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系统发布时间:2021-07-14 16:23
一、项目编号 | |||
510184202100032 | |||
二、项目名称 | |||
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畅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2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最终报价:6816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 服务时间: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 服务范围: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王平,钟芳明,曾庆伟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收款单位: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银行账号:677868681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945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监督投诉单位:崇州市财政局,028-82313883;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按照崇州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息融资实施方案,提供以下单位联系方式:成都农商银行崇州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任艳菊13881851255;崇州上银村镇银行,部门总经理 杨彦铭13981735391;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部门经理 何莉15982110977;中国银行崇州支行,分管主任 龚才兵18081054180;重庆银行崇州支行,业务部经理 李盛18108259677;工商银行崇州支行, 分管科长 曲希 17760374425;3.备案号:(2021)0151号。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崇州市公安局 | ||
地址: | 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大道28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彭老师;联系电话:028-82208090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65731881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老师 | ||
电话: | 028-65731881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采购项目编号:510184202100032
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
崇州市公安局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1年6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6895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8
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8
第四章 供应商和供应商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36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8
第六章 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 40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须知 47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48
第九章 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52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 53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61
第三部分 最终报价函 73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214 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崇州市公安局委托,拟对“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下述采购项目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并提出报价。
一、采购项目名称: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采购项目编号:510184202100032。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四、采购内容概况:本项目共1包,为崇州市公安局购买监所餐饮服务采购。(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五、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2、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截止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六、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支持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项目。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中标,可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
崇州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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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支持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项目。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如中标,可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以下银行开展崇州市本级“政采贷”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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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联系人及方式 |
融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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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商银行崇州支行 |
业务部客户经理 任艳菊 13881851255 业务部客户经理 骆晓峰 13551850363 业务部经理 陈晓阳 13438190630 |
1、授信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类:最高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总金额的85%; 承兑汇票及保函类: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5%。 2、授信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年,主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付款周期确定。贷款期间可展期1次,可提前还款。 银行承兑汇票(纸质)不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电子)不超过1年。 保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付款周期确定。 根据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采购款项支付进度,增加适当宽限期设置还款计划。 3、利率定价: 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对地处贫困地区的供应商实行更加优惠的定价。 4、办结时间:原则上从资料齐备到审批通过在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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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
副行长 龚真真17740215212 部门总经理 杨彦铭13981735391 副总经理 黄龙 13348884865 客户经理 羊孝丽15884577260 客户经理 尹翔 13982166628 客户经理 吴翅飞18982275308 |
授信政策 担保方式:信用 授信期限:不高于采购合同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利率水平:基准上浮 30% 放款时限:审批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 授信成数:最高不高于合同总价款的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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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崇州支行 |
副行长 陈东江13980843688 部门经理 肖毓 13882110585 副经理 何莉 15982110977 客户经理 唐雪姣13689013376 客户经理 王羽 13568936607 |
1、授信额度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测定授信额度理论值,最高可贷合同总金额的70%,原则不超过 1000万元。小微企业单户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融资期限 融资到期日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后3个月(含),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3、融资利率 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30%。 4、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方式。贷款期限 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季)分期还本付息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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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崇州支行 |
分管行长 王勇 82313560 13980969703 分管主任 龚才兵 82276832 18081054180 |
授信额度:单一合同项下信用授信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的7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最长不超过一年。 担保方式: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可采购取房地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 执行利率:按年化 4.5675%执行;非普惠金融贷款企业,在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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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崇州支行 |
业务部经理 李盛勇 18108259677 小微业务部副经理 |
授信额度:单一合同项下信用授信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的80%,目前暂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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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崇州支行 |
余蓥 13550034115 小微业务部客户经理陈文韬 13547927235 分管行长: 张樱川 13882296300 分管科长: 曲希 17760374425 客户经理: 余波 13688482133 客户经理: 华昌庚 15828604669 |
执行利率:申请人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定价,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 融资额度 1、采用信用方式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追加以政府采购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增信(以下统称“增信措施”),有增信措施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且一般不超过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 70%,但最高不超过80%。 执行利率:“政采贷”业务定价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根据不同客户情况合理确定。 还款方式:“政采贷”贷款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应收账款的回款特点确定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但须按月付息。 |
崇州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银行联系方式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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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联系人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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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商银行崇州支行 |
业务部客户经理 |
任艳菊 |
13881851255 |
崇州上银村镇银行 |
部门总经理 |
杨彦铭 |
13981735391 |
中国农业银行崇州支行 |
部门经理 |
肖 毓 |
13882110585 |
中国银行崇州支行 |
分管主任 |
龚才兵 |
18081054180 |
重庆银行崇州支行 |
业务部经理 |
李盛勇 |
18108259677 |
工商银行崇州支行 |
分管科长 |
曲 希 |
17760374425 |
七、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售价:
网络报名获取,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8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以下资料扫描发送至3263200958@qq.com:
1.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加盖鲜章,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3.报名登记表,供应商登录www.scbidding.com,点击“下载专区”下载报名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并加盖鲜章。
注:(1)供应商报名时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如信息有变更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信息错误对其参加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报名资料的递交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截止时间未到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磋商活动。
(3)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若有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将按照供应商报名时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并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若供应商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代理机构,若因供应商预留的联系方式错误而导致通知无法收到,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本次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报名资料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进行通知。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7月8日上午11:3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磋商时间、地点:2021年7月8日上午11:30(北京时间),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十、本项目相关信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公示。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崇州市公安局;
地 址:崇州市崇阳街道西河大道28号;
联 系 人:彭老师;
联系电话:028-8220809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7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最高限价:7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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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鲜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3 |
政府采购 扶持政策 (实质性要求)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价格扣除不适用。 |
4 |
评审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5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6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
7 |
开标、评审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
8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9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应当直接向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并由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受理和回复。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10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应当直接向代理机构依法提出,并由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受理和回复。 联 系 人:谭老师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87号8栋4楼 |
11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崇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2313883。 地址:崇州市永安中路1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的规定,①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12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3 |
服务费 |
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收款单位: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银行账号:677868681 |
14 |
承诺提醒 |
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15 |
其他 |
备案号:(2021)0151号 |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指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崇州市公安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响应招标、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本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5 本磋商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磋商文件凡是要求“单位(供应商)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单位的“行政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4、参加人员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4.1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随时准备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予以解答,对现场做出的解答需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4.2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磋商时,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5、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磋商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响应文件编写要求
6.1 总体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2 语言及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6.2.1 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中文说明为准。
6.2.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3 响应文件的组成
6.3.1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承诺函;
4、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监狱企业
7、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响应函;
2、承诺函;
3、首轮报价函;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6、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7、技术、服务响应偏离表;
8、商务应答表;
9、项目实施方案;
10、售后服务方案
11、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
文件三:最终报价函
注:最终报价函应密封提交;供应商需现场填写最后报价的,应自行准备密封袋。
6.3.2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及最终报价函三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最终报价函供应商需现场填写最后报价的,应自行准备密封袋。
6.3.3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最终报价函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并分别装订成册。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6.4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6.4.1 磋商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响应文件中的有效期短于90天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6.4.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6.5 响应文件的递交
6.5.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所有外层密封袋标注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供应商印章)。
6.5.2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
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8、其他
8.1 本部分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有不同之处,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8.2 磋商开始后,除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以外,不接受供应商及与供应商有关的第三方递交的材料。
8.3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维权。
9、采购人增加合同标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0、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0.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0.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10.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实质性要求)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3)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单位;
(14)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单位;
(1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
(16)与以上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与以上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8)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1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投标或者在未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0)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21)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12、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2.1 供应商准备的响应文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2.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2.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磋商。
12.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装订完整。
12.5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3、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
14、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15、履约验收
15.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5.2 验收结果合格的,采购人出具验收合格书;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6、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16.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16.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6.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17、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8.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0、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 号文)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自行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相关内容)。针对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专业商务条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进行回复,磋商过程、磋商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进行回复。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其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崇州市公安局监所共有A、B、C三个伙房及就餐点,餐饮服务满足内部人员就餐需求,不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形式以套餐为主。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残保金、劳保用品、教育费、工会费、加值班费、交通费、服装费、体检费、日常洗涤费、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及税金等完成磋商文件件所规定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劳务相关费用。
采购人提供开展餐饮服务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办公用房、厨具、餐具、餐桌椅、水电气支出、设施设备维修和员工集体宿舍。
供应商负责按标准提供三餐服务、日常服务、维护管理及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并负责三餐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原材料包含:米、面、油、肉类、禽蛋、蔬菜、瓜果、水产鱼类、干杂类等各类食材原材料)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配送至监所指定区域。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基本情况,伙房总面积约600㎡
(1)A伙房,要求提供约80 人的用餐服务,一日三餐。
(2)B伙房,要求提供约 500人的用餐服务,一日三餐。
(3)C伙房,要求提供约 240人的用餐服务,一日三餐。
(4)工作时间:供应商合理安排好工作制度,365日每日提供用餐服务以及采购人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
2、主要工作内容
供应商负责按标准提供三餐服务、日常服务、维护管理及临时交办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并负责三餐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工作(原材料包含:米、面、油、肉类、禽蛋、蔬菜、瓜果、水产鱼类、干杂类等各类食材原材料)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配送至监所指定区域
服务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
伙房物资和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和运输物资专用车辆、设备每日消毒、安全检查档案以及所有物资进、出库档案管理(分A、B、C三个伙房及就餐点档案)、三点个供餐点的日常用餐服务;菜单的拟定;食材的粗加工和洗、拣、切、配;食材的烹饪;食材的储存;餐具用品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保养;就餐环境及滤油池的清洁;伙房垃圾清理并移送至指定垃圾转运点;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防火防盗防投毒和员工自身安全);灭四害;台账管理(分A、B、C三个伙房及就餐点台账)等。
3、菜品要求
(1)总体要求
①菜品样式多种选择,营养搭配科学合理,满足营养需求。每天午餐与晚餐菜品不能重复,每周菜品变换口味和种类。
②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就餐对象、不同要求制定不同菜谱。
③具备一定开发饭菜花色品种的能力,注意创新出品和推出特色菜及点心,满足不同层次就餐者要求。
④食品必须达到新鲜无异味,不得提供腐烂变质、有害有毒食品。
⑤根据就餐人数及餐标来调整菜肴的品种和质量。
(2)三点供餐要求
① A伙房餐标:27元/天早餐7.5元:1粥、1馒头、1包子、1稀饭、1鸡蛋、1牛奶、1面条、2小菜(小菜每天轮换,其余种类每天提供)
午餐10.5元:三荤一素一汤、每人一份水果(水果种类每天更换)
晚餐9元:三荤一素一汤、每人一份水果(水果种类每天更换)
② B、C伙房餐标:10元/天
序号 |
品种 |
月标准(公斤) |
1 |
粮食 |
15-20 |
2 |
蔬菜(水果) |
16-24 |
3 |
肉(食)类 |
1.4-2.4 |
4 |
蛋或鱼虾 |
1-1.4 |
5 |
豆制品 |
1-1.4 |
6 |
食油 |
0.7-1 |
备注: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
③、种类清单
序号 |
采购种类 |
1 |
肉、禽类( 鲜、冻猪牛羊肉;鲜、冻鸡鸭兔肉) |
2 |
蛋类 |
3 |
鲜鱼类 |
4 |
干杂类 |
5 |
蔬菜水果类 |
6 |
大米 |
7 |
面粉 |
8 |
食用油 |
④要求
( 一) ★ 质量要求
1. 肉、禽类 ( 鲜、冻猪牛羊肉;鲜、冻鸡鸭兔肉)
1.1 肉、禽类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肉、禽类生产厂商须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猪肉生产厂商须具有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磋商时须提供前述两类证照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 质量要求:肉色泽正常、肉质有弹性、冰块适度。鸡、鸭、兔大小均匀,不得配送病肉、注水肉、病、死鸡鸭兔肉。
1.3 肉、禽类(去头、去脚、去内脏后)配送时需提前通知采购人,保障采购人食用需求,做好交接手续。供应商不按规定配送数量送货,采购人有权拒绝签字。
1.4 供应商配送每批次的肉、禽类时须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2. 蛋类
2.1 供鲜鸡蛋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754-2011。
2.2 标准: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每枚鲜鸡蛋净重不低于50 克,蛋壳干净、大小均匀、无破损、无沙壳、无畸形、无麻点、无寄生病菌、蛋黄蛋清界限分明。
2.3 产品新鲜度要求:所提供的鲜鸡蛋按国家标准1-4月和11-12月常温不超过30天,5-10月常温不超过20天(按出厂生产日期)。
3. 鲜鱼类
3.1 鲜鱼类必须是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
3.2 质量要求:眼睛光亮透明,眼球突起,鳃盖紧闭,鳃片呈粉红色或红色,无黏液和污物,无异味,鱼鳞光亮、整洁,鱼体挺而直,鱼肚充实、不膨胀,肉质坚实有弹性,不得配送死鱼、病鱼。
3.3 其他水产品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供应及配送。
4. 干杂类
4.1 干杂类标准:行业或国家最新标准
4.2 调味品: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等级的现行检验检疫标准,并提供同批次的合格检验报告。
4.3 醋执行标准:GB/T l8187-2000 或国家最新标准。
4.4 酱油执行标准:GB/T l8186-2000 或国家最新标准。
4.5 味精执行标准:GB/T 8967-2007 或国家最新标准。
4.6 鸡精执行标准:SB/T 10371-2003 或国家最新标准。
4.7 豆瓣执行标准:行业或国家最新标准。
4.8 食盐执行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最新标准。
4.9 供货质量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业有关规定、磋商文件件技术参数,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10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必须按照行业规定具有完整的包装,且包装上标有 SC 标识,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规定用中文标有品名、产地、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代号、规定、配方或者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说明,出现包装破损现象予以调换。
5. 蔬菜水果类
序号 |
种类 |
质量要求 |
1 |
叶菜类,如菠菜、水白菜 |
外形正常,鲜嫩,不干瘪凋萎,无枯黄叶,无花斑叶,无烂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泥土及其它杂物,无虫害,无腐烂情形,无浸水现象。无农药残留。 |
2 |
根茎类,如土豆、萝卜 |
外形完整,个体均匀,不空心、不黑心、不发芽、不萎蔫变软,无折断、无缺口损伤,无泥土、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农药残留。 |
3 |
茄果类,如茄子,蕃茄 |
果实成熟,外表光滑有光泽,着色均匀饱满,个体均匀,无破皮,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农药残留。 |
4 |
豆类,如豇豆、豌豆 |
成熟度适宜,色泽鲜明,无损伤,无发软皱缩,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农药残留。 |
5 |
瓜果类,如南瓜、冬瓜 |
外观良好,成熟度适度,表皮不损伤,个体整齐,色泽正常,瓜肉坚实,无裂口、无折断,无腐烂、无异味、无虫害。无 农药残留 |
6 |
菌类,如金针菇、香菇 |
色泽与其品种相适应,气味正常,无腐烂及虫蛀株,无发霉,无失水枯萎,朵片完整,其中鲜香菇、平菇等带柄类要求柄不能过长、过粗;手轻捏不能有水渗出。无农药残留。 |
7 |
水果类,如西瓜、苹果 |
新鲜,成熟度适宜,果形完整,色泽良好,硬实,果面洁净,无机械伤、无腐烂、无异味、无病虫害。无农药残留。 |
净菜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品必须是新鲜、优质、安全,经过粗加工挑选的产品,可食用合格率必须达到 97%以上。 |
大米
大 米: GB1354-2018国家二级籼米。
(1)大米色泽清白,有光泽,呈半透明状,米粒大小均匀、丰满光滑,很少有碎米、爆腰(米粒上有裂纹)、腹白(米粒上乳白色不透明部分叫腹白,是由于稻谷未成熟,糊精较多而缺乏蛋白质),无虫,不含杂质。
(2)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留皮程度,水分≤14.5%,最大限量杂质总量≤0.25%,碎米总量≤20.0%,黄米粒限量为 1.0%,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3)执行标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非转基因原料,采购人可根据食品行业总体状况和保障对象的诉求,要求供应商更换不低于报价商品质量等级的类似大米,供应商不得拒绝。
(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 当年的新稻新加工,不得使用陈米或 陈谷掺杂其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6个月(含), 当年的新稻新加工,不得使用陈米或陈谷掺杂其中。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5)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6)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在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均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掺假、霉变、过期米、受潮米、使用转基因稻谷生产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面粉
面粉:GB1355-86 特一粉。
(1)面粉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手捻捏时呈细粉末状,置于手中紧捏后放开不成团。无异味。用手摸取时,手心有较大的凉爽感,握紧时成团。味道淡而微甜。
(2)加工精度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麸色泽,水分≤14.0%,灰分(以干物计)≤0.70%,粗细度全通过 CB36 号筛,留存 CB42 号筛的不超过 10.0%,面筋质(以湿重计)≥26.0%,脂肪酸值(以湿基计)≤80%,磁性金属物(g/Kg)≤0.003 g/Kg,含砂量≤0.02%,色泽、气味、口味正常。
(3)执行标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非转基因原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4)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均在 6 个月(含)以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5)包装要求:用纤维袋或塑料袋定量包装(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包装标识清楚,如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
(6)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在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均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掺假、霉变、起团、受潮、使用转基因小麦生产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食用油
食用油: GB1536-2004 压榨菜籽油(国标四级)。
(1)色泽鲜亮,清澈透明、无杂质、无沉淀物、无任何异味,经 250℃加热油色不变黑,有预包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明确的计量,并标识“压榨”。
(2)执行标准:执行国家最新标准,非转基因菜籽压榨。
(3)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须在 6 个月(含)以上。(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每批货质保期有效期均在 6 个月(含)以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4)包装要求:必须采购预包装产品。包装标识清楚,印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电话等。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于运输存储使用为原则。
(5)每批货均需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承诺“在成交后提供的每批货均附第三方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不提供承诺函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采用或掺加地沟油等伪劣油以次充好、检出溶剂残留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等不符合食品健康安全要求的情况,将拒绝接收该批次产品,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 二) 配送要求
1、配送时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2、管理人员要求素质高、责任心强;专业岗前培训;挂牌上岗。
3、管理人员所有产品须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在出库前再次检查。
4、所有配送货物均具有包装,且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
管理人员发现配送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污渍、串味、受潮霉变等导致货物质量改变的,将拒收已送达的产品,并要求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送货。
5、供应商须保证在本项目中应采用冷链配送的生鲜食材实施全程冷链配送,并作出书面承诺,不提供承诺函的作无效响应处理(承诺函格式自拟)。
6、若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定为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问题,供应商须负担全数的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服务资格,供应商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7、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监所,必须遵守监所有关交通、安全、门禁等方面的要求,供应商指定的送货人员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装和配戴胸卡,送货人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涉密要求,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8、代采购各类食材所需费用按标准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备注:在合同中双方约定)
9、人员配置基本要求
根据服务工作需求,本项目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项目经理1人、厨师至少4人、切配和服务人员10名。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如:新冠疫情需加派人员进行倒班制,供应商需根据服务工作需求安排和调整服务人员,服务费用不再另计。
10、其他要求
(1)从业人员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树立“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优质高效服务用户。
(2)从业人员均应接受过相关岗位的技能培训,熟悉餐饮服务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提供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单独提供书面承诺函,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并定期体检。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有比较丰富的党政机关餐饮服务管理经验及相应岗位的技能。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离职需报业主备案,并与接任人完成工作交接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在日常工作中,若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管理人员,直至甲方认可。
(3)有规范而完善的为本项目量身定做的管理服务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厨房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安全管理……等等)。根据本项目实际,配置人员不少于17人,充分满足各岗位和工作量的需要。
(4)正确使用与维护厨房设备,加强日常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严禁人为损坏。每日检查冰箱、案台、电源等的运转情况和卫生情况,每日对燃气灶具开关、燃气管、减压阀等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无法自行排除的故障或安全隐患及时告知采购人。
(5)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和厨房管理制度,餐(炊)具清洗标准和程序完善,保持餐(炊)具清洁卫生;控制好餐(炊)具破损率及洗涤剂、清洁物品的消耗量。每餐、每样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留样不少于100克,专用冰箱中保存至少48个小时,并做好留样表登记工作。认真记录并保持仓库规定的温度、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霉变。合理储存摆放食品,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包间、粗加工区、冷藏室、厨房、面点间、洗碗间等各部位卫生责任明确,做到无污迹,无油渍,无异味。物品摆放有序、规范。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6)管理与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服装整齐清洁,仪表仪容整洁端庄,行为举止规范得体。
(7)保密措施到位,对管理服务中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做好保密工作,从业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泄露采购人工作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中标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8)采购人组织的每月日常监督考评。考评标准依据本项目服务标准要求,由采购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购人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考评标准进行完善和细化。若累计3个月考评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9)采购人推荐现有聘用员工,且推荐对象本人自愿的,供应商应承诺原则上全部接收聘用(提供承诺函)。
三、绩效考核
1、采购人对供应商采取日常考评的方式考评。
2、供应商应当开具足额、有效的餐饮行业普通增值税费发票。
3、考核细则如下:
餐饮服务外包服务监管考评暂行办法
根据甲方餐饮服务外包采购文件和合同内容,为保证外包服务质量,经甲乙双方认可,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范围
供应商管理团队及其所属人员,范围包括A、B、C三个伙房及餐点的餐饮服务和食材代购管理等。
(二)考评的主要内容
考评的主要内容为人员到位、制度执行、食品卫生、服务质量、设备维护保养、成本控制、能耗等情况。
(三)考评办法
根据磋商文件件中对餐饮服务的质量要求和各项分类指标要求,由甲方实施相关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日常考评。甲方每日按照《检查评分表》进行例行检查考评,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及时向乙方项目总经理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记录。同类问题提出2次未进行整改的,甲方发出书面整改意见书,本月考评为不合格。每日检查考评按百分制进行打分,按月累计每日加减分形成月考评得分(月考评得分=100-月累计扣分+月累计加分)。月考评得分在95分及其以上的,月考评等次为优秀,支付当月服务费100%;85至94分的,月考评等次为良好,支付当月服务费80%;60至84分的,月考评等次为合格,支付当月服务费60%;低于60分的,月考评等次为不合格,支付当月服务费50%。
★四、责任范围
因乙方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且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事故的,当月考评等次不合格,且不予支付当月服务费。同时对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因乙方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对乙方追溯安全事故责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
五、商务要求
1、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实施时间:合同签订时约定。
3、服务期限:本次合同期限为一年。
4、供应商须书面承诺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为本项目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次性赔付金额须不少于300万元(承诺函格式自拟)。
5、付款方式:
(1)服务费:服务费用根据月考核标准,每月由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2)用餐费:供应商按标准提供三餐服务,并负责三餐食材原材料的采购,原材料包含:米、面、油、肉类、禽蛋、蔬菜、瓜果、水产鱼类、干杂类等各类食材原材料。采购人每月按实际用餐产生额据实与供应商结算(A餐费为27元/人/天,B、C餐费为10元/人/天).每月由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上月费用(供应商提供发票,采购人不再负责任何税费,只按照用餐数量结算)。
6、验收标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磋商文件件的要求、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采购人提出的修改要求进行验收。
说明: 以上带“★”号条款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附件1: 餐饮服务检查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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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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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加减分内容 |
加减分标准 |
加减分 |
具体情况描述 |
人员管理 |
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岗前培训、未经政审或不符合岗位说明书要求就派驻上岗;不按要求报告人员更换或及时补充人员;需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 |
每人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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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思想教育,人员出现盗窃财物、侵占损坏公物、贪污挪用公款、在餐厅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赌博、传播观看淫秽资料等行为;放松保密教育,人员出现泄漏工作秘密的情况 |
视情节和影响扣2至10分;出现违法犯罪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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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消极,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服务方管理人员不按要求值守,不能保持与甲方通讯通畅 |
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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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态度 |
服务态度差,用语不文明、不规范,被服务对象投诉 |
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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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或服装不整洁 |
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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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及时进行反馈或改进 |
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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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及节能管理 |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施设备,或不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造成设施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
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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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方式、程序、用具、用剂、措施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水电和耗用品浪费,或工具使用寿命缩短的;不爱护餐具、厨具、餐桌椅等,造成非正常损坏的 |
每次、项扣0.5分;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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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重节约资源能源,出现不及时关闭自来水、电灯、燃气,非必要情况下使用取暖器、空调等浪费能源的行为;或出现浪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行为 |
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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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未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各责任人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酿成意外事故或灾害 |
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每次扣0.5分;造成灾害事故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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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范、各类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常识,不会正确及时地进行初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降低损失的 |
每人次扣0.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至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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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水侵、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处理预案或不能妥善处置的 |
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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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
因乙方管理不到位,使甲方在省、市、区各级卫生监督或防疫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
每次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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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房及就餐点内各类设施和环境或伙房周边环境不整洁,不及时收拾餐桌、清洗地面、清运垃圾;各类炊具、器具、工具用后不及时清洗,或清洗不达要求;餐具不按要求消毒、存放;保洁柜混用 |
每次、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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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未建立每日生鲜蔬菜检查机制,未按要求建立相关检查、管理台账、未明确服务项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
每次、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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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员工存在盗窃、挪用、故意损坏厨房设施设备、故意浪费食材等现象,扣款1000元/次,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
每次、项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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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拟定食谱并报甲方审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食谱;食谱拟定不注意成本、品种、数量质量、口味、营养和民族习惯 |
每次、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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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出色完成大项活动、重要班次或迎检工作的餐饮服务保障任务,受到领导表扬 |
获得政府部门领导表扬每次加5分;获得政府领导表扬每次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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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突发时,乙方果断正确处置,为甲方避免或显著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
每次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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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甲方名义报名参加的各类业务技能竞赛或文艺演出中获得奖励,为甲方争得荣誉 |
市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加3至1分;省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加6至4分;国家级一至三等奖分别加10至8分;不按一二三等奖评奖的,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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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的项目人员有国家高级营养师的。 |
每人、每月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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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方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餐饮服务满意率高于85% |
每高一个百分点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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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员工有好人好事行为 |
每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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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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