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标的按现状招租,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经营范围:以出租方整体配套项目为经营目的。经营预包装食品、副食品、冷饮、日用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日常百货。不得出售“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变质产品、“危禁”产品,不得现场加工产品。
4.经营方式:在出租方的监督下,承租方自行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租赁期限:合同期为二年,采用1+1的方式:成交后签订一年合同;出租方成立工作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负责民意调查,民意调查满意度达80%以上,双方合作满意,配合默契,再续一年至合同期满。如果不达标,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另聘合格公司来学校承租,期限以学年度为限。承租到期,承租方须自动将全部设施、货物搬出。否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搬出,不作任何补偿,因强制措施搬离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经营要求:
(1)★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不得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全部保证金和已交管理费,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须以出租方整体配套项目为经营目的,配合学校服务作为经营宗旨,并服从学校管理、监督。
(3)承租方开业前,须自行办理经营超市的各种证照(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由出租方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只能经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商品,禁止经营饭堂服务范围内的项目(即不能经营米粉、汤圆、牛杂、炸馍、饺子、粽子、面包等食品,也不允许火煮其它食品或变相加工其它食品销售),不允许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农药等有刺激气味、娱乐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经营活动;禁止经营烟、酒、辣条、瓜子、甘蔗、西瓜、棋牌类等商品。
(4)不得出售“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变质产品、“危禁”产品。一旦发现,上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另外因出售上述产品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若师生因饮食小卖部的食品而食物中毒或出现其它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另聘合法的公司,不退回履约保证金。
(6)为保证学校饭堂的正常经营,小卖部不得出售自主经营生产的各类熟食品及其他加工熟食。
(7)承租方须严格保证经营食品及物品的质量,不得经营过期、变质、腐烂等不合格物品。
(8)严格遵守出租方作息及开放时间,营业期间不得影响学生的上课。做好门前相关的卫生清洁工作。承租方须注意道德行为规范,店面从业人员要衣着整洁,注意仪表,配合出租方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出租方和上级部门安全、卫生、文明服务规范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店门之外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不得有任何因承租方经营的商品及其包装物散落乱抛造成的环境破坏。小店门前三包、四周2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归承租方负责打扫。
(9)承租方所需水、电费用,及设备添置费用自理。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负(由出租方抄表按实际读数全部上交上级部门)。
(10)小卖部必须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承租方销售所有物品价格必须严格控制,价格不得超过其公司校外连锁店之价格(如有)。
(11)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转让、转租、分租经营场地,否则收回场地,终止租赁合同。
(12)★承租方按时交纳管理费,由出租方开具非税收费单据,承租方按照要求上交上级财政部门。
(13)经营期间,承租方需装修包括水管电线的铺设等应先提供装修方案和图纸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且在安全和不影响房屋主要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责。因承租方过错导致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未再续约的,其自行投资的固定装修物(不动资产)不能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含天花板装修,水电管线等)。
(14)签订合同前,承租方须交缴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万元给出租方,经营期间无违约,合同期满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回保证金,违约按约定处理。
(15)未经出租方同意(书面的认可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出租方名誉与第三方产生任何形式的交易,不得转包第三方或以在公司内部个人承租的方式经营。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全部保证金和已交管理费,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6)成交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愿意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租方有权不退回全部保证金。
(17)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即在经营过程中,自负盈亏。如出现经营不善而亏损时,完全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因承租方自行中途退出的,其所交全部保证金将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回,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8)小卖部应建立销售台账,负责对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认证、评审和考核。所有原材料供应商均符合学校的要求,成为备用或选用供应商,每季度对所有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指标包括:货品质量、供货的及时性、性价比、响应速度等。对所有合格和被选的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档案并索取所有资质资料,以备学校和相关部门查验。
(19)承租方所售卖的食品必须有进货单据票据,并按批次进行登记,随时接受出租方的抽查。须保留完整的票据,方便出租方对食品来源进行溯源追踪。
(20)承租方需要在正式营业前购买相关商业保险100万,以防突发事故。
(21)经营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承租方经营过程中需落实安全用电。
(22)经营场所内允许承租方增设桌椅等设施,但承租方需勤打扫,保持设施良好干净。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将上述增设设施一并搬离,承租方经通知仍不搬离的,由出租方处理,不作任何补偿。
7.不能在上课、午休、晚寝等时间内营业,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8.本次项目采用全包干的方式承租,由承租方承租及负责挂牌公告对承租方要求的一切事宜及责任,自负盈亏,出租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补贴。承租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伤赔偿、社保等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9.承租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租或分租。承租方需谨慎认真选聘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规以及校规、校纪,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能与师生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违规者或收到师生投诉的,出租方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如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校园管理工作,出租方有权与承租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不需退还已收取的管理费。承租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撤场。
10.出租方有权在签订合同时经教代会同意对项目方案作适当修改调整。(不影响挂牌公告实质性内容)
11.出租方有权组织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到符合总体要求的承租方正在运营的本市小卖部、超市考察,考察意见作为最后评标参考意见。
12.承租方承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进货渠道为合法进货渠道,如承租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索赔及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3.各意向承租方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承租方获取有关编制挂牌公告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己承担。
14.承租方在经营过程时,如有要求出租方配合情况,请给予说明。
15.★特别说明:如因上级政策变化调整,则按照新的文件政策执行。
16.★承租方经营价格不高于开发区内三家连锁超市(万盛超市、万福超市、家家乐超市)及乙方社会公开经营连锁超市(不含医院、机场、高档社区等高端消费场所)的最高零售价出售商品。如承租方调升商品价格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调价。
17.★违约责任:
(1)承租期间,一旦发现小卖部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将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同时校方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扣减5000元,第三次发现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承租期间,小卖部应平价供应各类商品,在平日检查或学生举报销售商品中有高于市场价的,一经核实,小卖部应赔偿购买者3倍于投诉商品价格的罚金,同时校方有权扣减履约保证金1000元。
18.合同期满的原承租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原承租方在报名时必须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19.以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栏中所称的保证金等同于押金。
20、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最终由上林县镇圩瑶族初中进行解释。
21.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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