:①付款时请使用网银支付,暂不接受支付宝、微信和手机 APP 付款; ②我公司将为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开具电子发票,并推送至供应商下单 时预留的电子邮箱,请务必确保邮箱地址正确; ③网站注册咨询电话:4006722788,项目具体事宜请咨询采购代理机构。 3.磋商文件售价:文件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07 月 12 日 10:3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及开启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777 号中航国际 交流中心 A 座 1502 注: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或在规定 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将被拒收。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07 月 12 日 10: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 3个工作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西南石油大学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 8号 邮 编:610500 联 系 人:彭老师 电 话:028-83032344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777 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 A座 1508 邮编:610041 联系人:贾女士、肖女士 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30 传真:028-86266722 电子邮件:382226361@qq.com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 价 (实质性要求) 人民币 24.7 万元; 说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拒 绝。 2 报价货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 3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4 不同供应商提供同 一品牌产品,或者在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 目中提供的核心产 品品牌相同时的处 理规则(实质性要 求)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 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 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 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 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 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 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项目核心产品:抽油烟机。 5 是否允许合同分包 (实质性要求) □允许 ?不允许 6 报价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 7 供应商应提交的文 件(实质性要求) 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 3、电子文档1份。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9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5%。 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西南石油大学 账号:12510000452189430X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都支行 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履约保证金。 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应满足但不限于以 下要求: (1)中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6 (2)保函需明确受益人为“西南石油大学”; (3)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不低于本项目要求提交的履约 保证金的金额; (4)保函担保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本项目的履约期限; (5)在收到采购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10 个工作 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直至保函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起,乙方按 约履行售后服务一年后,采用非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 金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在担保有效期后,担保责任终止。 递交和退还保函原件时乙方须到甲方现场提供以下证明 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②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复印件。采购人逾期退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 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 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单 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 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 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 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件作为无效 处理。 11 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中小企业的项 目,投标人所投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给予投 标人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投标人应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相应标准,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 明函》; 2、监狱企业应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且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证明文件的;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 7 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2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 少数民族地区的发 展(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综合得分 相同时,排名优先。 13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 询渠道、截止时点 及使用规则 (实质性要求)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同资格审查时间。 使用规则:磋商小组将于资格审查时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 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 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 间和地域范围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属于联合体的, 其中任意一方的信用信息不满足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拒 绝。 14 强制认证产品 (实质性要求) 1. 报价产品如涉及 3C 认证的,该认证证书可不在响应文 件中提供,成交人应在履约验收时向采购人提供,未提供 或不能提供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2. 依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 号)的规定,结合“关 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 〔2019〕19 号)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如报价产品涉及清单中“★”标注产品,必须提供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 书复印件或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认证截图证明,否则 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 15 进口产品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 1.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 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 境地区。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 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 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 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 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3.对于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 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将实行优先采购政策。(需 提供技术转让书或签订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协议) 16 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http://www.ccgp.gov.cn/) 上发布。 17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贾女士、肖女士 8 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603、630 18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 求(邮件通知)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领取成交 通知书。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602 19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 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部分的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 复。 联系人:贾女士、肖女士 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603、630 2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质 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代理机构可转达),其他部分的质 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贾女士、肖女士 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603、63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 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 程序环节的质疑。 3.供应商质疑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令第 94 号),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质疑函》范本。 2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22 代理服务费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 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下浮 20%收取,由成交人 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成都锦官城支行 账号:128903954510601 特别说明:如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为 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9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西南石油大学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一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等, 连同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等(非控股子公司除 外),只能由一家参加同一分包的磋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4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 5.5 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 10 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 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的,联合体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 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应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 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 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 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如项目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交款方式:详见须知前附表。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 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 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 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其他情形: ①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②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③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④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 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 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 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 任。 9.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需在响应 文件中说明。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 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 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 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 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 12 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 求。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 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公告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 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将在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 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具体情况以须知前附表为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 括以下部分: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要求对供 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3.2 其他响应文件。 13.2.1 技术部分 (1)响应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如果本次采购的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审 批制度,则供应商须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如产品本身需要取得注册证的, 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响应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 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服务应答表; (4)产品彩页资料;(如涉及) 13 (5)产品工作环境条件;(如有要求的提供) (6)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7)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 厂家);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2 其他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1)磋商函; (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4)商务应答表; (5)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售后服务;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 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 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提供的外文资料将被视为无效 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 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 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4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其他响应文 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电子文档(壹份)。(实质性要求)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单独装订。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 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 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 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同一类型 文件在文件首页盖章或盖骑缝章视为有效,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 的除外),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实质性要求) 18.7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否则 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图、表及证件等除外),逐页编码。 18.10 电子文档应为正本扫描件。 18.11 本磋商文件要求中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 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密封(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信封上正确标明“资格性响应 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字样。 19.2 标注 响应文件外包装信封应注明以下内容: (1)项 目 编 号 : (2)项 目 名 称 : (3)分 包 号:(如有分包时填写) (4)供应商名称: 15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实质性要求)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 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报价表(详见 最终报价表)并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中不必报价。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 接受,并按无效报价处理(实质性要求)。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实质性要求)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 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 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 定处理。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16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 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 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 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4)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记录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 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 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 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人确定采购结果后及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发放成 交通知书。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7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 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 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 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 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 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5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采购合同交采购代理机构, 原件和扫描件均可。(扫描件发送至 2941741850 @qq.com,邮件命名为“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若项目允许分包,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履行合同 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 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4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 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18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 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 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 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 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如项目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1.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 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履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 收。 33.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验收合格通知书到采购人指定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验收结果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同时报告本项目 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 信档案。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供应商禁止行为 19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 证明材料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 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 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或采购服务、工程的 20 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1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财务状况证明复印件; 4. 社保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5. 承诺函原件;(见响应文件格式) 6.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7.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8. 如因供应商单位性质无法查询信用信息的,供应商此处应针对单位信用提供承诺 函原件。 注:1.以上文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具体材料要求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22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 求 一、技术/服务要求(在技术/服务应答表中进行应答) 序号 设备名称 技术指标 数量 1 蒸饭柜 1、两门,24 盘,使用天然气,全体不锈钢。 2、柜门、柜身采用国标 201# 1.5mm 国标磨砂不锈钢板; 3、柜身、支撑采用国标 201# 1.2mm 磨砂不锈钢板; 4、配旋转式不锈钢门把手,点火枪、观察孔,排烟管 隔热处理;配旋转式不锈钢门把手,点火枪、观察孔, 排烟管隔热处理; 5、炉头配备红外线静音节能炉头。 2台 2 蒸饭柜 1、三门,36 盘,每盘蒸饭量 5KG 生米。 2、外形尺寸 1855*1750*650mm,尺寸±100mm。 3、使用天然气。 4、箱体采用 304#1.2mm 不锈钢磨砂板制作,炉架采用 国标≥40 角钢,酸洗、磷化防锈工艺;箱体采用双层保 温处理,扳扣式渐进 2门锁;密封圈采用硅胶密封条, 全不锈钢铰链;配置自动进水补水装置,防止干烧;采 用红外线节能燃烧器,节能不用电;采用余热利用水箱; 5、产品依据 GB 30531-2014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及 CJ/T 187-2013 燃气蒸箱标准、干烟气中 的 CO(a=1)含量≤0.08%,热效率≥86.5%,提供 CMA 标识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 4台 3 六门冰箱 1、六门,冷冻、冷藏双温, 2、总有效容积:1230L(上 600L/下 630L), 3、外型尺寸:1800*740*1893mm,尺寸±100mm,容积 ±10L,额定电压 220V。 8 台 4 和面机 1、工作效率:50KG/次,400KG/H; 2、整机外壳采用不锈钢制作,304 不锈钢搅杆; 3、电机功率 2kw,电压 380v/50hz; 4、尺寸:955*570*1060,尺寸±100mm,功率±0.2kw。 1 台 5 抽油烟机 1、抽风风柜材质采用 304# 1.2mm 优质不锈钢板制作, 后倾式离心通风机,箱体框架采用拼装形式,结构紧凑 坚固。 2、功率:22kw,转速:720r/min,风量:33500-53500m 4 台 23 ?/h,压力区间:990-890pa,运行噪音:≤80dB(A) 3、配 7米风管,采用国标 1.2mm 优质镀锌板制作,包 含旧风管拆除,新风管安装等所有材料及工序。 6 绞肉机 1、整体材质为不锈钢;外形尺寸:550×553×663mm, 尺寸±100mm;料斗容量:15L,容量±1L;出口直径: 98mm; 2、孔板尺寸:3,4,5,6,8,10,12,14,16,18,20mm (标配 1种尺寸可选); 3、产量:500Kg/H(按 8mm 孔板),产量±50kg; 4、电压:380V 50Hz,功率:2.2Kw,功率±0.2 千瓦。 1台 二、合同主要条款(在商务应答表中进行应答) *(一)项目履约时间、地点: 1.项目履约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2.项目履约地点: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 8号西南石油大学校内指定地点。 *(二)付款方式: 若中标后、合同签订前不存在质疑、投诉、举报或不存在技术指标有争议的情况 下,设备全部到货凭用户签收单支付合同金额的 80%,设备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 余款;若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存在质疑、投诉、举报或者对投标产品技术指标有争议 的情况下,合同整体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100%款项。 (三)售后服务: 1.质保期 36 个月,免费质保期从合同整体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之日算起。 2.如果供应商所供设备在使用时出现故障,则供应商应在 4小时内作出服务响应, 72 小时内到场服务解决,保证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进行。 3.在免费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工作的,供应商应免费 更换不低于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新设备。 注:若本项目各产品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要求。 *(四)验收方法和标准 1.设备到达现场后,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在场情况下当面开包,共同清点、检查外 24 观,作出验货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后开始安装调试。 2.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 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生产厂商提供的原厂正品出货证明材 料(非装箱清单组成材料)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部署调试。验收合格条 件如下: (1)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产品技术资料、装箱单、授权文件等资料齐全; (3)在产品(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部署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采购人对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验收 意见。 注: 1. 本章中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内容条款为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 本章标注“*”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允许有负偏离。 3.本节商务要求中,如各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以各产品要求为准。 4.项目要求中如列明品牌型号的,均为参考。供应商所报产品技术不低于所列品牌型 号即可。 25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 具有强制性,但应体现格式中的主要内容。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 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 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26 一、资格响应文件(格式) 注:所有资格响应文件均应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 27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实质性要求) 注: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在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 年检;②在有效期内。);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注:在有效期内); 以上三款要求:已实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须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即具有以上三点效力。 28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 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编号:XXXX)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 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委托其他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与本项目磋商时适用此格式; 2、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 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 件。 4、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 5、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9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本项目磋商时适用此格式。 30 3.财务状况证明(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中任一一项均可: (1) 2020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 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2) 供应商 2020 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 供应商 2021 年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因经费来源不一样,此处不做统一要求,供应商根据单位实 际情况,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证明即可。 31 4.社保和纳税证明(实质性要求) 社保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 2021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 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 纳税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 2021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 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2 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实质性要求) 注: (1)资格审查人员将于资格审查时按照须知前附表要求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并 将记录存档。经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由于供应商单位性质无法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进行信用信息查询的,供应商应 就单位的信用进行书面承诺,此处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3 6.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本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 已经在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 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 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六、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 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 采用了我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经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 用。 七、所提供产品涉及国家规定强制采购范围内的,均符合相关要求。 八、我方承诺没有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 34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 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 期:XXXX。 35 7.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格式一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 (公司名称) 及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名字) 无行贿犯罪记录。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X。 格式二(因单位性质,无法定代表人的,采用该格式)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 (单位名称) 及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名字) 无行贿犯罪记录。 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X。 36 8.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单位)承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日期:XXXX。 37 二、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38 9.磋商函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 “ 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磋商文件,决定参加 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 1、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和服务。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1 份。 4、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日历天。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 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一旦我方被确定为成交人,我方同意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成交服务费。 磋商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39 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其他 (在对应类别勾选)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在对应类别勾选)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财务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说明:本表中“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将依照相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供应商应 如实勾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40 11.技术/服务应答表 序号 设备名称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 响应/偏离 (正、负) 正、负偏离描述 注: 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的要求进行逐条应答。 2.偏离部分应明确作出偏离描述。 3.磋商文件中要求对该部分内容提供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否则不予认可。 4.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 41 - 12.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磋商文件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应答 响应/偏离 注: 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将相应商务要求列入此表并逐条应答。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日期: - 42 - 13.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 人员 注:1.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表格内容; 2.以上人员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 43 - 14.报价产品介绍 注: (1)报价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如果本次采购的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审批制度, 则供应商须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件复印件;如产品本身需要取得注册证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 件。) (2)报价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 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产品彩页资料;(如涉及) (4)产品工作环境条件;(如有要求的提供) (5)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6)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 44 - 15.售后服务 - 45 - 1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1.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表格内容; 2.以上业绩应按磋商文件评审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 46 - 17.知识产权说明 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我方针对本项目的知识产权作如下说明: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采用□自有知识成果/□第三方知识成果。我方承诺使用该知识 成果后,将免费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 (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采用知识成果。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XXXX。 注:1.供应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知识产权说明,并在相应□中打“√”; 2.供应商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修改知识产权说明的内容,但应满足本项目关于知识产权 的规定。 - 47 - 17.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 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注: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48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说明: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49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 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期: - 50 - 18.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 本次采购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不必提供。 - 51 - 19.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设备名称 制造商家及规 格型号 数量 投标单价 (万元) 投标总价 (万元) 是否属 于进口 产品 原产地 1 2 ... 报价合计(小写): (大写):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及其运输、保险、 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本最终报价表不需要封装在响应文件中; 3、最终报价表是在通过相关评审后,向磋商小组单独密封递交的文件, 需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最终报价表可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 最终报价时手工填写。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 年 月 日 - 52 - 第六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 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 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 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 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 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 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 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 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 53 - (5)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除 2.1.2 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出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 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审 的,将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 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 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 磋商。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将 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磋商。 2.3.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3.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3.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3.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3.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 54 -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4 最后报价。 2.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4.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 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 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 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4.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 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 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2.5 比较与评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止一家时,由评审小组采用综 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 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仅有一家时,应在保证 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2.6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 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7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 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将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 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 - 55 - 代理机构将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 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 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 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 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0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 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 56 - 2.11.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没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限 价)。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进行独立评分,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35 分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35。 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涉及价格扣除 的按须知表执 行 2 技术要求 50 分 报价产品全部满足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 满分 50 分。每有 1 条负偏的,扣 5 分,扣完为止。 3 履行能力 10 分 提供供应商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类似业绩,每有 1 份 - 57 -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 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10 分。 注:提供加盖供应商鲜章的销售合同(至少包括合同首页、 销售清单页、签字盖章页)。 复印件内容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视为未提供 4 售后服务 4 分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3 分。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得 0 分; 2、质保期每延长 1 年(延长不足 1 年的不算)加 0.5 分, 最多可 1 分; 5 节能、环 境标志、 无线局域 网产品 1 分 投标产品认定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或者政府采购环境标 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 1分。非政府采购节能、 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强制要求 采购节能产品的除外) 注:报价产品属于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的,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报价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 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的,列出产品所在文号、页 码,并复印该页附后。 - 58 -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 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 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 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 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 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 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 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 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 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 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59 - 第七章 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特别提醒: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得偏离采购文件要约及响应文件承 诺的实质性内容) 甲方(买方): 西南石油大学 合同编号:XXXXXXXXXX 乙方(卖方): XXXXXXXXXXX 签 订 地:成都市新都区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 政采备案号:XXXXXXXXXXXXXX 招标编号:XXXXXXXXXXXXXX 采购计划号:XXXXXXXXXXXXXX 经费来源:XXXXXXXXXXXXXX 预算: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采购 项目甲方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 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 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 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内容 序 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数量 (台/套) 单 价 (人民币: 元) 总 价 (人民币: 元) 质保期 详见附表 详见附表 详见附表 详见附表 详见附表 详见附表 详见附表 中标总价为:XXXXXXXXXXXXXX,大写:XXXXXXXXXXXXXX。 - 60 - (一)、以上价格已包括运至安装地点的(含上下车费、上下楼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培训费、验收有 关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总和。 (二)、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如下帐户汇入 XXX 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满一年(验收合 格之日算起)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1)户名:西南石油大学;(2)纳税人识别号:12510000452189430X; (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 8 号;(4)电话:028-83032358; (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新都支行;(6)账号:22824101040014888。 二、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定生效后 XX 个月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通过甲 方技术验收。 2、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包装 厂家标准包装,由乙方负责。 四、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属本合同附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合 同中已说明的内容,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未说明的,乙方在投标书中明确表示 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其余情况视为响应招标文件, 以招标文件为准;乙方在投标书中描述前后有矛盾的,以对甲方有利的描述为 准; 2、设备(软件)到达后,甲方根据合同及装箱单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 产品的型号、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解决,否 则即视为迟延履行。 3、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软件)、零配件、材料等应是全新的,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型号规格和相关的国家标准。有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外表美观, 质量可靠,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五、保修及售后服务内容 设备(软件)的免费保修期 XX 个月(若附件设备清单中单独注明的以清 单中注明的质保期为准),免费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终身负责维修。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 61 - 顺序 付款条件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 备注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七、责任承担 (一)乙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必须符合国际、国家及生产厂家质量要求及技 术标准之规定的合格的全新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品的质量或要求与 合同不符,或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索赔。 2、货期保证 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日期供货。 如果乙方在备货期内出现所供产品停产等情况,则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 不低于合同所规定的品牌、性能的并经甲方认可的替代产品,其一切费用由乙 方承担。 3、安全责任 设备(软件)未验收合格前的运输、安装、调试等所有环节的安全责任均 由乙方承担。 4、售后服务保证 如果乙方所供设备(软件)在使用时出现故障,则乙方应在 4 小时内作出 服务响应,72 小时内到场服务解决,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进行。乙方未按合同 约定到场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按合同总额的 0.5%支付违约金。 在免费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因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不低于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新仪器(软件)或直接 解除合同,并可依据在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甲方责任 1、按时付款保证:甲方必须于本合同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 2、安全维护保证:甲方应按正确方式进行设备操作,若操作不当引起的损 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 62 -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按合同总额的 10%作为赔偿对方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安装调试合格,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 费,每推迟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 0.5%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 额为合同总价的 20%,并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必须符合国际、国家及生产厂家质量要求,同时 满足本合同及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退货,乙 方并需另支付合同总额的 10%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遇人力不可抗因素(如战争、地震、道路塌方、洪 灾及电力原因等情况),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 履行合同的理由、延误时间等通知对方,双方另行约定合同的履行时间。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直接向成 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柒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两份,每份均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乙方单位:XXXXXXXXXXX 甲方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 8 号 乙方地址: XXXXXXXXXXXXX 甲 方 盖 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 方 盖 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 63 - 电 话:028-83032344 电 话:XXXXXXXXXXXX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序 号 部委 名称 规章名称 规章条文 「较大数额罚款」简易标准 国务院组成部门 1 公安部 《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 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 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 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 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 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 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 地方规定执行。 2 财政部 《财政机关 行政处罚听 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 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 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较大数 额罚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财政部以及专 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 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 5000 元以上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5 万元以上罚款。 - 64 - 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 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 教育部 《教育行政 处罚暂行实 施 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 (四)、(五)、(六)、(七)、(八)、 (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 前,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 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 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4 司法部 《司法行政 机关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 规定》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 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人处 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 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 应急管 理部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 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 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 罚款为 1 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 万元以上。 6 生态环 境部 《环境行政 处罚听证程 序 规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 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 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 品价值)5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 收非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 - 65 - 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 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7 人力资 源与社 会保 障部 《劳动行政 处罚听证程 序 规定》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 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 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8 工业和 信息 化部 《通信行政 处罚程序规 定》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 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 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 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罚款10万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 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9 自然资 源部 《测绘行政 处罚程序规 定》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 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 证:(一)取消测绘资格;(二)停止测绘活动、 停止地图编制活动;(三)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测绘成果;(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 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 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海洋行政 处罚实施办 法》 第四十一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 政处罚的案件:(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 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 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 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 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二) 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 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 - 66 - 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 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10 国家卫 生健康 委员会 《卫生行政 处罚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 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 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 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卫生 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 证。 11 交通运 输部 《交通远输 行政执法程 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 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 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 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 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 照对自然人处 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0 万元以上执行。 12 水利部 《水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 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 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3 农业农 村部 《农业行政 处罚程序规 定》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 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 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 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 67 - 14 商务部 《商务部行 政处罚实施 办法》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 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 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 3 万元以上(不含 3 万元)罚款或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 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 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 知书后 3 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 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 复核。 15 国家文 化与 旅游部 《旅游行政 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 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 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 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 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 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地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 为 1 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6 中国人 民银行 《关于确定 中国人民银 行举行听证 的较大数额 罚款幅度的 通知》 /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 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 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 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国务院直属机构 17 海关 总署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听 证 办法》 第三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 登记、对公民处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 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 68 - 18 国家市 场监督 管理 总局 《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 罚听证暂行 办法》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 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 定。 19 国家税 务总局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程 序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 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之前,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 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 国家版 权局 《著作权行 政处罚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 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 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 理。 21 国家广 播电视 总局 《广播电影 电视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 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 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 (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22 中国气 象局 《气象行政处 罚办法》 第四十六 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 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万元(不 含 3 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 “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 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 69 - 23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 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 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 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 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 暂停、撤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 业务许可;(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从业资格;(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 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 5 万元以 上;(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 30 万元以上;(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24 中国银 行保险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银保监 会行政处罚办 法》 第六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 较大数额的罚款;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 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 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 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 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 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 罚款;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 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 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 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 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 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 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 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 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 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 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 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70 - 25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国家外汇管 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第三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 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二)责令 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 可证;(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前款 (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 人的违法行为处以 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 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26 国家烟 草专 卖局 《烟草专卖行 政处罚程序规 定》 第四十四 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 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 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27 国家林 业和草 原局 《林业行政处 罚听证规则》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 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 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8 国家铁 路局 《违反<铁路 安全管理条 例>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 第七十六 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 处以 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 以上的罚款。 - 71 - 29 中国民 用航 空局 《中国民用航 空行政处罚实 施办法》 第四十一 条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 门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 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 罚的,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制作《民 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不少于 人民币 30000 元的罚款;(二)吊销经营许 可证或者执照;(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 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 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 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 关案卷。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 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 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0 国家邮 政局 《邮政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 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 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的;(三)较 大数额罚款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 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 31 国家档 案局 《档案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 规定》 第二十三 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 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 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 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 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72 - 附件 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73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74 -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75 -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76 -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